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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生物: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传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2

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天山生物 公告编号:2020-097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山生物”)正式收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与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广告”)、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和《传票》。现将案件背景和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案件背景

鉴于大象广告无法按期归还浙商银行剩余银行借款,公司为避免即时承担担保责任,缓解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资金压力,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继续为大象广告向浙商银行申请的剩余不超过5,6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截至2020年9月,因大象广告逾期未偿还该笔银行借款,浙商银行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判令大象广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罚息、复利,并申请判令天山生物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收到浙商银行转来的《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并于2020年9月10日发布2020-084号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该事项。

二、本次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文康路128号、扬帆路5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68520791C

负责人:姚伟标

被告一: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2号1幢商贸楼第五层5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8779790X法定代表人:陈德宏被告二: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高新区光明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48699149X法定代表人:彭勃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3,929,999.99 元,支付至2020年8月28日止的利息355,803.17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53,929,999.99 元以及利息355,803.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分别计算的逾期罚息及复利;

2、判令被告二在人民币6,496.60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应履行的第1项诉讼请求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1、2019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编号为(332078)浙商银高保字(2019)第0001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二自愿为被告一依主合同与原告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在人民币6,496.6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原告依据与被告一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金、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被告二同时知晓并同意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主债务的借款用途为偿还被告一在原告处的未清偿债务。

2、2020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分别签订编号为(20109100)浙商银借字(2020)第01152号、(20109100)浙商银借字(2020)第01154号《借款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93万元、5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8月28日止,借款利率按年利率6.09%执行,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对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起在该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含罚息),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利息(含罚息)清偿为止。

3、当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人民币393万元、5000万元各一笔,到期日均为2020年8月28日。

4、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仅付息至2020年7月20日,此后未付,7月21日电脑自动扣本金0.01元。现贷款已逾期,借款人显已违约。

三、本次收到的传票主要内容

案号:(2020)浙0291民初3423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传唤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传唤事由:开庭审理(或庭前会议)

应到时间:2020年11月17日10:30分

应到场所:本院第一法庭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2019-005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734.84万元,若该诉讼结果不利于公司,可能加剧公司现金流压力,存在资金链紧张的风险;

2、如果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公司存在资产或者银行账户被查封或者冻结的风险;

3、公司已在以前年度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该笔借款担保计提预计负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预计负债余额为6,496.60万元,因此,若该诉讼结果不利于公司,也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91民初3423号《传票》。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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