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87号”文核准,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久光电”、“发行人”、“公司”)7,026.6667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2020年9月30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中小板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Jiangsu Rijiu Optoelectronics Jointstock Co., Ltd. |
注册资本 | 21,08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陈超 |
成立日期 | 2010年1月12日,于2015年1月15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锦周公路东侧、园区大道南侧 |
联系地址 | 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锦周公路东侧、园区大道南侧 |
邮政编码 | 215325 |
电话 | 0512-83639999 |
传真号码 | 0512-83639328 |
互联网网址 | www.rnafilms.cn |
电子信箱 | info@rnafilms.cn |
信息披露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信息披露负责人 | 徐一佳 |
序号 | 发起人名称 | 持股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陈超 | 43,694,444 | 30.56% |
2 | 应晓 | 42,370,370 | 29.63% |
3 | 陈晓俐 | 25,157,407 | 17.59% |
4 | 吕敬波 | 10,592,593 | 7.41% |
5 | 应奔 | 10,592,593 | 7.41% |
6 | 金哲浩 | 10,592,593 | 7.41% |
合计 | 143,000,000 | 100.00% |
日久光电是国内柔性光学导电材料行业的领先公司之一,主要从事柔性光学导电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定制化开展相关功能性薄膜的研发和加工服务。公司目前的主要产品为ITO导电膜,该产品为具有优异导电性能及光学性能的薄膜材料,是目前制备触摸屏等器件最常应用的高透光学导电膜材料。产品可应用于各类触控方式的人机交互终端场景,包括消费电子、商用显示、工业控制、办公、教育等场景。公司通过精密涂布、精密贴合、磁控溅射等核心技术生产柔性光学导电材料及部分定制化产品,并销售给下游的触控模组厂商,通过知名触控模组厂商客户实现对知名终端客户的覆盖。目前公司下游客户已覆盖合力泰、台冠科技、蓝思科技、南京华睿川、业际电子、信利光电、帝晶光电、骏达光电、贵州达沃斯、联创电子等触控模组厂商,终端客户包括华为、小米、传音、OPPO、联想、魅族、中兴、TCL等知名消费电子品牌及若干国外知名客户。
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建有江苏省科技厅批复的江苏省光学导电薄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司不断进行研发创新,致力于为各领域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柔性光学导电材料产品。
(四)财务概况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100,206.07 | 71,818.72 | 57,927.15 |
总负债 | 38,749.74 | 18,852.31 | 20,614.08 |
所有者权益 | 61,456.34 | 52,966.42 | 37,313.07 |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61,456.34 | 52,966.42 | 37,313.07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营业收入 | 55,125.20 | 46,558.25 | 32,472.69 |
营业利润 | 9,841.06 | 8,820.77 | 4,624.80 |
利润总额 | 10,160.71 | 8,917.68 | 4,722.89 |
净利润 | 8,489.92 | 7,723.35 | 4,061.63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 8,489.92 | 7,723.35 | 4,061.63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076.91 | 8,591.21 | 2,485.33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880.16 | -17,246.92 | -4,032.23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3,856.70 | 4,968.20 | 5,920.31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26.14 | 7.25 | 0.20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5,079.59 | -3,680.27 | 4,373.61 |
财务指标 | 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度/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度/2017年12月31日 |
1、流动比率 | 1.57 | 2.05 | 1.82 |
2、速动比率 | 1.16 | 1.31 | 1.30 |
3、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9.60% | 26.21% | 35.59% |
4、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 3.02 | 3.24 | 3.15 |
5、存货周转率(次/年) | 3.45 | 2.94 | 2.75 |
6、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15,437.06 | 13,059.67 | 8,224.13 |
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8,489.92 | 7,723.35 | 4,061.63 |
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8,033.27 | 7,415.38 | 3,849.27 |
9、利息保障倍数 | 8.74 | 12.02 | 7.99 |
10、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元/股) | 0.38 | 0.41 | 0.13 |
11、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24 | -0.17 | 0.23 |
12、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2.92 | 2.51 | 1.96 |
13、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 | 0.08% | 0.06% | 0.09% |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应收账款周转率(次)=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存货周转率(次)=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计提的折旧+计提的摊销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期末净资产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报告期 | 报告期利润 | 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 | 每股收益(元) | |
基本 每股收益 | 稀释 每股收益 | |||
2019年度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4.84% | 0.40 | 0.4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4.04% | 0.38 | 0.38 | |
2018年度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7.57% | 0.39 | 0.3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6.87% | 0.37 | 0.37 | |
2017年度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2.85% | 0.22 | 0.2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2.18% | 0.21 | 0.21 |
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公司2020年1-6月已经审阅但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变动 |
资产总计 | 99,271.72 | 100,206.07 | -0.93% |
负债总计 | 33,861.65 | 38,749.74 | -12.61%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5,410.07 | 61,456.34 | 6.4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65,410.07 | 61,456.34 | 6.43% |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同比变动 |
营业收入 | 23,630.51 | 22,652.42 | 4.32% |
营业利润 | 4,656.07 | 3,935.69 | 18.30% |
利润总额 | 4,671.78 | 3,987.05 | 17.17% |
净利润 | 3,953.73 | 3,347.53 | 18.1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953.73 | 3,347.53 | 18.1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824.63 | 3,208.75 | 19.19% |
久的建成投产,公司已开始自涂PET高温保护膜,逐步替代外协加工及直接采购的PET高温保护膜,产品成本进一步降低,相应的净利润有所提高。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同比变动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135.43 | 130.22 | 3075.73%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416.15 | -10,679.43 | -49.28%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20.81 | 10,244.55 | -108.99% |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 -0.43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115.71 | 122.41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12.03 | 9.51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23.89 | 27.55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0.28 | 1.36 |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21.81 | 22.05 |
合 计 | 129.10 | 138.78 |
序号 | 项目 | 基本情况 |
1 |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2 | 每股面值 | 1.00元 |
3 | 发行股数 | 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26.6667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
4 | 发行价格 | 6.57元/股 |
5 | 发行后每股收益 | 0.2858元/股(按经审计的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6 | 发行市盈率 | 22.99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经审计的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7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2.9154元/股(按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8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3.6586元/股(按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9 | 发行市净率 | 2.2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计算) |
1.80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 ||
10 | 发行方式 | 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
11 | 发行对象 |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股票账户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相关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
12 | 承销方式 | 余额包销 |
13 | 募集资金总额 | 46,165.20万元 |
14 | 募集资金净额 | 41,373.99万元 |
15 | 发行费用概算 | 总计为4,791.21万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3,160.38万元 (2)审计费用779.25万元 (3)律师费用306.60万元 (4)信息披露费用481.13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材料制作费等其他费用63.85万元 (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费用。此处数值保留2位小数,如总数与各明细之和存在差异,为计算中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26.66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超、陈晓俐承诺
“1、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否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4、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7、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8、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上述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收归公司所有。”
2、本公司股东兴日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公司股东邬卫国、创盈天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4、本公司股东深圳卓文、海宁海睿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作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吕敬波、赵蕊、徐一佳、张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6、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周峰、任国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7、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除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287号”文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2、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281,066,667.00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7,026.6667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
4、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任何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2、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3、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5、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6、本保荐机构保证: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7、本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本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9、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10、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 工作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通过《保荐及承销协议》约定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事项 | 工作安排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
7、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保荐人工作人员或保荐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上述会议的召开议程或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发行人应全力支持、配合保荐人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荐人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及时、全面提供保荐人开展保荐工作、发表独立意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确保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尽力协助保荐人进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应督促所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协助保荐人做好保荐工作;保荐人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
(四)其他安排 | 无 |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 | 翟程、王建文 |
联系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电话 | 010-60838888 |
传真号码 | 010-60833083 |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作为日久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日久光电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日久光电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同意担任日久光电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