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83 证券简称:龙利得 公告编号:2020-005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10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议案》、《关于修改<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59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650.00万股。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475号”《验资报告》,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5,95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34,600.00万元,公司股本由人民币25,950.00万股变更为人民币34,600.00万股。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9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拟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以最终工商审批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需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现拟将《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2 | 第一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3 | 第三条公司于【 】经【 】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650.00万股,并于2020年9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4 |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600.00万元。 |
5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4,60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4,600.00万股。 |
6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7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8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予以公告;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予以公告;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9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
10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以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
11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12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票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章程相关规定。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 |
13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前款所称的及交易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款第(三)或(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有限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本章程所称的交易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述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14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视为出席。 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5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16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在上述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17 |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18 |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19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20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六)发行公司债券……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六)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
21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22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交易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说明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
23 | 第八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的表决制度。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 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24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25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委托他人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26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八)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27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三年内仍然有效。…… |
28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联络、文件资料的准备、记录、档案管理、决议公告等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联络、文件资料的准备、记录、档案管理、决议公告等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并登记印章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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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5%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 ……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交易额。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超过上述金额的,由公司总经理在董事长的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含5%)时,需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交易额。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超过上述金额的,由公司总经理在董事长的授权范围内决定。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如下:本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
31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2日前。在事情紧急且参会董事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以电话方式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2日前。在事情紧急且参会董事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以电话方式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32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
33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成员人数为偶数时,若出现表决相等情形,董事会可根据审议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修改提交下次会议审议,或提议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34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参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35 |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八)拟定本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由本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决策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决策。本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理决策。 |
36 |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大会的意见。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37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38 |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39 |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提前2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记名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40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其中,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十三)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其中,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十三)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十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十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十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41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不少于三名的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六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一百七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一百七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一百七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 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
42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43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等进行,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通知。 |
44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等进行,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通知。 |
45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46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47 |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司章程为准。本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48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生效。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 |
1、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475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