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 84 号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
1.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77,551.14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14,180.59万元。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名单相同,且第三大客户陕西德利化工有限公司和第五大客户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应收账款金额未发生变化。
(1)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应收账款客户对应的销售收入、账龄、截至回函日回款情况,客户是否为关联方。
(4)请补充说明公司第三大客户和第五大客户未回款的原因,并结合期后回款情况,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 报告期内,公司将15,984.87万元存货重分类为合同资产,将2,516.22万元合同资产转至应收账款,均为建造合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59.71万元。
(1)请补充说明公司将存货重分类为合同资产以及将合同资产转至应收账款的原因及准则依据,相关建造合同对应的客户、金额等明细情况。
(2)请补充说明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测试过程,本期计提是否充分。
3.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5,316.60万元、-10,015.68万元和-2,378.96万元,同比分别下滑62.59%、2,266.92%和115.30%。请结合市场环境、产品结构、销售数量、单价变动、公司自身情况,说明营业收入、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下滑的原因。
4.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商业承兑票据为4,329.48万元,本期收回或转回坏账准备429.22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227.87万元。
(1)请补充说明商业承兑票据的开票人、开票时间、承兑日、截至回函日回款情况等。
(2)请补充说明本期收回或转回商业承兑票据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承兑人的支付能力说明收回相关款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是否存在无真实商业背景的应收票据。
5. 报告期内,公司未对收购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求是嘉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三达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科聪自动化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请结合上述公司的经营业绩,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假设及其合理性、关键参数(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的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利润率、折现率、预测期等)及其确定依据等说明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6. 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披露《关于转让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称,全资子公司陕西
安控科技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安控石油”)51%的股权转让给陕西安控石油股东吴作胜,交易价格为1,683万元,拟分期于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此外,陕西安控石油及其相关担保方吴作胜、配偶丁连英、陕西德利化工有限公司(丁连英担任法定代表人)承诺将于2021年2月28日前分期偿还公司向陕西安控石油提供的财务资助1,910万元,按年利率7%计息。2020年半年报显示,陕西安控石油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请补充说明截至目前陕西安控石油及其相关担保方对公司股权转让款和财务资助的偿还情况,陕西安控石油未完成过户的原因,双方是否拟继续推进上述交易,是否存在违约责任。
7. 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对2018年年报和2019年年报会计差错更正,原因是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从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茂通”)取得融资保理借款3,200万元,作为与杭州高程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高程”)合作开发东阿科扎油田项目的合作意向金,但公司未对该笔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嘉茂通于2019年10月15日起诉公司偿还金融借款2,050万元。
(1)请补充说明公司向嘉茂通开展融资保理业务和借款的具体情况,截至目前诉讼进展。
(2)请补充说明公司与杭州高程合作开发油田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计划投资金额、实际投资金额、项目进展、是否继续推进、相关会计处理等。
8. 2020年9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称,宜宾市叙州区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和俞凌签订协议,拟向公司和俞凌各提供资金1.5亿元,资金占用费按年化6%计算,公司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市注册主体及结算中心迁址工作。同时,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称,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与公司签订协议,双方将结成长期合作伙伴,开展长期业务合作。请补充说明截至回函日对方资金支付、公司迁址、双方合作进展,公司迁址应履行的政府审批流程及是否存在障碍等情况。
9. 公司2019年年报被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请逐项说明截至目前公司为消除无法表示意见事项及其影响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并结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3.1条的规定,提示相关风险。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10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