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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0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0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

引和留住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0月16日,授予价格为25.00元/股,向55名激励对象授予7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2、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45,000.00万元(包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切实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45,000.00万元(包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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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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