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致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续聘致同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2、公司续聘致同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少华、梁广才、傅曦林
二○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