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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1

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赋予的职责,出席了2020年10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核查了相关内容,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变更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规范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工作的需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变更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一年,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此次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黎元先生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具备履职所需的任职资格及专业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条件。本次董事的增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选举黎元先生为公司董事,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签订<药品技术转让合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北大未名(合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无偿划转重组抗CD52

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和重组抗CD3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的产权,有利于公司实现资源的集中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交易。

四、《关于签订<设备转让合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山东未名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营口营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46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自有设备及技术,有利于山东未名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尽快恢复生产,提高盈利能力。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交易。

五、《关于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补充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当时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

同意公司与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六、《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的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北大未名(合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本次与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符合子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

同意北大未名(合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安徽未名生物经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独立董事(签字): 饶永 倪健 涂勇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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