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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9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利科技”或“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主营业务需要从海外进口原材料及设备,随着公司外汇支出的不断增长,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1、涉及业务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币种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如美元、日元等。本次实施的外汇套期保值,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2、业务规模及投入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3、业务期限及授权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本次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使用,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同意董事长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的一切事项。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外汇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2、履约风险: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履约风险低。

3、其它风险: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外汇套期保值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如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四、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信息保密措施、内部风险控制程序及档案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2、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最大限度的避免汇兑损失;

3、为避免内部控制风险,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并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度的执行;

4、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审计部每月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上述额度在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使用。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同意董事长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的一切事项。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具有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亿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公司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亿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决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出具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减少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具有必要性;

2、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针对套期保值业务内部管理的制度较为完备,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本次事宜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注意:在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要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和风险责任教育,落实风险控制具体措施以及责任追究制度;杜绝以盈利为目标的投机行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5、保荐机构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的局限性以及由于交易违约导致实质发生的现金流与已操作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的风险,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此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孝坤吕 佳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0年 10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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