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2)
公告日期:2004-10-19
     上市公司名称: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西藏矿业
     股票代码:000762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扎基路14号
     通讯地址:西藏拉萨市扎基路14号
     邮政编码:850000
     联系电话:0891-6380567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4年10月14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为国有法人股,需经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认可无异议后,再可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矿业总公司、转让方:指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中大新元、受让方:指广州中大新元生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西藏矿业:指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本报告:指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本次股份变动、本次股份转让:指根据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与广州中大新元生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将其持有的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国有法人股36,091,800股转让给广州中大新元生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之行为。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
     注册地:西藏拉萨市
     注册资本:3323万元
     注册号码:5400001000245
     法定代表人:肖永恩
     企业类型:国有独资企业
     经营范围:铬铁矿﹑硼矿﹑铅锌矿﹑锡矿、锑矿﹑高岭土、铜矿的开采﹑加工和销售。
     经营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54010021966694X
     通讯方式:西藏拉萨市扎基路14号
     邮政编码:850000
     联系电话:0891-6380567
     二、转让方高管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肖永恩  总经理   中国     西藏拉萨
        饶  琼  副经理   中国     西藏拉萨
        卓厚超  副书记   中国     西藏拉萨
    前述人员没有取得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并且最近5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矿业总公司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本次持股变动基本情况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所持有的西藏矿业国有法人股36,091,800股,占西藏矿业已发行股份的18%。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4年10月13日与中大新元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矿业总公司尚持有西藏矿业44,345,200股股份,占西藏矿业已发行股份的22.12%,仍为西藏矿业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1、《股份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
    矿业总公司于2004年10月13日与中大新元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矿业总公司将其持有占西藏矿业总股本18%的西藏矿业国有法人股36,091,800股转让给中大新元。每股转让价格为1.98元,转让价款总额为71,461,764元。中大新元在《股份转让协议》中承诺的时间内将上述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矿业总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该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经向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申报并获得其认可无异议时生效,依该协议及相关规定履行转让股份的过户手续。
    2、本次转让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矿业总公司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的承诺,中大新元此次受让的西藏矿业36,091,800股股份没有任何质押、担保或第三方权利,也不存在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所控制的法人的基本情况
   1、西藏矿业董事长肖永恩先生为矿业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
            西藏矿业管理层及个人持股情况:
             姓     名       职       务         持股数      持股比例
             肖永恩             董事长            39600        0.020%
             拉巴次仁     副董事长、总经理        35200
                                                               0.018%
             索朗多吉      董事、副总经理         26400
                                                               0.013%
             陈荣发        董事、副总经理         15200
                                                               0.008%
             刘晓江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17600        0.009%
              阳正勤           副总经理            4000        0.002%
             扎西央宗            董事              771         0.0004%
               总计                               138771       0.069%
            西藏矿业管理人员持股属职工持股性质。
   2、西藏矿业董事会、监事会已经履行其诚信义务,声明管理层及员工持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3、矿业总公司属下有西藏电机厂、山南罗布萨矿、矿产品经销公司、物资经销公司;控股西藏矿业40.12%的股份及西藏藏华工贸有限公司51%的股份(西藏藏华工贸有限公司持股西藏矿业6.32%的股份);参股西藏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8%的股份及永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6.67%的股份。
   4、矿业总公司内部为国有企业管理程序。矿业总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发起人于1997年7月以资产认购方式拥有西藏矿业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情况
   矿业总公司在2000年至2003年间,对西藏矿业存在往来欠款47,069,163.32元。矿业总公司将用此次转让股份所得款项归还西藏矿业实际欠款。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矿业发展总公司于2003年5月14日为西藏矿业的联营公司西藏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办理贷款担保,将持有西藏矿业的部分股份4,021.85万股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拉萨市康昂东路支行,有关公告刊登在2003年5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2004年10月14日及此前的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买卖西藏矿业股份。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见附件)。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报告书所提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附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