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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2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导智能”)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审慎分析,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鉴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均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该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7.2万份进行注销。

公司本次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

二、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属于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且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事项。

三、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本次行权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22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82.74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湘莲杨 亮赵康僆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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