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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讯技术: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9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因与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天府银行”)借款合同纠纷,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查询到公司已被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

(2020)川14执24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219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林空,行长。

被执行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A区4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庆文。

被执行人:张庆文、戴芙蓉。

2018年9月17日,天府银行与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向天府银行借款11,15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对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裁决情况

1、因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利息产生违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一审判决公司归还天府银行借款本金

99,993,365.26元及利息1,872,604.17元,并向天府银行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3,591.68元、违约金1,115万元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张庆文、戴芙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天府银行于2019年12月31日向公司出具《债务豁免说明》,考虑到公司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的部分债务进行豁免,豁免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28,597,825.62元,豁免完成后,公司应付天府银行债务为92,993,365.26元,该项债务已在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计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的会计科目。

3、2020年8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公司履行其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指定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法院。因申请执行人天府银行在2019年12月对公司部分债务进行了豁免,实际欠款金额发生变化,已不同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额,应当变更执行标的。如若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履行支付义务,不符合实际情况,将会给公司利益带来损失,且交由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便利。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拟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三、新增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0年1月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自该公告披露至本次公告前,公司新增诉讼、仲裁案件中,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序号被告原告案由标的金额(元)诉讼(仲裁)机构案件进展
1邦讯技术武汉鑫博雅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2,707,022.5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
2邦讯技术任丘市恒威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381,749.4兰州仲裁委员会一审
3邦讯技术常州市春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23,87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
4邦讯技术安徽中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672,721.17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一审
5邦讯技术湛江市进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409,630.98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一审

四、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部分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10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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