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及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提高公司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减少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国内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开展合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亿元的票据池业务。
二、关于注销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决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同意公司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期权。
独立董事:陈劲、何圣东、辛金国
2020 年 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