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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0

公告编号:2020-072证券代码:832862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会议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工作细则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会议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工作细则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统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监管机构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监管机构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0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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