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理财产品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就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内控制度较为完善,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二、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为提升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等各种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自有资金收益。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授权期限内该额
度可以滚动使用。同意将本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