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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1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赋予的职责,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阅与核查,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与探讨,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公司拟聘任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公司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补充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当时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提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的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大未名(合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本次与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符合子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

格确定,公平合理,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北大未名(合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提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字): 饶永 倪健 涂勇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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