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
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10月3日出具的《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德新材”、“发行人”、“公司”)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对问题的回答 | 宋体 |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 楷体(加粗) |
目 录
问题1 关于员工持股平台及股份支付 ...... 3
问题2关于特定股 ...... 14
问题3关于注销关联方 ...... 18
问题4关于业务模式 ...... 21
问题5关于客户及收入结构变化 ...... 30
问题6关于主营业务毛利率 ...... 46
问题7关于供应商 ...... 71
问题8关于电商销售 ...... 89
问题9关于环保 ...... 93
问题10关于核心技术 ...... 98
问题11关于未决诉讼及退换货 ...... 114
问题12关于信息披露 ...... 128
问题1 关于员工持股平台及股份支付根据首轮问询回复:
(1)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珠海邦塑存在合伙人按原出资金额转让合伙平台份额的情形,其中2020年4月罗春秀将所持珠海邦塑90.3838万元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尧利生,但珠海邦塑设立时罗春秀因自身需求仅持有80.00万元的出资份额,且未参与珠海邦塑的增资;2020年7月,何锦志因离职将所持珠海邦塑
3.5417的出资份额转让给饶德生,但何锦志因增资持有珠海邦塑5.00万元出资份额;珠海奇德中李康辉、陈卫华、徐建辉等人存在离职退出份额高于所持份额情形。
(2)2019年11月,珠海邦塑、珠海奇德增资价格为8.5元/股,高于前次2017年12月粤科汇盛增资发行人的增资价格(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除权后)8.32元/股。
(3)2017年2月25日,珠海邦塑以货币形式认缴中山邦塑新增注册资本550万元。此次增资背景系为增强中山邦塑的资金实力,并引入员工持股平台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增资价格为平价增资。此次增资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饶德生为中山邦塑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2017年8月,中山邦塑原股东饶德生、珠海邦塑、陈云峰等以1.25元/每份出资额的价格将所持有的中山邦塑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发行人,此次股权转让定价系参考中山邦塑经审计的截至2017年6月末每股净资产1.23元/注册资本。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上述员工持股平台相关人员退出的出资份额与其持有出资份额不一致的原因,是否准确、完整披露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出资变动情况,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股权激励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代持情形,与员工持股平台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结合发行人的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股本总额变化及同行业可比交易,说明2019年10月珠海邦塑、珠海奇德的增资以2017年12月粤科汇盛的增资
价格作为公允价值是否公允,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或可比案例同期市盈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
(3)补充说明引入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珠海邦塑向中山邦塑平价增资是否为换取职工服务,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发行人是否通过中山邦塑代垫人员成本费用,发行人的员工薪酬水平是否明显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或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平均水平。
(4)补充说明发行人收购中山邦塑的股权定价是否公允,转让各方的个税缴纳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饶德生、董事陈云峰及相关董监高是否存在税务处罚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4)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的要求对问题(2)-(4)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补充说明上述员工持股平台相关人员退出的出资份额与其持有出资份额不一致的原因,是否准确、完整披露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出资变动情况,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股权激励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代持情形,与员工持股平台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说明]
一、退出的出资份额与其持有出资份额不一致的原因
(一)关于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份额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说明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已退出合伙人的退出金额与进入平台时的出资金额一致,但持股平台相关人员退出平台时工商登记的出资份额与其持有出资份额不一致,主要原因如下:1、持股平台多次参与发行人的增资,存在增资价格不同情形,但是员工进入持股平台价格为1元/出资份额;2、在此期间发行人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3、持股平台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珠海奇德及珠海邦塑分别于2020年3月和2020年4月对合伙人出资份额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此次变更登记不涉及持股平台出资金额及合伙人的变动。
以部分退出合伙人举例说明如下:
1、珠海邦塑份额变更登记计算方法--以罗春秀为例
时间 | 珠海邦塑注册资本(万元)① | 罗春秀出资份额(万元)② | 罗春秀出资占比②/① | 珠海邦塑认购发行人增资金额(万元) | 珠海邦塑持有发行人股份数变动(万股) | 珠海邦塑持有发行人股份(万股)③ | 罗春秀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万股)④ | 罗春秀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占珠海邦塑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⑤=④/③ |
2016年12月设立时 | 687.5 | 80 | 11.64% | - | - | - | - | - |
2017年9月参与发行人增资 | 687.5 | 80 | 11.64% | 688 | +86 | 86 | 10 | 11.63% |
2018年5月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10转5) | 687.5 | 80 | 11.64% | - | +43 | 129 | 15 | 11.63% |
2019年11月参与发行人增资 | 993.5 | 80 | 8.05% | 306 | +36 | 165 | 15 | 9.09% |
2020年4月出资份额变更登记 | 993.5 | 90.3838 | 9.10% | - | - | 165 | 15.0109 | 9.10% |
注:珠海邦塑2017年9月出资688万元认购发行人86万股,但注册资本为687.5万元,差额5,000元为珠海邦塑实缴出资的利息或理财收益,该差额对应发行人937.5股(5,000元/8=625股,10转增5后变为937.5股)未对应到具体合伙人;2020年4月出资份额变更登记时,将937.5股按平台设立时出资比例分摊给珠海邦塑原合伙人,罗春秀增加109.125股(937.5股*11.64%=109.125股),合计共间接持有发行人15.0109万股。此次出资份额变更登记后,罗春秀在珠海邦塑出资占比与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占珠海邦塑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一致。
2、珠海奇德的份额变更登记计算方法--以徐建辉为例
时间 | 珠海奇德注册资本(万元)① | 徐建辉出资份额(万元)② | 徐建辉出资占比②/① | 珠海奇德认购发行人增资金额(万元) | 珠海奇德持有发行人股份数变动(万股) | 珠海奇德持有发行人股份(万股)③ | 徐建辉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万股)④ | 徐建辉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占珠海奇德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⑤=④/③ |
2019年9月受让取得珠海奇德份额 | 1,528 | 20 | 1.31% | - | - | 286.5 | 3.75 | 1.31% |
2019年11月参与发行人增资 | 1,732 | 20 | 1.15% | 204 | +24 | 310.5 | 3.75 | 1.21% |
2020年3月出资份额变更登记 | 1,732 | 20.9179 | 1.21% | - | - | 310.5 | 3.75 | 1.21% |
此次出资份额变更登记后,徐建辉在珠海奇德出资占比与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占珠海奇德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一致。
(二)出资份额变更登记后珠海邦塑和珠海奇德的出资份额情况
本次变更前后,珠海邦塑出资份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变更前出资份额 | 变更前出资比例 | 变更后出资份额 | 变更后出资比例 |
1 | 饶德生 | 209.5 | 21.09% | 236.6926 | 23.82% |
2 | 陈俊涛 | 4 | 0.40% | 4.5195 | 0.45% |
3 | 陈述坤 | 5 | 0.50% | 5.6491 | 0.57% |
4 | 付清香 | 7 | 0.70% | 7.9088 | 0.79% |
5 | 高山保 | 10 | 1.01% | 11.2982 | 1.14% |
6 | 黄传福 | 15 | 1.51% | 16.9473 | 1.70% |
7 | 蒋世文 | 5 | 0.50% | 5.6491 | 0.57% |
8 | 敬大华 | 10 | 1.01% | 9.1907 | 0.93% |
9 | 兰来群 | 25 | 2.52% | 24.0307 | 2.42% |
10 | 黎冰妹 | 103 | 10.37% | 104.5692 | 10.53% |
11 | 李芳 | 15 | 1.51% | 16.9473 | 1.70% |
12 | 李绮敏 | 13 | 1.31% | 12.5801 | 1.26% |
13 | 刘春祥 | 55 | 5.54% | 62.1389 | 6.25% |
14 | 罗春秀 | 80 | 8.05% | 90.3838 | 9.10% |
15 | 卢海波 | 6 | 0.60% | 6.7787 | 0.68% |
16 | 马泽琴 | 11 | 1.11% | 10.3210 | 1.04% |
17 | 彭至梁 | 18 | 1.81% | 16.1224 | 1.62% |
18 | 全小敏 | 20 | 2.01% | 20.4890 | 2.06% |
19 | 覃琼英 | 10 | 1.01% | 9.1907 | 0.93% |
20 | 王冬梅 | 8 | 0.81% | 9.0384 | 0.91% |
21 | 王小林 | 7 | 0.70% | 5.8014 | 0.58% |
22 | 王永光 | 7 | 0.70% | 5.8014 | 0.58% |
23 | 吴国兵 | 2 | 0.20% | 2.2598 | 0.23% |
24 | 杨明安 | 27 | 2.72% | 24.1830 | 2.43% |
25 | 尧利生 | 50 | 5.03% | 56.4898 | 5.69% |
26 | 赵海波 | 65 | 6.54% | 62.9012 | 6.33% |
27 | 赵可军 | 11 | 1.11% | 10.3210 | 1.04% |
28 | 钟秀英 | 12 | 1.21% | 11.4505 | 1.15% |
29 | 周克山 | 7 | 0.70% | 7.9088 | 0.79% |
30 | 朱俊坤 | 3 | 0.30% | 3.3893 | 0.34% |
31 | 陈伟平 | 10 | 1.01% | 7.0840 | 0.71% |
32 | 李芷菁 | 5 | 0.50% | 3.5417 | 0.36% |
33 | 梁天兴 | 8 | 0.81% | 5.6672 | 0.57% |
34 | 张德利 | 50 | 5.03% | 35.4192 | 3.57% |
35 | 黄伟强 | 20 | 2.01% | 14.1673 | 1.43% |
36 | 何锦志 | 5 | 0.50% | 3.5417 | 0.36% |
37 | 黄海平 | 5 | 0.50% | 3.5417 | 0.36% |
38 | 龚龙飞 | 5 | 0.50% | 3.5417 | 0.36% |
39 | 孙远华 | 5 | 0.50% | 3.5417 | 0.36% |
40 | 刘才兵 | 5 | 0.50% | 3.5417 | 0.36% |
41 | 柳志兰 | 5 | 0.50% | 3.5417 | 0.36% |
42 | 张俊彪 | 5 | 0.50% | 3.5417 | 0.36% |
43 | 古则强 | 10 | 1.01% | 7.0840 | 0.71% |
44 | 何开菊 | 5 | 0.50% | 3.5417 | 0.36% |
45 | 黎召宏 | 10 | 1.01% | 7.0840 | 0.71% |
46 | 陈海静 | 20 | 2.01% | 14.1673 | 1.43% |
合计 | 993.50 | 100% | 993.50 | 100% |
本次变更前后,珠海奇德出资份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变更前出资份额 | 变更前出资比例 | 变更后出资份额 | 变更后出资比例 |
1 | 蔡奕佳 | 23 | 1.33% | 24.0556 | 1.39% |
2 | 陈婵娟 | 24 | 1.39% | 23.1532 | 1.34% |
3 | 陈传良 | 10 | 0.58% | 10.4589 | 0.60% |
4 | 陈锦强 | 12 | 0.69% | 12.5507 | 0.73% |
5 | 陈若垠 | 100 | 5.77% | 97.5757 | 5.64% |
6 | 陈卫华 | 8 | 0.46% | 8.3671 | 0.48% |
7 | 陈秀平 | 30 | 1.73% | 27.4803 | 1.59% |
8 | 陈云峰 | 240 | 13.86% | 251.0145 | 14.49% |
9 | 邓艳群 | 66 | 3.81% | 63.1843 | 3.65% |
10 | 方家琼 | 68 | 3.93% | 64.1071 | 3.70% |
11 | 甘荣富 | 9 | 0.52% | 9.4130 | 0.54% |
12 | 黎冰妹 | 120 | 6.93% | 125.5072 | 7.25% |
13 | 李剑英 | 120 | 6.93% | 111.8696 | 6.46% |
14 | 李康辉 | 10 | 0.58% | 10.4589 | 0.60% |
15 | 李仲好 | 6 | 0.35% | 6.2754 | 0.36% |
16 | 林秀云 | 21 | 1.21% | 18.8466 | 1.09% |
17 | 刘其 | 10 | 0.58% | 10.4589 | 0.60% |
18 | 刘荣庆 | 5 | 0.29% | 5.2295 | 0.30% |
19 | 马维新 | 5 | 0.29% | 5.2295 | 0.30% |
20 | 饶德生 | 279 | 16.11% | 291.8049 | 16.85% |
21 | 饶叫养 | 25 | 1.44% | 24.1991 | 1.40% |
22 | 沙卿琪 | 10 | 0.58% | 10.4589 | 0.60% |
23 | 谭兆雄 | 5 | 0.29% | 5.2295 | 0.30% |
24 | 唐小丰 | 25 | 1.44% | 26.1473 | 1.51% |
25 | 万双姣 | 13 | 0.75% | 13.5966 | 0.79% |
26 | 许树东 | 10 | 0.58% | 10.4589 | 0.60% |
27 | 尧贵生 | 185 | 10.68% | 191.5421 | 11.06% |
28 | 尧俊平 | 5 | 0.29% | 5.2295 | 0.30% |
29 | 尧明忠 | 15 | 0.87% | 11.7919 | 0.68% |
30 | 尧水清 | 10 | 0.58% | 10.4589 | 0.60% |
31 | 张霭亲 | 30 | 1.73% | 31.3768 | 1.81% |
32 | 张新静 | 27 | 1.56% | 23.5634 | 1.36% |
33 | 魏国光 | 55 | 3.18% | 55.5759 | 3.21% |
34 | 张孝宜 | 15 | 0.87% | 15.6884 | 0.91% |
35 | 阳怡发 | 20 | 1.15% | 20.9179 | 1.21% |
36 | 李小辉 | 28 | 1.62% | 29.2850 | 1.69% |
37 | 徐建辉 | 20 | 1.15% | 20.9179 | 1.21% |
38 | 廖炳阳 | 5 | 0.29% | 5.2295 | 0.30% |
39 | 周琪 | 5 | 0.29% | 5.2295 | 0.30% |
40 | 廖海梅 | 8 | 0.46% | 5.2500 | 0.30% |
41 | 饶宝梅 | 5 | 0.29% | 3.2812 | 0.19% |
42 | 萧俭清 | 5 | 0.29% | 3.2812 | 0.19% |
43 | 何翠华 | 10 | 0.58% | 6.5625 | 0.38% |
44 | 李楚君 | 5 | 0.29% | 3.2812 | 0.19% |
45 | 马绮敏 | 5 | 0.29% | 3.2812 | 0.19% |
46 | 李苑芬 | 5 | 0.29% | 3.2812 | 0.19% |
47 | 余艳娴 | 5 | 0.29% | 3.2812 | 0.19% |
48 | 莫景欣 | 5 | 0.29% | 3.2812 | 0.19% |
49 | 田志国 | 5 | 0.29% | 3.2812 | 0.19% |
合计 | 1,732 | 100% | 1,732 | 100% |
二、是否准确、完整披露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出资变动情况,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股权激励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代持情形,与员工持股平台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已准确、完整披露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出资变动情况,不存在未披露的股权激励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代持情形,员工持股平台相关人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结合发行人的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股本总额变化及同行业可比交易,说明2019年10月珠海邦塑、珠海奇德的增资以2017年12月粤科汇盛的增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是否公允,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或可比案例同期市盈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
[说明]
2019年10月9日,奇德新材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6,252万元变更为6,312万元,其中珠海邦塑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6万元;珠海奇德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4万元,增资价格为8.5元/股。2019年11
月5日,此次增资的工商变更完成。此次增资价格是参考2017年12月粤科汇盛增资发行人价格并结合发行人的未来盈利预期经协商后确定,高于前次粤科汇盛增资发行人的增资价格(除权后为8.32元/股)。本次增资价格公允性说明如下:
一、本次增资市盈率高于粤科汇盛增资时市盈率
根据粤科汇盛与饶德生等相关方签署的《投资补充协议》,发行人2017年度净利润预计为4,000万元,以此测算2017年12月粤科汇盛增资时市盈率为13.00倍;2019年11月珠海邦塑、珠海奇德增资价格为8.5元/股,以2019年上半年未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2,038.93万元*2计算,此次珠海邦塑、珠海奇德参与发行人增资时市盈率为13.16倍,高于粤科汇盛增资市盈率。
二、两次增资期间发行人每股收益情况
上述两次增资期间,发行人的每股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项 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 0.65 | 0.55 | 0.54 |
注:为保证数据可比性,2017年度每股收益根据2018年5月发行人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后的每股收益进行除权调整计算;2019年每股收益按照上半年的每股收益*2模拟测算。
由上表可知,上述两次增资期间,发行人运行良好,经营稳健,每股收益稳步增长,不存在影响公司估值大幅变动的不利因素。
三、相同期间可比案例市盈率情况
同行业可比公司上市时间较早,该等公司2019年度未发生可比的增资情形;相同期间其他可比案例的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增资事项 | 增资价格参考依据 | 对应增资当年市盈率(倍) |
1 |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2019年9月,银河微电向投资机构发行200万股,每股价格5.5元,本次增资完成后,银河微电注册资本为9,630万元。 | 综合考虑了2019年上半年实际经营盈利情况以及分配股利等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经协商后确定 | 10.68 |
2 |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 2019年10月,优利德向投资机构发行220万股,每股价格8.99元,本次增资后优利德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 以预期净利润为基础,经双方市场化协商确定 | 13.61 |
3 |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19年5月,鼎通精密向投资机构发行262.5510万股,每股价格11.43元,本次增资后鼎通精密注册资本为6,385.00万 | 综合业务发展情况以及未来预期盈利状况协商确定 | 14.20 |
元。 | |||
平均 | 12.83 |
注:上述可比公司均已通过交易所上市委会议审核,但尚未发行上市。
综上所述,2019年11月珠海邦塑、珠海奇德参与发行人增资时市盈率与同期可比案例的估值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定价公允。
(3)补充说明引入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珠海邦塑向中山邦塑平价增资是否为换取职工服务,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发行人是否通过中山邦塑代垫人员成本费用,发行人的员工薪酬水平是否明显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或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平均水平。
[说明]
一、引入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珠海邦塑向中山邦塑增资是否为换取职工服务,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一)引入珠海邦塑的背景
中山邦塑自2009年成立至引入员工持股平台期间,收入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弱。引入珠海邦塑前一年(2016年度)中山邦塑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财务指标 | 金额 |
1 | 期末净资产 | 1,125.08 |
2 | 营业收入 | 2,482.62 |
3 | 净利润 | 47.00 |
珠海邦塑成立之初主要系由中山邦塑核心员工组建的持股平台。2017年初中山邦塑主要股东及管理层为改善中山邦塑经营管理现状,拟引入员工持股,实现核心员工与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时增强中山邦塑的资金实力。
(二)珠海邦塑增资情况
2017年2月25日,中山邦塑召开股东会,同意中山邦塑注册资本由1,700万元变更为2,250万元;此次增资系由员工持股平台珠海邦塑认缴,增资价格参考截至2016年末中山邦塑的每股净资产1.10元/注册资本,并结合盈利能力及对未来发展的判断,经协商确认为1.25元/注册资本。基于本次引入员工股东之目的,且增资价格高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增资价格公允。2017年9月,发行人收购珠海邦塑及其他股东所持有的中山邦塑全部股权,收购价格为1.25元/
注册资本,珠海邦塑退出中山邦塑。同月,珠海邦塑参与认购发行人增资股份,该次增资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公司已经对该次增资确认股份支付。综上,由于中山邦塑引入珠海邦塑系为改善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引入员工持股平台,实现核心员工与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时增强中山邦塑的资金实力。珠海邦塑增资中山邦塑价格公允,不存在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二、发行人是否通过中山邦塑代垫人员成本费用,发行人的员工薪酬水平是否明显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或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平均水平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中山邦塑代垫人员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行人及主要子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位于广东省江门市和中山市,其员工薪酬水平不存在显著低于所在地平均水平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南京聚隆(300644.SZ) | - | 13.92 | 12.08 | 10.45 |
沃特股份(002886.SZ) | - | 13.73 | 11.72 | 11.17 |
江苏博云 | 8.30 | 17.82 | 16.42 | 13.23 |
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 | - | 15.16 | 13.41 | 11.62 |
科恒股份(300340.SZ) | - | 11.25 | 10.17 | 11.11 |
美达股份(000782.SZ) | - | 8.03 | 7.82 | 7.16 |
皮阿诺(002853.SZ) | - | 10.94 | 10.73 | 9.84 |
大洋电机(002249.SZ) | - | 11.11 | 10.09 | 10.66 |
江门或中山上市公司平均值 | - | 10.33 | 9.70 | 9.69 |
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 - | 5.36 | 4.96 | 4.58 |
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制造业 | - | 5.29 | 4.93 | 4.50 |
广东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 - | 6.25 | 5.83 | 5.33 |
发行人 | 7.38 | 10.84 | 10.32 | 9.64 |
注:上述广东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来自于广东省统计局,全国平均工资数据来自于国家统计局;江苏博云薪酬数据来自其招股说明书,其他上市公司平均薪酬根据定期报告中应付职工薪酬本期增加额*2/(期初人数+期末人数);科恒股份(300340.SZ)、美达股份(000782.SZ)为江门地区上市公司,皮阿诺(002853.SZ)、大洋电机(002249.SZ)为中山地区上市公司。
由上表可知,2017-2019年度,公司人均工资高于广东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且与本地区上市公司人均工资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因生产经营规模、所在地域等差异,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收购完成后,中山邦塑已成为发行人的
全资子公司,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范围内,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中山邦塑代垫人员成本费用的情形。
(4)补充说明发行人收购中山邦塑的股权定价是否公允,转让各方的个税缴纳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饶德生、董事陈云峰及相关董监高是否存在税务处罚风险。[说明]
一、发行人收购中山邦塑的股权定价公允
2017年9月,中山邦塑股东饶德生、珠海邦塑、陈云峰等以1.25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将所持有的中山邦塑股权全部转让给发行人;此次股权转让定价系参考中山邦塑经天健审计的截至2017年6月末净资产1.23元/注册资本,收购价格高于净资产,发行人收购中山邦塑的股权定价公允。
二、转让各方的个税缴纳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饶德生、董事陈云峰及相关董监高是否存在税务处罚风险
针对本次转让,中山邦塑股东饶德生、刘明涛、姜晓春、陈云峰已缴纳完毕相关个人所得税;珠海邦塑持有中山邦塑股权时间较短,且进入及退出价格不存在差异,不涉及个税缴纳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东升税务分局已针对此次收购出具说明,中山邦塑原自然人股东已按时足额缴纳了各自股权转让对应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未受到税务处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饶德生、董事陈云峰及相关董监高不存在税务处罚风险。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三会文件,了解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参与公司增资情况;
2、查阅珠海奇德与珠海邦塑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历次合伙协议,了解设立及变更情况;
3、访谈珠海奇德与珠海邦塑的在任及退出合伙人;
4、复核股份支付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
支付》、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及其他相关规定;
5、查阅统计部门数据及可比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了解员工薪酬情况;
6、查看发行人收购中山邦塑时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及审计报告,并取得相关自然人股东的纳税资料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
7、查阅上市公司相关案例,了解2019年度可比案例的增资市盈率水平情况。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相关人员退出平台的出资份额与其退出前曾持有出资份额不一致原因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已准确、完整披露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出资变动情况,不存在未披露的股权激励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代持情形,员工持股平台相关人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收购中山邦塑的股权定价公允;针对此次转让,相关股东已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饶德生、董事陈云峰及相关董监高不存在税务处罚风险。
经核查,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2019年11月珠海邦塑、珠海奇德参与发行人增资时的增资价格合理、公允,与同期可比案例的市盈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2、珠海邦塑增资价格公允,不存在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公司人均工资高于广东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且与同地区上市公司人均工资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因生产经营规模、所在地域等差异,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中山邦塑代垫人员成本费用的情形。
3、发行人收购中山邦塑的股权定价公允,针对此次转让,相关股东已缴纳完毕相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饶德生、董事陈云峰及相关董监高不存在税务处罚风险。
问题2关于特定股根据首轮问询回复:
(1)2012年4月起,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让员工分享企业成长收益,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决定通过特定股激励员工。彼时公司股东分别为饶德生、陈栖养与陈云峰,分别持有公司75%、12.5%和12.5%的股权,经各股东协商一致,由陈栖养作为主要签约执行人,与各员工签订特定股协议。员工委托受让价款62.1万元的实际支付对象为陈栖养;解除委托的回购价款133.312万元实际由饶德生、陈栖养与陈云峰共同支付,其中特定股受让价款本金62.1万元由陈栖养支付,差额71.212万元由饶德生、陈栖养与陈云峰按签订《特定股转让协议书》的持股比例共同承担。
(2)饶德生、陈栖养与陈云峰按原持股比例共同承担回购特定股的增值部分,三人虽然承担了受让及回购特定股所支付的资金差额,但享受了因调动员工积极性带动发行人业绩增长,以此带来的发行人整体资产增值。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饶德生、陈云峰并非《特定股转让协议书》签署方但特定股回购价款差额由饶德生、陈云峰与陈栖养按签订《特定股转让协议书》的持股比例共同承担的合理性,前述协议是否约定饶德生、陈云峰就向特定股受让员工的分红、回购或给予其他利益承担支付义务,相关回购资金是否实际来源于发行人。
(2)补充说明发行人担保五年按三倍回报率(含本金)给特定股受让人是否具有合理性,特定股的设置是否为获取职工服务,如是,说明认为不需进行股份支付的合理性;如需进行股份支付,请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具体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问题(2)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补充说明饶德生、陈云峰并非《特定股转让协议书》签署方但特定股回购价款差额由饶德生、陈云峰与陈栖养按签订《特定股转让协议书》的持股比例共同承担的合理性,前述协议是否约定饶德生、陈云峰就向特定股受让员工的分红、回购或给予其他利益承担支付义务,相关回购资金是否实际来源于发行人。[说明]
一、饶德生、陈云峰与陈栖养共同承担《特定股转让协议书》回购价款差额的合理性
《特定股转让协议书》未对特定股性质、解除方式、收益具体计算方法等内容进行详细和明确的约定,持有特定股员工实际无法行使也未行使除到期收益外的其他收益,且不能进行工商登记备案,存在不规范的情形。
陈栖养为公司创始股东,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减少法律风险,方便结算操作,经各股东协商一致,由陈栖养一人作为《特定股转让协议书》的签署方和特定股收款方。
2016年1月23日,特定股相关事宜提前解除,《特定股转让协议书》未对非因员工自身原因提前解除特定股的回购办法作出约定。故经各股东协商一致,由饶德生、陈云峰与陈栖养按比例共同承担回购特定股的增值部分,持有特定股员工与发行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特定股存续期间,发行人得到了较好发展,生产经营规模稳步扩大。饶德生、陈云峰及陈栖养作为公司主要股东,享受了因特定股事宜调动员工积极性带动的发行人业绩增长和整体资产增值效应。因此,经各股东协商一致,特定股回购价款差额由饶德生、陈云峰与陈栖养按2012年4月签订《特定股转让协议书》前的股权比例共同承担。
综上所述,为减少法律风险,方便结算操作,经各股东协商一致,饶德生、陈云峰未作为《特定股转让协议书》的签署方;后特定股相关事宜提前解除,《特定股转让协议书》未对非因员工自身原因提前解除特定股的回购办法作出约定,作为公司主要股东,饶德生、陈云峰、陈栖养享受了因特定股事宜带来的发行人
整体资产增值,故经各股东协商一致,特定股回购价款差额由饶德生、陈云峰与陈栖养按签订《特定股转让协议书》前的股权比例共同承担具有合理性。
二、前述协议是否约定饶德生、陈云峰就向特定股受让员工的分红、回购或给予其他利益承担支付义务,相关回购资金是否实际来源于发行人《特定股转让协议书》未对饶德生、陈云峰就向持有特定股员工的分红、回购或给予其他利益承担支付义务进行约定,相关回购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形。
(2)补充说明发行人担保五年按三倍回报率(含本金)给特定股受让人是否具有合理性,特定股的设置是否为获取职工服务,如是,说明认为不需进行股份支付的合理性;如需进行股份支付,请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具体影响
[说明]
一、发行人担保五年按三倍回报率(含本金)给特定股受让人是否具有合理性
《特定股转让协议书》约定陈栖养按公司实际收益净值支付给特定股员工,但未对特定股金额对应的股权比例予以明确,该特定股缺乏权益载体。公司担保三倍回报率(含本金),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特定股事项发生于2012年4月至2014年8月,鉴于当时公司处于快速发展期、规模较小,且根据《特定股转让协议书》需持有特定股满五年才能享受收益,持有期较长,为坚定员工信心,发行人提供上述担保。
2、特定股员工合计共支付62.1万元本金,按五年三倍回报率(含本金)计算,特定股期满后公司最高担保金额为186.3万元,金额较小,对发行人潜在的财务风险较低。按年化复利计算,公司担保的三倍回报(含本金)年均收益率为
24.57%。2012-2015年度,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指标 | 2012年末/2012年度 | 2013年末/2013年度 | 2014年末/2014年度 | 2015年末/2015年度 |
实收资本/股本 | 1,200.00 | 1,200.00 | 1,500.00 | 1,500.00 |
所有者权益 | 1,675.11 | 2,156.85 | 3,005.25 | 4,301.63 |
净利润 | 329.37 | 438.56 | 551.71 | 998.9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0.76% | 23.15% | 20.96% | 28.50% |
由上表可知,特定股收益水平与公司该期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情况较为相符,与公司的成长性一致,且低于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特定股收益水平合理。综上,发行人担保五年按三倍回报率(含本金)给特定股员工一方面能够坚定员工参与信心,有助于达成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激励效果;另一方面担保的绝对金额较小,对发行人潜在的财务风险较低,且特定股收益水平较为合理,该事项具有合理性。
二、特定股的设置是否为获取职工服务及不需进行股份支付的合理性
特定股的设置实质上是股东对部分员工的激励,是为获取职工服务。但特定股员工并非公司股东,且《特定股转让协议书》未对特定股支付金额对应的股权比例予以明确,该特定股缺乏权益载体,不能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特定股的交易形式不属于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因此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上述交易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企业接受股东的债务豁免,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证监会会计部函【2009】60号),上述回购款的差额部分71.212万元应确认为财务费用,而股东豁免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发行人对上述交易未作会计处理属于会计差错,但该会计差错金额较小,且属于报告期外的差错,对报告期财务报表之总资产、净资产、收入、成本、费用和净利润等科目均不产生影响,也不存在应交未缴税费的情况。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中介机构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历次股权变更的验资报告、三会资料及工商登记资料;
2、访谈特定股的相关当事人员,了解特定股的背景、支付金额、资金往来、特定股终止等情况;
3、取得关于特定股的相关协议及确认函;
4、取得并查阅回购特定股期间发行人的银行流水。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为减少法律风险,方便结算操作,经各股东协商一致,饶德生、陈云峰未作为《特定股转让协议书》的签署方;后特定股相关事宜提前解除,《特定股转让协议书》未对非因员工自身原因提前解除特定股的回购办法作出约定,饶德生、陈云峰及陈栖养作为公司主要股东,享受了因特定股相关事宜调动员工积极性带动的发行人业绩增长和整体资产增值效应,故经各股东协商一致,特定股回购价款差额由饶德生、陈云峰与陈栖养按签订《特定股转让协议书》前的股权比例共同承担具有合理性;《特定股转让协议书》未对饶德生、陈云峰就向特定股受让员工的分红、回购或给予其他利益承担支付义务进行约定,相关回购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形。经核查,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担保五年按三倍回报率(含本金)给特定股受让人具有合理性;特定股的设置是为获取职工服务但无需进行股份支付具有合理性。问题3关于注销关联方根据首轮问询回复:
(1)邦塑投资于2018年2月成立,发行人持有66.66%股权,中山邦塑持有5.56%股权,杜浩明持有27.78%股权,未实际开展经营,于2020年3月注销。
(2)邦德工程于2002年11月在香港设立,股本10,000股,饶德生持有100%股权,注册地址为:UNIT I 3/F 33 ON CHUEN STREET FANLING NT,经营范围为:一般贸易及服务,塑料,塑胶,色粉贸易,该公司主要从事塑料贸易业务,已于2019年3月完成注销。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邦塑投资的股东杜浩明持有邦塑投资股权的背景,杜浩明投资或任职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
(2)报告期内邦德工程的经营情况,包括各期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邦德工程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邦德工
程的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情形。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1)邦塑投资的股东杜浩明持有邦塑投资股权的背景,杜浩明投资或任职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
[说明]
一、杜浩明持有邦塑投资股权的背景
发行人子公司中山邦塑于2018年2月设立邦塑投资,初始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中山邦塑持有100%股权。设立邦塑投资目的为寻找合适标的进行对外投资。
关于收购投资的信息已申请豁免。
二、杜浩明投资或任职企业与发行人及关联方、客户、供应商资金往来情况
杜浩明投资或任职的企业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投资情况 | 任职情况 | 与发行人关系 |
中山玛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持有33.33%股权 | 董事长 | 客户 |
Hong Kong Margo Sports Requisites Co,. Limited | 持有34%股权 | - | 客户 |
中山玛浩体育用品厂有限公司 | - | 董事、副总经理 | 客户 |
珠海正信之光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持有2.3337%出资份额 | - | - |
中山玛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Hong Kong Margo Sports Requisites Co,.Limited、中山玛浩体育用品厂有限公司均为发行人客户,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除此之外,杜浩明及其投资或任职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客户、供应商不存在业务或投资等方面的资金往来。
(2)报告期内邦德工程的经营情况,包括各期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邦德工程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邦德工程的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情形。
[说明]
一、报告期内邦德工程的经营情况,包括各期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邦德工程于2002年11月在香港设立,该公司主要从事塑料贸易业务,结业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于2019年3月依法完成注销。
根据郑颂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邦德工程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结业日期)期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港元
财务指标 | 总资产 | 净资产 | 净利润 |
2017年11月末/2017年4月-11月 | 26.88 | 24.78 | 19.38 |
注:邦德工程于2017年11月30日结业后停止经营。
二、邦德工程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邦德工程的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情形
报告期之前,发行人为便于境外货款结算,同境外客户HABITAT LIMITED协商由邦德工程代为收取部分境外货款。2017年度,公司已收回邦德工程以前年度代收货款合计111.11万元。
2017年末,中山邦塑预付邦德工程款项余额1.03万元,主要系2015年前中山邦塑从邦德工程采购的个别物料进口报关单价与双方实际结算价格存在尾数差异,从而形成了实际结算尾数差异。中山邦塑已于2018年度经总经理批准后对尾数差异进行调整结转损益。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邦德工程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邦德工程的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叠,不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情形。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查阅郑颂民会计师事务所就邦德工程注销事宜出具的结业《审计报告》;
2、走访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并取得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邦德工程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情况的说明;
3、查阅发行人及邦德工程银行流水,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往来明细账,核查邦德工程与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资金往来情况;
4、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了解设立邦塑投资的原因,邦德工程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报告期内业务、资金往来情况;
5、访谈并取得了杜浩明关于投资或任职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的情况说明。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杜浩明增资进入邦塑投资,拟用于对外收购。杜浩明投资或任职的中山玛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Hong Kong Margo Sports Requisites Co Limited、中山玛浩体育用品厂有限公司均为发行人客户,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除此之外,杜浩明投资或任职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业务或投资等方面的资金往来。
2、报告期之前,邦德工程存在代发行人收取客户HABITAT LIMITED部分货款的情形,邦德工程于2017年度支付以前年度代收发行人货款合计111.11万元;2017年末,中山邦塑预付邦德工程款项余额1.03万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度调整结转损益;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邦德工程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邦德工程的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叠,不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情形。问题4关于业务模式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
(1)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婴童出行用品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3,210.09万元、12,447.82万元、11,975.26万元、3,487.90万元,占比分别为60.12%、50.76%、
44.47%、17.59%,逐年下降。报告期内,发行人儿童汽车安全座椅销售收入分别为2,358.07万元、2,471.53万元、1,337.13万元、206.58万元,2018年以来销售金额及占比大幅下降。主要原因为公司将主要资源投入发展改性复合材料业务和精密注塑模具业务,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的市场开拓力度相对减少。
(2)发行人下游应用领域较为分散,运动器材、汽车配件、家用电器、办公家具、电子及机电产品等销售收入均较低。
请发行人:
(1)说明向婴童出行用品领域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持续下降的原因,是否存在市场竞争力减弱情形,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儿童汽车安全座椅ODM产品及自主产品的销售金额及占比变动趋势、目前仍合作的客户及品牌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产品质量未能达到ODM客户要求的情形,是否存在自主品牌市场开拓受阻情况。分析说明未来婴童出行用品领域是否为发行人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发行人未来客户结构是否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如是,充分说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具体影响。
(2)结合发行人婴童出行用品、防护用品领域的发展情况以及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制品2020年1-6月收入大幅下滑,说明发行人在其他下游应用领域的市场开拓及技术储备情况,经营业绩是否存在下滑风险,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说明向婴童出行用品领域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持续下降的原因,是否存在市场竞争力减弱情形,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儿童汽车安全座椅ODM产品及自主产品的销售金额及占比变动趋势、目前仍合作的客户及品牌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产品质量未能达到ODM客户要求的情形,是否存在自主品牌市场开拓受阻情况。分析说明未来婴童出行用品领域是否为发行人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发行人未来客户结构是否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如是,充分说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具体影响。[说明]
一、婴童出行用品领域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下降原因
报告期内,按照客户领域划分,公司婴童出行用品领域客户销售收入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领域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增幅 | 占比 | 金额 | 增幅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婴童出行用品 | 3,487.90 | 17.59% | 11,975.26 | -3.80% | 44.47% | 12,447.82 | -5.77% | 50.76% | 13,210.09 | 60.12% |
扣除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后的婴童出行用品 | 3,281.32 | 16.55% | 10,638.13 | 6.63% | 39.50% | 9,976.29 | -8.07% | 40.68% | 10,852.02 | 49.39%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扣除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后的婴童出行用品领域销售收入分别为10,852.02万元、9,976.29万元、10,638.13万元和3,281.32万元,销售收入未出现持续下降的情况。其中2018年度较上年度减少875.73万元,降幅8.07%;2019年度较上年度增加661.84万元,增幅6.63%。
报告期内公司婴童出行用品领域客户销售收入及占比下降的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一是儿童汽车安全座椅销售收入下降。随着公司将主要资源投入发展改性复合材料业务和精密注塑模具业务,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的市场开拓力度减少,该类产品销售收入占比逐年下降。报告期内该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2,358.07万元、2,471.53万元、1,337.13万元和206.5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0.73%、
10.08%、4.97%和1.04%。
二是婴童出行用品领域客户乐瑞集团销售收入呈先降后升趋势。随着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升级,乐瑞集团将业务重心由美国产品线逐渐调整为欧洲产品线,其新品上市需要一定筹备时间,在筹备调整期间减少了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导致公司对其2018年度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1,483.15万元,降幅44.58%;但随着其产线调整完成,新产品市场需求开始逐步增长,带动2019年公司对其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486.91万元,增幅26.41%。三是公司其他应用领域销售收入占比上升。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汽车配件和家用电器领域合计销售收入分别为4,726.72万元和6,897.1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幅分别为54.86%和45.92%。
2020年1-6月公司扣除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后的婴童出行用品领域客户销售收入为3,281.3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16.55%,占比较低的主要原因为:
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1-6月公司该领域部分客户产品需求减少。
根据上述情况,扣除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后,报告期内公司婴童出行用品领域销售收入分别为10,852.02万元、9,976.29万元、10,638.13万元和3,281.32万元,销售收入未出现持续下降的情况,不存在市场竞争力减弱情形。
二、儿童汽车安全座椅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儿童汽车安全座椅自主品牌产品和ODM产品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自主品牌 | 8.42 | 4.08% | 35.95 | 2.69% | 38.01 | 1.54% | 82.05 | 3.48% |
ODM | 198.16 | 95.92% | 1,301.18 | 97.31% | 2,433.52 | 98.46% | 2,276.02 | 96.52% |
合计 | 206.58 | 100.00% | 1,337.13 | 100.00% | 2,471.53 | 100.00% | 2,358.07 | 100.00%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儿童汽车安全座椅ODM产品销售收入占该类产品销售比例分别为96.52%、98.46%、97.31%和95.92%,自主品牌占比较低,公司儿童安全座椅销售收入主要以ODM产品销售为主。
目前仍合作的主要ODM客户和品牌情况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对应品牌 |
1 | 福州英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阿布纳 |
2 | 苏州贝恩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贝婴适 |
3 | 上海辑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怡戈 |
4 | 昆雷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首席官 |
5 | 中山市靓童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 布兰堡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产品质量未能达到ODM客户要求的情形。公司将主要资源投入发展改性复合材料业务和精密注塑模具业务,对儿童汽车安全座椅投入较少,且该类产品销售主要以ODM为主,未全面开拓自主品牌,不存在自主品牌市场开拓受阻情况。
三、未来公司婴童出行用品领域发展方向、客户结构变化情况分析
(一)未来公司婴童出行用品领域发展方向分析
未来公司仍将婴童出行用品领域作为主要发展方向之一。一方面公司与国内外知名婴童车制造商及品牌商如乐瑞集团、乐美达集团、妈咪宝、福贝贝等长期合作并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另一方面我国婴童出行用品领域具有广大的市场空间,公司将进一步积极开拓该领域客户,提高对该领域客户的销售收入。
(二)公司客户结构变化分析
1、主要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
乐瑞集团 | 975.72 | 2,330.87 | 26.41% | 1,843.96 | -44.58% | 3,327.11 |
乐美达集团 | 571.70 | 1,936.08 | 0.70% | 1,922.55 | 27.85% | 1,503.75 |
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471.58 | 1,671.45 | 3.87% | 1,609.10 | 49.11% | 1,079.15 |
中山市赫比特家具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 463.25 | 1,013.21 | -14.35% | 1,183.02 | 21.15% | 976.47 |
玛高体育及其关联公司 | 417.70 | 1,670.21 | -0.10% | 1,671.80 | 24.33% | 1,344.63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动。
2、客户所属领域情况
按照客户领域划分,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领域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婴童出行用品 | 3,487.90 | 17.59% | 11,975.26 | 44.47% | 12,447.82 | 50.76% | 13,210.09 | 60.12% |
其中:扣除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后的婴童出行用品 | 3,281.32 | 16.55% | 10,638.13 | 39.50% | 9,976.29 | 40.68% | 10,852.02 | 49.39% |
运动器材 | 820.56 | 4.14% | 2,988.98 | 11.10% | 3,033.76 | 12.37% | 2,491.77 | 11.34% |
汽车配件 | 1,123.13 | 5.66% | 3,060.22 | 11.36% | 1,983.04 | 8.09% | 1,017.29 | 4.63% |
家用电器 | 1,720.79 | 8.68% | 3,836.97 | 14.25% | 2,743.68 | 11.19% | 2,035.02 | 9.26% |
办公家具 | 808.12 | 4.08% | 2,235.44 | 8.30% | 2,191.14 | 8.93% | 2,248.91 | 10.24% |
电子及机电产品 | 875.59 | 4.42% | 977.23 | 3.63% | 686.99 | 2.80% | 576.50 | 2.62% |
防护用品 | 10,556.68 | 53.24% | - | - | - | - | - | - |
其他 | 434.19 | 2.19% | 1,855.50 | 6.89% | 1,437.38 | 5.86% | 392.29 | 1.79% |
合计 | 19,826.97 | 100.00% | 26,929.61 | 100.00% | 24,523.81 | 100.00% | 21,971.88 | 100.00% |
由上表可知,剔除2020年1-6月因新冠疫情防护用品领域销售收入快速增长影响后,报告期内公司婴童出行用品领域销售收入占比最高,销售收入较为稳定;其他下游应用领域如汽车配件和家用电器等领域增长较快,报告期内公司汽车配件领域和家用电器领域合计销售收入分别为3,052.31万元、4,726.72万元、6,897.19万元和2,843.92万元,2018年度和2019年度分别较上年度增加1,674.41万元和2,170.47万元,增幅分别为54.86%和45.92%。综上所述,未来婴童出行用品领域仍为公司主要发展方向之一,公司未来客户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化。
(2)结合发行人婴童出行用品、防护用品领域的发展情况以及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制品2020年1-6月收入大幅下滑,说明发行人在其他下游应用领域的市场开拓及技术储备情况,经营业绩是否存在下滑风险,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说明]
一、公司婴童出行用品、防护用品领域发展情况
(一)婴童出行用品发展情况
扣除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后,报告期内公司婴童出行用品领域销售收入分别为10,852.02万元、9,976.29万元、10,638.13万元和3,281.32万元,2017-2019年度该领域收入较为稳定;其中2019年度该领域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
661.84万元,增幅6.63%;2020年1-6月该领域销售收入占2019年度该领域销售收入比例为30.84%,占比较低的主要原因为: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该领域部分客户产品需求减少。
(二)防护用品领域发展情况
2020年1-6月公司防护用品领域销售收入为10,556.68万元,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等防护用品领域产品需求快速增加。防
护用品领域销售收入受未来新冠疫情发展影响,存在不确定性,面临需求减少、市场价格回落和收入下滑的风险。随着人民防护意识的增强、国家政策的推广和引导、基层卫生水平的提高,部分防护用品市场需求仍有机会得以持续,且熔喷布和无纺布的应用领域不仅包括口罩,随着市场对熔喷布及无纺布应用场景的不断挖掘,防护用品领域仍然有一定的市场空间。
二、公司在其他下游应用领域的市场开拓及技术储备情况
(一)公司在其他下游应用领域的市场开拓
公司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应用领域广泛,在下游各应用领域销售收入较为分散,其他下游领域如汽车配件和家用电器等销售收入呈快速增长趋势。报告期内公司汽车配件和家用电器领域销售收入及占主营业务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领域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增幅 | 占比 | 金额 | 增幅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汽车配件 | 1,123.13 | 5.66% | 3,060.22 | 54.32% | 11.36% | 1,983.04 | 94.93% | 8.09% | 1,017.29 | 4.63% |
家用电器 | 1,720.79 | 8.68% | 3,836.97 | 39.85% | 14.25% | 2,743.68 | 34.82% | 11.19% | 2,035.02 | 9.26% |
合计 | 2,843.92 | 14.34% | 6,897.19 | 45.92% | 25.61% | 4,726.72 | 54.86% | 19.28% | 3,052.31 | 13.89% |
由上表可知,2018年度和2019年度,汽车配件和家用电器领域合计销售收入分别较上年同期增加1,674.41万元和2,170.47万元,增幅分别为54.86%和
45.92%。2017-2019年度公司其他下游领域如汽车配件和家用电器等市场开拓情况良好。
(二)公司在其他下游应用领域的技术储备情况
公司在其他下游应用领域积累的部分技术储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应用领域 |
1 | 长玻纤增强尼龙合金的制备 | 汽车、家电、童车、办公家具 |
2 | 长效抗静电复合材料的制备与应用研究 | OA办公电器 |
3 | 无卤阻燃增强聚邻苯二酰胺复合材料的制备 | 汽车、电子电器、无线通信用品 |
4 | 一种具有导热高灼热丝无卤阻燃聚丙烯复合物的制备 | 家电、OA办公用品、厨房电器 |
5 | 绿色环保免喷涂聚合物复合材料及制备方法 | 汽车、家电 |
6 | 一种透明耐汽油PMMA合金材料的制备 | 汽车、家电 |
7 | 一种本色的抗静电PCABS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OA办公电器 |
8 | 一种无锑的阻燃增强聚邻苯二酰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汽车、电子电器、连接器 |
9 | 超轻量化PP复合材料的制备 | 汽车、家电、办公用品 |
10 | 一种智能终端应用的纳米注塑专用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连接器、智能通信、笔记本电脑 |
11 | 一种高频5G通信用低介电低损耗纳米增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连接器、智能通信、笔记本电脑 |
三、公司经营业绩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
主营业务收入 | 19,826.97 | 26,929.61 | 9.81% | 24,523.81 | 11.61% | 21,971.88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4,808.17 | 4,839.59 | 39.92% | 3,458.83 | 23.40% | 2,803.04 |
由上表可知,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幅分别为23.40%和39.92%;2020年1-6月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808.17万元,占2019年度比例为99.35%,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呈较快增长趋势。
(二)2020年第三季度经营业绩
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和上年同期经营业绩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第三季度 | 2019年第三季度 |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
主营业务收入 | 7,440.70 | 13.55% | 6,552.75 |
扣除防护用品领域后的主营业务收入 | 6,523.88 | -0.44% | 6,552.75 |
其中:扣除熔喷料后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销售收入 | 5,131.12 | 39.39% | 3,681.04 |
精密注塑模具期末在手订单 | 2,612.09 | 74.48% | 1,497.09 |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在手订单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由上表可知,2020年第三季度,公司扣除防护用品领域后的主营业务收入为6,523.88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8.87万元,降幅0.44%,变动较小;扣除熔喷料后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销售收入为5,131.1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450.08万元,增幅为39.39%;精密注塑模具期末在手订单金额为2,612.09万元,较上年同期期末增加1,115.00万元,增幅74.48%。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控制,公司主要产品需求已逐步恢复增加,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公司婴童出行用品领域发展稳定,其他下游应用领域如汽车配件和家用电器等市场开拓情况良好,且拥有相应的技术储备;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存在下滑风险;公司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呈较快增长趋势,2020年第三季
度主要产品需求已逐步恢复增加,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保荐人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明细表,分析发行人各应用领域客户销售收入变动情况、主要客户销售收入情况、儿童汽车安全座椅自主品牌产品和ODM产品销售变动情况;
2、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各应用领域客户销售收入变动原因、儿童汽车安全座椅自主品牌产品和ODM产品销售变动原因、未来婴童出行用品领域发展情况和未来公司客户结构变化情况;
3、获取2020年第三季度销售收入明细表并与上年同期销售情况进行对比,分析2020年第三季度相关销售收入变动情况;
4、获取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主要ODM客户销售合同及对账单,了解主要ODM客户及其对应品牌相关情况;获取儿童汽车安全座椅退货明细数据,分析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未达到ODM客户要求的情形;
5、取得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未来发展规划、在研项目等资料,了解其在各下游应用领域市场拓展情况以及技术储备情况。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扣除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后,报告期内发行人婴童出行用品领域销售收入未出现持续下降的情况,不存在市场竞争力减弱情形;发行人不存在产品质量未能达到ODM客户要求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自主品牌市场开拓受阻情况;未来婴童出行用品领域仍为发行人主要发展方向之一,发行人未来客户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化;
2、发行人其他下游应用领域如汽车配件和家用电器领域市场开拓情况良好且拥有相应的技术储备;发行人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存在下滑风险;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呈较快增长趋势,2020年第三季度主要产品需求已逐步恢复增加,发行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问题5关于客户及收入结构变化根据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
(1)发行人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制品为发行人2017-2019年的主要收入来源,但2020年1-6月下降幅度较大,未解释具体原因。
(2)2020年1-6月,受新冠疫情影响,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及改性聚丙烯制品-无纺布等防护用品领域产品需求快速增加,发行人防护用品的销售金额为10,556.68万元,占2020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的53.24%,其中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销售收入为9,897.38万元。
(3)2018年至2020年1-6月公司新增客户数量分别为147家、148家和452家,新增客户未签署长期合作协议;退出客户数量分别为100家、128家和153家,退出客户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50%、5.94%和7.68%。主要原因为企业业务拓展,不断开发新的客户,其中部分属于试料客户,交易金额较小,数量较多,如试料不成功则在下期退出。
(4)2018年发行人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收入较2017年下降24.75%,主要原因为公司主要客户乐瑞集团产品线调整,在筹备调整期间减少了对公司产品的采购。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各期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制品、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品销售金额、占比情况及下游客户所属领域变化情况,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结构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的前十大客户,对应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发行人生产熔喷料的技术来源及生产设备情况,是否使用发行人原有技术、设备或购置新设备用于生产。结合在手订单情况、订单取得与取消情况说明发行人熔喷料的销售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相关设备是否存在减值风险。说明发行人关于“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生产设备经改造后可继续用于生产其他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的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具备事实依据。
(3)量化分析剔除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影响后,2020年1-6月发
行人各类复合材料及制品的产量、销量、收入、净利润及毛利率等主要指标相比去年同期是否存在大幅下降的情形。补充说明2020年1-6月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产能利用率由去年同期92.52%下滑至55.77%的原因。结合下游客户所处地区新冠疫情发展趋势、复工复产情况说明对发行人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是否已完全消除。
(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客户的开发途经、业务合作模式,发行人未与其签署长期合作协议的原因,对相关客户业务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因试料原因新增及退出的试料产品类型、应用领域、失败原因、客户数量、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并说明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发行人产品性能无法达到客户要求的情形,是否存在技术落后及被替代风险。结合同行业惯例、试料过程、发行人合同约定情况说明试料业务收入是否属于发行人经常性收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结合乐瑞集团等主要客户产品线调整周期、产品结构变化及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关于合作期限的约定情况等因素,补充说明2018年发行人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收入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结合报告期各期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制品、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品销售金额、占比情况及下游客户所属领域变化情况,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结构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按领域划分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客户所属领域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制品 | 婴童出行用品 | 2,342.49 | 11.81% | 8,690.78 | 32.27% | 8,324.91 | 33.95% | 9,163.91 | 41.71% |
运动器材 | 439.30 | 2.22% | 1,982.00 | 7.36% | 2,185.70 | 8.91% | 1,617.81 | 7.36% | |
汽车配件 | 474.94 | 2.40% | 1,040.74 | 3.86% | 1,600.94 | 6.53% | 925.28 | 4.21% | |
家用电器 | 854.03 | 4.31% | 2,387.99 | 8.87% | 1,275.74 | 5.20% | 868.79 | 3.95% |
办公家具 | 615.15 | 3.10% | 1,870.01 | 6.94% | 1,889.36 | 7.70% | 1,939.45 | 8.83% | |
电子及机电产品 | 298.43 | 1.51% | 396.68 | 1.47% | 373.97 | 1.52% | 242.02 | 1.10% | |
防护用品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319.96 | 1.61% | 994.85 | 3.69% | 837.26 | 3.41% | 348.07 | 1.58% | |
小计 | 5,344.29 | 26.95% | 17,363.03 | 64.48% | 16,487.88 | 67.23% | 15,105.34 | 68.75% | |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品 | 婴童出行用品 | 654.06 | 3.30% | 2,552.35 | 9.48% | 3,445.13 | 14.05% | 3,583.79 | 16.31% |
运动器材 | 303.98 | 1.53% | 825.45 | 3.07% | 784.84 | 3.20% | 829.17 | 3.77% | |
汽车配件 | 90.16 | 0.45% | 342.94 | 1.27% | 217.48 | 0.89% | 74.85 | 0.34% | |
家用电器 | 242.38 | 1.22% | 528.31 | 1.96% | 432.03 | 1.76% | 460.49 | 2.10% | |
办公家具 | 155.57 | 0.78% | 292.21 | 1.09% | 282.67 | 1.15% | 203.59 | 0.93% | |
电子及机电产品 | 74.25 | 0.37% | 197.71 | 0.73% | 192.99 | 0.79% | 105.36 | 0.48% | |
防护用品 | 10,517.17 | 53.04% | - | - | - | - | - | - | |
其他 | 50.54 | 0.25% | 262.58 | 0.98% | 430.99 | 1.76% | 38.67 | 0.18% | |
小计 | 12,088.10 | 60.97% | 5,001.54 | 18.57% | 5,786.13 | 23.59% | 5,295.92 | 24.10% | |
精密注塑模具 | 婴童出行用品 | 297.91 | 1.50% | 307.87 | 1.14% | 37.31 | 0.15% | - | - |
运动器材 | 68.54 | 0.35% | 101.10 | 0.38% | - | - | - | - | |
汽车配件 | 468.91 | 2.37% | 1,354.13 | 5.03% | 73.80 | 0.30% | - | - | |
家用电器 | 32.85 | 0.17% | 267.06 | 0.99% | 8.71 | 0.04% | - | - | |
办公家具 | 32.61 | 0.16% | 67.37 | 0.25% | - | - | - | - | |
电子及机电产品 | 315.40 | 1.59% | 303.09 | 1.13% | 70.09 | 0.29% | - | - | |
防护用品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469.29 | 1.74% | - | - | - | - | |
小计 | 1,216.22 | 6.13% | 2,869.91 | 10.66% | 189.90 | 0.77% | - | - | |
合计 | 18,648.61 | 94.06% | 25,234.48 | 93.71% | 22,463.91 | 91.60% | 20,401.26 | 92.85% |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收入结构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儿童汽车安全座椅销售收入下降、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制品中汽车配件等领域收入增长、精密注塑模具收入增长和新冠疫情影响带动防护用品领域收入增长,具体分析如下:
一、2018年度较2017年度收入结构变化分析
2018年度公司精密注塑模具处于起步阶段,销售收入为189.90万元,占比为0.77%,对主要产品收入结构影响较小;2018年度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制品和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品收入占比分别为67.23%和23.59%,较上年同期分别减少1.52个百分点和0.51个百分点,变动较小。
2018年度尼龙类产品中婴童出行用品领域收入占比为33.95%,较上年同期减少7.76个百分点的主要原因为:一是受乐瑞集团产品线调整影响,2018年度公司对其尼龙类产品销售收入减少,导致本年度尼龙类产品中婴童出行用品领域收入下降839.00万元;二是2018年度尼龙类产品中运动器材、汽车配件和家
用电器领域呈较快增长趋势,上述领域销售收入合计较上年同期增加1,650.50万元,而聚丙烯类产品整体销售收入变动相对较小,综合导致2018年度公司主要产品收入结构变动较小。
二、2019年度较2018年度收入结构变化分析
2019年度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制品、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品和精密注塑模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64.48%、18.57%和10.66%,分别较上年同期变动-2.75个百分点、-5.02个百分点和9.89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为:一是随着公司精密注塑模具业务拓展,该产品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2,680.00万元;二是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市场开拓力度减少,带动聚丙烯类产品中婴童出行用品领域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892.78万元。
三、2020年1-6月收入结构变化分析
2020年1-6月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制品、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品和精密注塑模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26.95%、60.97%和6.13%,分别较上年度变动-37.53个百分点、42.40个百分点、-4.53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为:受新冠疫情影响,一方面2020年1-6月公司尼龙类产品和精密注塑模具产品需求有所减少;另一方面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等防护用品领域需求快速增加,带动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品收入及占比上升。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收入结构变化具有合理性。
[披露]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3、主营业务收入产品结构及变动趋势情况”之“(2)各类产品收入变动情况”中补充披露了上述相关内容。
(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的前十大客户,对应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发行人生产熔喷料的技术来源及生产设备情况,是否使用发行人原有技术、设备或购置新设备用于生产。结合在手订单情况、订单取得与取消情况说明发行人熔喷料的销售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相关设备是否存在减值风险。说明发行人关于“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生产设备经改造后可继续用于生产其他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的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具备事实依据。
[说明]
一、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前十大客户情况
2017-2019年度公司无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客户,2020年1-6月公司对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重 |
2020年1-6月 | 1 | 深圳市泰利康实业有限公司 | 326.11 | 1.64% |
2 | 镇江朝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289.70 | 1.46% | |
3 | 浙江凯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185.63 | 0.94% | |
4 | 广西桂林汇通药业有限公司 | 176.11 | 0.89% | |
5 | 安徽德琳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62.83 | 0.82% | |
6 | 江苏同庆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 159.52 | 0.80% | |
7 | 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54.69 | 0.78% | |
8 | 安徽鸿润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 154.69 | 0.78% | |
9 | 广东亚泰科技有限公司 | 140.71 | 0.71% | |
10 | 普宁市赤岗天源达电线电缆厂 | 140.13 | 0.71% | |
合计 | 1,890.12 | 9.53% |
二、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技术来源和生产设备情况
(一)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技术来源
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生产技术来源于公司自有技术。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生产核心技术在于如何提高聚丙烯材料在加工过程中的熔体流动速率(熔融指数)。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产品生产主要应用自身积累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中涉及的相关方法或生产工艺,如2013年1月申请并获得授权专利“一种高流动性玻纤增强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1310018834.0)”和2014年研发的“双螺杆内部塑胶熔融及压力”项目等。
基于公司在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技术方面的积累,公司作为起草单位参与的《口罩用聚丙烯(PP)熔喷专用料(T/GDPIA 13—2020)》标准已于2020年6月16日发布并实施,该标准要求熔喷料熔融指数在1,000g/10min以上。
(二)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生产设备情况
公司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包括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的生产主要通过挤出机等设备进行。2020年1-6月熔喷料需求快速增加期间,为解决产能问题,一方面公司通过对原有挤出机模头等部件进行改造以用于熔喷料的生产,另一方面公司购置新设备进行生产。
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共有21台用于生产熔喷料的挤出机,其中8台由原有挤出机改造而成,截至2020年9月末,公司由原挤出机改造为用于熔喷料生产的8台挤出机,已调整用于其他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的生产。
三、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订单情况
2020年1-9月,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订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7-9月/2020年9月末 | 2020年1-6月/2020年6月末 |
期末在手订单 | 151.26 | 234.74 |
订单获取金额 | 636.40 | 13,395.59 |
取消订单金额 | 0.00 | 2,946.18 |
注:取消订单金额为当期承接订单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取消订单金额,上表中订单金额为不含税金额且未经审计。
2020年第三季度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订单获取金额和期末在手订单金额均较2020年1-6月有所下降,但2020年第三季度公司承接的该产品订单无取消情况。综上,2020年第三季度公司虽仍有一定的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订单,但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控制,公司熔喷料销售收入存在下滑风险。
四、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相关设备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相关设备不存在减值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一)相关设备经改造后可用于其他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生产
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生产设备主要为挤出机等,该等设备具有通用性,可通过对该设备模头等部件进行改造后用于生产其他高性能高分子复合
材料。随着其他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需求增加,截至2020年9月末,公司由原挤出机改造为用于熔喷料生产的8台挤出机,已调整用于其他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的生产。
(二)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下游应用领域行业发展较快
目前我国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市场规模不断上升。以尼龙为例,随着尼龙产品开发技术的不断提高,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带动尼龙市场规模不断增长,2018年中国尼龙行业市场规模达到1,012.34亿元,同比增长30.54%。预计到2025年,中国尼龙行业市场规模将达到1,709亿元;同时公司主要下游行业增长较快,根据Frost&Sullivan数据,2017年我国儿童耐用品市场规模约370亿元,同比增速为15.6%,略高于孕婴童14.4%的市场增速;根据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数据,2019年我国婴童手推车零售规模约为147.20亿元,同比增长
11.43%;此外,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引导下,我国体育用品行业将有望实现快速发展。
我国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行业的较快发展,以及公司主要下游行业的较快增长,将带动公司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的生产与销售。
(三)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需求逐步恢复增加可覆盖相关设备产能增加
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控制,除熔喷料外,公司其他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需求逐步恢复增加。公司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2020年第三季度销售收入和上年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第三季度 | 2019年第三季度 |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5,662.59 | 53.83% | 3,681.04 |
扣除熔喷料后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5,131.12 | 39.39% | 3,681.04 |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由上表可知,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扣除熔喷料后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销售收入为5,131.1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450.08万元,增幅39.39%,公司其他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呈较快增长趋势。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控制,公司其他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需求逐步恢复增加,公司可通过对挤出机等设备改造后用于生产其他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相关设备产能的增加可逐步被其他高性能
高分子复合材料产品需求所覆盖。
(四)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业务具有较强的获利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46.85% | 34.25% | 29.38% | 33.00% |
扣除熔喷料后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33.55% | 34.25% | 29.38% | 33.00%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扣除熔喷料后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毛利率保持在较高水平,获利能力强,具有通用性的相关生产设备不存在因熔喷料需求减少而导致效益下降的情形。综上,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相关设备不存在减值风险。
五、说明发行人关于“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生产设备经改造后可继续用于生产其他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的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具备事实依据
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生产设备主要为挤出机等,该等设备一方面是公司通过对原有挤出机模头等部件进行改造而成,另一方面是公司购置新设备而来,该设备具有通用性,公司可通过对该设备模头等部件进行改造后用于生产其他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截至2020年9月末,公司由原挤出机改造为用于熔喷料生产的8台挤出机,已调整用于其他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的生产。
综上,公司关于“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生产设备经改造后可继续用于生产其他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的表述准确,具备事实依据。
(3)量化分析剔除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影响后,2020年1-6月发行人各类复合材料及制品的产量、销量、收入、净利润及毛利率等主要指标相比去年同期是否存在大幅下降的情形。补充说明2020年1-6月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产能利用率由去年同期92.52%下滑至55.77%的原因。结合下游客户所处地区新冠疫情发展趋势、复工复产情况说明对发行人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是否已完全消除。
[说明]
新冠疫情爆发后,为响应广东省、江门市等政府要求,公司充分利用自身在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方面的技术积累和现有相关生产设备,将有限的资源投入
到市场需求快速增加且毛利率较高的熔喷料产品生产中;另外其他产品因受疫情影响而需求减少,具体说明如下:
一、剔除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影响后主要指标对比情况剔除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影响后公司主要产品2019年1-6月和2020年1-6月主要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产品 |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
项目 | 增幅/变动比例 | 项目 |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产量(吨) | 4,863.28 | -23.79% | 6,381.67 |
销量(吨) | 4,070.38 | -21.80% | 5,205.10 | |
收入(万元) | 6,019.36 | -26.31% | 8,168.77 | |
毛利率 | 33.55% | 0.20% | 33.35% |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 | 产量(精密注塑机器工时) | 101,640.00 | -21.76% | 129,902.00 |
产量(吨) | 879.61 | -1.59% | 893.87 | |
销量(吨) | 790.08 | -0.38% | 793.08 | |
收入(万元) | 2,324.14 | 2.97% | 2,257.11 | |
毛利率 | 41.24% | 1.47% | 39.77% | |
儿童汽车安全座椅 | 产量(套) | 2,139.00 | -81.60% | 11,622.00 |
销量(套) | 3,608.00 | -63.82% | 9,971.00 | |
收入(万元) | 206.58 | -62.62% | 552.60 | |
毛利率 | 12.74% | -21.18% | 33.92% |
注:2019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由于期间费用等无法分摊到公司各主要产品,因此未能统计主要产品净利润;表格中销量不含内部自用部分。由上表可知,剔除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影响后,2020年1-6月公司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降幅分别为23.79%、21.80%和26.31%,毛利率略有上升,与上年同期相比未出现大幅下降情形;2020年1-6月公司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产量(精密注塑机器工时)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其他主要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不存在大幅下降情形;2020年1-6月公司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上述主要指标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为:公司将主要资源投入发展改性复合材料业务和精密注塑模具业务,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的市场开拓力度减少。
新冠疫情爆发后,为响应广东省、江门市等政府要求,公司充分利用自身在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方面的技术积累和现有相关生产设备,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市场需求快速增加且毛利率较高的熔喷料产品生产中;另外其他产品因受疫情影响而需求减少,因此公司部分产品产量、销量和收入出现下降情形。
二、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产能利用率变动原因
公司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2020年上半年产能、产量和产能利用率与上年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产品 |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
项目 | 增幅 | 项目 |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 | 产能(机器工时) | 182,250.00 | 29.81% | 140,400.00 |
产量(精密注塑机器工时) | 101,640.00 | -21.76% | 129,902.00 | |
产量(吨) | 879.61 | -1.59% | 893.87 | |
产能利用率 | 55.77% | - | 92.52% |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020年上半年公司产能利用率为55.77%,较上年同期下降36.75个百分点的主要原因为:一是2019年下半年和2020年上半年公司共购置15台注塑机和1台无纺布生产设备等以增加产能;二是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产量(精密注塑机器工时)较上年同期下降21.76%。
三、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是否已消除
公司主要下游客户在新冠疫情过后已基本复工复产,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已基本消除,具体分析如下:
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和上年同期经营业绩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第三季度 | 2019年第三季度 |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
主营业务收入 | 7,440.70 | 13.55% | 6,552.75 |
扣除防护用品领域后的主营业务收入 | 6,523.88 | -0.44% | 6,552.75 |
其中:扣除熔喷料后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销售收入 | 5,131.12 | 39.39% | 3,681.04 |
精密注塑模具期末在手订单 | 2,612.09 | 74.48% | 1,497.09 |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在手订单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由上表可知,2020年第三季度,公司扣除防护用品领域后的主营业务收入为6,523.88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8.87万元,降幅0.44%,变动较小;扣除熔喷料后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销售收入为5,131.1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450.08万元,增幅为39.39%;精密注塑模具期末在手订单金额为2,612.09万元,较上年同期期末增加1,115.00万元,增幅74.48%。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控制,公司主要产品需求已逐步恢复增加,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公司主要下游客户在新冠疫情过后已基本复工复产,且随着国内疫情
得到控制,公司主要产品需求已逐步恢复增加,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已基本消除。
(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客户的开发途经、业务合作模式,发行人未与其签署长期合作协议的原因,对相关客户业务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因试料原因新增及退出的试料产品类型、应用领域、失败原因、客户数量、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并说明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发行人产品性能无法达到客户要求的情形,是否存在技术落后及被替代风险。结合同行业惯例、试料过程、发行人合同约定情况说明试料业务收入是否属于发行人经常性收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说明]
一、新增客户开拓方式、签署协议等情况
公司新增客户的开拓方式或获取途径主要为自主开拓、他方介绍或客户直接和公司接洽等,业务合作模式为直接销售模式;公司与部分主要客户签署长期合作协议,而新增客户同公司从接洽到深度合作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未签署长期合作协议。公司新增客户中除熔喷料客户因疫情因素存在不确定性,其他新增主要客户未来交易具有持续性,目前新增主要客户持续合作情况较为良好。
二、试料原因新增及退出的产品相关情况
(一)试料及客户试料退出说明
试料是指客户在开发新产品或产品升级,技术变更等情况下向公司小批量采购以进行测试、试样和试产等。
公司客户试料退出主要原因为:
1、新客户在开发新产品,因试样和试产等原因向公司进行小批量采购,但后期进入量产阶段,因客户价格、结算周期和信用政策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主动放弃继续合作,客户退出;
2、新客户小批量采购,由于客户规模较小或总采购量较小,公司根据大客户发展战略,进行客户筛选,优先服务及供应大客户,部分规模小或订单量少的客户优化退出;
3、客户产品开发失败或产品转型退出。
鉴于上述客户试料退出原因,较少存在因公司产品性能无法达到客户要求试料退出的情形,亦不存在技术落后及被替代风险。
同行业上市公司未披露试料的详细信息,因此无法进行对比。
(二)试料原因新增或退出客户数量、收入等情况
因试料原因新增客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新增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客户数量 | 298.00 | 96.00 | 100.00 |
当期收入金额 | 2,036.98 | 378.28 | 375.06 |
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10.27% | 1.40% | 1.53% |
产品类型 |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 |
主要应用领域 | 防护用品 | 汽车、婴童 | 汽车、婴童 |
注:试料的选取标准为10吨以下。
因试料原因退出客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退出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客户数量 | 116.00 | 100.00 | 92.00 |
上年收入金额 | 324.82 | 278.35 | 253.66 |
占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1.21% | 1.14% | 1.15% |
产品类型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 |
主要应用领域 | 汽车配件 | 电子及机电 | 婴童 |
注:试料的选取标准为10吨以下。
(三)试料收入属于经常性收入
试料业务是公司常规主营产品收入,其订单金额相对较小,属于发行人经常性收入,从生产排单、采购材料、领料、产品出入库、收入确认及收款等相关会计处理与主营产品收入一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披露]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销售和主要客户情况”之“(六)报告期内新增、退出客户情况”补充披露了上述相关内容。
(5)结合乐瑞集团等主要客户产品线调整周期、产品结构变化及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关于合作期限的约定情况等因素,补充说明2018年发行人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收入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说明]2018年度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收入下滑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客户乐瑞集团将业务重心由美国产品线逐渐调整为欧洲产品线,其新品上市需要一定的筹备时间,在筹备调整期间其减少了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导致2018年度公司对其该产品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1,269.88万元;但随着产品完成调整,2019年度公司对该客户销售收入逐步恢复且较上年同期增加239.45万元,公司该产品销售收入变动具有合理性。公司对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主要客户2019年度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
613.27万元;同时公司与该产品主要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与该产品部分主要客户如乐瑞集团和乐美达集团等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且公司已通过该产品主要客户认证,认证期限长期有效,公司对该产品主要客户的销售具有可持续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主要客户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主要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金额 | 增加额 | 增幅 | 金额 | 增加额 | 增幅 | 金额 | |
乐瑞集团 | 366.52 | 1,273.94 | 239.45 | 23.15% | 1,034.49 | -1,269.88 | -55.11% | 2,304.37 |
中山市赫比特家具有限公司 | 354.63 | 712.43 | -137.02 | -16.13% | 849.45 | 181.32 | 27.14% | 668.13 |
乐美达集团 | 127.23 | 316.79 | 136.98 | 76.19% | 179.80 | 170.70 | 1875.95% | 9.10 |
中山市硕森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 39.81 | 257.16 | 102.76 | 66.55% | 154.41 | 152.45 | 7795.89% | 1.96 |
泛仕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171.96 | 359.65 | 271.10 | 306.14% | 88.55 | 88.55 | - | - |
合计 | 1,060.15 | 2,919.97 | 613.27 | 26.59% | 2,306.70 | -676.86 | -22.69% | 2,983.56 |
2018年度公司对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主要客户销售收入为2,306.7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76.86万元,降幅22.69%,主要原因为:公司主要客户乐瑞集团产品线调整,当年对其销售收入减少,其产品线调整从2018年第一季度开始,至2019年其对公司产品需求已逐步恢复增加。
2019年度公司对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主要客户销售收入为2,919.97万元,较2018年度增加613.27万元,增幅26.59%;其中2019年度公司对中山市赫比特家具有限公司该产品销售收入为712.43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37.02万元,降幅16.13%的主要原因为:由于产品更新原因,2019年度该客户向公司采购的两款家具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金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33.03万元。
2020年1-6月公司对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主要客户销售收入为1,060.15万元,占2019年度该产品主要客户销售收入比例为36.31%,占比较低的主要原因为: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1-6月该产品主要客户需求有所减少。
二、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客户所属领域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客户所属领域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客户所属领域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 | 婴童出行用品 | 543.41 | 48.20% | 1,892.40 | 58.01% | 1,393.87 | 55.64% | 2,342.12 | 70.35% |
运动器材 | 1.67 | 0.15% | 2.15 | 0.07% | 0.57 | 0.02% | 1.14 | 0.03% | |
汽车配件 | 21.86 | 1.94% | 111.40 | 3.41% | 14.48 | 0.58% | - | - | |
家用电器 | 1.91 | 0.17% | 67.03 | 2.05% | 25.67 | 1.02% | 183.30 | 5.51% | |
办公家具 | 378.89 | 33.61% | 809.81 | 24.82% | 978.18 | 39.05% | 801.70 | 24.08% | |
电子及机电产品 | 179.57 | 15.93% | 359.65 | 11.02% | 92.44 | 3.69% | 1.00 | 0.03% | |
防护用品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 19.77 | 0.61% | - | - | - | - | |
合计 | 1,127.30 | 100.00% | 3,262.22 | 100.00% | 2,505.22 | 100.00% | 3,329.27 | 100.00% |
2018年度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收入为2,505.22万元,较2017年下降824.04万元,降幅24.75%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婴童出行用品领域主要客户乐瑞集团产品线调整。
2019年度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收入为3,262.22万元,较2018年增加756.99万元,增幅30.22%的主要原因为:一是乐瑞集团产品线调整完成,其新产品市场需求开始逐步增长,带动婴童出行用品领域销售收入增加498.53万元;二是公司2018年度开发的新客户如泛仕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度公司对其销售收入增加,带动2019年度电子及机电产品领域销售收入增加
267.21万元。
2020年1-6月,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收入为1,127.30万元。
三、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主要客户合作期限情况
客户名称 | 开始合作时间 | 框架协议签订时间 | 协议约定合作期间 |
乐瑞集团 | 2012年 | 2019.11.25 | 销售方欲终止与买方合作,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
中山市赫比特家具有限公司 | 2013年 | 2018.04.01 | 今后发生的交易可不另签书面合同,供需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执行 |
乐美达集团 | 2007年 | 2016.01.05 | 签订合同至双方终止协议为止 |
中山市硕森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 2017年 | - | - |
泛仕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2018年 | - | - |
由上表可知,公司与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主要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与该产品部分主要客户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且公司已通过上述客户认证,认证期限长期有效,公司对该产品主要客户的销售具有可持续性。综上所述,乐瑞集团产线调整导致2018年度发行人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收入下降,原因具有合理性;随着乐瑞集团产品线调整完成和对其他客户如泛仕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收入的增加,带动2019年度公司对该产品主要客户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同时公司与该产品主要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与该产品部分主要客户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且公司已通过该产品主要客户认证,认证期限长期有效,公司对该产品主要客户的销售具有可持续性。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明细表,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各应用领域客户销售收入变动情况、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前十大客户情况和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主要客户销售情况;
2、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了解发行人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技术来源情况;
3、获取发行人固定资产明细表,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生产相关设备变动情况;
4、获取2020年1-9月发行人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订单明细表,分析该产品订单相关变动情况;
5、实地查看发行人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相关生产设备,检查相关设
备运行情况,了解该产品相关生产设备经改造后是否可用于其他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生产;
6、获取发行人2020年第三季度销售收入明细表并与上年同期销售情况进行对比,分析2020年第三季度相关销售收入变动情况;
7、取得发行人产能、产量和销量计算表、销售收入明细表等,对比分析2020年1-6月和上年同期主要指标变化情况;
8、网络查询目前新冠疫情情况,了解发行人主要客户所处地区新冠疫情发展趋势及复工复产情况;
9、通过访谈销售负责人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客户的开发途经、业务合作模式,发行人未与其签署长期合作协议的原因,对相关客户业务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进行判断;
10、取得因试料原因新增及退出的试料产品类型、应用领域、失败原因、客户数量、收入金额及占比明细;访谈发行人销售负责人了解因试料退出客户的具体原因;
11、取得发行人相关合同判断试料业务收入是否属于发行人经常性收入,了解试料收入相关会计处理情况;
12、访谈乐瑞集团,了解其报告期内产品线调整的具体情况;
13、取得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主要客户销售合同,核查发行人与该产品主要客户是否就合作期限进行相关约定。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收入结构变化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生产技术来源于发行人自有技术,用于生产该产品的设备一部分由原有设备改造而成,另一部分为新购置设备;发行人熔喷料销售收入存在下滑风险;发行人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相关设备不存在减值风险;发行人关于“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生产设备经改造后可继续用于生产其他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的表述准确,具备事实依据;
3、剔除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影响后,2020年1-6月发行人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及制品主要指标较上年同期未出现大幅下降情形,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主要指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的原因具有合理性;2020年1-6月发行人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产能利用率较上年同期下降的原因具有合理性;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已基本消除;
4、新增客户同发行人从接洽到深度合作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未签署长期合作协议;发行人较少存在因公司产品性能无法达到客户要求试料退出的情形,亦不存在技术落后及被替代风险;同行业上市公司未披露试料的详细信息,因此无法进行对比;试料业务属于发行人经常性收入,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2018年度发行人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收入下降原因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对该产品主要客户的销售具有可持续性。问题6关于主营业务毛利率
根据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
(1)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3.84%、30.02%、35.35%和
44.19%。根据申请文件信息测算的净利率分别为15.95%、14.91%、19.31%、27.09%。报告期内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毛利率为26.46%、23.75%、27.12%、22.96%。2019年沃特股份、南京聚隆、江苏博云的净利率分别为5.26%、3.07%、20.23%。
(2)发行人主要产品之一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单价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南京聚隆、江苏博云,且大幅低于同类进口产品如朗盛(拜耳)B30S、巴斯夫B3EG6等。
(3)2018年尼龙6原材料副牌料单价上升22.48%,新料单价上升9.34%,尼龙66原材料副牌料单价上升40.56%,新料单价上升42.2%。报告期内发行人尼龙原料采购均价分别为10,744.32元/吨、12,565.70元/吨和11,387.35元/吨、9,452.82元/吨,聚丙烯采购均价分别为7,735.70万元/吨、8,476.10万元/吨、7,977.24万元/吨和7,520.66元/吨。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情况如下:尼龙价格上升10%,导致发行人利润总额下降
12.22%;聚丙烯价格上升10%,导致发行人利润总额下降3.30%(以2019年为
基准)。2018年发行人尼龙原料及聚丙烯原料采购价格均大幅上升。发行人净利润率对原材料价格变动较敏感。
(4)2018年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毛利率较2017年下降3.59%,主要原因是原材料价格上升,但公司通过核心改性技术增加副牌料使用量,新料使用金额下降,部分抵消了尼龙原料价格上升的影响。
(5)2020年1-6月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毛利率为52.39%,其中熔喷料产品单价为22,073.38元/吨,导致该类产品整体销售均价较上期增加77.01%,对毛利率提升影响较大。2020年1-6月生产熔喷料产品的金发科技、道恩股份、国恩股份毛利率分别为29.38%、40.35%、33.34%。
(6)报告期内发行人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分别为17.33%、
15.86%、25.25%和49.79%,低于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毛利率,主要原因为其较多原料为直接外购聚丙烯,少部分使用公司自产。
请发行人:
(1)结合产品类型、价格对比、成本结构、客户类型、业务模式、细分领域竞争程度等因素,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净利率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产品类型、用途、技术水平、下游应用领域等方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单价持续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南京聚隆、江苏博云,且大幅低于同类进口产品如朗盛(拜耳)B30S、巴斯夫B3EG6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认为折价优势有利于公司议价能力是否具备事实依据,发行人产品价格优势报告期内未能提升公司销量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技术水平或产品质量是否显著落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或同类进口产品水平,对未来经营业绩稳定性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3)结合发行人各细分产品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化情况量化分析2018年主营业务及细分业务毛利率、净利率实际变化情况与敏感性分析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4)补充披露发行人通过核心改性技术增加副牌料使用量,降低新料使用量,从而部分抵消了尼龙原料价格上升的影响的技术依据及实现方式,是否符合
行业特征。结合发行人使用上述核心改性技术的具体产品名称、销售数量及金额、主要客户情况,说明改变新料、副牌料比例后相关产品质量、特性是否取得了客户认可,是否导致销量下滑或产品质量纠纷数量上升。
(5)结合尼龙6、尼龙66原材料价格变动及具体用量变化情况量化分析发行人2018年增加副牌料用量、降低新料用量抵消原料价格上升影响的表述是否准确。并结合相关原材料公开市场报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尼龙6、尼龙66等原材料价格持续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
(6)结合产品结构、产品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成本结构及变动等说明2020年1-6月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并结合未来市场环境变化、产品价格、成本波动趋势说明相关产品高毛利率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及对未来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7)结合报告期内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的产品结构、定价方式及波动、成本结构及变化等说明报告期其毛利率持续低于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客户需求、发行人技术水平等说明外购聚丙烯、少部分使用自产聚丙烯材料用于制品生产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结合产品类型、价格对比、成本结构、客户类型、业务模式、细分领域竞争程度等因素,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净利率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
[说明]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扣非后净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对比情况
公司名称 | 财务指标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南京聚隆 | 主营业务毛利率 | 21.40% | 18.04% | 15.34% | 22.38% |
扣非后净利率 | 9.36% | 2.00% | 0.67% | 4.90% | |
沃特股份 | 主营业务毛利率 | 24.51% | 23.47% | 23.53% | 24.45% |
扣非后净利率 | 6.88% | 2.05% | 3.40% | 4.81% | |
江苏博云 | 主营业务毛利率 | 44.07% | 39.84% | 32.39% | 32.54% |
扣非后净利率 | 23.49% | 20.12% | 13.56% | 13.34% |
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主营业务毛利率 | 29.99% | 27.12% | 23.75% | 26.46% |
同行业可比公司扣非后平均净利率 | 13.24% | 8.06% | 5.88% | 7.68% |
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 | 44.19% | 35.35% | 30.02% | 33.84% |
其中: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毛利率 | 37.46% | 35.87% | 31.07% | 34.66% |
公司扣非后净利率 | 24.24% | 17.97% | 14.09% | 12.75% |
注:上述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选取标准为:南京聚隆选取其高性能改性尼龙毛利率;沃特股份选取其工程塑料合金业务的毛利率;江苏博云尚处于IPO申请审核中,选取其高性能改性尼龙毛利率。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和扣非后净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南京聚隆、沃特股份,但和江苏博云较为接近,其中2017年度和2020年1-6月主营业务毛利率略高于江苏博云,2018年度和2019年度低于江苏博云;扣非后净利率2017年度和2019年度低于江苏博云,2018年度和2020年度1-6月略高于江苏博云。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和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产品类型、客户类型以及应用领域等不同导致,具体说明如下: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婴童推车及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的关键结构件、运动器材核心结构件、汽车配件功能部件等,非普通的注塑部件,例如婴儿推车的关节、前叉、轮组,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安全卡扣、支撑结构件,溜冰鞋壳体,滑板车底板、轮座,汽车后视镜基座、门把手基座、空滤散热风轮等,该类应用部件对安全性及功能性、材料的机械性能、综合物理性能及稳定性等要求较高,毛利率高。
此外,公司的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在环保、耐高温、阻燃以及力学性能方面均表现出优异性能,具有稳定的产品品质,与国外竞争对手生产的同类先进产品性能已处于同等水平,由于国外同类进口产品价格相对较高,公司产品议价能力相对较强;另公司在生产中,将价格相对较低的副牌料、再生料运用核心技术改性加工生产产品,较全部使用新料情况下节省单位成本,拉高整体毛利率,故毛利率较高。
江苏博云的高性能改性尼龙产品主要用于电动工具外壳、汽车内部安全件、
家具座椅结构件等,主要客户包括全球知名电动工具制造商史丹利百得(StanleyBlack & Decker)、全球领先的汽车电子零部件企业安波福(Aptiv)等,材料性能要求高,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产品销售均价最高,由于产品定位及市场定位与公司相类似,因此毛利率与公司较为接近。沃特股份的改性工程塑料产品主要应用于家用电器、IT设备、通讯设备等的内外部结构件,而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下游客户多为婴童车行业和运动器材等行业的国际品牌厂商或代工厂商,对产品质量可靠性、稳定性、强度性能指标等要求较高。
南京聚隆的高性能改性尼龙产品因下游客户以轨道交通轨道紧固部件和减震部件、汽车零部件等为主,产品调价有一定滞后性,原材料价格上涨时,销售价格上涨幅度低于销售成本涨幅,其中2017年及2018年单价仅分别上涨5.39%和13.75%,但单位成本分别上升21.43%和24.05%,导致毛利率在2017年、2018年分别下降至22.38%和15.34%。
上述可比公司和公司在产品类型、客户结构、销售价格、成本结构等方面的分析具体如下:
(一)产品类型和客户结构
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类型和客户类型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 | 主要产品类别 | 下游具体应用情况 | 客户结构 | |
南京聚隆(300644) | 高性能改性尼龙产品(以PA66、PA6为主) | 轨道交通领域 | 铁路轨道紧固部件(轨距块、轨距挡板、预埋套管)以及减震部件(调高垫板、轨道基板) | 轨道扣件系统制造商河北腾跃铁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威特万塑料技术(昆山)有限公司、河北铁科翼辰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等 |
汽车领域 | 汽车发动机舱部件(进气歧管、气缸罩盖等)、动力系统部件(油门踏板、换档器等)、散热系统部件(冷却风扇、水室等) | 江苏意航汽车部件技术有限公司、苏州万隆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法雷奥汽车空调湖北有限公司、东风佛吉亚汽车内饰有限公司、延锋彼欧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等主流汽车零部件供应商 | ||
电子电气领域 | 电子部件(接线盒、充电桩等)以及结构部件(前端框架、座椅等) | 博世、TTI(创科集团)、百得等国外知名品牌 | ||
沃特股份 | 改性工程塑 | 家用电器、IT设备、通讯设备、光伏、电 | 电子电气为华为、中兴、大 |
(002886) | 料(PC、PC/ABS、PPO、PBT、PA、PPS、LCP等) | 子元器件、LED照明、汽车、建筑电器等的内外部结构件 | 疆、海信、富士康、小米生态链、联想、日本大金、索尼、韩国晓星等;汽车行业为奇瑞、吉利等。 | |
江苏博云 | 高性能改性尼龙产品 | 应用于电动工具外壳、汽车内部安全件、家具座椅结构件等 | 史丹利百得(Stanley Black & Decker)、安波福(Aptiv)等 | |
公司 | 高性能改性尼龙为主,其中尼龙以PA6为主 | 婴童出行用品领域 | 儿童推车关键结构件:前叉、关节、轮组、踏板等;汽车安全座椅关键部件:安全扣、骨架、底盘旋转支持件 | 美国DOREL(乐瑞集团)、乐美达集团、贯新幼童、妈咪宝、福贝贝、福建欧仕等 |
汽车配件 | 汽车零部件中性能要求高的部件:后视镜基座、旋转骨架、散热系统、碳管、车用扎带、发动机罩盖、转向油壶、门把手基座、行李支架等 | 麦格纳、东箭、诗兰姆、恒勃等主流汽车零部件供应商 | ||
运动器材 | 运动器材重要零部件:复健鞋壳体、滑板车底座、运动船桨、齿轮、高尔夫球车配件等 | MICRO(米高)等 |
注:基于可比原则,主要列示公司及可比公司的改性工程塑料产品。由上表可知,公司和上述三家公司应用领域和客户类型存在差异,因此毛利率存在差异。
(二)销售价格对比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单价 | 价格差异率 | 单价 | 价格 差异率 | 单价 | 价格 差异率 | 单价 | 价格 差异率 |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价格 | 南京聚隆(元/吨) | - | - | 19,587.86 | 17.15% | 20,274.50 | 20.87% | 17,824.26 | 10.82% |
江苏博云(元/吨) | 22,946.91 | 45.55% | 24,887.06 | 48.84% | 24,301.01 | 44.87% | 22,897.72 | 42.37% | |
公司(元/吨) | 15,765.75 | - | 16,720.82 | - | 16,774.40 | - | 16,083.30 | - |
注:1、价格差异率=(可比公司的单价-公司单价)/公司单价;2、沃特股份年报未披露销量数据,无法获取销售均价。南京聚隆的尼龙产品原料以PA66、PA6为主,公司尼龙原料以PA6为主,报告期内PA66的市场价格持续高于PA6,如2019年PA66市场均价为23,534.59元/吨,高于PA6市场均价12,055.13元/吨,故南京聚隆产品价格高于公司尼龙产品;江苏博云产品以外销为主,主要客户包括全球知名电动工具制造商史丹利百得(Stanley Black & Decker)、全球领先的汽车电子零部件企业安波福(Aptiv)
等,故产品销售价格较高。
(三)成本结构情况
可比公司单位产品成本的原材料、人工和制造费用等比例对比如下:
单位:元/吨
项目 | 公司 | 江苏博云 | 沃特股份 | 南京聚隆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2020年1-6月 | 原材料 | 8,951.53 | 90.79% | 11,323.29 | 88.23% | - | - | - | - |
人工 | 180.21 | 1.83% | 396.55 | 3.09% | - | - | - | - | |
制造费用 | 619.51 | 6.28% | 1,114.16 | 8.68% | - | - | - | - | |
外协费用 | 108.23 | 1.10% | - | - | - | - | - | - | |
合计 | 9,859.48 | 100.00% | 12,834.00 | 100.00% | - | - | - | - | |
2019年度 | 原材料 | 10,149.75 | 94.66% | 13,434.10 | 89.73% | - | 90.34% | 15,317.41 | 95.41% |
人工 | 130.33 | 1.22% | 357.20 | 2.39% | - | 2.55% | 219.92 | 1.37% | |
制造费用 | 442.24 | 4.12% | 1,181.01 | 7.89% | - | 7.11% | 516.78 | 3.22% | |
合计 | 10,722.33 | 100.00% | 14,972.31 | 100.00% | - | 100.00% | 16,054.10 | 100.00% | |
2018年度 | 原材料 | 10,950.11 | 94.70% | 15,089.88 | 91.84% | - | 93.68% | 16,486.77 | 96.05% |
人工 | 134.71 | 1.17% | 341.45 | 2.08% | - | 1.54% | 203.55 | 1.19% | |
制造费用 | 477.67 | 4.13% | 999.33 | 6.08% | - | 4.78% | 473.91 | 2.76% | |
合计 | 11,562.48 | 100.00% | 16,430.65 | 100.00% | - | 100.00% | 17,164.24 | 100.00% | |
2017年度 | 原材料 | 9,893.49 | 94.14% | 13,954.28 | 90.33% | - | 94.80% | 13,121.96 | 94.84% |
人工 | 139.23 | 1.32% | 442.76 | 2.87% | - | 1.31% | 183.76 | 1.33% | |
制造费用 | 476.58 | 4.53% | 1,050.36 | 6.80% | - | 3.89% | 530.29 | 3.83% | |
合计 | 10,509.30 | 100.00% | 15,447.40 | 100.00% | - | 100.00% | 13,836.01 | 100.00% |
注:公司为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单位成本,江苏博云与南京聚隆均为高性能改性尼龙单位成本,沃特股份未披露细分产品的料工费且未披露销量数据,故直接选取主营业务成本的原材料、人工和制造费用占比。由上表可知,公司和上述公司成本结构中原材料占比均较高,除江苏博云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原材料占比分别为89.73%和88.23%外,可比公司其他各年度原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均为90%以上,成本结构不存在显著差异。
(四)业务模式
公司与可比公司的采购模式主要为根据订单、市场和库存情况向供应商进行采购,生产模式主要为以销定产,销售模式主要为以直接销售为主,因此不存在显著差异。
(五)细分领域竞争程度
南京聚隆的轨道交通用尼龙专用材料在轨道交通领域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但该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同时其是国内汽车用改性塑料领域重要的生产商和供应商,但受下游汽车行业增速下降的影响,汽车零部件行业竞争激烈。
沃特股份的改性PPO系列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以PPO、PC为基体的导电领域、环保MPPE领域、LED导热导光领域的材料居国内市场领先地位,应用于电子、家电、通讯等领域的改性塑料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
江苏博云的细分领域为电动工具、汽车零部件、家用电器、电子电气、家具类制品等,其凭借优良的产品性能和稳定的产品质量,与史丹利百得、安波福、飞利浦等世界知名企业建立了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与国内同行业竞争对手比较来看,江苏博云在产量规模和收入规模上并不具备优势,但是其在部分细分领域内的技术和工艺水平、产品盈利能力等方面已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在行业内形成了较强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公司的下游主要是婴童出行用品、运动器材、汽车、家用电器等行业,公司与国内外知名婴童车制造商及品牌商如乐瑞集团、乐美达集团、妈咪宝、福贝贝等长期合作,产品应用在包括Maxicosi、Quinny、Uppababy、KC、Mothercare、Summer等世界著名童车品牌上;公司与知名汽车主机厂及一级供应商如吉利、麦格纳、东箭、诗兰姆等,知名家用电器生产商万和、格兰仕等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定位以行业中高端客户为目标,但改性塑料行业市场竞争激烈。
综上所述,公司和上述三家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为产品类型和客户结构、销售价格等不同,导致毛利率存在差异。
三、发行人净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和可比公司利润表中各科目占营业收入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年份 | 项目 | 公司 | 江苏博云 | 沃特股份 | 南京聚隆 |
2020年1-6月 | 营业成本率 | 55.81% | 61.95% | 77.86% | 75.19% |
营业毛利率 | 44.19% | 38.05% | 22.14% | 24.81% | |
期间费用率 | 15.66% | 9.21% | 14.35% | 13.86% | |
利润总额率 | 31.64% | 29.54% | 9.03% | 11.36% | |
所得税率 | 4.54% | 4.51% | 0.98% | 1.55% | |
扣非后净利润率 | 24.24% | 23.49% | 6.88% | 9.36% | |
营业收入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2019年度 | 营业成本率 | 64.66% | 65.82% | 83.13% | 84.07% |
营业毛利率 | 35.34% | 34.18% | 16.87% | 15.93% |
期间费用率 | 13.24% | 10.06% | 14.96% | 13.57% | |
利润总额率 | 22.10% | 23.56% | 6.15% | 3.13% | |
所得税率 | 2.80% | 3.33% | 0.46% | 0.07% | |
扣非后净利润率 | 17.97% | 20.12% | 2.05% | 2.00% | |
营业收入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2018年度 | 营业成本率 | 70.01% | 74.11% | 83.76% | 86.96% |
营业毛利率 | 29.99% | 25.89% | 16.24% | 13.04% | |
期间费用率 | 12.68% | 11.28% | 12.85% | 11.68% | |
利润总额率 | 17.32% | 13.62% | 4.70% | 2.48% | |
所得税率 | 2.41% | 2.16% | 0.37% | 0.28% | |
扣非后净利润率 | 14.09% | 13.56% | 3.40% | 0.67% | |
营业收入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2017年度 | 营业成本率 | 66.17% | 73.19% | 81.65% | 82.45% |
营业毛利率 | 33.83% | 26.81% | 18.35% | 17.55% | |
期间费用率 | 15.59% | 14.11% | 11.47% | 11.08% | |
利润总额率 | 18.79% | 12.71% | 6.09% | 6.40% | |
所得税率 | 2.84% | 2.41% | 0.81% | 0.91% | |
扣非后净利润率 | 12.75% | 13.34% | 4.81% | 4.90% | |
营业收入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扣非后净利润率高于南京聚隆和沃特股份,主要原因在于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毛利率分别为33.83%、29.99%、35.34%和44.19%,整体高于南京聚隆的17.55%、13.04%、15.93%和24.81%,以及沃特股份的18.35%、
16.24%、16.87%和22.14%,毛利率差异分析详见本题回复之(1)之“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但公司2017年度和2019年度扣非净利率分别低于江苏博云0.59个百分点和2.15个百分点,2018年度和2020年1-6月略高于江苏博云0.53个百分点和0.75个百分点。
(2)结合产品类型、用途、技术水平、下游应用领域等方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单价持续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南京聚隆、江苏博云,且大幅低于同类进口产品如朗盛(拜耳)B30S、巴斯夫B3EG6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认为折价优势有利于公司议价能力是否具备事实依据,发行人产品价格优势报告期内未能提升公司销量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技术水平或产品质量是否显著落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或同类进口产品水平,对未来经营业绩稳定性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说明]
一、 发行人主要产品单价和同行业公司、同类进口产品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单价和同行业公司产品单价对比情况,以及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某型号产品价格和同类进口产品如朗盛(拜耳)B30S、巴斯夫B3EG6对比如下:
公司产品单价与同行业公司对比 | |||||||||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单价(元/吨) | 价格差异率 | 单价(元/吨) | 价格 差异率 | 单价(元/吨) | 价格 差异率 | 单价(元/吨) | 价格 差异率 |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 | 南京聚隆 | - | - | 19,587.86 | 17.15% | 20,274.50 | 20.87% | 17,824.26 | 10.82% |
江苏博云 | 22,946.91 | 45.55% | 24,887.06 | 48.84% | 24,301.01 | 44.87% | 22,897.72 | 42.37% | |
公司 | 15,765.75 | - | 16,720.82 | - | 16,774.40 | - | 16,083.30 | - | |
公司产品单价与同类进口产品对比 | |||||||||
PA6某型号1 | 朗盛(拜耳)B30S | 25,015.00 | 69.80% | 25,408.60 | 45.88% | 25,764.85 | 51.73% | 24,521.58 | 51.32% |
公司N5120R系列 | 14,731.95 | - | 17,417.24 | - | 16,980.20 | - | 16,204.87 | - | |
PA6某型号2 | 巴斯夫B3EG6 | 17,556.62 | 10.29% | 19,032.93 | 17.44% | 22,189.16 | 26.78% | 22,147.52 | 32.99% |
公司N6130G系列 | 15,918.71 | - | 16,206.79 | - | 17,502.75 | - | 16,653.31 | - |
注:价格差异率=(可比公司的单价-公司单价)/公司单价。
由上表可知,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价格低于南京聚隆和江苏博云,主要原因是公司产品类型、用途、技术水平和下游应用领域存在差异,其中产品类型、用途和下游应用领域区别详见本题回复之(1)之“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和各可比公司根据各自拥有的技术能够生产出满足客户质量要求的产品,公司和各可比公司技术水平说明如下:
公司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截至目前拥有28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6
项,实用新型12项。通过十余年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建设,公司成功掌握了玻纤表面前处理、纳米材料应用及分散、超低温耐寒增韧及相容、免喷涂制备和熔喷法工艺等关键核心技术。公司的“长玻纤增强纳米尼龙复合材料”、“再生纳米尼龙复合材料”、“低挥发纳米阻燃尼龙复合材料”等15项产品先后获得广东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公司目前是广东省塑料工业协会的会员,作为起草单位,参与制定了3项行业标准;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
南京聚隆专注于改性塑料领域的技术创新和自主研发,为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多年积累,在高铁及汽车发动机等关键零部件尼龙改性材料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形成了面向多个应用领域的高性能改性塑料体系,其中“几种无机纳米材料的制备及应用研究”项目和“有机化无机颗粒改性聚合物复合材料制备关键技术”项目曾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高速铁路轨道交通用尼龙工程塑料及其制造方法”、“矿物与长玻璃纤维增强尼龙6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曾获中国发明专利优秀奖,在汽车和高铁领域的改性塑料复合材料市场得到了广泛认可。目前累计获得授权专利58项,其中发明专利38项,实用新型专利20项。沃特股份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217项境内外专利,其中105项为境外发明专利,并设有国家CNAS认可检测实验室、广东省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深圳特种纤维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江苏博云拥有发明专利13项,其通过在相关细分领域内深入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客户需求,在原材料研究、配方开发及优化、添加剂优化、工艺流程设计和优化等各方面持续投入资源进行研发,开发出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的技术和产品,从而在细分领域内形成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技术和产品。
朗盛(拜耳)B30S、巴斯夫B3EG6等进口型号的用途较为广泛,与公司及可比公司的产品用途存在部分重合,因上述型号产品为从国外进口且具有较强的品牌效应和优异的质量水平,故单价较高。
二、折价优势有利于公司议价能力是否具备事实依据
经查询赛百库数据库(注:赛百库为美国UL公司所属数据库,通常企业的产品配方设计师、工程师和研发人员通过该数据库可找到相关塑料、化学品和成分
数据,解决企业配方和产品开发过程中带来的材料数据检索问题),公司部分主要产品型号如奇德N5120R系列、奇德N6130G系列、奇德N6115SG、N6115G,和进口产品朗盛(拜耳)B30S、巴斯夫B3EG6、巴斯夫B35EG3性能相近;进一步通过WIND资讯查找上述进口产品的市场价格,该等市场价格均高于公司上述产品价格,因此公司产品折价优势有利于公司议价能力具备事实依据。
三、发行人产品价格优势报告期内未能提升公司销量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的销量分别为7,321.93吨、8,335.71吨、8,433.09吨和2,674.78吨,故其产品价格优势提升了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销量水平,但未能显著提升销量。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以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为主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产能利用率分别为94.42%、100.29%、82.34%和
89.60%,产能利用率较高,产品产能相对有限,且进一步市场开拓需一定时间以及较多营运资金,故发行人产品价格优势报告期内未能显著提升公司销量水平。
四、发行人技术水平或产品质量是否显著落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或同类进口产品水平,对未来经营业绩稳定性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公司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截至目前公司拥有28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6项,实用新型12项;公司成功掌握了玻纤表面前处理、纳米材料应用及分散、超低温耐寒增韧及相容、免喷涂制备和熔喷法工艺等关键核心技术;公司的“长玻纤增强纳米尼龙复合材料”、“再生纳米尼龙复合材料”、“低挥发纳米阻燃尼龙复合材料”等15项产品先后获得广东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经国家高分子工程材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检测,公司高性能尼龙复合材料产品性能优异,在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拉伸模量、弯曲强度、弯曲模量等指标上,与国外同类先进产品已处于同等水平。
此外,公司目前是广东省塑料工业协会的会员,作为起草单位,参与制定了3项行业标准;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获得中国轻工业百强企业、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优秀企业奖等荣誉称号。
鉴于公司产品品质优异,获得下游客户的认可,目前公司产品销售已遍布全
国各地,且已实现出口。公司与国内外知名婴童车制造商及品牌商如乐瑞集团、乐美达集团、妈咪宝、福贝贝等长期合作,产品应用在包括Maxicosi、Quinny、Uppababy、KC、Mothercare、Summer等世界著名童车品牌上。公司与知名汽车主机厂及一级供应商如吉利、麦格纳、东箭、诗兰姆等,知名家用电器生产商万和、格兰仕等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成为该等企业的合格供应商。
综上所述,公司技术水平或产品质量不存在显著落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或同类进口产品水平,对未来经营业绩稳定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3)结合发行人各细分产品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化情况量化分析2018年主营业务及细分业务毛利率、净利率实际变化情况与敏感性分析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说明]
敏感性分析中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与公司主营业务及细分业务毛利率、扣非后净利率和利润总额率变化为负相关关系,其中关于2018年情况分析如下:
一、主营业务毛利率及细分业务毛利率
2018年受原材料价格上升的影响,除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产品外的其他细分产品毛利率以及主营业务毛利率均有所下降,与敏感性分析趋势一致;儿童汽车安全座椅销售规模不大,且报告期内其原材料占单位成本比例平均为48.44%,相关性低,故与敏感性分析趋势不一致。
二、净利率
(一)扣非前净利率
2018年受原材料价格上升的影响,扣非前净利率下降,变动趋势与敏感性分析一致。
(二)扣非后净利率
2018年受原材料价格上升影响,扣非后净利率较上年上升1.34%,与敏感性分析趋势不一致,主要原因为:公司2017年同一控制下收购中山邦塑,合并日为2017年8月31日,故2017年1-8月中山邦塑的净利润657.15万元纳入非经常性损益,而2018年1-8月中山邦塑的净利润为经常性损益。
三、利润总额率
2018年受原材料价格上升的影响,利润总额率较上年下降1.47%,与敏感性分析趋势一致。
(4)补充披露发行人通过核心改性技术增加副牌料使用量,降低新料使用量,从而部分抵消了尼龙原料价格上升的影响的技术依据及实现方式,是否符合行业特征。结合发行人使用上述核心改性技术的具体产品名称、销售数量及金额、主要客户情况,说明改变新料、副牌料比例后相关产品质量、特性是否取得了客户认可,是否导致销量下滑或产品质量纠纷数量上升。
[说明]
一、上述技术依据及实现方式
为了更好满足客户产品创新与降本需求,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公司研发团队通过工艺优化和配方改进,在响应绿色环保趋势及保持产品性能指标稳定的基础上,调整新料、副牌料投入比例以及玻纤、其他助剂比例进行生产,降低了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具体过程如下:
通常副牌料与新料存在性能差异,公司通过对外购的副牌料外观、颜色、机械性能、熔流指数等指标分级,然后将分级后的材料搭配不同比例新料、助剂等,并运用自身的核心改性技术如玻纤表面前处理技术、纳米材料应用及分散技术、超低温耐寒增韧及相容技术,进行改性复合材料生产,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副牌料的使用情况,但生产空调风叶的朗迪集团(代码:603726)、生产包装材料的深圳万达杰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均有披露副牌料使用情况,故符合行业特征。
关于副牌料使用涉及的技术依据为:
核心技术 | 对应的专利(含在申请专利) |
玻纤表面前处理技术-表面纳米沟痕处理 | 耐高温抗黄变高性能阻燃PET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一种高强度无卤阻燃PBT纳米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
一种高含量玻纤增强尼龙6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
一种增韧增强尼龙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
一种无卤阻燃增强聚邻苯二酰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
纳米材料应用及分散技术 | 一种高性能纳米交联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一种无卤阻燃PA6纳米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
一种高阻隔纳米PA6纳米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一种耐磨PA66复合材料 | |
一种纳米导电导热复合材料 | |
一种低挥发阻燃的聚酰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
一种长效抗静电纳米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
一种导热高灼热丝无卤阻燃聚丙烯复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 |
超低温耐寒增韧及相容技术 | 一种PA6、PP、PS长玻纤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一种三元PA6/PBT/AS合金及其制备方法 |
二、使用上述核心改性技术的具体产品名称、销售数量及金额、主要客户情况
关于使用上述核心改性技术的具体产品名称、销售数量及金额、主要客户情况已申请信息豁免。
三、改变新料、副牌料比例后相关产品质量、特性是否取得了客户认可,是否导致销量下滑或产品质量纠纷数量上升
关于副牌料使用主要涉及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改变新料、副牌料比例后相关产品质量、特性能够满足客户合同关于产品质量的约定要求,未有导致销量下滑或产品质量纠纷数量上升情形。
公司已通过乐瑞集团、乐美达集团、玛高及其关联公司、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赫比特及其关联公司、万和集团、福建欧仕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泛仕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东莞贯新幼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硕森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坤武及其关联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钻厨电器有限公司等的认证,产品质量、特性取得了客户认可。
[披露]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三)主营业务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之“2、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分析”之“(1)主营业务毛利率”之“④工艺优化与配方改进”中补充披露了上述相关内容。
(5)结合尼龙6、尼龙66原材料价格变动及具体用量变化情况量化分析发行人2018年增加副牌料用量、降低新料用量抵消原料价格上升影响的表述是否准确。并结合相关原材料公开市场报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尼龙6、尼龙66等原材料价格持续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
[说明]
一、关于发行人2018年增加副牌料用量、降低新料用量抵消原料价格上升影响的表述是否准确
2018年度主要原料PA6、PA66新料和副牌料价格对比如下:
单位:元/吨
原材料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平均单价 | 增长率 | 平均单价 | |||
尼龙 | 尼龙6 | 新料 | 14,060.49 | 9.34% | 12,859.73 |
副牌料 | 12,171.42 | 22.48% | 9,937.82 | ||
尼龙66 | 新料 | 27,317.56 | 42.20% | 19,210.43 | |
副牌料 | 18,107.71 | 40.56% | 12,882.14 |
由上表可知,2018年度尼龙6新料及副牌料的采购平均单价较上期分别上升9.34%和22.48%,尼龙66新料及副牌料的采购平均单价较上期分别上升42.20%和40.56%,且新料价格均高于副牌料价格。基于尼龙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在2018年增加副牌料用量、降低新料用量以部分抵消原料价格上升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吨
序号 | 分类 |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使用量 | 增幅 | 使用量 | |||
1 | PA6 | 新料 | 1,382.50 | -7.00% | 1,486.59 |
副牌料 | 2,180.77 | 46.85% | 1,485.04 | ||
2 | PA66 | 新料 | 176.40 | -6.69% | 189.04 |
副牌料 | 348.92 | 64.21% | 212.48 | ||
3 | 尼龙原料使用量合计 | 新料 | 1,558.89 | -6.97% | 1,675.63 |
副牌料 | 2,529.68 | 49.02% | 1,697.52 |
由上表可知,2018年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的尼龙新料使用量为1,558.89吨,较上年减少6.97%,尼龙副牌料使用量为2,529.68吨,较上年增加49.02%,故公司在2018年增加副牌料用量、降低新料用量以部分抵消原料价格上升影响的相关表述准确。
二、发行人采购尼龙6、尼龙66等原材料价格持续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因及
合理性
(一)公司采购原材料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尼龙6、尼龙66等原材料采购价格整体低于市场价格的主要原因为:
一是公司采购量相对较大,具有规模采购效应;二是公司尼龙原料主要向SUMITOMO CHEMICAL ASIA PTE LTD(住友化学(亚洲)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福建中锦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天辰耀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和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等大型塑料原料生产商直接采购,在采购价格上具有优势,报告期内公司向生产商采购尼龙原料占尼龙原料采购比例分别为
86.15%、82.72%、87.32%和90.61%;三是公司积累了尼龙等原材料多年采购经验,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变化及国际原油的价格走向,在部分原材料市场价格低点择机采购;四是公司具体采购原材料时对合格供应商进行询价、比价,确保采购价格的最优。鉴于上述因素,公司采购原材料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原因具有合理性。
(二)主要供应商注册资本和业务规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尼龙新料供应商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注册资本 | 业务规模 |
1 | SUMITOMO CHEMICAL ASIA PTE LTD (住友化学(亚洲)有限公司) | SGD 4,500,000.00& USD148,000,000.00 | 集团员工33586人(截至2020年3月) |
2 | 福建中锦新材料有限公司 | 31,536万元 | 年产值为30亿元,员工320人 |
3 | 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 | 20,000万元 | 年销售额超10亿元,员工超130人 |
4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 - | 年产品总量400万吨,销售收入达300多亿元 |
5 | 广东佰利源化工有限公司 | 1,000万元 | 年销售收入达153,373万元 |
6 | 福建天辰耀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 120,000万元 | 年生产能力为20万吨合成氨、40万吨纯碱、40万吨氯化铵、10万吨硝酸、20万吨己内酰胺等,员工约700人 |
7 | 常德市海力新材料有限公司 | 1,000万元 | 年销售额11亿元 |
8 | 上海古比雪夫氮贸易有限公司 | 150万美元 | 其母公司俄罗斯古比雪夫氮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占地300公顷,拥有5100个员工。 |
9 |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 138,680万元 | 年销售额为369亿元,集团员工14,000多人 |
10 | 深圳市神马化工有限公司 | 1,000万元 | - |
11 | 深圳市世源工贸有限公司 | 2,000万元 | - |
12 |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57,362.23万元 | 2019年营业收入达292.86亿元,员工6,565人 |
由上表可知,公司主要尼龙新料供应商主要为大型塑料原料生产商,公司直
接向其进行相关原材料采购在采购价格上具有优势。
(三)主要原材料不同时点的采购情况
1、尼龙6
报告期内,公司尼龙6市场价格及新料采购价格变动趋势如下图:
单位:元/吨
由上图可知,部分月份如2018年4月、2019年5月、2019年9月和2020年3月等公司尼龙6新料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整体来看,报告期内公司尼龙6新料采购均价与市场均价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2、尼龙66
报告期内,公司尼龙66市场价格及新料采购价格变动趋势如下图:
单位:元/吨
由上图可知,部分月份如2017年1月、2018年10月、2019年11月和2020年3月等公司尼龙66新料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整体来看,报告期内公司尼龙66新料采购均价与市场均价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综上,公司尼龙6和尼龙66采购价格不存在持续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四)同行业可比公司采购价格和市场价格比较
根据南京聚隆招股说明书,其2015-2017年度尼龙6和尼龙66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情况分别如下:
由上图可知,南京聚隆尼龙6和尼龙66整体采购价格亦较市场价格低。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尼龙6和尼龙66采购均价低于市场价格具有合理性。
(6)结合产品结构、产品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成本结构及变动等说明2020年1-6月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并结合未来市场环境变化、产品价格、成本波动趋势说明相关产品高毛利率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及对未来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说明]
一、2020年1-6月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产品结构
2020年1-6月,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中熔喷料需求快速增加,该类产品实现销售收入9,897.38万元,占当期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产品收入比重为
90.48%,因熔喷料的毛利率为54.92%,导致当期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毛利率为
52.39%,较2019年度上升24.15个百分点。
(二)产品定价及成本结构变动
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定价依据为:公司结合产品生产成本、销售规模、产品技术创新、市场竞争、后续业务合作机会和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等因素,与客户协商定价;熔喷料产品根据该定价依据进行定价。
考虑到疫情期间熔喷料市场需求及原材料价格快速上升,受市场变化影响,公司调整产品价格,2020年1-6月熔喷料市场价格区间约为10,000元/吨至60,000元/吨,公司2020年1-6月的熔喷料销售均价为22,073.38元/吨,处于上述价格区间。疫情期间国内聚丙烯熔喷料价格走势如下:
单位:元/吨
数据来源:Wind,光大证券研究所2020年1-6月熔喷料收入占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产品收入比重为90.48%,但整体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的成本结构与2019年差异不大,其中2019年和2020年1-6月的原材料占单位成本比例分别为93.03%和91.73%。2020年1-6月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单位价格为20,010.49元/吨,较上年上升77.01%,单位成本为9,527.50元/吨,较上年仅上升17.45%,因销售均价上升幅度大于单位成本上升幅度,故毛利率上升24.15个百分点。
二、与生产熔喷料的上市公司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
生产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产品的上市公司包括金发科技、道恩股份和国恩股份等,由于该三家公司未披露熔喷料产品的毛利率,因此选取了该三家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或改性材料毛利率进行比较。金发科技产品包括化工新材料、环保高性能再生塑料、贸易等,道恩股份包括改性塑料、热塑性弹性体、功能母粒,国恩股份产品包括改性材料、复合材料、光显材料等,公司产品包括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制品、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品等,基于产品结构和产品应用领域差异,上述上市公司与公司产品毛利率存在差异,公司2019年1-6月份毛利率高于上述三家公司毛利率。具体毛利率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
毛利率 | 增减变动 | 毛利率 | |
金发科技 | 29.38% | 15.04% | 14.34% |
道恩股份 | 40.35% | 23.20% | 17.15% |
国恩股份 | 33.34% | 16.41% | 16.93% |
公司 | 44.19% | 11.18% | 33.01% |
注:1、上述三家公司没有披露具体的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收入,故取其主营业务收入或改性材料毛利率;2、公司为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
由上表可知,2019年1-6月份金发科技、道恩股份和国恩股份毛利率分别为14.34%、17.15%和16.93%,由于2020年上半年生产熔喷料产品,毛利率分别较同期增加15.04、23.20、16.41个百分点;公司2019年1-6月毛利率为33.01%,2020年上半年熔喷料等防护用品市场需求快速增加,熔喷料等产品毛利率增加带动主营业务毛利率上升,2020年1-6月主营业务毛利率为44.19%,较上年同期增加11.18个百分点,低于上述三家公司毛利率变动幅度,且和道恩股份毛利率接近,故公司毛利率与上述生产熔喷料的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三、相关产品高毛利率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及对未来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2020年上半年受新冠疫情全球蔓延的影响,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市场需求快速增加,但该类产品受未来新冠疫情发展的影响,客户存在不确定性,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和好转,出现部分防护用品下游客户要求取消订单,熔喷料产品的市场价格相应下滑的情形,故熔喷料产品的高毛利率不具有可持续性,且面临市场需求减少、市场价格回落及收入下滑的风险。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在手订单为151.26万元(不含税且未经审计),熔喷料产品收入下降,但2020年第三季度剔除熔喷料等防护用品后主营业务收入为6,523.88万元,较去年同期降幅为0.44%,第三季度剔除熔喷料后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销售收入5,131.1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9.39%,第三季度末精密注塑模具在手订单2,612.0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74.48%,下游客户非熔喷料相关产品需求已逐步恢复。
(7)结合报告期内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的产品结构、定价方式及波动、成本结构及变化等说明报告期其毛利率持续低于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客户需求、发行人技术水平等说明外购聚丙烯、少部分使用自产聚丙烯材料用于制品生产的原因及合理性。
[说明]
一、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持续低于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的原因及
合理性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生产工序较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长,增加了注塑环节,单位成本和单位价格相对较高;如客户对制品有增强、增韧以及阻燃等性能要求,则聚丙烯制品生产使用的原材料为自产的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如客户对制品无特殊性能要求,则外购聚丙烯原料且无需改性直接注塑形成制品。基于产业链优势以及性能要求高等原因,自产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生产的制品毛利率高于外购普通聚丙烯生产的制品毛利率。报告期内外购聚丙烯原料且无需改性直接注塑生产的制品收入占聚丙烯制品收入比例平均为70.50%,毛利率相对较低,故拉低了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整体毛利率,并导致持续低于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毛利率,具体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毛利率 | 52.39% | 28.24% | 25.00% | 29.16% |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 | 49.79% | 25.25% | 15.86% | 17.33% |
其中:外购普通聚丙烯生产的制品毛利率 | 40.44% | 19.53% | 11.07% | 10.45% |
自产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生产的制品毛利率 | 51.72% | 35.64% | 30.23% | 33.85% |
注:2020年1-6月外购聚丙烯生产的口罩用无纺布毛利率为69.77%,拉高了该类产品毛利率。
二、生产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少部分使用自产聚丙烯材料生产的原因及合理性
生产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少部分使用自产聚丙烯材料生产的原因,主要为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应用领域及对性能要求存在差异,如对制品有增强、增韧和阻燃等性能要求,则需要使用自产经改性后的聚丙烯复合材料,如生产泛仕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风轮和涡壳产品、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汽车防撞件产品,对阻燃、强度或韧性要求高,需使用自产改性后的聚丙烯复合材料。
无特殊性能指标需求的制品则直接外购聚丙烯原料进行注塑生产,如中山市硕森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童车扶手、脚踏板等产品。
上述差异主要与客户的细分产品需求相关,与发行人技术水平关系不大。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获取公司主要产品收入明细表及成本明细表,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和净利率的变动情况,核查毛利率和净利率波动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访谈公司财务总监;
2、获取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并查阅WIND上与公司产品型号接近的同类进口产品价格,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书及定期报告,了解产品价格差异原因;
3、获取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明细表,就2018年主营业务及细分产品毛利率、净利率与原材料价格变化进行分析,并访谈公司财务总监。
4、访谈公司研发人员,了解关于生产过程中副牌料使用的技术依据及实现方法,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查阅其他公司关于副牌料使用的情况;
5、获取报告期内涉及副牌料使用的产品销售明细表;
6、获取公司2018年度尼龙6、尼龙66原材料价格变动及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具体用量情况并进行分析,访谈公司采购负责人了解上述原材料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
7、查阅金发科技、道恩股份、国恩股份2019年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了解熔喷料产品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8、访谈财务总监了解2020年1-6月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了解未来市场环境变化、产品价格、成本波动趋势,相关产品高毛利率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对未来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9、访谈公司财务总监了解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持续低于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的原因及合理性。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和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毛利率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产品类型、客户类型以及应用领域等不同导致;上述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
2、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价格低于南京聚隆和江苏博云,以及同类进口产品如朗盛(拜耳)B30S、巴斯夫B3EG6,主要原因是公司产品类型、用途、技术水平和下游应用领域存在差异;公司产品折价优势有利于公司议价能力具备事实依据;报告期内以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为主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产能利用率,相对较高,产品产能相对有限,且进一步市场开拓需一定时间以及较多营运资金,故发行人产品价格优势报告期内未能显著提升公司销量水平;公司技术水平或产品质量不存在显著落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或同类进口产品水平,对未来经营业绩稳定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3、除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外,2018年度其他细分产品毛利率以及主营业务毛利率与敏感性分析趋势一致;儿童汽车安全座椅销售规模不大,且报告期内其原材料占单位成本比例平均为48.44%,相关性低,故与敏感性分析趋势不一致。
2018年受原材料价格上升的影响,扣非前净利率下降,变动趋势与敏感性分析一致。
2018年受原材料价格上升的影响,利润总额率较上年下降1.34%,与敏感性分析趋势一致。
4、公司通过核心改性技术增加副牌料使用量,降低新料使用量,从而部分抵消了尼龙原料价格上升影响,副牌料的使用符合行业特征;通过改性后的产品质量、特性取得客户认可,未有导致销量下滑或产品质量纠纷数量上升情形。
5、公司在2018年增加副牌料用量、降低新料用量以部分抵消原料价格上升影响的相关表述准确;公司尼龙6、尼龙66原材料采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具有合理性;
6、2020年1-6月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毛利率较高、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具有合理性;熔喷料产品高毛利率不具有可持续性,2020年第三季度剔除熔喷料等防护用品后主营业务收入为6,523.88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幅为-0.44%,第三季度剔除熔喷料后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销售收入5,131.1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9.39%,第三季度末精密注塑模具在手订单2,612.0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74.48%,下游客户非熔喷料相关产品需求已逐步恢复。
7、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低于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毛利率具有合理性;公司主要通过外购聚丙烯、少部分使用自产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用于制品生产具有合理性。
问题7关于供应商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
(1)2020年1-6月公司前五大供应商较以前年度变化较大,其中第八元素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道普(厦门)石化有限公司、明日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浙江明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明日农资塑料有限公司、亚澳石化(广东)有限公司均为新增前五大供应商。
(2)报告期中山市强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天辰耀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佳远塑料厂等供应商陆续退出前五大供应商。
(3)报告期发行人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同类原材料价格差异较大,未充分说明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第八元素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道普(厦门)石化有限公司、明日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浙江明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明日农资塑料有限公司、亚澳石化(广东)有限公司等新增供应商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及规模情况,2020年1-6月进入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与向其他原有供应商采购的同类材料在质量、价格及结算期方面的差异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退出供应商的退出原因,是否存在纠纷,相关原材料采购有无替代供应商及其基本情况。
(2)补充披露贸易型供应商的业务内容及规模、相关原材料最终来源等,发行人报告期向贸易型供应商及生产型供应商采购同类原材料占比及变化情况,与业内同类企业采购模式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合理性;主要贸易型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关联方与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发行人的直接、间接股东是否
在供应商拥有权益或任职。
(3)结合向不同供应商采购的原材料的性能和物性(或规格),购买时间节点等具体差异情况,分析说明发行人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同类原材料价格差异较大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1)补充披露第八元素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道普(厦门)石化有限公司、明日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浙江明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明日农资塑料有限公司、亚澳石化(广东)有限公司等新增供应商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及规模情况,2020年1-6月进入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与向其他原有供应商采购的同类材料在质量、价格及结算期方面的差异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退出供应商的退出原因,是否存在纠纷,相关原材料采购有无替代供应商及其基本情况。
[说明]
一、2020年1-6月前五大供应商中新增供应商情况
2020年1-6月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中新增的供应商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及规模情况已在首次问询函回复中详细说明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供应商2020年1-6月进入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名单,主要原因是:公司改性聚丙烯产品中熔喷料业务快速发展,带动聚丙烯原材料采购金额增加,2020年1-6月该类原材料采购金额为4,562.23万元,占总采购额比重为41.32%;其中圆融集团、浙江明日集团与公司分别在2013年和2016年已经开始合作。公司向该等供应商的采购单价与结算期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集团 | 供应商名称 | 单价(元/吨) | 结算期 |
1 | 圆融集团 | 第八元素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6,935.59 | 货到15日 |
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6,237.64 | |||
2 | 浙江明日集团 | 道普(厦门)石化有限公司 | 7,675.82 | 货到7日 |
明日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 8,124.51 | |||
浙江明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453.20 | |||
浙江明日农资塑料有限公司 | 6,968.14 |
3 | 亚澳石化(广东)有限公司 | 6,871.44 | 预付款 |
注:1、第八元素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两家公司合并简称“圆融集团”。
2、道普(厦门)石化有限公司、明日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浙江明日农资塑料有限公司为浙江明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家公司合并简称“浙江明日集团”。公司向上述供应商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聚丙烯原材料,与向其他原有供应商采购的同类材料在质量及结算期方面不存在明显差异;三家供应商价格存在差异主要是因为购买时间节点不同,其中向明日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和浙江明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聚丙烯价格较高主要是因为:公司主要在2020年4月向其采购聚丙烯,且2020年4月市场价格处于高位,因此采购价格较高。
二、报告期各期退出前五大供应商原因
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在报告期内排名情况如下:
供应商名称 | 2020年1-6 月排名 | 2019年排名 | 2018年排名 | 2017年排名 | |
圆融 集团 | 第八元素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1 | 10 | - | - |
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 | 10 | 9 | 7 | |
SUMITOMO CHEMICAL ASIA PTE LTD(住友化学(亚洲)有限公司) | 2 | 1 | 1 | 6 | |
明日 集团 | 道普(厦门)石化有限公司 | 3 | 13 | 8 | 27 |
明日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 3 | 13 | - | - | |
浙江明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 | - | 8 | - | |
浙江明日农资塑料有限公司 | 3 | - | - | - | |
亚澳石化(广东)有限公司 | 4 | - | - | - | |
PT MULTI SARANA PLASINDO | 5 | 3 | 3 | 1 | |
上海朗特实业有限公司 | 8 | 2 | 2 | 4 | |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 13 | 4 | 10 | 13 | |
博禄 集团 | 博禄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11 | 5 | 12 | 8 |
BOROUGE PTE LTD | 11 | 5 | 12 | 8 | |
东莞市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4 | 12 | 4 | - | |
中山市强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56 | 6 | 5 | 2 | |
福建天辰耀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 - | 7 | 6 | 3 | |
江门市蓬江区佳远塑料厂 | - | - | - | 5 | |
FONG YIAN CO.,LTD | - | 22 | 15 | 5 |
由上表可知,除江门市蓬江区佳远塑料厂和FONG YIAN CO.,LTD因注销原因、福建天辰耀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为产线调整未生产尼龙以外,其他供应商一直同公司有合作,并未退出公司供应商体系。
上述因自身原因退出的供应商同公司不存在纠纷;尼龙原材料市场产能充足,公司可以通过向前五大供应商中的SUMITOMO CHEMICAL ASIA PTE LTD、PT MULTISARANA PLASINDO等尼龙原材料供应商采购。[披露]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四、发行人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四)报告期内公司新增供应商情况”中补充披露了2020年1-6月公司前五名供应商中新增的供应商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及规模情况和上述相关内容。
(2)补充披露贸易型供应商的业务内容及规模、相关原材料最终来源等,发行人报告期向贸易型供应商及生产型供应商采购同类原材料占比及变化情况,与业内同类企业采购模式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合理性;主要贸易型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关联方与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发行人的直接、间接股东是否在供应商拥有权益或任职。
[说明]
一、贸易型供应商的业务内容及规模等情况
公司供应商中主要贸易商业务内容、规模和原材料最终来源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 | 主要业务内容 | 规模 | 相关原材料主要最终来源 |
1 | 博禄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聚丙烯 | 年销售120万吨PT、PE,员工超120人 | 北欧化工 |
BOROUGE PTE LTD | 全球员工超3,000人 | |||
2 | 广州快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聚丙烯 | 年销售额80多亿元 | 中石化 |
3 | 湖北鑫良商贸有限公司 | 助剂 | 2019年营业收入为4095.24万元 | 诺力昂 |
4 | 明日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 聚丙烯 | 年销售额约10亿元,员工约34人 | 中石化 |
浙江明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总经营收入近400亿元,员工800余人 | |||
浙江明日农资塑料有限公司 | -- | |||
道普(厦门)石化有限公司 | 年销售额超20亿元 | 北欧化工 | ||
5 | 上海朗特实业有限公司 | 玻纤 | 年销售额3亿元 | 泰山玻纤 |
6 | 亚澳石化(广东)有限公司 | 聚丙烯 | -- | 中谷石化 |
7 | 第八元素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聚丙烯 | 年销售额10亿元,员工150人 | 中石化 |
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年销售额约20亿元 |
注:部分贸易型供应商的规模无法获取。
上述贸易型供应商除北欧化工(BOREALIS AG)持有BOROUGE PTE LTD 50%股权以外,其他贸易型供应商与最终原材料生产商不存在股权关系。该等贸易型供应商为终端生产商的授权经销商。
二、贸易型供应商和生产型供应商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贸易型供应商及生产型供应商采购同类原材料占比及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尼龙 | ||||||||
名称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生产商 | 2,315.89 | 90.61% | 6,353.98 | 87.32% | 6,333.69 | 82.72% | 5,658.03 | 86.15% |
贸易商 | 240.02 | 9.39% | 922.74 | 12.68% | 1,323.08 | 17.28% | 909.28 | 13.85% |
合计 | 2,555.91 | 100.00% | 7,276.72 | 100.00% | 7,656.77 | 100.00% | 6,567.31 | 100.00% |
聚丙烯 | ||||||||
名称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生产商 | 784.76 | 17.20% | 572.26 | 29.14% | 220.1 | 11.38% | 536.31 | 31.40% |
贸易商 | 3,777.47 | 82.80% | 1,391.74 | 70.86% | 1,713.27 | 88.62% | 1,171.61 | 68.60% |
合计 | 4,562.23 | 100.00% | 1,964.00 | 100.00% | 1,933.38 | 100.00% | 1,707.92 | 100.00% |
三、与同类企业采购模式比较情况
由于行业上市公司年报供应商名单按照豁免方式披露,其前五大供应商名单仅能通过其当年申报的招股说明书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供应商中贸易商情况如下:
沃特股份招股说明书报告期三年的前五大供应商中贸易商家数分别为3家、5家和5家;南京聚隆招股说明书报告期三年的前十大供应商中贸易商家数分别为3家、3家和5家;江苏博云主要供应商为石油化工企业或贸易公司,其招股说明书报告期三年的前五大供应商中贸易商家数分别为4家、4家和3家。
报告期内,公司前十大供应商中贸易公司家数分别为3家、3家、3家和5家。
综上所述,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供应商中均存在贸易商情况,与同行业采购模式不存在显著差异,具有合理性。
四、主要贸易型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贸易供应商工商信息情况如下:
(一)圆融集团
1、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周玲玲 | 99.00% | |
干娜 | 1.00%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总经理:周玲玲 | |
监事:胡小乔 |
2、第八元素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总经理,执行董事:周玲玲 | |
监事:干娜 |
(二)博禄集团
1、BOROUGE PTE LTD.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ABU DHABI NATIONAL OIL COMPANY | 50% | |
BOREALIS AG | 50%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首席执行官:ROELS WIM | |
董事: ABDULLA NAJI ABDULLA ATEYA ALMESSABI | ||
董事:ABDULAZIZ ABDULLA ISMAIL MOHAMED ALHAJRI | ||
董事: KATJA TAUTSCHER | ||
董事:LUCRECE JOSEPHA IRMA DE RIDDER | ||
董事:SANDRA SEAN GEK HUANG | ||
董事: AHMED KHALFAN SALEM MUFTAH ALMANSOORI | ||
董事:PHILIPPE RENE M.ROODHOOFT | ||
董事:TOMAS MICHAEL BOESEN | ||
董事;RASHED SAUD RASHED ALSHAMSI | ||
董事:MOHAMED SALEM MOHAMED MUNAKHS ALMEHAIRBI |
2、博禄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博禄私人有限公司 | 100%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长、总经理:汪演滨 | |
董事:SULTAN ABDUL RAHEEM MOHAMED AL FAHEEM | ||
董事:SIEGFRIED WOLFGANG WENGLER | ||
监事:AMANDA MARIE WILLIAMS | ||
监事:SAEED SULTAN MOHAMMED ALAREEF ALDHAHERI |
(三)浙江明日集团
1、浙江明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浙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1% | |
杭州明浩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同) | 7.45% | |
韩新伟 | 5.34% | |
杭州明塑企业经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3% | |
其他27名股东 | 32.18%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长:韩新伟 | |
董事兼总经理:许锦根 | ||
董事:李叶萌、毛博、蒋铭伟、顾志丰、秦建功 | ||
监事:徐赟、汪银娟、张全 |
2、道普(厦门)石化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浙江明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74.8333% | |
李强 | 18.1700% | |
邵世萍 | 4.5667% | |
傅杰 | 2.4300%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总经理:傅杰 | |
监事:郑明利 |
3、明日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浙江明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82.3333% | |
邵世萍 | 9.2667% | |
傅杰 | 8.4000%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邵世萍 | |
监事:戴堰坤 | ||
经理:李海峰 |
4、浙江明日农资塑料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浙江明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经理:张争 | |
监事:贾兰英 |
(四)上海朗特实业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王政华 | 80% | |
王玉 | 20%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王政华 | |
监事:王玉 |
(五)广州快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广州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 100% | |
董事、监事、 | 执行董事:蒋勤 |
高级管理人员 | 经理:郭坚晖 |
监事:梁琪 |
(六)亚澳石化(广东)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李欣 | 90% | |
刘日敦 | 10%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经理:李欣 | |
监事:贾秀丽 |
(七)湖北鑫良商贸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 股东 | 股权比例 |
赵国良 | 100%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执行董事、总经理:赵国良 | |
监事:柳定花 |
综上所述,主要贸易型供应商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除公司关联方邦凯塑料与上述两家供应商上海朗特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以外,公司关联方与其他主要供应商不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公司的直接、间接股东未在该等供应商中拥有权益或任职。[披露]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四、发行人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五)报告期内公司供应商中贸易商情况”中补充披露了上述相关内容。
(3)结合向不同供应商采购的原材料的性能和物性(或规格),购买时间节点等具体差异情况,分析说明发行人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同类原材料价格差异较大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说明]
报告期内,尼龙(包括PA6和PA66)原料、聚丙烯原料系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尼龙原料包括新料、副牌料和再生料。副牌料一般在性能或外观上有少许瑕疵,但经改性后能达到使用标准,价格一般低于新料价格。再生料是对废旧塑料进行加工处理后得到的塑料原料,是对塑料的再次利用;再生料价格除受新料市场价格影响外,还与国家废旧塑料回收政策、回收成本直接相关。
具体价格差异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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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尼龙
(1)尼龙6-新料
年份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单价(元/吨) | 差异原因分析 |
2020年1-6月 | 1 | SUMITOMO CHEMICAL ASIA PTE LTD(住友化学(亚洲)有限公司) | 9,165.58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所售新料型号,因物性粘度与其他新料存在差异,常用的尼龙新料粘度为2.5-2.8,向中石化巴陵分公司所购买的材料粘度为1.8-2.0,非常用型号,价格较高;其他供应商采购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 |
2 | 福建中锦新材料有限公司 | 9,177.00 | ||
3 | 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 | 8,982.30 | ||
4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 9,561.74 | ||
5 | 广东佰利源化工有限公司 | 8,761.06 | ||
2019年度 | 1 | SUMITOMO CHEMICAL ASIA PTE LTD(住友化学(亚洲)有限公司) | 11,321.35 | 福建中锦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当期新增供应商,自2019年7月份开始交易,2019年尼龙新料市场价格一直处于下行态势,从2019年4月的13,431元/吨下降到12月的10,603元/吨,因此采购价格较低;其他供应商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 |
2 | 福建天辰耀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 12,356.13 | ||
3 | 福建中锦新材料有限公司 | 10,998.65 | ||
4 | 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 | 11,813.08 | ||
5 | 常德市海力新材料有限公司 | 12,327.59 | ||
2018年度 | 1 | 福建天辰耀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 14,501.62 | 1、江门市恒冠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所售材料为高流动注塑级尼龙,在尼龙新料基础上已进行改性加工,价格较高; 2、住友化学(亚洲)有限公司的原材料主要在第四季度购买,市场价格由第四季度开始下降,从2018年10月的15,623元/吨下降到12月的12,908元/吨,因此采购价格较低。 |
2 | 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 | 13,959.21 | ||
3 | SUMITOMO CHEMICAL ASIA PTE LTD(住友化学(亚洲)有限公司) | 12,940.89 | ||
4 | 常德市海力新材料有限公司 | 14,259.75 | ||
5 | 江门市恒冠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 17,077.70 | ||
2017年度 | 1 | 福建天辰耀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 12,657.69 | 2017年度尼龙6-新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从2月的16,986元/吨下降到5月的11,502元/吨,再上升到10月的16,503元/吨,采购时点不同导致各供 |
2 | SUMITOMO CHEMICAL ASIA PTE LTD | 14,05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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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化学(亚洲)有限公司) | 应商采购价格存在差异; 1、住友化学(亚洲)有限公司所售的材料主要在当年的第一季度进行购买,该时点市场价格较高; 2、上海古比雪夫氮贸易有限公司所售材料主要为2016年11月和12月下的采购订单,价格分别为11,119.68元/吨与11,558.06元/吨,另外公司还于2017年5月向该公司采购了原材料,采购价格为10,165.80元/吨,导致整体价格较低。 | |
3 | 常德市海力新材料有限公司 | 12,938.59 |
4 | 上海古比雪夫氮贸易有限公司 | 10,984.38 |
5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 13,108.00 |
(2)尼龙6-副牌料
年份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单价(元/吨) | 价格差异原因 |
2020年1-6月 | 1 | PT MULTI SARANA PLASINDO | 8,314.45 | 1、本期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工塑塑胶贸易有限公司仅购买了一批材料且对方为贸易商,数量较少,价格较高; 2、本期向住友化学(亚洲)有限公司采购的材料均在2020年4月购买,该月的新料市场价格较低,为8,576元/吨,故采购价格较低。 |
2 | SUMITOMO CHEMICAL ASIA PTE LTD(住友化学(亚洲)有限公司) | 6,560.98 | ||
3 | 佛山市顺德区工塑塑胶贸易有限公司 | 9,734.51 | ||
2019年度 | 1 | PT MULTI SARANA PLASINDO | 10,444.31 | 1、向VIETNAM BANG THAI POLYBLEND CO.,LTD购买的为尼龙工程塑料,是在原材料基础上进行改性加工,价格较高; 2、常德金利坚尼龙有限公司因采购数量少,主要购于2019年5月,该时点新料市场均价为12,373元/吨,处于市场高位,故价格较高; 3、住友化学(亚洲)有限公司所售材料主要在10月-12月,该期间新料市场均价为11,619元/吨至10,603元/吨,价格较低。 |
2 | SUMITOMO CHEMICAL ASIA PTE LTD(住友化学(亚洲)有限公司) | 9,345.68 | ||
3 | 佛山市顺德区工塑塑胶贸易有限公司 | 10,758.17 | ||
4 | VIETNAM BANG THAI POLYBLEND CO.,LTD | 11,577.67 | ||
5 | 常德金利坚尼龙有限公司 | 11,348.22 | ||
2018年度 | 1 | PT MULTI SARANA PLASINDO | 11,604.77 | 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 |
2 | SUMITOMO CHEMICAL ASIA PTE LTD(住友化学(亚洲)有限公司) | 12,82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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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佛港化工有限公司 | 11,551.52 | ||
4 | 铨成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 11,650.10 | ||
5 | 东莞市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2,950.20 | ||
2017年度 | 1 | PT MULTI SARANA PLASINDO | 9,806.43 | 因2017年度尼龙6新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且副牌料市场较为紧俏,企业在副牌料价格低于新料价格时就会进行购买; 1、公司向金冠全有限公司采购的副牌料主要在6月份,该时点新料市场均价为12,570元/吨,处于市场价格低位,因此采购价格较低。 2、公司向长乐长宏工贸有限公司采购主要集中在2017年12月,而2017年12月新料价格为15,425元/吨,故采购价格较高。 |
2 | 金冠全有限公司 | 9,042.16 | ||
3 | 长乐长宏工贸有限公司 | 12,207.73 | ||
4 |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9,227.77 | ||
5 | THAIMAX PLASTICS CO.,LTD | 10,473.18 |
(3)尼龙6-再生料
年份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单价(元/吨) | 差异原因分析 |
2020年1-6月 | 1 | PT MULTI SARANA PLASINDO | 7,227.34 | 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 |
2 | 中山市强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7,684.01 | ||
合计 | ||||
2019年度 | 1 | 中山市强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8,143.33 | 公司向东莞市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是粘度3.0-3.2的再生料,物性较好,价格较高;其他采购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 |
2 | PT MULTI SARANA PLASINDO | 8,352.19 | ||
3 | FONG YIAN CO.,LTD | 8,903.13 | ||
4 | 东莞市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432.79 | ||
5 | 佛山市群翔贸易有限公司 | 8,468.57 | ||
2018年度 | 1 | 中山市强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8,113.26 | 1、向佛山市宝璋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尼龙再生料是高粘度3.0-3.2的再生料且该公司为贸易商,价格相对较高; 2、向中山市强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恒尊新材料厂采购的材料为普通再生料,价格低。 |
2 | 东莞市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805.42 | ||
3 | FONG YIAN CO.,LTD | 9,475.40 | ||
4 | 佛山市宝璋贸易有限公司 | 10,08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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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门市蓬江区恒尊新材料厂 | 7,483.54 | ||
2017年度 | 1 | 中山市强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8,028.38 | 向FONG YIAN CO.,LTD采购的是粘度3.0-3.2的再生料,物性较好,价格较高;其他采购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 |
2 | 江门市蓬江区佳远塑料厂 | 8,378.60 | ||
3 | PT MULTI SARANA PLASINDO | 8,495.81 | ||
4 | FONG YIAN CO.,LTD | 9,447.58 | ||
5 | 中山市小榄镇成业塑胶贸易商行 | 7,752.40 |
(4)尼龙66-新料
年份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单价(元/吨) | 差异原因分析 |
2020年1-6月 | 1 |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 16,884.52 | - |
2019年度 | 1 |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 23,091.81 | 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 |
2 | 深圳市神马化工有限公司 | 24,353.18 | ||
2018年度 | 1 |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 28,476.26 | 购买时间节点不同导致价格差异。2018年尼龙66新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从第一季度到第三季度,价格不断上升,从2018年1月的22,902元/吨上升到2018年9月的34,719元/吨。 1、深圳市世源工贸有限公司的材料主要购于第二季度,市场价格相对较低,且其出售的材料颜色较黄,价格较低; 2、向深圳市神马化工有限公司材料购买数量为1,500kg,数量少,价格较高; 3、向聚塑福进出口贸易河北有限公司购买数量为200kg,数量少,价格较高。 |
2 | 深圳市世源工贸有限公司 | 24,781.29 | ||
3 |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8,127.26 | ||
4 | 深圳市神马化工有限公司 | 31,034.48 | ||
5 | 聚塑福进出口贸易河北有限公司 | 31,896.55 | ||
2017年度 | 1 |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 20,037.45 | 购买时间节点不同导致价格差 1、向深圳市世源工贸有限公司采购的材料主要购于2017年第二和第三季度,该区间价格为16,867元/吨至19,620元/吨,市场均价较低; |
2 | 深圳市世源工贸有限公司 | 17,66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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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尼龙66-副牌料
2、华峰集团有限公司2017全年不同时点均有购买尼龙66新料,购买时点较为分散,因此平均价格高。年份
年份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单价(元/吨) | 差异原因分析 |
2020年1-6月 | 1 | 东莞市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8,168.48 | 1、东莞市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售的材料性能较好、物性不同,如耐高冲击、颜色接近新料等,价格较高; 2、佛山市华聚贸易有限公司所售的材料颜色较黄,性能冲击强度不高,价格较低。 |
2 | 佛山市顺德区工塑塑胶贸易有限公司 | 13,274.34 | ||
3 | 佛山市宝璋贸易有限公司 | 13,601.71 | ||
4 | 佛山市华聚贸易有限公司 | 11,061.95 | ||
5 | 广州市搏业贸易有限公司 | 15,132.75 | ||
2019年度 | 1 | 东莞市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115.09 | 东莞市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德高进出口有限公司所售的材料性能较好、物性不同,如耐高冲击、颜色接近新料等,因此价格较高。 |
2 | 佛山市宝璋贸易有限公司 | 16,221.35 | ||
3 | 东莞市德高进出口有限公司 | 19,646.02 | ||
4 | PT MULTI SARANA PLASINDO | 17,806.15 | ||
5 | 金冠全有限公司 | 16,069.68 | ||
2018年度 | 1 | 东莞市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6,481.28 | 东莞市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所售的材料性能较好、物性不同,如耐高冲击、颜色接近新料等,因此价格较高。 |
2 | 佛山市宝璋贸易有限公司 | 16,392.39 | ||
3 | 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 21,140.31 | ||
4 | 东莞市力龙塑胶原料有限公司 | 15,795.31 | ||
5 | PT MULTI SARANA PLASINDO | 15,968.13 | ||
2017年度 | 1 | PT MULTI SARANA PLASINDO | 12,873.00 | 佛山市顺德区佳怡高达塑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力龙塑胶原料有限公司所售的材料性能较好、物性不同,如耐高冲击、颜色接近新料等,因此价格较高。 |
2 | 金冠全有限公司 | 12,203.44 | ||
3 | 佛山市顺德区佳怡高达塑料有限公司 | 20,524.16 | ||
4 | THAIMAX PLASTICS CO.,LTD | 13,06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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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莞市力龙塑胶原料有限公司 | 16,239.32 |
(6)尼龙66-再生料
年份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单价(元/吨) | 差异原因分析 |
2020年1-6月 | 1 | 佛山市南海柏聚塑料五金厂 | 10,619.47 | 佛山市顺德区工塑塑胶贸易有限公司所售的再生料为纯度高的尼龙66再生料,未添加玻纤,价格较高。 |
2 | 佛山市顺德区工塑塑胶贸易有限公司 | 14,355.00 | ||
3 | 佛山市华聚贸易有限公司 | 9,734.51 | ||
2019年度 | 1 | 佛山市宝璋贸易有限公司 | 12,565.64 | 佛山市宝璋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工塑塑胶贸易有限公司所售材料为高纯度的尼龙66再生料,未添加玻纤,价格较高。 |
2 | 佛山市群翔贸易有限公司 | 11,558.66 | ||
3 | 佛山市顺德区工塑塑胶贸易有限公司 | 13,401.75 | ||
4 | LIEN MINH IMPORT EXPORT SERVICE AND TRADE CO.,LTD BINH DUONG BRANCH | 11,852.54 | ||
5 | 东莞市天健新材料有限公司 | 9,734.51 | ||
2018年度 | 1 | 佛山市宝璋贸易有限公司 | 12,500.00 | 东莞市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售的该批次再生料物性较好,通过测试,其冲击、弯曲、拉伸的物性接近副牌料性能,价格较高。 |
2 | 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 12,764.98 | ||
3 | FONG YIAN CO.,LTD | 11,600.28 | ||
4 | 东莞市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3,597.18 | ||
2017年度 | 1 | 江门市蓬江区佳远塑料厂 | 10,332.97 | 中山市强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所售的尼龙66再生料为未添加玻纤的粒子,价格相对较高; 安徽龙腾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所售的尼龙66再生料为添加玻纤的非粒子再生料,价格较低。 |
2 | 中山市强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11,794.87 | ||
3 | 安徽龙腾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7,264.96 | ||
4 | 江门市蓬江区昊昌塑料有限公司 | 8,358.97 | ||
5 | 中山市瑞邦红利塑料工业有限公司 | 8,76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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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未添加玻纤的再生料,纯度高,使用范围较广,价格较高。
2、聚丙烯
公司采购的聚丙烯PP原料可细分为均聚PP和共聚PP两类,均聚PP是单一丙烯单体的聚合物,共聚PP是丙烯单体与少量其他单体(乙烯、丁烯)聚合而成的聚合物,一般共聚PP的价格会高于均聚PP。
(1)聚丙烯-均聚PP
年份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单价(元/吨) | 差异原因分析 |
2020年1-6月 | 1 | 第八元素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6,935.59 | 向道普(厦门)石化有限公司购买的材料大部分是在2020年4月中旬购买,受疫情影响4月份市场价格波动很大,导致采购价格较高。 |
2 | 亚澳石化(广东)有限公司 | 6,871.44 | ||
3 | 广州快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6,611.61 | ||
4 | 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6,237.64 | ||
5 | 道普(厦门)石化有限公司 | 7,747.71 | ||
2019年度 | 1 | SUMITOMO CHEMICAL ASIA PTE LTD(住友化学(亚洲)有限公司) | 6,852.95 | 1、向博禄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购买的材料为高熔指均聚,价格高于普通均聚PP价格; 2、向住友化学(亚洲)有限公司在2月与4月购买了PP均聚副牌料,因此整体拉低了采购价格。 |
2 | 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7,666.83 | ||
3 | 广州快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7,724.15 | ||
4 | 博禄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8,250.93 | ||
5 | 香港同益实业有限公司 | 7,501.54 | ||
2018年度 | 1 | 道普(厦门)石化有限公司 | 8,489.13 | 1、向茂名市德恩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材料主要在2018年3-4月购买,该期间均聚PP市场价格较低,分别为7,578元/吨和7,663元/吨,因此采购价格较低; 2、向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材料主要在2018年9-11月进行购买,该期间市场均价较高,从8,682元/吨至9,478元/吨,因此采购价格 |
2 | 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8,731.93 | ||
3 | 广州快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7,957.28 | ||
4 | 高化学(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8,443.19 | ||
5 | 茂名市德恩贸易有限公司 | 7,662.17 |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问询函回复
较高。 | ||||
2017年度 | 1 | 高化学(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7,611.85 | 向茂名市德恩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材料主要在2017年11-12月,市场均价区间为7,887元/吨至8,010元/吨,因此采购价格高。 |
2 | 爱思开综合化学国际贸易(广州)有限公司 | 6,987.18 | ||
3 | 茂名市德恩贸易有限公司 | 8,037.87 | ||
4 | 上海越化实业有限公司 | 7,007.23 | ||
5 | 香港拓威贸易有限公司 | 7,530.55 |
(2)聚丙烯-共聚PP
年份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单价(元/吨) | 差异原因分析 |
2020年1-6月 | 1 | 博禄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6,806.91 | 公司向茂名市天翊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市创裕化塑有限公司采购材料均在2020年1月,该期间市场均价为7,790.21元/吨,采购价格较高。 |
2 | 中基石化有限公司 | 6,628.74 | ||
3 | 茂名市天翊化工有限公司 | 7,654.87 | ||
4 | 茂名市创裕化塑有限公司 | 7,371.68 | ||
5 | 广州快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6,681.42 | ||
2019年度 | 1 | 博禄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8,061.67 | 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 |
2 | 道普(厦门)石化有限公司 | 7,969.90 | ||
3 | BOROUGE PTE LTD | 7,462.32 | ||
4 | 中基石化有限公司 | 7,942.52 | ||
5 | 高化学(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8,270.03 | ||
2018年度 | 1 | 博禄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8,702.26 | 价格不存在显著差异 |
2 | 高化学(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8,663.82 | ||
3 | 道普(厦门)石化有限公司 | 8,555.87 | ||
4 | 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8,519.81 | ||
5 | 广州快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8,320.60 |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问询函回复
2017年度 | 1 | 高化学(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7,980.42 | 1、高化学(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材料主要购买于2017年10-12月,该期间市场均价区间为7,956.26元/吨至8,138.18元/吨,因此采购价格较高; 2、道普(厦门)石化有限公司的材料购买于2017年3月,该期间市场均价较高,为7,761.06元/吨,采购价格高。 |
2 | BOROUGE PTE LTD | 7,474.12 | ||
3 | 博禄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7,444.50 | ||
4 | 爱思开综合化学国际贸易(广州)有限公司 | 7,222.22 | ||
5 | 道普(厦门)石化有限公司 | 8,205.13 |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保荐人和发行人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合同、采购订单明细;
2、对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进行走访,重点核查其生产经营情况、与发行人的交易内容和金额等,核查与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约定;
3、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供应商的名单和交易金额,根据名单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供应商工商登记资料,分析其注册资本、主要股东构成及变化等情况;
4、检查发行人报告期主要供应商相关采购凭证对应的采购发票、采购入库单、采购验收单、采购订单,并结合采购合同进行核对检查,核查采购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5、查阅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并与公司所采购的原材料均价变动趋势进行对比;
6、通过核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银行流水,以及取得主要供应商相关声明承诺,确认发行人关联方与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往来;
7、访谈发行人采购部门相关负责人,了解公司贸易型供应商原因、采购内容及用途、金额、占比、业务开发过程等情况;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供应商结构信息,获取同行业上市公司供应商中贸易商情况。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2020年1-6月圆融集团等三家供应商进入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聚丙烯原材料,与向其他原有供应商采购的同类材料在质量及结算期方面不存在显著差异,供应商价格存在差异主要是因为购买时间节点不同。
除江门市蓬江区佳远塑料厂和FONG YIAN CO.,LTD因注销原因、福建天辰耀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为产线调整未生产尼龙以外,其他供应商一直同公司有合作,并未退出公司供应商体系。上述因自身原因退出的供应商同公司不存在纠纷,其
生产的尼龙原材料市场产能充足,公司可以通过向其他尼龙原材料供应商采购。
2、发行人供应商中存在贸易型供应商,与业内同类企业采购模式不存在明显差异;主要贸易型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关联方邦凯塑料与2家贸易型供应商即上海朗特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圆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邦凯塑料主营业务为改性塑料的生产和销售,其向上述2家供应商采购内容主要为少量原料或玻纤、聚丙烯PP材料等。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关联方与其他主要贸易型供应商不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发行人的直接、间接股东未在该等供应商中拥有权益或任职。
3、报告期内,同类原材料不同供应商部分采购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原料物性(或规格)和购买时间节点不同导致,具有合理性。
问题8关于电商销售
(1)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在国内电商平台销售其他品牌儿童推车、复合材料改性加工服务和注塑加工服务等,金额分别为160.46万元、783.45万元、
435.18万元和31.2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73%、3.19%、1.62%和0.88%。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公司通过电商销售的具体产品包括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和儿童推车等。报告期内公司电商销售收入分别为79.99万元、39.70万元、
30.49万元和7.1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36%、0.16%、0.11%和0.04%。两次申报材料中关于电商销售的内容及销售金额均存在较大差异。
(2)根据首轮问询回复,2018年度和2019年1-3月,公司存在少量“刷单”的情形,金额分别为57.58万元和1.50万元。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首轮问询回复中关于电商销售的内容及销售金额与申报文件中相关内容及金额存在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
(2)补充披露电商销售模式下公司向客户采购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和儿童推车成品后在电商平台销售该产品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因质量瑕疵而退货的情形,并列示相关金额及占比情况。
(3)结合电商业务收入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会计差错调整,发行人会计基础是否薄弱,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1)补充披露首轮问询回复中关于电商销售的内容及销售金额与申报文件中相关内容及金额存在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
[说明]
首轮问询回复中关于电商销售内容及销售金额与申报文件中相关内容及金额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为二者统计的内容不同,具体说明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统计内容 |
申报文件 | 163.28 | 435.18 | 783.45 | 160.46 | 复合材料改性加工服务、注塑加工服务和电商平台销售的儿童推车等 |
首轮问询回复 | 7.17 | 30.49 | 39.70 | 79.99 | 公司线上销售收入,主要包括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儿童推车等 |
由上表可知,申报文件中相关统计内容不仅包括线上销售儿童推车,还包括复合材料改性加工服务和注塑加工服务等,而首轮问询回复中相关统计内容为公司线上销售收入,主要包括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和儿童推车等,统计内容不同导致金额有所差异。
[披露]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之“(四)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之“4、销售模式”中补充披露了上述相关内容。
(2)补充披露电商销售模式下公司向客户采购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和儿童推车成品后在电商平台销售该产品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因质量瑕疵而退货的情形,并列示相关金额及占比情况。
[说明]
一、向客户采购婴童用品成品后在电商平台销售该产品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公司向客户采购婴童用品成品后在电商平台销售该产品的主要原因为:公司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类别型号较少,为丰富产品类型以促进电商店铺销售,公司向客户采购婴童用品在电商平台进行销售。
二、是否存在因质量瑕疵而退货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电商平台销售退货金额及占营业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退货金额 | 0.00 | 0.00% | 3.04 | 0.01% | 3.81 | 0.02% | 0.00 | 0.00% |
报告期内公司电商平台销售退货金额分别为0万元、3.81万元、3.04万元和0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00%、0.02%、0.01%和0.00%,占比较低。电商平台销售退货原因主要为七天无理由退货,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质量瑕疵而退货的情形。
[披露]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之“(四)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之“4、销售模式”中补充披露了上述相关内容。
(3)结合电商业务收入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会计差错调整,发行人会计基础是否薄弱,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说明]
一、电商业务收入相关会计处理情况
公司电商销售收入确认依据为产品交付予终端顾客且退货期满后确认,退货期满前客户退换货部分未确认收入。电商业务收入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预收账款-**平台
(二)客户确认收货且退货期满后
借:预收账款-**平台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和财务内控健全情况
公司电商销售收入相关会计处理与收入确认原则相符,报告期不存在会计差错调整的情况。
公司建立了相关的销售与收款控制程序,制定了《销售部制度汇编》《客户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制度,合理设置销售与收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针对销售与收款中的各个流程,如产品价格制定、赊销额度审批、合同订立、货款结算、应收账款控制和退货管理等程序均予以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现有会计基础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不存在会计基础薄弱的情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销售明细表,分析各类产品销售收入变动情况;
2、查阅发行人向客户采购婴童用品成品的主要合同,检查主要合同条款;
3、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向客户采购婴童用品成品的主要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因质量瑕疵而退货的情形和电商业务收入相关会计处理情况;
4、取得报告期内公司电商退货明细;
5、结合电商平台业务模式,了解发行人电商业务收入内控流程并进行核查。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首轮问询回复中关于电商销售内容及销售金额与申报文件中相关内容及金额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统计内容不同;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质量瑕疵而退货的情形;
3、发行人电商销售收入相关会计处理与收入确认原则相符,报告期不存在会计差错调整的情况;发行人现有会计基础能够适应发行人管理的要求,不存在会计基础薄弱的情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问题9关于环保根据首轮问询回复:
(1)2020年4月13日,公司为熔喷布生产项目编制的《江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承诺制申请表》经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审批通过。
(2)2020年4月9日,中山邦塑“无纺布、护目镜、熔喷布、体温计”生产项目取得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东升分局的复函,该项目适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的规定,可以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于疫情后仍需使用的,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3)发行人在2019年中山邦塑环境保护审批情况中披露“新建项目(二期)、改扩建项目(一期),改扩建后取消童车配件的生产,年产电器产品配件2,950吨,童车8万吨”。
请发行人:
(1)披露公司熔喷布生产项目的批复文号、验收文号,中山邦塑“无纺布、护目镜、熔喷布、体温计”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进展。
(2)说明2019年取消700吨童车配件生产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背景及原因,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童车配件的销售金额,童车配件生产是否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披露公司熔喷布生产项目的批复文号、验收文号,中山邦塑“无纺布、护目镜、熔喷布、体温计”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进展。[说明]2020年4月9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向中山邦塑出具《关于防疫产品说明的复函》:你公司生产“无纺布、护目镜、熔喷布、体温计”生产项目属于《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中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适用该规定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根据发行人于2020年4月13日填报并经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回复同意办理的《江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承诺制申请表》,发行人年产量2000吨熔喷布生产项目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要求,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需补办环评手续。发行人于2020年6月19日取得了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增强PPS工程塑料粒5000吨和熔喷布500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江环审[2020]82号),认为公司年产改性塑料粒成品5000吨和熔喷布5000吨扩建项目,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发行人在2020年5月开始存在生产熔喷布的情形,已取得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环评批复文件,目前正在进行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
中山邦塑在2020年4月开始存在生产无纺布、护目镜的情形,因目前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上述文件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可暂时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目前正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披露]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之“(七)生产经营中涉及的主要环境污染物、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
能力”之“4、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保情况”中补充披露了上述相关内容。
(2)说明2019年取消700吨童车配件生产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背景及原因,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童车配件的销售金额,童车配件生产是否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说明]
一、2019年取消700吨童车配件生产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背景及原因
根据深圳市景泰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编制的《中山邦塑精密塑胶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此次改扩建后的产品由童车配件改为童车生产,项目生产所需原料新增五金件和布料,并新增吸料机、模温机、线割机、铣床、合模机等生产设备,项目改扩建后主要生产电器产品配件和童车,年产电器产品配件2950吨,童车8万台。(2)中山邦塑的电器产品配件和童车配件均为塑料配件,生产工艺相同,为“项目原材料使用PP、PA和ABS新粒料和色母粒经拌料后挤出、注塑成型,最后经修边完成,即为产品”。
根据《中山邦塑精密塑胶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于中山邦塑电器产品配件和童车配件生产工艺相同,且有新增生产童车产能、改扩建后的产品由童车配件改为童车生产,中山邦塑在2019年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在产品名称中取消了700吨童车配件,产品名称描述为“电器产品配件、童车”,童车配件的产能纳入了电器产品配件产能。
二、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童车配件的销售金额
报告期内童车配件的销售金额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童车配件 | 889.07 | 2,590.76 | 1,854.98 | 2,989.73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4.48% | 9.62% | 7.56% | 13.60% |
三、童车配件生产是否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一)中山邦塑已履行的环评审批和验收程序
2019年3月19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中山邦塑精密塑胶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升)环建表[2019]0017号):(1)
调整产品方案,取消童车配件的生产,主要从事生产电器产品配件、童车,年产电器产品配件2950吨、童车8万吨。(2)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地点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
2019年9月12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山邦塑精密塑胶有限公司新建项目(二期),改扩建项目(一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中(升)环验表[2019]93号):经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并根据现场检查意见,同意通过该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根据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信息,前述项目验收情况已按照相关规定公示,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污染物达标排放,验收结论为合格。
(二)童车配件生产的合规性
根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东升分局于2020年10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中山邦塑在2019年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在产品名称中取消700吨童车配件,产品名称描述为“电器产品配件、童车”,其已完成其年产电器产品配件2950吨、童车8万吨环评项目环评审批和相关自主验收手续。中山邦塑的电器产品配件和童车配件均为塑料配件,生产工艺相同,童车配件的产能实际纳入电器产品配件的产能,并从事童车配件生产,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山邦塑的电器产品配件和童车配件均为塑料配件,生产工艺相同,童车配件的产能纳入电器产品配件的产能,并从事童车配件生产,不会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不需要重新报批环评影响评价文件,且生产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各污染物达标排放,环评验收结论合格,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协助提供中山邦塑精密塑胶有限公司等企业环保守法情况的复函》:中山邦塑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
综上,中山邦塑生产童车配件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齐全,已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要求,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取得发行人关于熔喷布生产的环评批复;
2、获取发行人收入明细表,了解报告期各期童车配件的销售金额;
3、取得发行人2019年改扩建项目相关的环评批复、验收报告、验收意见等相关文件,确认公司改扩建项目合法合规;
4、查阅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确认项目验收情况已按照相关规定公示,验收结论合格;
5、访谈发行人环评经办人员与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机构深圳市景泰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告编制人员,了解公司2019年取消700吨童车配件生产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背景及原因;
6、访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机构深圳市景泰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具体编制人员,确认童车配件生产的合规性。
7、取得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东升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文件,确认从事童车配件生产的法律合规性。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发行人在2020年5月开始存在生产熔喷布的情形,目前已取得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环评批复文件,目前正在进行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山邦塑在2020年4月开始存在生产无纺布、护目镜的情形,因目前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根据相关文件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可暂时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目前正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2019年取消700吨童车配件生产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背景及原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童车配件生产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问题10关于核心技术根据首轮问询回复:
(1)发行人产品在拉伸强度等指标上,与国外同类产品已处于同等水平。发行人改性尼龙复合材料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等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后满足客户需求,在力学性能、环保、耐高温、阻燃等方面均表现出优异性能,符合国内及欧美高端产品标准,尤其在拉伸强度等力学指标,与国外同类产品已处于同等水平。发行人选取了经SGS检测的公司PA6、PA66高玻纤产品与进口高玻纤产品以及选取公司PA6、PA66某型号产品与进口同类型产品进行具体性能比较。
(2)发行人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
(3)目前,虽然我国有上千家企业从事改性塑料生产,但规模企业(产能超过3,000吨)仅70余家。公司是国内进入细分高端产品市场为数不多的材料供应商之一。
(4)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出具的《产品应用情况说明》显示,公司是国内婴童推车及婴童用品行业高性能尼龙复合材料主要及规模领先的供应商。广东省塑料工业协会出具的《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应用情况证明》显示,公司拥有多项自主专利,专利水平先进,在行业内具有领先的产品技术,在细分高性能尼龙复合材料领域占有率高。
(5)技术配方是改性塑料的核心,不断研发和掌握独特的高性能改性配方是公司保持竞争力的关键。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共拥有1,210个配方,其产品配方无法全部申请专利保护。若因技术人员违反规定恶意泄露产品配方或因不正当竞争被他人盗用,则公司面临核心技术配方失密的风险。
(6)发行人认为塑料改性技术的技术研发难度主要为需要考虑基体树脂的品种与性能的优化。
(7)公司共有3名核心技术人员,分别为饶德生(董事长、总经理)、陈云峰(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若垠(研发中心经理、监事)。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选取的进口PA6、PA66高玻纤产品及某型号产品的选取标准、时效性及是否具有代表性,不同客户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及选取的进口产品是否均经过SGS检测及相关付费情况,发行人产品进行检测的时间及方法,检测产品占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销售比例情况,发行人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性能“符合国内及欧美高端产品标准”以及“与国外同类产品已处于同等水平”是否具有充分依据。说明发行人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是否具有充分依据。
(2)说明发行人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其他改性复合材料、精密注塑模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具体性能的比较情况,与国内外高端产品标准是否存在较大差距。“公司产品在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拉伸模量、弯曲强度、弯曲模量等指标上,与国外同类产品已处于同等水平”所指产品是否包含前述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以外的主要产品,相关结论是否具有充分依据。
(3)结合发行人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精密注塑模具、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等主要产品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品牌、客户的比较情况,进一步披露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竞争地位。
(4)披露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广东省塑料工业协会为发行人出具《应用情况证明》的时间、背景及原因。说明《证明》中关于发行人技术领先、规模领先、市场占有率高的表述是否具备事实依据及数据支持。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中引用的行业报告及检测报告是否为本次发行上市专门定制,发行人是否存在付费购买相关报告的情形。
(5)披露发行人1,210个配方对应的主要产品及客户情况,上述配方是否仍具有使用价值,在报告期内是否仍产生收入,发行人是否存在夸大配方数量或用途的情形。结合上述配方的取得来源、报告期内增长情况、未来储备情况以及配方数量、种类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研发能力。说明发行人采取何种具体措施防止技术人员离职或恶意泄漏导致的配方失密风险。
(6)结合发行人的原材料采购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必须向指定供应
商采购基体树脂的情形,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情形,是否存在对基体树脂供应商的技术依赖,如是,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的合作是否具有持续性、稳定性。
(7)结合饶德生等3名技术人员的专业背景、任职经历、研发能力及经历等,说明发行人将上述三人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合理性。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说明发行人选取的进口PA6、PA66高玻纤产品及某型号产品的选取标准、时效性及是否具有代表性,不同客户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及选取的进口产品是否均经过SGS检测及相关付费情况,发行人产品进行检测的时间及方法,检测产品占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销售比例情况,发行人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性能“符合国内及欧美高端产品标准”以及“与国外同类产品已处于同等水平”是否具有充分依据。说明发行人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是否具有充分依据。
[说明]
一、选取的产品标准、时效性及代表性等情况
公司选取的检测产品主要为高性能玻纤增强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主要有以下四款型号PA6+30%GF、PA6+50%GF、PA66+30%GF和PA66+50%GF,选取标准为改性尼龙复合材料的主要型号。鉴于上述选取产品为改性尼龙复合材料的主要型号产品,且报告期内销售金额占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收入比例分别为31.16%、29.61%、
30.00%和40.51%,占比较高,具有时效性和代表性。
上述产品在主要的机械性能指标如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拉伸模量、弯曲强度、弯曲模量等基本指标上,不同客户之间不存在较大差异,但因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如颜色外观、流动性、耐候性等,不同客户需要的产品会存在少量差异。
二、SGS检测及收费情况
公司上述产品和选取的进口产品均经过SGS检测,SGS集团即瑞士通用公证行,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创建于1878年,是全球检验、鉴定、测试及认证服务的领导者和创新者,也是公认的质量与诚信的全球基准,其为独立第三方,检
测需要支付费用。本次产品进行检测的时间为2019年12月,检查方法为GB/T检测方法。
报告期内上述检测产品占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销售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型号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检测产品销售收入合计 | 1,708.39 | 4,229.98 | 4,140.87 | 3,669.46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收入 | 4,216.99 | 14,100.81 | 13,982.66 | 11,776.08 |
占比 | 40.51% | 30.00% | 29.61% | 31.16% |
三、发行人相关产品表述充分依据情况说明
(一)尼龙
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不仅达到国家标准,且符合欧美等国家相关法规,产品已经通过FDA(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CHCC(美国儿童用品高关注物质)、ROHS(全球关于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EACH(欧盟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EN71(欧盟玩具安全指令协调标准)等认证标准,且公司产品经SGS检测的结果与国外同类产品生产商在赛百库数据库自行公布的物性指标水平相近,因此“符合国内及欧美高端产品标准”以及“与国外同类产品已处于同等水平”具有充分依据。
1、改性尼龙PA6产品
项目 | 奇德 N6130G | 同类型某进口PA6+30GF | 奇德 N6150G | 同类型某进口 PA6+50GF | ||
自行公布性能 | SGS检测结果 | 自行公布 性能 | SGS检测 结果 | |||
拉伸强度/MPa | 177 | 160 | 163 | 205 | 210 | 193 |
断裂伸长率/% | 3.4 | 3.5 | 3.6 | 2.9 | 2.5 | 3.2 |
拉伸模量/MPa | 11300 | 9000 | 10500 | 17100 | 15500 | 16000 |
弯曲强度/MPa | 262 | 220 | 233 | 318 | 320 | 296 |
弯曲模量/MPa | 9690 | 7800 | 8200 | 15000 | 15000 | 13400 |
IZOD/KJ/m2 | 24 | 17 | 24 | 26 | 15 | 28 |
2、改性尼龙PA66产品
项目 | 奇德 N6230G | 同类型某进口 PA66+30G | 奇德 N6250G | 同类型某进口 PA66+50G |
自行公布性能 | SGS检测结果 | 自行公布性能 | SGS检测结果 | |||
拉伸强度/MPa | 183 | 190 | 176 | 199 | 240 | 192 |
断裂伸长率/% | 3.8 | 3 | 4 | 2.1 | 2 | 2.2 |
拉伸模量/MPa | 10800 | 10000 | 10400 | 16800 | 16200 | 16100 |
弯曲强度/MPa | 272 | 270 | 256 | 319 | 350 | 308 |
弯曲模量/MPa | 9320 | 9400 | 8540 | 14800 | 13800 | 14000 |
IZOD/KJ/m2 | 18 | 11 | 19 | 21 | 18 | 21 |
(二)聚丙烯
公司生产的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广泛用于婴童出行、汽车配件、儿童汽车安全座椅配件、智能家居或家具配件等领域。其中,婴童出行用品领域,客户如乐瑞集团等知名婴童制品企业,应用在包括Maxicosi、Quinny等世界知名儿童推车、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品牌上;汽车零部件领域,客户如东箭等知名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应用在奔驰、三菱、大众等车型上;泳池设备领域,客户如意万仕等企业,应用于长隆、香港海洋公园等;办公家具领域,客户如中山市赫比特家具有限公司,应用在美国知名9to5 Seating品牌办公家具产品上。因此,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具有充分依据。
(2)说明发行人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其他改性复合材料、精密注塑模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具体性能的比较情况,与国内外高端产品标准是否存在较大差距。“公司产品在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拉伸模量、弯曲强度、弯曲模量等指标上,与国外同类产品已处于同等水平”所指产品是否包含前述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以外的主要产品,相关结论是否具有充分依据。
[说明]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其他改性复合材料、精密注塑模具的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同类或类似产品的具体性能指标,因此不能进行对比。但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符合客户要求,通过的相关认证情况如下:
序号 | 产品类型 | 标准/客户认证情况 |
1 |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 | ROHS(全球关于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EACH(欧盟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部分特定产品通过FDA(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等。 |
2 | 其他改性复合材料 | ROHS(全球关于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 |
质指令)、REACH(欧盟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 | ||
3 | 精密注塑模具 | 吉利主机厂,东箭(奔驰、三菱、福特一级供应商),诗兰姆(广汽一级供应商),振远、富英华(上汽通用五菱一级供应商),五粮液等。 |
“公司产品在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拉伸模量、弯曲强度、弯曲模量等指标上,与国外同类产品已处于同等水平”所指产品仅指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上述指标是衡量改性尼龙复合材料物性的主要性能指标,做出该结论的主要依据是:一方面,公司产品经SGS检测的结果与国外同类产品生产商自行公布的物性指标、国外同类产品经SGS检测的物性指标水平相近,具体指标比较详见本问题
(1)中列示;另一方面公司产品应用在包括Maxicosi、Quinny、Uppababy、KC、Mothercare、Summer等世界知名童车品牌上,已通过国内外知名婴童车品牌生产商如美国DOREL(乐瑞集团)等,国内汽车知名零部件厂商如东箭、麦格纳等认证,因此相关结论具有充分依据。
(3)结合发行人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精密注塑模具、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等主要产品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品牌、客户的比较情况,进一步披露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竞争地位。
[说明]
一、公司主要产品与同行业公司产品的比较情况
由于儿童安全座椅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产能等相关信息,因此以下列示公司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精密注塑模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信息。
(一)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公司名称 | 产能 | 产量 | 品牌 | 客户名称 |
江苏博云 | 25,000.00吨 | 17,061.94吨 | 产品主要应用于生产得伟(DeWALT)品牌的相关产品,其是高端的专业级电动工具品牌 | 史丹利百得(Stanley Black & Decker)、安波福(Aptiv)等 |
沃特股份 | -- | 67,141.52万元 | 汽车领域:路虎、吉利等。电子电气领域:华为、中兴、大疆、海信等 | 华为、中兴、大疆、海信、富士康、奇瑞、吉利等 |
南京聚隆 | -- | 77,491.82吨 | 应用于上汽、通用、大众、福特、日产、长城、吉利、广汽等中高档车型上;以及运用于京沪、京广、沪昆等高速铁路 | 江苏意航汽车部件技术有限公司、苏州万隆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腾跃铁 |
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博世等 | ||||
公司 | 15,675.00吨 | 12,906.81吨 | Maxicosi、Quinny等世界著名童车品牌;汽车领域:广汽、上汽等,家用电器:万和、格兰仕等;办公家具领域:9to5 Seating;运动器材:MICRO(米高)等。 | 美国DOREL(乐瑞集团)、乐美达集团、妈咪宝、福贝贝、麦格纳、东箭、诗兰姆、恒勃、赫比特、意万仕、玛高、万和、万博等 |
注:上述同行业公司数据来源于其2019年年报、招股说明书中2019年度数据。
(二)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
公司名称 | 产能 | 产量 | 品牌 | 客户 |
日盈电子 | -- | 2,125.30万件 | 一汽大众、上汽大众、上汽通用、北京奔驰、沃尔沃、等汽车品牌上 | 一汽大众、上汽大众、上汽通用、北京奔驰、沃尔沃等整车厂 |
肇民科技 | -- | 10,846.36万件 | 本田、铃木、福特、康明斯、莱顿、A.O.史密斯、松下家电等 | 日本本田、铃木、久保田、克莱斯勒、福特等整车厂 |
兆威机电 | -- | 2019年1-6月:28,858.64万件 2018年:61,006.87万件 | VIVO、华为等。 | 德国博世、华为、罗森伯格、vivo、OPPO、iRobot等 |
公司 | 301,050.00小时 | 1,810.57吨 | Maxicosi、Quinny等世界著名童车品牌;办公家具领域:9to5 Seating;汽车领域:广汽、上汽等;家用电器:万和等;运动器材:MICRO(米高)等。 | 美国DOREL(乐瑞集团)、乐美达集团、福贝贝、东箭、诗兰姆、赫比特、伊斯莱、玛高等 |
注:上述同行业公司数据来源于其2019年年报、招股说明书中数据。
(三)精密注塑模具
公司名称 | 产能 | 产量 | 品牌 | 客户 |
上海亚虹 | -- | 195套 | 松下电器以及大众、宝马、福特、特斯拉等 | 延锋伟世通、延锋安道拓、保隆科技、上实交通、大陆汽车等全球知名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 |
昌红科技 | -- | -- | 比亚迪、松下电器等 | 柯尼卡美能达、理光、京瓷、兄弟、斑马、欧姆龙、松下电器等 |
祥鑫科技 | 2019年1-6月:126,360小时 2018年:241,725小时 | 1,011套 | 汽车领域:应用于保时捷、奥迪、宝马、奔驰、沃尔沃、捷豹、路虎、大众、广汽传祺、吉利等品牌;通信设备领域:华为、中兴等;办公及电子设备:东芝、佳能等 | 安道拓/江森自控、法雷奥、马勒、佛吉亚、宁德时代、本特勒等汽车零部件企业,广汽集团、一汽大众、蔚来汽车、吉利汽车等整车厂商,在通信设备领域,主要客户包括华为、中兴等;在办公及电子设备领域,主要客户包括东芝、佳能、京瓷、爱 |
普生、理光等 | ||||
肇民科技 | 166套 | 192套 | 本田、铃木、福特、康明斯、莱顿、A.O.史密斯、松下家电等 | 日本本田、铃木、久保田、克莱斯勒、福特等整车厂 |
公司 | 22,464.00小时 | 284套 | Maxicosi、Quinny等世界著名童车品牌;汽车领域:上汽通用五菱、吉利等;家用电器:万博等;运动器材:MICRO(米高)等;包装材料:五粮液等。 | 美国DOREL(乐瑞集团)、乐美达集团、普拉斯、福贝贝、东箭、吉利、玛高等。 |
注:上述同行业公司数据来源于其2019年年报、招股说明书中数据。
二、公司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地位
(一)市场占有率
由于改性塑料行业的整体市场容量很大,目前,我国有上千家企业从事改性塑料生产,但行业集中度偏低,单个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的比重较小。另外高端改性塑料特别是高端改性工程塑料仍需依赖进口,从市场占有率情况来看,国内企业市场占有率仅30%,远低于国外企业。从公开数据很难获取或推断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具体数据。
(二)市场地位
改性材料行业的高端产品市场主要由国外的杜邦、巴斯夫、朗盛等国际巨头占据。公司主要从事高性能改性尼龙、高性能改性聚丙烯为主的高分子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经过13年的行业积累与发展,公司已拥有先进的改性塑料生产和检测设备,完善的产品研发能力,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凭借优质的产品质量及专业的技术服务能力,公司已成为国内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并掌握高分子复合材料生产核心技术的制造和应用服务商之一,通过塑胶成型一体化的商业模式,为客户提供最优的新材料解决方案和增值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收入占比分别为67.94%、71.29%、65.90%和80.28%,为公司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且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中以改性工程塑料为主。2019年度,公司与国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产品、收入等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主要产品类别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南京聚隆(代码:300644) | 高性能改性尼龙产品(以PA66、PA6为主) | 90,015.83 | 2,927.30 |
沃特股份(代码: | 改性工程塑料(PC、 | 95,324.89 | 4,733.07 |
002886) | PC/ABS、PPO、PBT、PA、PPS、LCP等) | ||
江苏博云 | 高性能改性尼龙、高性能改性聚酯、工程化聚烯烃及色母粒和功能性母粒等 | 38,151.74 | 7,719.45 |
公司 | 高性能改性尼龙为主,其中尼龙以PA6为主 | 26,930.59 | 5,217.40 |
在业务规模、产品类别及市场开发等方面公司与国外巨头以及国内上市公司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但公司聚焦于高端婴童推车及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的关键结构件、运动器材核心结构件、汽车配件功能部件等,已成为国内婴儿童车、汽车配件、运动器材、家用电器等行业的高端改性复合材料供应商之一,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与细分领域市场地位。
(4)披露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广东省塑料工业协会为发行人出具《应用情况证明》的时间、背景及原因。说明《证明》中关于发行人技术领先、规模领先、市场占有率高的表述是否具备事实依据及数据支持。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中引用的行业报告及检测报告是否为本次发行上市专门定制,发行人是否存在付费购买相关报告的情形。
[说明]
一、相关协会出具证明的时间、背景及原因
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广东省塑料工业协会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和2019年12月29日为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出具该等证明的主要原因及背景为:
2019年11月,中介机构进场对公司业务与技术方面进行尽职调查,收集行业专家意见、行业协会意见,了解公司在细分行业内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应优势产品等情况,因此上述协会出具了相关证明文件。
二、相关证明表述依据以及是否付费等情况
(一)相关证明依据情况
1、协会针对相关证明的回函
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认为:公司为其协会会员,根据协会的实际调研和充分了解作出认定;同时公司在中高端婴童车领域,与国内外知名婴童车品牌生
产商美国DOREL(乐瑞集团)、乐美达集团、贯新幼童、妈咪宝、福贝贝、福建欧仕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广东省塑料工业协会认为:公司为其协会会员,根据协会的实际调研,以及对协会中其他重要会员如金发科技、银禧科技、沃特新材等改性塑料企业的了解,认为公司在细分高性能尼龙复合材料领域具有一定的规模、技术优势。
2、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获得的主要奖项
公司曾先后承担“嵌入式高致密度纳米增强复合尼龙材料的研发与制备”、“环境友好型可替代耐高压陶瓷的纳米阻燃复合材料的制备”、“纳米功能型环保尼龙复合材料”等省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高性能纳米复合材料的研发与制备”、“多元化纳米高性能增强尼龙复合材料的制备”等多项市级科技攻关项目,相关技术被认定为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公司获得的省级科技攻关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科技水平评价 |
1 | 嵌入式高致密度纳米增强复合尼龙材料的研发与制备 | 2014年省级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重点创新项目、2014年江门市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 | 采用微波的方式促使偶联剂和纳米材料活化成纳米结构,然后填充材料的表面;对机械力做出改性的玻纤表面进行活化处理,使材料容易与塑料结合。解决了纳米材料制备难度较大、易团聚、加工困难等技术难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
2 | 纳米功能型环保尼龙复合材料 | 江门市科技创新大赛(二等奖)、广东省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 | 将纳米二硫化钼进行表面处理,在高温下与偶联剂反应,增加二硫化钼与塑料的结合能力,其次制造乳胶化石墨烯及合成纳米母粒,最后母粒与尼龙在双螺杆中经过高温剪切制造耐高温纳米导电耐磨塑料。解决了纳米团聚问题、纳米复合材料性能利用率低的问题,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
3 | 环境友好型可替代耐高压陶瓷的纳米阻燃复合材料的制备 | 广东省创新大赛-新材料省赛二等奖;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赛-新材料全国50强优秀企业 | 1、生产过程节能、环保,项目材料产品可回收、可重复利用,属于资源循环利用产业;2、解决了纳米团聚问题、纳米复合材料性能利用率低的问题,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
综上所述,两个协会主要是基于对协会内会员情况的了解,认为公司在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及婴童领域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技术优势,具有相关事实依据。
(二)相关报告收费情况
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中引用的行业报告及检测报告并非为本次发行上市专门定制,除SGS检测存在付费之外,公司不存在付费购买相关行业报告的情形。
[披露]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七、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研发情况”之“(一)发行人核心技术情况”中补充披露了上述相关内容。
(5)披露发行人1,210个配方对应的主要产品及客户情况,上述配方是否仍具有使用价值,在报告期内是否仍产生收入,发行人是否存在夸大配方数量或用途的情形。结合上述配方的取得来源、报告期内增长情况、未来储备情况以及配方数量、种类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研发能力。说明发行人采取何种具体措施防止技术人员离职或恶意泄漏导致的配方失密风险。
[说明]
一、配方对应产品及客户等情况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配方对应的主要客户为乐瑞集团、乐美达集团、妈咪宝、福贝贝等婴童出行用品生产商,麦格纳等汽车零部件生产商,玛高等运动器材生产商,赫比特等办公家具生产商,格兰仕等家用电器生产商;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配方对应的主要客户为乐瑞集团等婴童出行用品生产商,东箭等汽车零部件生产商,万和、万博等家用电器生产商,赫比特等办公家具生产商;其他改性复合材料对应的主要客户为广州申大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汽车零部件生产商,以及伊斯莱等家用电器生产商。
公司研制配方主要是基于如下情形:1、根据市场以及客户需求的判断,对新产品进行开发;2、老客户对自身产品的个性化需求,委托公司开发新的配方;
3、为开拓新客户,根据其需求,公司研制新的配方。因此,公司研制的配方具有使用价值,部分在当期实现收入,部分形成技术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不存在夸大配方数量或用途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配方实现的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改性尼龙配方数(个) | 310 | 425 | 353 | 328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配方收入(万元) | 4,216.99 | 14,100.81 | 13,982.66 | 11,776.08 |
改性聚丙烯配方数(个) | 157 | 161 | 151 | 122 |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配方收入(万元) | 10,938.44 | 2,710.84 | 2,527.32 | 2,115.95 |
其他复合材料配方数(个) | 64 | 138 | 89 | 78 |
其他复合材料配方收入(万元) | 761.31 | 936.13 | 973.26 | 1,035.58 |
实现收入配方数合计(个) | 531 | 724 | 593 | 528 |
改性复合材料收入合计(万元) | 15,916.74 | 17,747.78 | 17,483.24 | 14,927.60 |
二、发行人具备持续研发能力
公司上述配方取得来源均为自主研发取得,2019年年末公司拥有988个配方,2020年6月末公司拥有1,210个配方,2020年上半年增加了222个配方,2020年9月末公司拥有1,338个配方,第三季度增加了128个配方。
目前公司高分子复合材料产品的主要在研项目与技术储备的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 名称 | 研发内容和目标 | 进展 | 应用领域 |
1 | 长效抗静电复合材料的制备与应用研究 | 克服现有纳米材料分散的困难,利用复配的纳米抗静电剂(蒙脱土、氧化石墨烯、季铵盐、硝酸银,乙二醇)作为长效抗静电剂,进而与PA等材料一起来制备出一种高冲击、高模量、表面性能优异,又容易加工的复合材料,具有优异的抗静电性能与力学性能,可以应用于对耐高温、力学性能要求较高的场合。立足于小试生产转化,形成批量生产规模,打破国外的技术垄断,弥补国内技术空白 | 小批量试产 | OA办公电器 |
2 | 无卤阻燃增强聚邻苯二酰胺复合材料的制备 |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本产品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无卤阻燃增强聚邻苯二酰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解决现有聚邻苯二酰胺树脂中存在的阻燃等级达不到UL94 V0等级及机械强度不高的缺陷。 | 小批量试产 | 汽车,电子电器,无线通信用品 |
3 | 一种本色的抗静电PCABS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克服抗静电材料只能做黑色的缺点,通过复配的抗静电剂,生产制备了一种本色,不影响着色,可以生产彩色效果的抗静电材料。 | 小批量生产 | OA办公电器 |
4 | 一种无锑的阻燃增强聚邻苯二酰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本产品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无锑阻燃增强聚邻苯二酰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解决现有聚邻苯二酰胺树脂中存在,氧化锑导致材料分解,同时阻燃等级达不到UL94 V0等级,加工困难及机械强度不高的缺陷。 | 小批量试产 | 汽车,电子电器,连接器 |
5 | 一种智能终端应用的纳米注塑专用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由于金属对通信信号具有屏蔽效应,而塑料在薄壁化智能手机中强度不足,催生一种金属与塑胶结合的新技术纳米注塑,本技术针对现有塑胶与金属结合强度不足的缺点,通过改性技术,制备一种新型的复合材料提高塑胶与金属的结合力,同时具有接近金属的热膨胀系数的材料 | 研发中 | 连接器,智能通信,笔记本电脑 |
6 | 一种高频5G通信用低介电低 | 全球大力发展5G通信,对材料提出新的应用要求,需要开发一种低介电,低损耗的材料,保 | 研发中 | 连接器,智能通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研发内容和目标 | 进展 | 应用领域 |
损耗纳米增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证信号传输过程中补损耗,不失真。一种高频5G通信用低介电低损耗纳米增强复合材料能有效保证通信的功率与效率。 | 信,笔记本电脑 | ||
7 | 可降解聚丙烯熔喷专用料制备方法 | 本技术制备了一种可降解聚丙烯熔喷专用料,通过自制的降解母粒,在PP的挤出过程中添加过氧化物降解剂,通过控制过氧化物的量和合理的控制挤出过程的参数,也可以得到相应的高MFI窄分布的产品,在熔喷过程中,加入自制的降解母粒,在连续光照条件下可以有效的降解熔喷布,分解成水与CO2。主要用于口罩,防护服等产品。 | 小试中 | 口罩,防护服 |
8 | 石墨烯驻极复合型聚丙烯熔喷专用料制备方法 | 本技术制备了石墨烯驻极复合型聚丙烯熔喷专用料,在熔喷专用料中加入与分散的石墨烯,可以使熔喷布突破300纳米以上的级别,并因石墨烯多孔状态使过滤效率增加并使通气性能反而提高,石墨烯熔喷布和石墨烯口罩不仅可以过滤100纳米左右的病毒颗粒。 | 小试中 | 口罩,防护服 |
随着未来在研项目的开展,公司配方数量将持续增长。由于改性塑料为定制化产品,通常一个配方对应一个生产牌号。
金发科技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公司年活跃生产牌号超过15,000个”。
江苏博云在其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经过长期研发和生产应用,已研发并投入量产的牌号超过1,000个;报告期内各期,公司有销售收入的产品牌号数量为600-800个左右。”
因此,从配方数量、种类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来看,公司具有持续研发的能力。
三、发行人配方失密风险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制定了较为严格的技术保密制度,且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技术保密协议,以防止核心技术泄密;
(二)公司建立了《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的激励措施制度文件激励公司技术管理人员,同时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均持有公司股份,进一步增强了技术团队的凝聚力。
[披露]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七、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研发情况”之“(一)发行人核心技术情况”中补充披露了上述相关内容。
(6)结合发行人的原材料采购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必须向指定供应商采购基体树脂的情形,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情形,是否存在对基体树脂供应商的技术依赖,如是,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的合作是否具有持续性、稳定性。[说明]公司改性复合材料的生产过程中不存在必须向指定供应商采购基体树脂的情形,除子公司中山邦塑存在下游客户东箭指定要求使用聚赛龙品牌的改性聚丙烯以外,不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目前公司所使用的基体树脂主要是尼龙和聚丙烯材料,该等材料市场并非垄断性市场,竞争充分,供应充足。公司根据订单需求,采购该等基体树脂进行改性,基体树脂供应商并未对公司进行技术指导或提供技术支持,不存在对基体树脂供应商技术依赖的情形。
(7)结合饶德生等3名技术人员的专业背景、任职经历、研发能力及经历等,说明发行人将上述三人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合理性。
[说明]
公司认定核心技术人员主要依据是相关人员对公司核心技术贡献情况、发明专利情况、产品技术路线制定情况、参与研发项目情况及承担的职责、对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贡献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关于公司三位核心技术人员的资历情况如下:
一、饶德生先生
饶德生先生创办公司并担任公司董事长一职,负责带领公司团队进行市场开发管理、研发管理、生产高分子复合材料及公司的管理工作。拥有10年以上高分子复合材料行业领域经验,具有研发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及新型塑料合金改性材料的专业技能及行业知识。
饶德生先生参与了公司“一种高流动性玻纤增强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一种高性能纳米交联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一种高阻隔纳米PA6纳米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和“一种无卤阻燃PA6纳米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等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工作。作为起草人,参与制定了口罩用聚丙烯(PP)熔喷专用料(T/GDPIA 13—2020)、口罩用聚丙烯熔喷布专用驻极
母粒(T/GDPIA 14—2020)、口罩用聚丙烯(PP)熔喷布(T/GDPIA 15—2020)等标准的制定。
二、陈云峰先生
陈云峰先生,2009年加入公司,具有10年以上高分子复合材料行业经验,是公司多个省市级科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曾带领公司研发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省创新创业大赛等技术评选活动,获得优秀成绩。
陈云峰先生参与了公司“一种高流动性玻纤增强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一种高性能纳米交联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一种高阻隔纳米PA6纳米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和“一种无卤阻燃PA6纳米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等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工作。作为起草人,参与制定了口罩用聚丙烯(PP)熔喷专用料(T/GDPIA 13—2020)、口罩用聚丙烯熔喷布专用驻极母粒(T/GDPIA 14—2020)、口罩用聚丙烯(PP)熔喷布(T/GDPIA 15—2020)等标准的制定。
三、陈若垠先生
陈若垠先生,中级工程师,公司科技研发中心经理,从事高分子改性行业10年以上,主要研究方向是玻纤增强材料以及新型塑料合金的研发和工艺改进等,在分散、分布、相容、表面改性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具备10多年的高分子复合材料行业开发、生产经验,在研发功能性高分子材料及新型塑料合金改性材料领域方面具有优秀的专业技能及行业知识。
陈若垠先生参与了公司“一种高含量玻纤增强尼龙6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一种高阻隔纳米PA6纳米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等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工作。
由上述简历可知,上述三人均在高分子改性行业具有丰富的从业经历与较高的技术水平,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及相关人员在研发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上述三人认定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具有合理性。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保荐人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取得发行人选取的进口PA6、PA66高玻纤产品及相应对比自产产品的SGS检测报告、国外同类产品生产商在赛百库数据库自行公布的物性指标材料,了解发行人产品进行检测的时间及方法,取得检测产品占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销售比例数据,互联网查询SGS的权威性以及比较SGS报告上的进口材料物性指标;
2、查询发行人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其他改性复合材料、精密注塑模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具体性能的相关信息,以及上述国内外高端产品标准;
3、查询发行人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精密注塑模具、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等主要产品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品牌、客户相关信息;
4、取得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广东省塑料工业协会的回函;
5、获取发行人配方对应的主要产品、客户以及实现收入产品配方的明细,取得发行人制定的技术保密相关制度和技术保密协议;
6、核查发行人客户订单,确认是否存在必须向指定供应商采购基体树脂的情形,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情形,同时访谈发行人生产与采购负责人,了解是否存在对基体树脂供应商技术依赖的情形;
7、取得饶德生等3名核心技术人员的专业背景、任职经历、研发能力及经历等资料,判断发行人将上述三人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合理性。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发行人检测产品的选取标准合理,具有时效性和代表性,对于基本物性指标不同客户之间不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及选取的进口产品均经过SGS检测,存在付费情况,检测的时间及方法真实;检测产品占发行人报告期内同类产品销售比例较高,为发行人主要产品;发行人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性能“符合国内及欧美高端产品标准”以及“与国外同类产品已处于同等水平”、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具有充分依据。
2、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其他改性复合材料、精密注塑模具的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同类或类似产品的具体性能指标,因此不能进行对比。但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符合客户要求,通过了相关认证;“公司产品在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
拉伸模量、弯曲强度、弯曲模量等指标上,与国外同类产品已处于同等水平”所指产品不包含前述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以外的主要产品,相关结论具有充分依据。
3、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发行人在业务规模、产品类别及市场开发等方面公司与国外巨头以及国内上市公司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但公司聚焦于高端婴童推车及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的关键结构件、运动器材核心结构件、汽车配件功能部件等,已成为国内婴儿童车、汽车配件、运动器材、家用电器等行业的改性复合材料供应商之一,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与细分领域市场地位。
4、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广东省塑料工业协会为发行人出具《应用情况证明》存在合理的原因及出具背景,《证明》中关于发行人技术领先、规模领先、市场占有率高的表述具备一定的事实依据支撑;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中引用的行业报告及检测报告除SGS报告为付费检测报告以外,发行人不存在为本次发行上市专门定制以及付费购买相关报告的情形。
5、发行人配方具有使用价值,在报告期内主要配方能够实现收入,发行人不存在夸大配方数量或用途的情形;发行人配方均为自主研发取得,具有增长性、未来储备情况良好,与同行业不存在明显差异,发行人具备持续研发能力;发行人已经建立相应内控制度和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技术人员离职或恶意泄漏导致的配方失密风险。
6、发行人不存在必须向指定供应商采购基体树脂的情形,除子公司中山邦塑存在下游客户东箭指定要求使用聚赛龙品牌改性聚丙烯以外,不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由于基体树脂市场充分竞争且供应商并未对发行人提供技术支持等特定服务,因此不存在对基体树脂供应商的技术依赖。
7、饶德生等3名核心技术人员具有高分子材料行业的专业背景、任职经历、研发能力等,发行人将上述三人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具有合理性。问题11关于未决诉讼及退换货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
发行人尚未了结(尚未执行完毕)的、标的金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包括:
(1)2020年6月无锡艾度科技以发行人逾期交货为由,请求判令发行人返还预付货款117.36万元及利息、赔偿损失100万元。
(2)2020年7月江苏艾格通医疗以发行人逾期交货且部分物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请求判令发行人承担10吨高熔指PP料的包换责任,返还预付货款
196.56万元及利息、赔偿经济损失320.00万元。
(3)2020年7月格利纳(青岛)医疗器械以发行人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请求判令发行人停止未发7吨材料,退回不合格原料4.45吨,返还原告材料款
23.63万元、支付违约金及经济赔偿金10.47万元。
(4)2020年7月中山市鹤丰灯饰以以发行人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请求判令发行人退还货款69.92万元并支付利息、发行人自行运回已交付的6吨货物。
(5)2020年7月江苏东方洁妮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发行人产品质量问题为由,请求判令发行人退还货款人民币36.80万元、赔偿违约金7.36万元。
(6)2020年5月德鑫制药受让发行人从苏州九一高科无纺设备有限公司正在订购中的一套熔喷无纺布生产线,转让价格为1,200.00万元。2020年8月发行人与德鑫制药就该诉讼签署《和解协议》,约定发行人出售给德鑫制药的熔喷设备生产线的价款调整为650.00万元。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退换货金额分别为268.18万元、450.27万元、427.37万元、295.06万元。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发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类型及合计涉诉收入金额,测算败诉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发行人转让熔喷无纺布生产线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质量责任保证义务、退换货政策,补充说明发行人因产品不合格或不符合国家标准需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不良率水平,发行人产品是否普遍存在质量缺陷。说明多个产品质量纠纷是否对发行人的声誉及品牌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并说明发行人的具体应对措施。
(4)补充披露发行人不同产品各主要客户的结算方式、结算时点、质保金率、质保期限,报告期内是否充分计提质量保证准备,以及各期实际支出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是,说明差异情况及原因。
(5)结合上述诉讼的进展、相关判决结果及赔偿责任预计情况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说明发行人报告期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相关诉讼涉及的发出商品等存货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1)及(3)-(5)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3)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补充披露发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类型及合计涉诉收入金额,测算败诉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发行人转让熔喷无纺布生产线的原因及合理性。
[说明]
2017-2019年公司不存在产品质量纠纷诉讼;目前公司作为被告的质量纠纷诉讼案件均发生在2020年6月以后,涉诉产品均为用于生产熔喷布的熔喷料。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熔喷布等防护用品需求快速增长,市场价格不断上涨,众多厂商参与到熔喷布等防护用品的投产中,购买大量的熔喷料产品,但部分厂商原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和生产经验;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状况逐步得到控制,熔喷布市场价格大幅下滑,用于生产熔喷布的熔喷料市场需求减少,部分下游客户以熔喷料产品质量为由向公司提起诉讼。
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产品类型及合计涉诉收入金额,测算败诉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作为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共6宗,其中5宗和熔喷料产品相关(1宗为逾期交货;4宗和产品质量相关),另外1宗为转让生产熔喷料设备产生的,不涉及公司产品质量问题,目前该诉讼已撤诉达成和解。涉诉案件中,仅洁妮尔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确认收入32.57万元,其他涉诉案件均未确认收入。根据广东百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出具的相关案件预判意见,公司作为被告的涉诉案件胜诉机率较大,但基于谨慎原则和疫情特殊情况,相
关案件判决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对败诉情况测算,假设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案件均败诉,其中已完成销售的部分公司需返还已收货款36.80万元及支付应计利息0.74万元,并支付赔偿7.36万元;未实现销售的部分公司需返还预收货款394.99万元及支付应计利息8.22万元,并赔偿410.19万元;前述5宗案件若均败诉影响公司利润总额合计463.31万元,占发行人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1.31%,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较小。具体情况如下表: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问询函回复
单位:万元
序号 | 原告方名称 | 涉诉产品 | 涉诉金额 | 截至2020年9月30日涉诉应计利息 | 败诉影响利润总额 | 财务处理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
涉诉退款金额 | 涉诉赔偿金额 | 合计 | |||||||
1 | 无锡艾度科技有限公司 | 高熔指聚丙烯含驻极 | 117.36 | 100.00 | 217.36 | 2.46 | 102.46 | 公司将预收货款计入其他应付款核算,未确认收入 | 一审已开庭,尚未作出判决 |
2 | 江苏艾格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高熔指聚丙烯含驻极 | 184.08 | 299.72 | 483.80 | 3.86 | 303.58 | 一审已开庭,尚未作出判决 | |
3 | 格利纳(青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聚丙烯熔喷材料配驻极/加驻极母粒聚丙烯 | 23.63 | 10.47 | 34.10 | 0.49 | 10.96 | 诉前联调阶段,公司已提起反诉 | |
4 | 中山市鹤丰灯饰有限公司 | 高熔指1500聚丙烯含驻极 | 69.92 | - | 69.92 | 1.41 | 1.41 | 公司将预收货款计入合同负债核算,未确认收入 | 一审已开庭,尚未作出判决 |
5 | 江苏东方洁妮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 高熔指1500聚丙烯含驻极 | 36.80 | 7.36 | 44.16 | 0.74 | 44.90 | 公司确认营业收入32.57万元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裁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
合计 | 431.79 | 417.55 | 849.34 | 8.96 | 463.31 | - | - |
注1:上述涉诉金额合计为相关争议所涉及退货款金额及赔偿损失金额。注2:上述涉诉应计利息计算为截至2020年9月30日应计利息金额,应计利息采用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注3:江苏艾格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上述涉诉金额为变更后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公司作为被告的涉诉案件中仅洁妮尔诉发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案确认收入32.57万元。公司作为被告的5宗涉诉案件若败诉,影响公司利润总额合计463.31万元,占发行人2020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31%,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转让熔喷布生产线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0年上半年受新冠疫情全球蔓延的影响,口罩专用熔喷布等防护用品市场需求快速增加,2020年4月,公司订购了两套熔喷布生产线;2020年5月,发行人与德鑫制药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书》,约定向德鑫制药转让一套熔喷布生产线。
公司将其中一套生产线转让给德鑫制药的主要原因为:新冠疫情期间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严峻,防护用品市场行情波动,基于经营风险控制需要,公司转让一套生产线具有商业合理性。
[披露]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之“(一)公司及子公司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中补充披露了上述相关内容。
(2)结合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质量责任保证义务、退换货政策,补充说明发行人因产品不合格或不符合国家标准需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与主要客户不存在质量纠纷。公司销售主要采用订单形式,同时与部分主要客户签订框架合同,公司与前五大客户签订的正在履行的主要框架合同中关于质量责任保证、退换货政策等合同条款已申请豁免。
除上述框架合同约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与主要客户不存在质量纠纷。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客户可以要求进行退换货,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对未签署框架合同或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事项,需根据合同法承担买方合理要求的违约责任。
(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不良率水平,发行人产品是否普遍存在质量缺陷。说明多个产品质量纠纷是否对发行人的声誉及品牌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并说明发行人的具体应对措施。
[说明]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不良率水平,发行人产品是否普遍存在质量缺陷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不良率水平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不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涉及质量纠纷产品主要是用于生产熔喷布的熔喷料。发行人产品不良率水平低,退货金额较小,产品不存在普遍质量缺陷。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不良率水平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1.27% | 0.45% | 0.48% | 0.47%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 | 4.35% | 2.96% | 3.80% | 2.88%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不良率水平较低。
(二)报告期内退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退货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退货金额 | 95.37 | 3.60 | 51.21 | 0.01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0.48% | 0.01% | 0.21% | 0.00% |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退货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00%、0.21%、0.01%和
0.48%,占比较低。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不良品率低,退货金额较小,不存在普遍产品质量缺陷。
[披露]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13、主营业务收入退换货情况”中补充披露了上述相关内容。
二、说明多个产品质量纠纷是否对发行人的声誉及品牌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发行人作为被告的质量纠纷均发生在2020年6月以后,2017年-2019年不存在该类诉讼案件,涉诉纠纷产品主要系疫情期间销售用于生产熔喷布的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诉讼纠纷的背景主要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熔喷布等防护用品需求快速增长,市场价格不断上涨,众多厂商参与到熔喷布等防护用品的投产中,购买大量的熔喷料产品,但部分厂商原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和生产经验;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状况逐步得到控制,熔喷布市场价格大幅下滑,用于生产熔喷布的熔喷料市场需求减少,部分下游客户以熔喷料产品质量为由向公司提起诉讼。发行人已针对相关诉讼情况积极采取应诉措施,涉诉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原告 | 涉诉合计金额 | 具体应对措施 | 代理律师意见 |
1 | 无锡艾度科技有限公司 | 217.36 | 不涉及质量纠纷;发行人已提起反诉。 | 1、原告主张退还预付货款的理由为合同已解除,但解除合同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预计该请求不能成立; 2、发行人按照约定供货,原告购买更高价格的材料是市场波动原因,不存在公司导致原告损失的事实,预计赔偿损失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3、发行人胜诉机率较大,但基于谨慎原则和疫情特殊情况,案件判决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 |
2 | 江苏艾格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483.80 | 发行人已提起反诉;发行人已向原告提交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案涉原材料高熔指聚丙烯符合行业和国家质量标准,不存在质量违约的情形。 | |
3 | 格利纳(青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34.10 | 发行人已提起反诉;发行人已向原告提交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案涉原材料高熔指聚丙烯符合行业和国家质量标准,不存在质量违约的情形。 | 原告未有充足证据证实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发行人胜诉机率较大,但基于谨慎原则和疫情特殊情况,案件判决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 |
4 | 中山市鹤丰灯饰有限公司 | 69.92 | 发行人已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发行人已提供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不能证实质量存在问题。 | 1、原告主张合同解除预计不能成立,且其提出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检验证据系未告知检测机构所检测的聚丙烯PP含驻极母粒,导致检测报告结果有误,因此,诉讼请求预计不能成立; 2、原告未有充足证据证实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发行人胜诉机率较大,但基于谨慎原则和疫情特殊情况,上述案件判决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 |
5 | 江苏东方洁妮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 44.16 | 公司已提出管辖权异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裁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 1、原告提出质量问题是其生产熔喷布工艺问题,且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发行人产品质量不合格; 2、发行人依约供货,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双方未在供销合同约定违约金条款,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请求预计难以获得支持; 3、发行人胜诉机率较大,但基于谨慎原则和疫情特殊情况,相关案件判决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 |
注:上述涉诉金额合计为相关争议所涉及退货款金额及赔偿损失金额。
综上所述,公司涉及的熔喷料产品纠纷均发生在2020年6月以后,背景主要和新冠疫情下熔喷布市场需求和价格相关,该等纠纷案件不涉及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重大权属纠纷;同时公司通过TS16949、ISO9001、ISO14001等国际体系认证,产品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现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上述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声誉及品牌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补充披露发行人不同产品各主要客户的结算方式、结算时点、质保金率、质保期限,报告期内是否充分计提质量保证准备,以及各期实际支出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是,说明差异情况及原因。
[说明]
一、发行人不同产品各主要客户的结算方式、结算时点、质保金率、质保期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包含改性复合材料、改性复合材料制品、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和精密注塑模具,公司主要产品中仅精密注塑模具与部分客户约定质保金和质保期限,公司不同产品前五大客户的结算方式、结算时点、质保金率和质保期限情况如下:
(一)改性复合材料
报告期内,公司改性复合材料的前五大客户主要为乐美达集团、玛高集团、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欧仕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和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等。公司与上述客户的结算方式主要系银行承兑汇票和银行转账,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结算时点主要为以下三种方式:(1)款到发货;
(2)货到30天内支付货款;(3)月结30天至60天。公司与主要客户未约定质保金额和质保期限。
(二)改性复合材料制品
报告期内,公司改性复合材料制品的前五大客户主要为:乐瑞集团、中山市赫比特家具有限公司、泛仕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乐美达集团、广州三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公司与主要客户的结算方式主要系银行承兑汇票和银行转账,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结算时点主要为以下两种方式:(1)款到发货;(2)月结30天至60天。公司与主要客户未约定质保金额和质保期限。
(三)儿童汽车安全座椅
报告期内,公司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的前五大客户主要为:福州英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香港智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贝恩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安默凯尔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等,公司与主要客户的结算方式主要系银行转账,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结算时点主要为以下两种方式:(1)款到发货;(2)月结30天。公司与主要客户未约定质保金额和质保期限。
(四)精密注塑模具
公司与精密注塑模具主要客户按合同约定分阶段收款,结算时点包括合同签订、交货、验收合格完成,公司精密注塑模具产品属于定制化产品,合同约定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至1年,质保金率一般为10%-20%,部分客户合同未约定质保金和质保期限。公司与精密注塑模具主要客户的合同约定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结算方式 | 结算时点 | 质保金率 | 质保期 |
1 | 柳州正远机电有限公司 |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转账 | 1、首期预付款35%(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第二期付款20%(模具出运前支付)、第三期付款25%(模具验收合格后)、第四期付尾款20%(模具生产5万套后或质保一年) 2、首期预付款40%(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第二期付款30%(模具出运前支付)、第三期付款20%(模具验收合格后)、第四期付尾款10%(模具生产5万套后或质保一年) | 10.00%/ 20.00% | 12个月 |
2 | 广东维杰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银行转账 | 首期预付款50%(合同签订后)、第二期付款40%(验收合格后)、第三期付尾款10%(验收合格后1年内支付) | 10.00% | 12个月 |
3 | 意万仕(中山)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 银行转账 | 首期预付款40%(合同签署7天内)、第二期付款30%(模具验收合格后)、第三期付尾款30%(提供全额发票后60天内) | - | - |
4 | 广东佛山普拉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银行承兑/银行转账 | 首期预付款30%(合同签订后)、第二期付款60%(验收合格后)、第三期付尾款10%(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 | 10.00% | 12个月 |
5 | 泛仕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转账 | 1、模具价格≥1万元 首期支付预付款30%(合同签订7天内);第二期付款50%(模具性能验收合格后);第三期付款20%(模具验收合格6个月内付清)。 2、模具价格<1万元 首期付款90%(模具确认合格),第二期付尾款10%(模具验收合格6个月内付清) | 10.00%/20.00% | 6个月 |
6 | 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转账 | 首期预付款50%、第二期付尾款50%(验收合同后30天内) | - | - |
二、报告期内是否充分计提质量保证准备,以及各期实际支出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中仅精密注塑模具与部分客户约定质保金和质保期限,其他主要产品未与客户约定质保金;公司主要产品退换货产生的维修费用金额小,未计提质量保证准备金。
公司对模具产品提供6个月至1年的保修期,在质保期内,精密注塑模具产品在客户的调试过程中或使用模具生产过程中出现与模具质量相关的问题时,发行人视实际情况提供现场协助、维修、部分零件的更换等保修服务,与此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更换的零部件成本、维修加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差旅费等。
由于报告期内实际发生的维修服务费金额较小,公司对于模具售后维修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营业成本。报告期内,公司售后维修服务费实际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限 | 质保期限内的模具维修费 | 模具收入 | 维修费与收入占比 |
2020年1-6月 | 20.01 | 1,216.22 | 1.65% |
2019年度 | 18.65 | 2,869.91 | 0.65% |
2018年度 | 0.02 | 189.90 | 0.01% |
2017年度 | - | - | - |
合计 | 38.68 | 4,276.03 | 0.90% |
报告期内,公司模具维修费分别为0.00万元、0.02万元、18.65万元和20.01万元,占各期模具收入比例分别为0.00%、0.01%、0.65%和1.65%,实际支出金额较小。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南京聚隆、沃特股份、江苏博云、日盈电子、兆威机电、上海亚虹、昌红科技、肇民科技均未计提质量保证准备金,仅祥鑫科技按模具销售收入的0.8%计提售后服务费,确认为预计负债;报告期内,祥鑫科技实际支出的售后服务费分别为92.32万元、279.57万元、215.51万元和163.96万元,祥鑫科技维修支出较多主要系其精密注塑模具业务规模较大,单次保修支出较多。
综上所述,公司精密注塑模具业务收入较小,产品维修实际支出金额较小,因此发行人未单独预提售后维修服务费,仅在实际发生时计入成本费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披露]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发行人销售和主要客户情况”之“(九)不同产品各主要客户的结算方式、结算时点、质保金率、质保期限情况”中补充披露了上述相关内容。
(5)结合上述诉讼的进展、相关判决结果及赔偿责任预计情况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说明发行人报告期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相关诉讼涉及的发出商品等存货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说明]
一、结合上述诉讼的进展、相关判决结果及赔偿责任预计情况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说明发行人报告期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共6宗,除与德鑫制药已撤诉达成和解的案件外,发行人作为被告尚未了结的单起诉讼、仲裁标的金额3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5宗,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具体参见本问题(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
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处于未判决状态,根据公司代理律师出具的相关案件预判意见,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不确定因素,且公司已对诉讼案件进行反诉。上述发行人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事项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后期公司将视案件进展情况是否确认预计负债。综上,公司作为被诉方的未决诉讼事项未能同时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公司不存在预计负债计提不充分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相关诉讼涉及的发出商品等存货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涉诉发出商品单位可变现净值均高于单位成本,无需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吨、万元
序号 | 涉诉案件客户 | 涉诉退货数量 | 涉诉退货发出商品金额 | 单位成本 | 单位可变现净值 |
1 | 无锡艾度科技有限公司 | 25.00 | 26.25 | 1.05 | 1.83 |
2 | 江苏艾格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18.00 | 17.60 | 0.98 | 1.83 |
3 | 格利纳(青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4.45 | 3.93 | 0.88 | 1.83 |
4 | 中山市鹤丰灯饰有限公司 | 6.00 | 6.07 | 1.01 | 1.83 |
5 | 江苏东方洁妮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 10.00 | 11.08 | 1.11 | 1.83 |
合计 | 63.45 | 64.92 | - | -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经测算,公司涉诉发出商品单位可变现净值均高于单位成本,不存在减值迹
象,无需计提相应减值准备。[中介机构核查过程]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查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诉讼、仲裁情况;
2、查阅了发行人未决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取得了发行人诉讼代理律师就相关诉讼案件出具的书面意见;取得发行人就诉讼案件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出具的说明文件;
3、测算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不良率及退货率水平,了解发行人产品是否普遍存在质量缺陷;
4、获取了主要客户的业务合同,查阅与主要客户的质量责任保证义务、退换货政策约定情况,了解主要客户的结算方式、结算时点、质保金率和质保期限等,统计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实际支出情况。
5、查阅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质量保证准备计提情况。
6、访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代理律师,了解诉讼的基本情况、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7、访谈公司财务总监,了解公司未决诉讼情况,确定是否符合或达到预计负债的条件,核查公司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并分析相关诉讼涉及的发出商品等存货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作为被告的涉诉案件中,仅洁妮尔诉发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案确认收入32.57万元。若公司作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均败诉,对发行人的财务状态影响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基于经营风险控制需要转让熔喷布生产线具有合理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不良率低,退货金额较小,不存在普遍产品质量缺陷;发行人已针对相关诉讼情况积极采取应诉措施,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不存在对发行人的声誉及品牌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客户可以要求进行退换货,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对未签署框架合同或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事项,需根据合同法承担买方合理要求的违约责任。
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主要产品中仅精密注塑模具与部分客户约定质保金和质保期限,其他主要产品未与客户约定质保金,公司主要产品均未计提质量保证准备金,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2、公司作为被诉方的未决诉讼事项未能同时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无需确认预计负债,公司不存在预计负债计提不充分情形;相关诉讼涉及的发出商品等不存在减值迹象。问题12关于信息披露
申报材料存在多处事实错误,如2010年发行人股东由2名增加为3名而增资定价依据误写为“原股东按公司注册资本同比例平价增资”、陈卫明转让中山邦塑股权的作价依据误写为“系参考发行人经审计的截至2017年6月末每股净资产”,奇德控股、邦德投资等主体误用,发行人与德宝体育2020年新增关联交易在部分章节披露不完整,精密注塑模具收入分析章节误披露其他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销售收入,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品、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其他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收入分析章节多处误复制其他产品的分析内容,报告期退出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表格串行等。
申报材料存在多处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如2017-2019年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金额在首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为454.82万元、1,366.64万元和40.86万元,而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披露为1,783.08万元、2,326.01万元、725.70
万元,差异较大。发行人2019年对前五大客户乐瑞集团、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玛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在首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中的披露金额不一致。发行人2017-2019年境内、境外销售收入在首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中的披露金额均不一致。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对申报材料全文,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说明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回复]
一、关于申报材料存在多处事实错误
(一)2010年发行人股东由2名增加为3名而增资定价依据误写为“原股东按公司注册资本同比例平价增资”
在首轮问询中已修改为“经股东协商一致,股东会审议通过平价增资”。
(二)陈卫明转让中山邦塑股权的作价依据误写为“系参考发行人经审计的截至2017年6月末每股净资产”
在首轮问询问题6“关于业务重组”中修改为“参考中山邦塑2017年3月增资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认。”
(三)奇德控股、邦德投资等主体误用
在招股说明书中已删除相关表述。
(四)发行人与德宝体育2020年新增关联交易在部分章节披露不完整
在首轮问询回复中已披露完整。
(五)精密注塑模具收入分析章节误披露其他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销售收入,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品、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其他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收入分析章节多处误复制其他产品的分析内容
在本次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3、主营业务收入产品结构及变动趋势情况”之“(2)各类产品收入变动情况”中删除误复制的内容,并修改表述。
(六)报告期退出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表格串行等
在本次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发行人销售和主要客户情况”之“(六)报告期内新增、退出客户情况”进行修改。
二、申报材料存在多处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一)申报材料存在多处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如2017-2019年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金额在首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为454.82万元、1,366.64万元和40.86万元,而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披露为1,783.08万元、2,326.01万元、725.70 万元,差异较大。
已在首轮问询回复时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9、发行人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情况”中更正。
(二)发行人2019年对前五大客户乐瑞集团、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玛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在首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中的披露金额不一致。
已在首轮问询回复时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发行人销售和主要客户情况”之“(五)报告期内向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中更正。
(三)发行人2017-2019年境内、境外销售收入在首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中的披露金额均不一致。
已在首轮问询回复时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发行人销售和主要客户情况”之“(二)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之“2、按照区域结构划分”和“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6、主营业务收入按区域结构分析”等处更正。
三、总结
保荐人在首轮问询回复时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回复中对于错误的表述或数据进行了更正披露,对于涉及在本次招股说明书中更正的问题,在《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修改说明》进行了说明。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已认真核对申报材料全文,并对错漏进行更正、统一,将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