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20‐225债券代码:112460 债券简称:16安控债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6安控债”、“本次债券”)将于2020年10月26日支付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10月23日期间的利息人民币7.50元(含税)/张。
本次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0年10月23日,凡在2020年10月2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0年10月23日卖出本次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债券简称为“16安控债”,债券代码为“112460”。
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总规模为3亿元。
4、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16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票面利率为4.3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债券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后2年(2019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票面利率至7.50%。
6、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7、起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10月24日。
8、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9、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10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担保情况:本次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BB,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2、债券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质押式回购:本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BB,没有达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
14、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15、登记、委托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2019年9月19日及2019年9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16安控债”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关于“16安控债”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及《关于“16安控债”票面利率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16安控债”的票面利率由4.30%上调为7.50%,每10张“16安控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60.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5.00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本次债权登记日:2020年10月23日。
2、除息日:2020年10月26日。
3、付息日:2020年10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10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6安控债”债券持有人。2020年10月23日卖出本次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次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次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次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