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因与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天府银行”)借款合同纠纷,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查询到公司已被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
(2020)川14执24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219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林空,行长。
被执行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A区4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庆文。
被执行人:张庆文、戴芙蓉。
2018年9月17日,天府银行与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向天府银行借款11,15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对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裁决情况
1、因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利息产生违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一审判决公司归还天府银行借款本金
99,993,365.26元及利息1,872,604.17元,并向天府银行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3,591.68元、违约金1,115万元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张庆文、戴芙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天府银行于2019年12月31日向公司出具《债务豁免说明》,考虑到公司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的部分债务进行豁免,豁免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28,597,825.62元,豁免完成后,公司应付天府银行债务为92,993,365.26元,该项债务已在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计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的会计科目。
3、2020年8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公司履行其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指定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法院。因申请执行人天府银行在2019年12月对公司部分债务进行了豁免,实际欠款金额发生变化,已不同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额,应当变更执行标的。如若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履行支付义务,不符合实际情况,将会给公司利益带来损失,且交由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便利。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拟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三、新增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0年1月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自该公告披露至本次公告前,公司新增诉讼、仲裁案件中,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序号 | 被告 | 原告 | 案由 | 标的金额(元) | 诉讼(仲裁)机构 | 案件进展 |
1 | 邦讯技术 | 武汉鑫博雅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票据纠纷 | 2,707,022.5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一审 |
2 | 邦讯技术 | 任丘市恒威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381,749.4 | 兰州仲裁委员会 | 一审 |
3 | 邦讯技术 | 常州市春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23,874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一审 |
4 | 邦讯技术 | 安徽中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672,721.17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一审 |
5 | 邦讯技术 | 湛江市进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409,630.98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一审 |
四、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部分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