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20年10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公司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亿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