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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孚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3

的独立意见

作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的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离职人员获授的首次授予2.8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授予3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离职人员获授的2.1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查实,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于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核,吴文太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本次财务总监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吴文太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ZHOU, ZHIPING:

罗正英:

徐飞: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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