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行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12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1,000万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对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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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坚 邓磊 彭建华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