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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1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 阳光城股票代码:000671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科学园路21-1号(泰康中关村创新中心)1层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泰康人寿大厦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A座11层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A座11层一致行动人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F07、F08室通讯地址:北京市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3层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修订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2020年9月10日公告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2020年9月9日至本修订稿披露日,公司因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行权,新增了20,022,740股总股本,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120,361,855股。上海嘉闻与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协议转让股数不变,但因公司总股本增加,转让比例被动发生变化。现就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进行补充更新,根据本公告日的公司总股本,上海嘉闻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公司554,710,264股股份,比例由13.53%被动变为13.46%,其中泰康人寿受让349,693,308股股份,比例由8.53%被动变为8.49%,泰康养老受让205,016,956股股份,比例由5%被动变为4.9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 ...... 8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 8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8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 9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以及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 ...... 9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0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股权比例 ...... 1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 10

、签署主体 ...... 10

、本次交易 ...... 10

、股份转让价款 ...... 11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 11

、股份转让交割 ...... 13

、违约责任 ...... 13

三、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 14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 14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 1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6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7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1

第一节 释义

泰康人寿

泰康人寿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养老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泰康资产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保险集团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阳光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上海嘉闻上海嘉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增持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海嘉闻持有的554,710,264股阳光城股份
《股份转让协议》泰康人寿、泰康养老与上海嘉闻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合作协议书》泰康人寿、泰康养老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林腾蛟、吴洁以及上海嘉闻签署的《合作协议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泰康人寿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科学园路21-1号(泰康中关村创新中心)1层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
注册资本30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110114MA009UEL9Q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开展各类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业务,其中包括各类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开展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及共保业务;开展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等业务;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代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开展保险咨询业务;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开展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成立日期2016年11月28日
经营期限长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泰康人寿大厦4层、5层、6层
通讯电话95522

(二)泰康养老

公司名称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李艳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110000665605848U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团体人寿保险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团体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个人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仅代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2月27日)。
成立日期2007年08月10日
经营期限2007年08月10日 至 长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A座11层
通讯电话400-66-9552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泰康人寿

姓 名职 务国 籍长期 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陈东升董事长中国中国
段国圣董事中国香港中国
程康平董事中国中国
黄新平董事、常务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中国中国
刘渠董事、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兼总精算师兼首席投资官中国中国
陈宏华董事中国香港中国
靳毅董事中国中国
刘挺军监事会主席中国中国
朱彬监事中国中国
李朝晖副总裁中国中国
应惟伟董事会秘书中国中国
周立生审计责任人中国中国
薛继豪助理总裁中国中国
夏胜斌助理总裁中国中国

杜彦斌

杜彦斌助理总裁中国中国
王兵合规负责人兼首席风险官中国中国

(二)泰康养老

姓 名职 务国 籍长期 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李艳华董事长中国北京市
周国端董事中国台湾北京市
段国圣董事中国香港北京市
陈宏华董事中国香港北京市
应惟伟董事中国北京市
马亚文董事、副总裁中国四川省
靳毅董事中国北京市
刘渠监事会主席中国北京市
吴昊监事中国北京市
戴海峰副总裁兼首席员工福利执行官兼员福BBC发展中心总经理中国北京市
田军副总裁兼首席养老金执行官兼养老金发展中心总经理中国北京市
陈兵副总裁兼总精算师兼财务负责人兼首席风险官中国北京市
HU HONGYAO DEREK副总裁兼首席信息官兼IT 与互联网中心总经理美国北京市
薛振斌副总裁兼广东分公司总经理中国北京市
刘洪波助理总裁兼首席健康险执行官兼健康保险发展中心总经理中国北京市
郭玫助理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中国北京市
杨春林合规负责人兼合规法律部总经理中国北京市
文忠临时董事会秘书兼办公室/董办主任中国北京市

赵枫

赵枫临时审计责任人中国北京市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股东

泰康人寿、泰康养老的控股股东均为泰康保险集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与上海嘉闻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泰康资产并非本次交易的受让方。

但泰康资产管理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在本次交易前已持有阳光城股票,且泰康人寿、泰康养老、泰康资产的控股股东均为泰康保险集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泰康资产构成泰康人寿、泰康养老的一致行动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人寿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占比
01509.HK和美医疗200,497,12726.44%
600048保利地产868,119,4097.27%
001965招商公路393,700,7876.38%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以及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通过协议转让受让上海嘉闻持有的阳光城股份,主要基于看好上市公司未来长期发展潜力,以获得上市公司稳定的股息分红,分享长期价值投资收益。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股权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泰康人寿、泰康养老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阳光城股份情况见下表:

名称

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泰康人寿26,5000.006%349,719,8088.49%
泰康养老00205,016,9564.98%
泰康资产管理的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288,6000.007%288,6000.007%
合计315,1000.0076%555,025,36413.4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由泰康人寿、泰康养老合计受让上海嘉闻所持上市公司13.46%股份(计554,710,264股),其中泰康人寿受让8.49%股份(计349,693,308股)、泰康养老受让4.98%股份(计205,016,956股)。

2020年9月9日,泰康人寿、泰康养老与上海嘉闻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签署主体

转让方(乙方):上海嘉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甲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一)、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

2、本次交易

就本次股份转让,乙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54,710,26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46%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甲方,其中向甲方一转让349,693,30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49%)、向甲方二转让205,016,95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8%),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该等股份。上述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乙方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3、股份转让价款

3.1 本次股份转让的单价为6.09元/股(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3,378,185,507.76元(含税)(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3.2 如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总价款相应调整。

4、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共管账户的开立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南京银行(开户的具体分支行由甲方指定)开立各方的共同监管账户(“共管账户”),共管账户的开户人为甲方一,共管账户的共管方为甲方、乙方以及开户银行。因开立、维持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共管方一致同意或授权,任何一方不能对账户内资金做出任何支取行为。关于共管账户的开立、共管资金的划付以及共管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由共管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作出安排。

(2)质权人同意函

不晚于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的45个工作日,乙方应取得质权人出具的同意本

次股份转让的书面函件,且该函件应满足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审查要求。但如因所质押的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主债务已经全部清偿且标的股份已解除质押,乙方可无须取得质权人同意函。

(3)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共管账户已开立、且质权人出具质权人同意函(如标的股份质押未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股份转让价款的100%(计3,378,185,507.76元)支付至共管账户。

(4)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

于甲方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深交所申请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并力争在5个工作日内获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甲方作为股份受让方应共同办理并积极配合乙方提交相关文件。

(5)股份登记过户及股份转让价款从共管账户释放

① 于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清偿完毕对质权人的全部债务和解除标的股份质押并于标的股份质押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特别的,股份过户申请文件应于股份质押解除申请文件提交当日提交),甲方作为股份受让方应共同办理并积极配合乙方提交相关文件。作为股份登记过户以及股份转让价款后续从共管账户释放的前提条件,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应已经批准《合作协议书》第六条所述员工持股计划、包括核心管理团队在内的参与对象与标的公司已经签署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协议并支付份额认购款项。

②于本条所述标的股份质押解除且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股份转让价款的85%(计2,871,457,681.60元)应由共管账户释放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各方应就此全力配合。

③于根据《合作协议书》完成上市治理调整(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合作协议书》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条款的相关约定事项,甲方一和甲方二共同提名的人员依照《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已经当选上市公司董事)且员工持股计划已完成受让乙方所持8,000万股股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股份转让

价款的15%(计506,727,826.16元)应由共管账户释放至前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各方应就此全力配合。

④ 前述股份转让价款释放完毕后,各方应全力配合注销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如有资金(含利息)余额,该余额归甲方所有。

5、股份转让交割

于甲方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深交所申请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甲方作为股份受让方应共同办理并积极配合乙方提交相关文件。

在深交所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的合规性确认文件的前提下,且不晚于标的股份解除质押登记当日,乙方应向登记公司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申请文件并获受理,申请将标的股份登记至甲方的如下股票账户,甲方作为股份受让方应共同办理并积极配合乙方提交相关文件。

股票账户名称

股票账户名称一码通证券账户号码证券账号受让股份数(股)受让股份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团体分红-019L-FH001深1900001345240899042722349,693,3088.49%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1900012893250899226210205,016,9564.98%
合计554,710,26413.46%

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作为公司股东在上市公司享有的标的股份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甲方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即构成违约。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守约方任何直接损失或守约方基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应对守约方进行赔偿。

如果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外部监管机构(含深交所、证监会、银保监会)对本项目提出任何异议,或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法规、监管意见或内部决策程序认为拟议投资属于外部监管机构(含深交所、证监会、银保监会)禁止或限制的交易的,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和善意原则,尽最大商业努力沟通协商解决或改正方案、以便解决相关事宜,倘若各方届时未能在20个工作日(或者各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时间)内或者外部监管机构(含深交所、证监会、银保监会)监管意见要求的更短时间内提出外部监管机构(含深交所、证监会、银保监会)认可的解决或改正方案,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在此情况下,不视为甲方违约。就甲方根据前述情形解除本协议,乙方不应以不合理理由拒绝,并应退还甲方前期已经支付的全部价款。

三、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的标的股份存在被质押的情形,根据约定,转让方将在股份过户登记前办理标的股份的解质押。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转让其在本次股份转让中取得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对本次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其它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与上市公司无重大交易情况需披露。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与上市公司长期合作,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力贡献自己的力量,以达成并实现与上市公司长期共同发展的战略愿景与长远目标。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人寿及一致行动人泰康资产管理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交易日期买入数量(股)买入价格区间(元/股)卖出数量(股)卖出价格区间(元/股)
2020年3月//400.007.04-7.43
2020年4月100.006.9710,800.006.96
2020年5月210,300.006.75-7.156,895,382.006.53-6.92
2020年6月9,400.006.40-6.89//
2020年8月700.007.06-7.0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如有);

(四)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此页无正文,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 签署日期:

(此页无正文,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华 签署日期:

(此页无正文,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致行动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签署日期: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
股票简称阳光城股票代码00067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泰康人寿:北京市昌平区 泰康养老:北京市西城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315,100股 持股比例: 0.0076% 本次权益变动前,泰康人寿持有26,500股,持股比例0.0006% 一致行动人泰康资产管理的保险资管产品持有288,600股,持股比例0.00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 555,025,364股 变动比例: 13.46% 本次权益变动后,泰康人寿持有349,719,808股,持股比例8.49%; 泰康养老持有205,016,956股,持股比例4.98%; 一致行动人泰康资产管理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持有288,600股,持股比例0.007%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阳光城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 签署日期:

(此页无正文,为《阳光城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华 签署日期:

(此页无正文,为《阳光城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签署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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