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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翔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9

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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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信达首创工字[2020]第003号

致: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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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 7

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 1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8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5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48

八、发行人的业务 ...... 6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8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2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31

十三、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 13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3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3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4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准 ...... 14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5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5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59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65

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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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的全称或含义为: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 指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翔有限 指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雄昱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科翔资本 指

深圳市科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科翔线路板有限公司”大唐汇金 指 大唐汇金(苏州)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神之华 指 珠海市神之华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沨行愿景 指 杭州沨行愿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勤道汇盛 指 萍乡市勤道汇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勤道聚鑫 指 深圳市勤道聚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勤道成长 指 深圳市勤道成长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立涌 指 平潭立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翔富发 指 珠海横琴科翔富发电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翔富昌 指 珠海横琴科翔富昌电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翔富鸿 指 珠海横琴科翔富鸿电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泰嘉杬 指 共青城银泰嘉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智恩电子 指 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大亚湾科翔 指 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华宇华源 指 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江西科翔 指 江西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香港科翔 指

MILLION SOURCES ELECTRONIC LIMITED(科翔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注册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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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UNG YU 指

HSIUNG YU ELECTRONIC CO., LTD.(雄昱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地为萨摩亚独立国FUXIANG 指

FUXIA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 LIMITED(富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CLEVER 指 CLEVER MERCY INT'L CORP.,注册地为巴拿马共和国MILLION 指

MILLION SOURCES LIMITED(科翔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SINO 指

SINO UNIVERSAL DIGITAL TECH LIMITED(华宇数码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MILLION GROUP 指

MILLION GROUP HOLDINGS LIMITED(科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草案)》 指

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招股说明书》 指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 指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会字(2020)第5768号”《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会字(2020)第5770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指

本文,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编报规则第12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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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控股子公司 指 智恩电子、大亚湾科翔、华宇华源、江西科翔申港 指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众华 指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信达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元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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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信达简介

信达于1993年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现持有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455766969W),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律师约150名,有资格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本《律师工作报告》项下之法律意见。信达业务范围主要为证券金融法律业务、房地产法律业务、诉讼法律业务等。信达已为逾百家国内外公司首次发行与上市、配股与增发、资产置换、控股权转让等提供过法律服务,目前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次签字律师肖剑律师、张婷婷律师、沈琦雨律师、李小康律师均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不存在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情形。

1、肖剑律师,信达高级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2005年

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04年起就职于信达,一直从事证券及公司类法律业务。肖剑律师曾经办宇顺电子(002289)、英飞拓(002528)、柏堡龙(002776)、奥拓电子(002587)、日海智能(002313)、博敏电子(603936)、长方集团(3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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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得控制(002184)、金证股份(600446)等多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或再融资项目,并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传真:0755-88265537电邮:xiaojian@shujin.cn

2、张婷婷律师,信达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2015年取得

律师执业资格,2013年起就职于信达,一直从事证券及公司类法律业务。张婷婷律师曾参与柏堡龙(002776)、长方集团(300301)、海得控制(002184)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或再融资项目。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传真:0755-88265537电邮:zhangtingting@shujin.cn

3、沈琦雨律师,南开大学法学院毕业,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11

年起就职于信达,一直从事证券及公司类法律业务。曾参与博敏电子(603936)、长方集团(300301)、日海智能(002313)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或再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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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传真:0755-88265537电邮:shenqiyu@shujin.cn

4、李小康律师,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资

格,2017年起就职于信达,一直从事证券及公司类法律业务。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传真:0755-88265537电邮:lixiaokang@shujin.cn

二、信达律师的工作过程

为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信达指派律师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核查验证计划

在接受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委托后,信达在初步听取发行人有关人员就发行人的设立、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介绍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向发行人发出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详细的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尽职调查的进展情况向发行人发出尽职调查补充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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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信达采取了书面审查、面谈、实地调查、查询、函证、计算、复核等多种方法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能全面、充分地掌握并了解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审查

信达律师多次到现场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该等文件和资料构成信达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基础资料。信达律师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或其副本或复印件等书面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形成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审慎核查,起草《律师工作报告》。

2、实地走访和访谈

信达律师多次前往发行人的场所,查验了有关资产状况;走访了发行人管理层、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并听取了前述人士的口头陈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问题与发行人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就信达律师认为重要且不可或缺的问题向发行人及有关人士发出书面询问或制作备忘录。在进行实地走访和访谈过程中,信达已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工作底稿;而有关人士提供的书面答复、说明,已经获得相关的确认或认可,经核查和验证后为信达信赖,构成信达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3、查档、查询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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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律师查询了发行人的工商、税务、海关、劳动、社保、公积金等政府主管机关网站,并取得有关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海关、劳动、社保等)出具的证明文件。这些材料、证明文件,经相关机构盖章确认,或经信达律师核查和验证,均构成信达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上述调查笔录及查档、查询和询问所获得的相关材料,均由信达律师整理并归档后列入工作底稿。

(三)指导与规范

对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问题,以及发行人在日常经营、内部控制等方面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信达律师通过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等方式,及时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探讨合法的解决方案,指导和要求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会议讨论、研究、分析和判断

1、对工作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问题,信达通过召开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等

方式,及时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探讨合法的解决方案。

2、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问题,信达多次启动内部业务讨论会议的

程序,对这些重大问题的法律事实、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并据此得出结论意见。

(五)文件制作、审阅及信达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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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工作基础,信达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招股说明书》涉及法律部分的描述进行了总括性审阅。

信达质控与内核部门及内核小组对工作底稿的整理情况、项目问题及其解决情况、《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复核与讨论。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信达律师承办此项工作前后历时约12个月,有效工作时间累计达1,600个小时以上。

三、信达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是依据《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编报规则第12号》的规定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信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

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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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信达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

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

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信达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

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据此,信达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与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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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1、2019年10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逐项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相关主体对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回报措施作出承诺的议案》《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交易情况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9年10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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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方式通过了前述议案。

2、2020年6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逐项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根据上述会议决议内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具体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

于25%,且不超过4,310万股。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A

股)证券账户上开通创业板股票交易权限的符合资格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必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5)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6)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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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8)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内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范围与程序

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视市场条件变化、政策调整或监管部门的意见等具体情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询价区间、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和发行对象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

2、如发行政策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根据新的发行政策、监管要求、市场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具体安排等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

3、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和实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修改、

执行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协议、合同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文件;批准、制作、签署、修改、回复、报送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有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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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部门、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4、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设立事宜;

5、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备案、验资等相关手续;

6、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

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7、本授权有效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24个月。

经查验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出席会议的人数及人员资格、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该等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科翔有限以其截至2018年11月30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在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毕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发行人前身科翔有限成立于2001年11月2日,根据《创业板管理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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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据此,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及《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且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等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信达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核查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1、经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普通

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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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

认,基于信达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1)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5、经查验,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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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情况如下:

(1)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

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八、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查询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公示信息并

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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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发行人生产经

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的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1、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一)发

行人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为12,923.7694万元,经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4,31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本次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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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的净利润(合并报表

范围内,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5,133.03万元、7,361.14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2.1.2条的规定。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但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发行人系由科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其设立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19日,众华出具“众会字(2019)第1878号”《审计报告》,

确认截至2018年11月30日,科翔有限的账面净资产为362,678,139.42元。

2、2019年4月1日,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沪众评报字(2019)

第0397号”《广东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制所涉及的广东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11月30日,科翔有限的净资产价值为47,577.55万元。

3、2019年4月3日,科翔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以科翔有限截至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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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由科翔有限全体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科翔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2019年4月3日,科翔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广东科翔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以科翔有限截至2018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62,678,139.42元为基数,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即注册资本129,237,694元,余额233,440,445.42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

5、2019年4月3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并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免于会

议召开15日前通知,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议案》《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议案》《关于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等整体变更相关议案。

6、2019年4月3日,众华出具“众会字(2019)第1889号”《验资报告》

验证,截至2018年11月30日,发行人(筹)各股东以经审计的科翔有限净资产按1:0.3563的比例折股,股本总额为129,237,694元,未折股部分净资产233,440,445.42元计入资本公积。

7、2019年4月16日,发行人办理完毕整体变更设立的工商登记,并取得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73218700X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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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2020年3月18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改过程中所有者权益结构调整涉税问题的回复》,科翔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将净资产超过股本的部分233,440,445.42元(包括未分配利润20,976,139.42元及股东投入形成212,464,306元)列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如尚未进行实质性的分配或转增股本处理,可暂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发起人暂不涉及所得税纳税义务。经查验,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改制重组合同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一)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部分所述,发行人由科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科翔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了《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该协议就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及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约定,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评估和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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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一)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部分所述,发行人设立过程中进行了评估和验资,并分别由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众华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评估、验资等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一)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部分所述,发行人于2019年4月3日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整体变更相关议案,并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免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业务独立

1、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高密度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独立的业务体系,发行人可以自主对外签署合同、自主承揽业务,无须依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业务活动。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3-3-2-26

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及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资产独立完整

1、发行人系由科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科翔有

限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该等出资已经众华出具的“众会字(2019)第1889号”《验资报告》验证。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租赁合同等资料并经查验,如《律师

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发行人拥有其业务经营所必需的土地、房屋、专利、商标及其它经营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运营系统。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

的产权关系清晰、明确,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验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重大业务合同和资质许可文件,发行人拥有经营业务所需的资产、经营机构、人员及资格,采购、生产、销售等经营行为不受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干预;发行人最

3-3-2-27

近三年不存在通过股东单位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的情形,最近三年的主要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均由发行人以自身名义签订并实际履行;发行人不存在需依靠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才能经营获利的情况。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四)人员独立

1、经查验发行人的员工名册、访谈相关人员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发行人处工作并领取报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亦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经抽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工资发放记录,发行人独立为员工支付工资,

不存在由其他关联方代管、代发工资的情形。

3、经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发行人现任董事与高级管

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其他任何企业、个人干扰或影响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机构独立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3-3-2-28

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并已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独立于股东单位,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设置有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与会计核算,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在银行独立开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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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共有16名发起人,其中境内自然人4名(郑晓蓉、谭东、张新华、陈焕先),境内法人1名(科翔资本),境内合伙企业11名(银泰嘉杬、科翔富发、科翔富昌、科翔富鸿、平潭立涌、大唐汇金、神之华、勤道成长、沨行愿景、勤道汇盛、勤道聚鑫)。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郑晓蓉

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1621197210******,同时持有号码为R876***(4)的香港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

2、谭东

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623196906******,同时持有号码为R876***(7)的香港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长城大厦。

3、科翔资本

经查验科翔资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科翔资本系于2015年6月2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42874787J,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6楼,法定代表人为郑萍,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经营期限为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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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科翔资本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郑晓蓉 1,020 512 谭 东 980 49

合 计 2,000 100经查验科翔资本的工商档案资料、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并经科翔资本确认,科翔资本系郑晓蓉和谭东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仅投资发行人并持有发行人股份,未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委托基金管理人对其资产进行管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4、张新华

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110108196111******,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5、陈焕先

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524197004******,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四路。

6、银泰嘉杬

经查验银泰嘉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银泰嘉杬系于2017年3月31

3-3-2-31

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405MA35U5YP5N,住所为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创新园内,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银泰华盈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2017年3月31日至2037年3月30日,已于2018年4月27日备案为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编码:SCR207)。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银泰嘉杬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银泰华盈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442 4.76

共青城赛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3,390 36.52

共青城傲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3,068 33.05

共青城杭赛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2,382 25.66合 计 9,282 100

7、科翔富发

经查验科翔富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科翔富发系于2017年11月27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MA512EUH6A,住所为珠海市横琴新区三塘村61号6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程剑,经营范围为“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进行电子产品投资、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2017年11月27日至2027年11月27日。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科翔富发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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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1 程 剑 普通合伙人 副总经理 60.0600 10.012 郑海涛 有限合伙人 董事、董事会秘书 67.5675 11.263 张富治 有限合伙人

双层板事业部常务副

总经理

27.0270 4.50

4 王金平 有限合伙人 特殊板事业部总经理 27.0270 4.505 王延立 有限合伙人

监事会主席、多层板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

24.0240 4.00

高军生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18.0180 3.00

7 唐 群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经理 18.0180 3.008 谭 东 有限合伙人 董事 15.9165 2.659 刘 栋 有限合伙人 董事、证券事务代表 15.0150 2.50

李伟雄 有限合伙人

双层板事业部生产部

副总经理

15.0150 2.50

11 黄珍萍 有限合伙人 财务中心经理 15.0150 2.5012 白兆元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副总经理 15.0150 2.5013 胡小辉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副总经理 15.0150 2.5014 沙卓生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经理 15.0150 2.50

周 刚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总经理

15.0150 2.50

王 珍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总监

15.0150 2.50

17 周 纲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副总经理 15.0150 2.5018 张美玲 有限合伙人

多层板事业部品质部

经理

12.0120 2.00

刘 浩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总监

12.0120 2.00

20 高团芬 有限合伙人

特殊板事业部工艺总

12.0120 2.00

聂昌云 有限合伙人

双层板事业部品质部

总监

9.0090 1.50

22 晏志飞 有限合伙人 财务中心经理 9.0090 1.5023 程亦容 有限合伙人 财务中心主管 9.0090 1.5024 王军海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员 9.0090 1.50

丁新华 有限合伙人

特殊板事业部品质总

9.0090 1.50

26 柳 超 有限合伙人

HDI板事业部工艺部

总监

9.0090 1.50

3-3-2-33

27 王文通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总监 9.0090 1.50

何美德 有限合伙人

特殊板事业部生产部

总监

6.0060 1.00

29 曾 攀 有限合伙人

HDI板事业部工程部

副经理

6.0060 1.00

30 师志鹏 有限合伙人

HDI板事业部品质部

副经理

6.0060 1.00

谭达云 有限合伙人

HDI板事业部维修部

经理

6.0060 1.00

32 陈忠祥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中心副经理 6.0060 1.0033 尹国庆 有限合伙人

HDI板事业部品质部

总监

6.0060 1.00

34 宋 丹 有限合伙人

HDI板事业部生产部

经理

6.0060 1.00

35 彭晓华 有限合伙人

HDI板事业部生产部

经理

6.0060 1.00

36 张丽嫒 有限合伙人 财务中心主管 6.0060 1.0037 王立文 有限合伙人

特殊板事业部生产部

经理

6.0060 1.00

38 廖军华 有限合伙人

特殊板事业部工程部

副经理

6.0060 1.00

39 谭 高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中心经理 6.0060 1.0040 杨银花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内勤经理 6.0060 1.00

张 臣 有限合伙人

HDI板事业部生产部

经理

6.0060 1.00

42 彭姣丽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内勤副经理 4.5045 0.7543 饶建武 有限合伙人 行政中心总监 4.5045 0.75

吴铁强 有限合伙人

特殊板事业部维修部

副经理

4.5045 0.75

45 尹国辉 有限合伙人

特殊板事业部品质部

副经理

4.5045 0.75

曾祥福 有限合伙人 研发中心副经理

3.0030 0.50

47 李金凤 有限合伙人

特殊板事业部品质部高级经理

3.0030 0.50

合 计 600 100经查验科翔富发的工商档案资料、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科翔富发合伙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其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并经科翔富发确认,科翔富发系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的持股平台,仅投资发行人并持有发

3-3-2-34

行人股份,未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委托基金管理人对其资产进行管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8、科翔富昌

经查验科翔富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科翔富昌系于2017年11月27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MA512ERLX9,住所为珠海市横琴新区三塘村61号第3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秦远国,经营范围为“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进行电子产品投资、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2017年11月27日至2027年11月27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科翔富昌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1 秦远国 普通合伙人 副总经理 66.0660 13.212 叶 洁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中心总经理 48.0480 9.613 刘 涛 有限合伙人 财务总监 45.0450 9.014 高军生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18.0180 3.605 屈天文 有限合伙人市场中心副总经理

15.0150 3.00

6 王建海 有限合伙人采购中心总监

15.0150 3.00

7 贺仁虎 有限合伙人

监事、多层板事业部

工程部总监

12.0120 2.40

8 谭 东 有限合伙人 董事 10.5110 2.10

3-3-2-35

9 罗国勋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总监 9.0090 1.8010 张锦华 有限合伙人市场中心副总经理

9.0090 1.80

11 邓榕秀 有限合伙人市场中心内勤总监

9.0090 1.80

12 谢美岗 有限合伙人

多层板事业部计划部

总监

9.0090 1.80

13 凌远国 有限合伙人 财务中心经理 9.0090 1.8014 刘姝娟 有限合伙人财务中心主管

9.0090 1.80

15 陈震寰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总监 9.0090 1.8016 何 宜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总监 9.0090 1.8017 戴英俊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总监 9.0090 1.8018 冯 扬 有限合伙人

多层板事业部生产部

高级经理

7.5075 1.50

19 郑红炼 有限合伙人

多层板事业部品质部

总监

7.5075 1.50

20 周汉高 有限合伙人

双层板事业部生产部

经理

7.5075 1.50

21 范儒平 有限合伙人

多层板事业部生产部

总管

7.5075 1.50

22 陶 军 有限合伙人

多层板事业部生产部

经理

6.0060 1.20

23 陈 强 有限合伙人

多层板事业部生产部

副经理

6.0060 1.20

24 俞春红 有限合伙人 财务中心主管 6.0060 1.2025 杨文忠 有限合伙人

特殊板事业部物控部

经理

6.0060 1.20

26 杨文广 有限合伙人

双层板事业部生产部

经理

6.0060 1.20

27 王晓庆 有限合伙人

多层板事业部维修部

副经理

6.0060 1.20

28 甘洪亮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中心经理 6.0060 1.2029 易根生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员 6.0060 1.2030 李加权 有限合伙人

双层板事业部品质部

经理

6.0060 1.20

31 赵 莉 有限合伙人市场中心内勤副经理

6.0060 1.20

32 郭小青 有限合伙人

多层板事业部生产部

经理

6.0060 1.20

33 高燕灵 有限合伙人

双层板事业部品质部

副经理

6.0060 1.20

34 秦 勇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员 6.0060 1.2035 江 科 有限合伙人 多层板事业部工程部6.0060 1.20

3-3-2-36

副经理36 曹 锋 有限合伙人行政中心经理

6.0060 1.20

37 熊万军 有限合伙人采购中心经理

6.0060 1.20

38 冯先鲁 有限合伙人 行政中心经理 6.0060 1.2039 宋乾枫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员 6.0060 1.2040 郭 彬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员 6.0060 1.2041 吴 尚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员 6.0060 1.2042 刘 狮 有限合伙人市场中心业务经理

6.0060 1.20

43 肖 培 有限合伙人市场中心业务员

6.0060 1.20

44 王文广 有限合伙人

HDI板事业部生产部

副经理

6.0060 1.20

45 李亚非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员 6.0060 1.2046 杜方猛 有限合伙人行政中心副经理

4.5045 0.9

47 谭 辉 有限合伙人 行政中心经理 4.5045 0.948 王 冬 有限合伙人

多层板事业部品质部

副经理

3.0030 0.60

49 何德海 有限合伙人

多层板事业部品质部

副经理

3.0030 0.60

合 计 500 100经查验科翔富昌的工商档案资料、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科翔富昌合伙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其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并经科翔富昌确认,科翔富昌系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的持股平台,仅投资发行人并持有发行人股份,未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委托基金管理人对其资产进行管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9、科翔富鸿

3-3-2-37

经查验科翔富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科翔富鸿系于2017年11月27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MA512ETR1D,住所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9617(集中办公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谭东,经营范围为“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进行电子产品投资、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2017年11月27日至2027年11月27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科翔富鸿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1 谭 东 普通合伙人 董事 495 992 高军生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5 1

合 计 500 100

经查验科翔富鸿的工商档案资料、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并经科翔富鸿确认,科翔富鸿仅投资发行人并持有发行人股份,未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委托基金管理人对其资产进行管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10、平潭立涌

经查验平潭立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平潭立涌系成立于2017年6月

3-3-2-38

22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128MA2YBU8043,住所为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5层511室-1469(集群注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立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依法从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投资管理(以上均不含金融、证券、期货等需审批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2017年6月22日至2027年6月21日;平潭立涌已于2018年1月9日备案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X5836),其基金管理人为上海立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登记编号:P1007130)。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平潭立涌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别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立功股权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1,500 5

李 晋有限合伙人 28,500 95合 计 30,000 100

11、大唐汇金

经查验大唐汇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大唐汇金系成立于2016年2月18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360071777Y,住所为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沙洲湖科创园D幢60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南京大唐泰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

3-3-2-39

限制项目);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创业投资;实业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2016年2月18日至2024年3月1日;大唐汇金已于2016年7月28日备案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K7594),其基金管理人为南京大唐泰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22511)。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大唐汇金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南京大唐泰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200 12 上海任都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000 303 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实业总公司 有限合伙人 3,800 194 大唐电信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105 上海津晟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106 张家港市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107 张家港市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108 张家港市锦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59 张家港市美好置业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5

合 计 20,000 100

12、神之华

经查验神之华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神之华系成立于2017年3月15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MA4WALFG1E,住所为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1889号横琴创意谷1栋101室-66(集中办公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合伙协议记载的经营范

3-3-2-40

围: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2017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神之华已于2017年3月22日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S4811),其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08395)。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神之华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别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500 102 李 华 有限合伙人 2,900 583 侯 军 有限合伙人 1,000 204 王 健 有限合伙人 350 75 杨雁平 有限合伙人 250 5

合 计 5,000 100

13、勤道成长

经查验勤道成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勤道成长系成立于2016年12月22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DR66U5C,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204,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勤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22162),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营期限为长期;勤道成长已于2017年10月18日备案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X3412),其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勤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22162)。

3-3-2-41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勤道成长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别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1 深圳市勤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30 1.532 广州市祥和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00 30.613 梅 芬 有限合伙人 400 20.414 杨建华 有限合伙人 300 15.315 管 杰 有限合伙人 130 6.636 魏 欣 有限合伙人 100 5.107 易 青 有限合伙人 100 5.108 闫 珍 有限合伙人 100 5.109 张希林 有限合伙人 100 5.1010 王 云 有限合伙人 100 5.10

合 计 1,960 100

14、沨行愿景

经查验沨行愿景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沨行愿景系成立于2017年6月26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9MA28UD4D9E,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857号254-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杭州沨行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服务: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长期;沨行愿景已于2017年9月13日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X2356),其基金管理人为杭州沨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62789)。

3-3-2-42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沨行愿景的合伙人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别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1 杭州沨行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500 1.11

杭州萧山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 10,000 22.22

项 翔有限合伙人 5,000 11.114 周贤诚 有限合伙人 5,000 11.115 王江林 有限合伙人 5,000 11.116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 11.117 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 11.11

义乌和谐光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5,000 11.119 上海太渊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 6.6710 黄海燕 有限合伙人 1,500 3.33

合 计 45,000 100

15、勤道汇盛

经查验勤道汇盛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勤道汇盛系成立于2016年5月5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301MA35HL4TXG,住所为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大厦附3楼,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萍乡市勤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以自有资金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长期;勤道汇盛已于2016年7月21日备案为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编码:SK9203),其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勤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22162)。

3-3-2-43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勤道汇盛的合伙人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别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萍乡市勤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普通合伙人 300 4.272 萍乡市汇盛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500 35.563 广州市祥和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700 24.184 萍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14.225 罗仁章 有限合伙人 350 4.98

彭炳乾有限合伙人 330 4.697 张 昊 有限合伙人 200 2.848 卢振宇 有限合伙人 200 2.849 孙伟琦 有限合伙人 130 1.8510 邹福军 有限合伙人 120 1.7111 杜 仙 有限合伙人 100 1.42

邱丽萍有限合伙人 100 1.42合 计 7,030 100

16、勤道聚鑫

经查验勤道聚鑫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勤道聚鑫系成立于2016年6月8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DE9D52L,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204,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勤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权投资”,经营期限为长期;勤道聚鑫已于2017年1月3日备案为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编码:SN0520),其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勤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22162)。

3-3-2-44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勤道聚鑫的合伙人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别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1 深圳市勤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18 1.492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25.323 蔡 芳 有限合伙人 1,000 12.664 骆海善 有限合伙人 1,000 12.665 赵学玲 有限合伙人 800 10.136 连碧芬 有限合伙人 800 10.137 王海霞 有限合伙人 500 6.338 杨建华 有限合伙人 300 3.809 秦和弟 有限合伙人 200 2.5310 陈俊龙 有限合伙人 200 2.5311 赵泽龙 有限合伙人 200 2.5312 孙 俊 有限合伙人 182 2.3013 李采莲 有限合伙人 100 1.2714 杨宣华 有限合伙人 100 1.2715 杨赞东 有限合伙人 100 1.2716 张希林 有限合伙人 100 1.2717 植 琳 有限合伙人 100 1.2718 唐桑兰 有限合伙人 100 1.27

合 计 7,900 100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16名股东,均为发行人的发

3-3-2-45

起人,其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发起人”部分所述,发行人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1 郑晓蓉 34,169,684 26.43942 谭 东 26,460,600 20.47443 科翔资本 10,220,341 7.90824 张新华 9,072,206 7.01985 陈焕先 6,927,866 5.36066 银泰嘉杬 6,250,000 4.83617 科翔富发 6,000,000 4.64268 科翔富昌 5,000,000 3.86889 科翔富鸿 5,000,000 3.868810 平潭立涌 4,536,103 3.509911 大唐汇金 3,394,654 2.626712 神之华 3,298,984 2.552613 勤道成长 3,134,034 2.425014 沨行愿景 2,474,238 1.914515 勤道汇盛 1,649,492 1.276316 勤道聚鑫 1,649,492 1.2763

合 计 129,237,694 100上述股东中:

1、郑晓蓉与谭东为夫妻关系,合计持有科翔资本100%股权;谭东持有科翔

富鸿99%的出资份额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科翔富发2.65%的出资份额,持有科翔富昌2.10%的出资份额。

2、张新华为神之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代

3-3-2-46

表,持有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6.84%的股权并任董事长、总经理。

3、勤道成长、勤道聚鑫、勤道汇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均为王志妮;

勤道成长、勤道聚鑫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深圳市勤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勤道汇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萍乡市勤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亦为深圳市勤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科翔富发、科翔富昌的合伙人中,王建海系郑晓蓉的哥哥,刘浩系郑晓

蓉妹妹的配偶,谭辉、谭高系谭东的弟弟。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郑晓蓉直接持有发行人26.4394%的股份,谭东直接持有发行人20.4744%的股份,郑晓蓉、谭东为夫妻关系,二人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46.9138%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同时,郑晓蓉、谭东通过科翔资本间接控制发行人7.9082%的股份,谭东通过科翔富鸿间接控制发行人3.8688%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58.6908%的股份。经查验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郑晓蓉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谭东任发行人董事,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据此,郑晓蓉、谭东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及“十五、发行

3-3-2-47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最近两年内,郑晓蓉、谭东合计控制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一直在50%以上,郑晓蓉一直任发行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四)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及出资比例

经查验,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各发起人按照其在科翔有限的持股比例相应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发行人设立时,16名发起人合计全额认购了发行人100%的股份。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发行人系由科翔有限以其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原科翔有限的资产、债权及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并办理了验资手续,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发起人折价入股情况

根据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以及众华出具的“众会字(2019)第1889号”《验资报告》,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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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发行人于2019年4月16日由科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郑晓蓉 34,169,684 26.43942 谭 东 26,460,600 20.47443 科翔资本 10,220,341 7.90824 张新华 9,072,206 7.01985 陈焕先 6,927,866 5.36066 银泰嘉杬 6,250,000 4.83617 科翔富发 6,000,000 4.64268 科翔富昌 5,000,000 3.86889 科翔富鸿 5,000,000 3.868810 平潭立涌 4,536,103 3.509911 大唐汇金 3,394,654 2.626712 神之华 3,298,984 2.552613 勤道成长 3,134,034 2.425014 沨行愿景 2,474,238 1.914515 勤道汇盛 1,649,492 1.276316 勤道聚鑫 1,649,492 1.2763

合 计 129,237,694 100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法律纠纷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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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设立和历次股权变动

1、2001年11月,发行人前身设立

(1)2001年10月10日,HSIUNG YU签署了《雄昱电子(惠州)有限公

司企业章程》,投资总额840万美元;注册资本420万美元,由HSIUNG YU以设备出资340万美元、现汇出资80万美元,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足。

(2)2001年10月18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出具“惠湾经贸字[2001]34号”《关于独资经营雄昱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HSIUNG YU在惠州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区响水路独资经营雄昱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投资总额840万美元,注册资本420万美元(设备出资340万美元、现汇出资80万美元),注册资本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足。

(3)2001年10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科翔有限核发了“外经贸粤惠

外资证字[2001]01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2001年11月2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科翔有限核发了注册号

为“企独粤惠总字第004215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420万美元,实收资本为0。

(5)科翔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美元) 实缴出资(美元) 实缴比例(%) 出资方式

HSIUNG

YU

3,400,000 0 0 实物

800,000 0 0 货币合 计 4,200,000 0 0 -

3-3-2-50

(6)2002年7月5日,科翔有限作出《企业章程(更改)》,出资方式变

更为设备出资260万美元、现汇160万美元。

(7)2002年7月9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

具“惠湾经贸字[2002]19号”《关于雄昱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申请调整出资方式的批复》,同意出资方式由原“设备340万美元、现汇80万美元”调整为“设备260万美元、现汇160万美元”。

(8)2002年4月8日、2002年12月8日,惠州荣德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分

别出具“惠荣外验字[2002]0041号”、“惠荣外验字[2002]08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2年11月20日,科翔有限已收到股东投入资本2,964,889美元,其中货币出资1,054,862美元、实物出资1,910,027美元。2003年3月5日,广东粤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惠州分所出具“粤信惠验[2003]第02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3年2月17日,科翔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出资1,235,111美元,其中货币出资199,990美元、实物出资1,035,121美元,实收资本累计420万美元。

(9)2003年3月13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科翔有限核发了变更后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收资本变更为420万美元。科翔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美元) 实缴出资(美元) 实缴比例(%) 出资方式

HSIUNG

YU

2,600,000 2,945,148 70.12 实物1,600,000 1,254,852 29.88 货币合 计 4,200,000 4,200,000 100 -

3-3-2-51

2、2003年3月,第一次增资

(1)2003年2月19日,科翔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科翔有限投资总

额由840万美元增至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420万美元增至630万美元。

(2)2003年2月19日,HSIUNG YU签署了新的《雄昱电子(惠州)有限

公司企业章程》,投资总额增至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630万美元(设备出资470万美元、现汇出资160万美元),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3)2003年2月27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出具“惠湾经贸字[2003]5号”《关于雄昱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及内外销比例的批复》,同意投资总额增至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630万美元(设备出资470万美元、现汇出资160万美元)。

(4)2003年3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科翔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2003年3月13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科翔有限核发了变更后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630万美元。

(6)本次变更完成后,科翔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美元) 实缴出资(美元) 实缴比例(%) 出资方式

HSIUNG

YU

4,700,000 2,945,148 46.75 实物1,600,000 1,254,852 19.92 货币合 计 6,300,000 4,200,000 66.67 -

(7)2003年10月24日,惠州荣德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惠荣师外验字

3-3-2-52

[2003]10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3年10月8日,科翔有限累计收到股东新增投入资本210万美元,其中货币出资345,175美元、设备出资1,754,825美元,实收资本累计630万美元。

(8)2005年6月22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科翔有限核发了变更后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收资本变更为630万美元。科翔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美元) 实缴出资(美元) 实缴比例(%) 出资方式

HSIUNG

YU

4,700,000 4,699,973 74.60 实物1,600,000 1,600,027 25.40 货币合 计 6,300,000 6,300,000 100 -

3、2005年6月,第二次增资

(1)2005年6月15日,科翔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投资总额增加950

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475万美元(设备出资425万美元、现汇50万美元)。

(2)2005年6月15日,HSIUNG YU签署了新的《雄昱电子(惠州)有限

公司企业章程》,投资总额变更为2,150万美元,注册资本变更为1,105万美元。

(3)2005年6月20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出具“惠湾经贸字[2005]44号”《关于雄昱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变更经营范围的批复》,同意投资总额增加95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475万美元(设备出资425万美元、现汇5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换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3-3-2-53

(4)2005年6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科翔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总额变更为2,150万美元,注册资本变更为1,105万美元。

(5)2005年6月22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科翔有限核发了变更后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1,105万美元。

(6)本次变更完成后,科翔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美元) 实缴出资(美元) 实缴比例(%) 出资方式

HSIUNGYU

8,950,000 4,699,973 42.53 实物2,100,000 1,600,027 14.48 货币合 计 11,050,000 6,300,000 57.01 -

(7)2007年1月15日,科翔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向股东HSIUNG

YU所借外债540,157美元中的500,000美元转为HSIUNG YU投资款。

(8)2007年7月23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出具“惠湾经贸字[2007]57号”《关于雄昱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外债转为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惠湾经贸字[2005]44号文批准增加注册资本475万美元中现汇50万美元,以已登记外债转为注册资本出资。

(9)2007年12月5日,惠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方正会验字[2007]

第230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7年8月31日,科翔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475万美元,其中已登记外债转增资本50万美元、实物出资425万美元,实收资本累计1,105万美元。

3-3-2-54

(10)2007年12月13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科翔有限核发了变更

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收资本变更为1,105万美元。科翔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美元) 实缴出资(美元) 实缴比例(%) 出资方式

HSIUNG

YU

8,950,000 8,949,973 81.00 实物1,600,000 1,600,027 14.48 货币500,000 500,000 4.52 外债合 计 11,050,000 11,050,000 100 -

经查验,HSIUNG YU持有科翔有限100%股权期间,出资方面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1)科翔有限于2001年11月设立时经核准的注册资本为420万美元,经

验资机构验证,当时的股东HSIUNG YU于2002年4月至2003年2月期间缴足全部出资,其未能按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的规定于设立之日起90日内缴纳第一期出资。

(2)科翔有限于2001年11月设立时经核准的设备出资为260万美元、现

汇出资为160万美元,经验资机构验证,当时的股东HSIUNG YU实际系以设备出资2,945,148美元、现汇出资1,254,852美元;科翔有限于2003年3月第一次增资时经核准的设备出资为470万美元、现汇出资为160万美元,当时的股东HSIUNG YU实际系以设备出资4,699,973元、现汇出资1,600,027元,其货币与实物出资情况均与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及经核准的章程规定不符。

3-3-2-55

就HSIUNG YU持有科翔有限股权期间出资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已于2019年8月2日出具《出资证明》,确认HSIUNG YU已缴足其认缴的全部出资,发行人原已取得的外商投资批复和证书有效,发行人及其原股东或现股东不存在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鉴于目前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均已全部实缴,且上述历次股东出资行为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政府主管机关的审批程序,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由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了确认,信达律师认为,HSIUNG YU持有科翔有限股权期间存在的出资问题不会影响科翔有限的设立和历次股权变动的有效性,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4、2011年12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1)2011年9月8日,惠州广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广诚会审字[2011]第

1183号”《审计报告》,截至2011年8月31日,科翔有限的净资产值为45,452,970.37元。

(2)2011年9月5日,HSIUNG YU与FUXIANG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以

科翔有限截至2011年8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对价为45,452,970.37元。

(3)2011年11月8日,FUXIANG签署了新的《雄昱电子(惠州)有限公

司企业章程》,投资总额为2,15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105万美元(设备895万美元、现汇210万美元),注册资本均已缴足。

3-3-2-56

(4)2011年11月30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出具“惠湾外经贸字[2011]77号”《关于雄昱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变更股权和法定地址的批复》,同意股东HSIUNG YU将其持有的科翔有限100%股权转让给FUXIANG。

(5)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科翔有限核发了变更后的“商

外资粤惠湾外资证字[2011]00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2011年12月21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科翔有限核发了变更后

的注册号为44130040001156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本次变更完成后,科翔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美元) 实缴出资(美元) 出资比例(%)

1 FUXIANG 11,050,000 11,050,000 100合 计 11,050,000 11,050,000 100

5、2015年12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1)2015年12月4日,惠州荣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惠荣会外审字

[2015]458号”《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8月31日,科翔有限的净资产值为39,018,358.09元。

(2)2015年12月8日,FUXIANG分别与郑晓蓉、谭东、科翔资本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以科翔有限截至2015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由FUXIANG将其持有的科翔有限35%的股权作价2,142,117.11美元转让

3-3-2-57

给郑晓蓉、将其持有的科翔有限30%的股权作价1,836,100.53美元转让给谭东、将其持有的科翔有限35%的股权作价2,142,117.11美元转让给科翔资本。

(3)2015年12月11日,科翔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新的《广东科翔电子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8,820.20万元,其中郑晓蓉认缴出资3,087.07万元、谭东认缴出资2,646.06万元、科翔资本认缴出资3,087.07万元。

(4)2015年12月9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出具“惠湾外经贸字[2015]42号”《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同意FUXIANG分别将其持有的科翔有限35%的股权(对应386.75万美元注册资本)、30%的股权(对应331.5万美元注册资本)、35%的股权(对应386.75万美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郑晓蓉、谭东、科翔资本;企业性质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5)2015年12月15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科翔有限核发了变更后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73218700XR的《营业执照》。

(6)本次变更完成后,科翔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元) 实缴出资(元) 出资比例(%)

1 郑晓蓉 30,870,700 30,870,700 352 谭 东 26,460,600 26,460,600 303 科翔资本 30,870,700 30,870,700 35

合 计 88,202,000 88,202,000 100

6、2017年4月,第三次增资

3-3-2-58

(1)2017年4月6日,科翔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8,820.20

万元增资至9,072.2057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52.0057万元由大唐汇金以货币方式认缴。

(2)2017年3月31日,科翔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新的《广东科翔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9,072.2057万元。

(3)2017年4月1日,惠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方正会验字[2017]第

00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7年4月1日,科翔有限已收到大唐汇金缴纳的投资款2,000万元,其中252.0057万元计入实收资本。

(4)2017年4月21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了“惠核变通内字[2017]第1700130690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对本次增资予以登记、备案。

(5)本次变更完成后,科翔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元) 实缴出资(元) 出资比例(%)

1 郑晓蓉 30,870,700 30,870,700 34.02782 谭 东 26,460,600 26,460,600 29.16673 科翔资本 30,870,700 30,870,700 34.02784 大唐汇金 2,520,057 2,520,057 2.7778

合 计 90,722,057 90,722,057 100

7、2017年8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1)2017年8月7日,科翔资本与大唐汇金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

科翔资本将其持有的科翔有限0.9640%的股权(对应874,597元出资)作价1元

3-3-2-59

转让给大唐汇金。

(2)2017年8月7日,科翔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科翔资本将其持有

的科翔有限0.9640%的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大唐汇金。

(3)2017年8月7日,科翔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新的《广东科翔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章程》。

(4)2017年8月14日,科翔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在惠州大亚湾经济

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5)本次变更完成后,科翔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元) 实缴出资(元) 出资比例(%)1 郑晓蓉 30,870,700 30,870,700 34.02782 谭 东 26,460,600 26,460,600 29.16673 科翔资本 29,996,103 29,996,103 33.06374 大唐汇金 3,394,654 3,394,654 3.7418

合 计 90,722,057 90,722,057 100

8、2017年8月,第四次增资

(1)2017年8月9日,科翔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9,072.2057

万元增加至12,923.7694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851.5637万元。其中,张新华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907.2206万元,陈焕先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692.7866万元,沨行愿景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494.8476万元,平潭立涌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453.6103万元,神之华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329.8984万元,郑晓蓉以货币方式

认缴出资329.8984万元,勤道成长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313.4034万元,勤道汇

3-3-2-60

盛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64.9492万元,勤道聚鑫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64.9492万元。

(2)2017年8月9日,科翔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新的《广东科翔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为12,923.7694万元,新增认缴出资均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缴足。

(3)2017年8月16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了“惠核变通内字[2017]第1700321287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对本次股权转让予以登记、备案。

(4)经惠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方正会验字[2017]第019号”及“方

正会验字[2017]第02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7年9月8日,科翔有限已收到张新华、陈焕先、神之华、沨行愿景、勤道汇盛、勤道聚鑫、勤道成长、平潭立涌、郑晓蓉缴纳的投资款,其中3,851.5637万元计入实收资本。

(5)本次变更完成后,科翔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元) 实缴出资(元) 出资比例(%)

1 郑晓蓉 34,169,684 34,169,684 26.43942 谭 东 26,460,600 26,460,600 20.47443 科翔资本 29,996,103 29,996,103 23.21004 张新华 9,072,206 9,072,206 7.01985 陈焕先 6,927,866 6,927,866 5.36066 沨行愿景 4,948,476 4,948,476 3.82907 平潭立涌 4,536,103 4,536,103 3.50998 大唐汇金 3,394,654 3,394,654 2.6267

3-3-2-61

9 神之华 3,298,984 3,298,984 2.552610 勤道成长 3,134,034 3,134,034 2.425011 勤道汇盛 1,649,492 1,649,492 1.276312 勤道聚鑫 1,649,492 1,649,492 1.2763

合 计 129,237,694 129,237,694 100

9、2017年11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1)2017年11月29日,科翔资本分别与科翔富昌、科翔富发、科翔富鸿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科翔资本将其持有的科翔有限4.6426%的股权(对应600万元出资)作价600万元转让给科翔富发、将其持有的科翔有限3.8688%的股权(对应500万元出资)作价500万元转让给科翔富昌、将其持有的科翔有限3.8688%的股权(对应500万元出资)作价500万元转让给科翔富鸿。

(2)2017年11月29日,科翔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科翔资本将其持

有的科翔有限4.6426%的股权作价600万元转让给科翔富发、将其持有的科翔有限3.8688%的股权作价500万元转让给科翔富昌、将其持有的科翔有限3.8688%的股权作价500万元转让给科翔富鸿。

(3)2017年11月29日,科翔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新的《广东科翔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章程》。

(4)2017年12月29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了“惠核变通内字[2017]第1700536012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对本次股权转让予以登记、备案。

(5)本次变更完成后,科翔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3-3-2-62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元) 实缴出资(元) 出资比例(%)

1 郑晓蓉 34,169,684 34,169,684 26.43942 谭 东 26,460,600 26,460,600 20.47443 科翔资本 13,996,103 13,996,103 10.82974 张新华 9,072,206 9,072,206 7.01985 陈焕先 6,927,866 6,927,866 5.36066 科翔富发 6,000,000 6,000,000 4.64267 科翔富昌 5,000,000 5,000,000 3.86888 科翔富鸿 5,000,000 5,000,000 3.86889 沨行愿景 4,948,476 4,948,476 3.829010 平潭立涌 4,536,103 4,536,103 3.509911 大唐汇金 3,394,654 3,394,654 2.626712 神之华 3,298,984 3,298,984 2.552613 勤道成长 3,134,034 3,134,034 2.425014 勤道汇盛 1,649,492 1,649,492 1.276315 勤道聚鑫 1,649,492 1,649,492 1.2763

合 计 129,237,694 129,237,694 10010、2019年4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1)2019年3月14日,沨行愿景与科翔资本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

定沨行愿景将其持有的科翔有限1.9145%的股权(对应247.4238万元出资)作价1,583.5123万元转让给科翔资本;同日,科翔资本与银泰嘉杬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科翔资本将其持有的科翔有限4.8361%的股权(对应625万元出资额)作价4,000万元转让给银泰嘉杬。

(2)2019年3月14日,科翔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沨行愿景将其持

有的科翔有限1.9145%的股权作价1,583.5123万元转让给科翔资本;科翔资本将

3-3-2-63

其持有的科翔有限4.8361%的股权作价4,000万元转让给银泰嘉杬。

(3)2019年3月18日,科翔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新的《广东科翔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章程》。

(4)2019年4月3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

“惠核变通内字[2019]第1900121477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对本次股权转让予以登记、备案。

(5)本次变更完成后,科翔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元) 实缴出资(元) 出资比例(%)

1 郑晓蓉 34,169,684 34,169,684 26.43942 谭 东 26,460,600 26,460,600 20.47443 科翔资本 10,220,341 10,220,341 7.90824 张新华 9,072,206 9,072,206 7.01985 陈焕先 6,927,866 6,927,866 5.36066 银泰嘉杬 6,250,000 6,250,000 4.83617 科翔富发 6,000,000 6,000,000 4.64268 科翔富昌 5,000,000 5,000,000 3.86889 科翔富鸿 5,000,000 5,000,000 3.868810 沨行愿景 2,474,238 2,474,238 1.914511 平潭立涌 4,536,103 4,536,103 3.509912 大唐汇金 3,394,654 3,394,654 2.626713 神之华 3,298,984 3,298,984 2.552614 勤道成长 3,134,034 3,134,034 2.425015 勤道汇盛 1,649,492 1,649,492 1.276316 勤道聚鑫 1,649,492 1,649,492 1.2763

合 计 129,237,694 129,237,694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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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9年4月,整体变更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发行人于2019年4月16日由科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自整体变更以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科翔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已履行法定程序;除科翔有限的原股东HSIUNG YU存在逾期出资等法律问题外,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设立和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前述出资问题不会影响科翔有限的设立和历次股权变动的有效性,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三)发起人及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各发起人及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查验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各发起人及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委托代持、质押、信托等第三者权益,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所涉特殊安排

1、股东大唐汇金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的特殊安排及其解除

2017年1月25日,大唐汇金与发行人及郑晓蓉、谭东、科翔资本签订了《广东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并与郑晓蓉、谭东签订了《广东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2018年8月7日,大唐汇金与发行人及

3-3-2-65

郑晓蓉、谭东、科翔资本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前述协议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股权回购、投资人特殊权利等对赌条款。2019年11月11日,大唐汇金与发行人及郑晓蓉、谭东、科翔资本签订了《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对赌条款之终止协议》,约定于该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关于原对赌条款的约定全部终止,豁免发行人及郑晓蓉、谭东、科翔资本在相关对赌条款项下的全部义务,各方就对赌条款项下的全部权利及义务均告终止,各方无任何争议和纠纷。

2、股东张新华等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的特殊安排及其解除

2017年8月8日,张新华、神之华、沨行愿景、勤道汇盛、勤道聚鑫、勤道成长、平潭立涌、陈焕先与发行人及郑晓蓉、谭东、科翔资本签订了《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前述协议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股权回购、投资人特殊权利等对赌条款。2019年11月11日,张新华、神之华、沨行愿景、勤道汇盛、勤道聚鑫、勤道成长、平潭立涌、陈焕先与发行人及郑晓蓉、谭东、科翔资本签订了《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对赌协议之终止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对赌协议全部终止,豁免发行人及郑晓蓉、谭东、科翔资本在相关对赌条款项下的全部义务,各方就对赌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及义务均告终止,各方无任何争议和纠纷。

3、股东银泰嘉杬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的特殊安排及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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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7日,银泰嘉杬与郑晓蓉、谭东、科翔资本、科翔富发、科翔富昌、科翔富鸿签订了《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股权回购、投资人特殊权利等对赌条款。2019年11月11日,银泰嘉杬与郑晓蓉、谭东、科翔资本、科翔富发、科翔富昌、科翔富鸿签订了《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对赌协议之终止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对赌协议全部终止,豁免郑晓蓉、谭东、科翔资本、科翔富发、科翔富昌、科翔富鸿在相关对赌条款项下的全部义务,各方就对赌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及义务均告终止,各方无任何争议和纠纷。

4、员工股权激励对象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的特殊安排及其解除

根据谭东与科翔富发、科翔富昌、科翔富鸿的员工股权激励对象分别签订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如发行人于2022年12月31日未能成功上市或被上市公司并购的,激励对象有权要求谭东或其指定第三方按约定回购出资份额。

2019年11月16日,科翔富发、科翔富昌、科翔富鸿的全体合伙人签订了《终止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原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全部终止,各方无任何争议和纠纷。

综上,鉴于上述对赌安排均已终止,根据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确认,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相关约定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对赌条款与市值挂钩、协议约定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其他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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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1、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 主体名称 经营范围1 发行人

制造和销售新型电子元器件。产品内外销比例由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行确定。印刷电路板半成品加工和销售、产品贸易、产品研发、技术检测、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 智恩电子

制造和销售新型电子元器件。产品内外销比例由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行确定。印刷电路板半成品加工及销售;产品贸易及研发;技术检测、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3 大亚湾科翔

制造和销售新型电子元器件;产品内外销比例由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行确定;印刷电路板半成品加工和销售、产品贸易、产品研发、技术检测、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华宇华源

一般经营项目: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包含系统级封装(SiP)、芯片级封装(CSP)、圆片级封装(WLP)、覆晶封装(FlipChip)、扇出晶圆级封装(Fan-Out)、三维封装(3D)等),集成电路封装材料,IC设备研发、设计、销售、程序开发服务,集成电路、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开发和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及商务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单双面及多层印刷线路板的生产经营及研发5 江西科翔

电子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检测、技术咨询服务;电子元器件制造及销售;印刷电路板和半导体加工和销售;国内外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采用集中采购、集中市场管理、买断

式直接销售模式,以销定产,向电子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为主、向贸易商销售为辅。

3、经查验,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已经获得以下主要资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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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报关单位登记证书

序号 主体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颁证日期 有效期

1 发行人 44139605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2016.01.25 长期2 智恩电子 44139605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2016.01.25 长期3 大亚湾科翔 44139605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2016.01.25 长期4 华宇华源 4403160PRD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2016.01.27 长期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序号 主体名称 证书编号 备案日期

1 发行人 02002191 2016.01.062 智恩电子 02002193 2016.01.063 大亚湾科翔 02002192 2016.01.064 华宇华源 02521727 2016.01.12

(3)排污许可

发行人及智恩电子、大亚湾科翔、华宇华源均获得排污许可,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准”部分所述。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从事的业务已经取得了所需要的相关经营资质且该等资质均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香港科翔从事贸易经营活动。

3-3-2-69

根据邓兆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科翔电子有限公司(MILLIONSOURCES ELECTRONIC LIMITED)之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香港科翔的纳税情况没有违反《税务条例》有关利得税的规定、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截至该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科翔合法存续。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直

为高密度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发生变更。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

1-3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分别为1,105,531,428.69元、1,165,192,419.50元、1,292,431,670.59元和272,972,124.33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7.18%、97.31%、97.29%和97.51%,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1、经查验《公司章程》、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经发行人确认,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其持续经营发生障碍的情形;发行人的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发

行人合法拥有其主要经营性资产(包括土地、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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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查验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

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部分所述),该等合同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

经营能力的内容。

4、根据发行人所属工商、税务、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等政府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五)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1、主要客户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如下:

序号 2020年1-3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

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

公司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关联公司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关联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

公司

深圳市世纪云芯科

技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

公司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得电路版

有限公司

Circuitronix (HongKong) Limited及其关联公司

深圳成谷科技有限

公司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东聚电子电讯制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深圳市世纪云芯科技有限公司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世纪云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国都支付

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晨电器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雄旗电子有限公司

根据对上述客户的访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律师工作报告》

3-3-2-71

出具之日,上述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主要供应商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如下:

序号 2020年1-3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

公司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

公司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

售有限公司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有限公司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

公司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

公司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

售有限公司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富骏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

深圳富骏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

深圳富骏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

深圳富骏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

江西江南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

广德龙泰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诚盛电子

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诚盛电子

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诚盛电子

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江南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根据对上述供应商的访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主要关联方

3-3-2-72

如下:

1、关联自然人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 主要关联关系

1 郑晓蓉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2 谭 东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任发行人董事3 张新华 直接持有发行人7.0198%的股份

陈焕先 直接持有发行人5.3606%的股份,任发行人董事

郑海涛 任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6 于 灏 任发行人董事7 费 杰 任发行人董事8 刘 栋 任发行人董事9 陈 曦 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葛 勇 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陆继强 任发行人独立董事12 张 瑾 任发行人独立董事13 王延立 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14 朱训青 任发行人监事15 贺仁虎 任发行人监事

刘 涛 任发行人财务总监

程 剑 任发行人副总经理18 秦远国 任发行人副总经理19 高军生 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前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3-3-2-73

亦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以下统称“亲属”)。

2、关联法人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1 科翔资本 持有发行人7.9082%的股份

MILLION GROUP郑晓蓉、谭东合计持有100%的股权

FUXIANG MILLION GROUP持有100%的股权4 MILLION MILLION GROUP持有100%的股权5 SINO MILLION GROUP持有100%的股权6 CLEVER 郑晓蓉持有100%的股权7 科翔富鸿 谭东持有99%的出资份额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

张新华持有96.84%的股权9 紫红泥酒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72.64%的股权

贵州省仁怀市新紫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紫红泥酒业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天和酒业有限公司

紫红泥酒业有限公司持有99%的股权

深圳市神丰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80%的股权13 惠州北创训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70%的股权14 神华期货有限公司 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70%的股权

北京神州斑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吊销)

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深圳市神之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神之华 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珠海市神之华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箭驰通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张新华持有50%的股权

3-3-2-74

深圳市紫红泥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箭驰通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持有98%的股权

北京紫红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紫红泥商贸有限公司持有90%的股权

武汉紫红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紫红泥商贸有限公司持有90%的股权23 上海群泥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紫红泥商贸有限公司持有70%的股权24 深圳市安恒达实业有限公司 张新华任董事

深圳市创赛二号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张新华任董事

北京南山滑雪滑水度假村有限公司

张新华任董事

燕园校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张新华任董事28 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张新华任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远行科技股份有限公

张新华的亲属张敏任董事

深圳中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陈焕先持有100%的股权

深圳市中隆金融投资有限公

深圳中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深圳市华鑫宝盛投资有限公

深圳中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深圳市德嘉物业服务有限公

深圳市华鑫宝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深圳市益民食品联合有限公

深圳市华鑫宝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深圳市意大隆珠宝首饰有限

公司

陈焕先持有70%的股权

古法玺金文化(深圳)有限

公司

深圳市意大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意大隆金业(深圳)有限公

深圳市意大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38 深圳市恒有金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意大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泉发木制品(深圳)有限公

深圳市恒有金实业有限公司持有60%的股权40 深圳市雅俪金饰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意大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

权41 深圳市鸿洲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意大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

惠州市惠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意大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

惠州市意大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意大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

深圳市中金创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陈焕先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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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首达针织有限公司

陈焕先的亲属陈焕首、李梅珠合计持有100%的股权46 义乌市焕首布行 陈焕先的亲属陈焕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47 深圳市兆润珠宝有限公司 陈焕先的亲属陈焕利持有60%的股权

深圳市利昌盛水电建材有限公司

陈焕先的亲属钟俊雄、陈美惠合计持有100%的股权

达奇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于灏持有51%的股权50 深圳中科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于灏任董事

深圳市亨泰利家俱有限公司 于灏的亲属于军科任董事

深圳市冠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费杰持有60%的股权53 湖北鑫懋船务有限公司 郑海涛的亲属刘承桃任执行董事

石首市顺安造船有限公司 郑海涛的亲属刘承桃持有80%的股权

深圳市铸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陈曦持有70%的股权

深圳市本末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铸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99.80%的股权

深圳市铸成明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铸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权

深圳市未来产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铸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98%的股权

深圳市铸成育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铸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权

深圳市铸成行知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铸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权

深圳市铸成立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铸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98%的出资份

额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铸成立业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铸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铸成长润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铸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0%的出资份

额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铸成长润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铸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0%的出资份

额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铸成立信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铸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铸成长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深圳市铸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嘉兴铸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铸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百里之行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铸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鹰潭余江区华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铸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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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隆德铸成投资有限公司

陈曦持有65%的股权

新余市宏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陈曦持有50%的出资份额

珠海市铸成元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陈曦任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元培宝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铸成元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50%的股权

北温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陆继强持有90%的股权

晚香(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陆继强持有55%的股权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陆继强任合伙人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陆继强任董事

深圳市原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陆继强任董事

深圳市雷天动力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陆继强任董事80 上海纯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张瑾任执行董事81 上海广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张瑾任董事82 上海颖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张瑾任董事

上海耀翼空气过滤器有限公司

张瑾的亲属王红持有100%的股权

南京大唐泰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朱训青任董事长、总经理

大唐汇金

南京大唐泰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执行事务合伙

张家港悦金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大唐泰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执行事务合伙

张家港智创高新技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大唐泰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执行事务合伙

合肥高新大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大唐泰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89 大唐电信投资有限公司 朱训青任董事、总经理90 合肥芯鹏技术有限公司 朱训青任董事长91 合肥大唐存储科技有限公司 朱训青任董事长92 上海南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朱训青任董事

苏州闻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朱训青任董事

智坤(浙江)半导体有限公司

朱训青任董事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朱训青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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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山机器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朱训青任董事97 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朱训青任董事

天天灵兰(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朱训青任董事

成都方程式电子有限公司 朱训青任董事

南京大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朱训青任董事长

上海灵动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朱训青任董事

中潜泰富(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朱训青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科翔富发 程剑任执行事务合伙人104 科翔富昌 秦远国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3、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曾经与发行人存在前述关系的主体均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其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报告期内曾经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及其解除

1 深圳市华宇视频科技有限公司

郑晓蓉、谭东曾持有100%的股权,于2016年转让,于2019年注销2 深圳市翔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宇视频科技有限公司曾持有90.20%的股权,于2019年注销3 惠州市诚裕达实业有限公司

郑晓蓉、谭东曾持有100%的股权,于2017年转让4 惠州市华宇国通电子有限公司

郑晓蓉的亲属郑建霞曾持有100%的股权,于2017年转让

九江翰海翔风信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郑晓蓉、谭东曾持有100%的出资份额,于2018年注销6 湖南星际数码有限责任公司 谭东曾持有51%的股权,于2019年注销7 深圳市超霸佳讯电子有限公司 谭东曾持有10%的股权,于2019年注销

深圳市天际网络有限公司 谭东曾持有10%的股权,于2019年注销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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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除控股子公司外)存在如下关联交易:

1、关联租赁

(1)2014年1月1日,郑晓蓉、韩金根、庄秋香与大亚湾科翔签订《厂房

租赁合同》,将其共同拥有的位于大亚湾霞涌东兴路一幢厂房无偿出租给大亚湾科翔使用,租赁面积为2,505.60平米,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该厂房续租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续租期间租赁价格参考当地厂房租金市价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

(2)2014年1月1日,郑晓蓉与大亚湾科翔签订《租赁合同》,将其自有

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无偿出租给大亚湾科翔使用,租赁面积为1,303.5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续租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续租期间参考当地土地使用权租金市价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

2、关联采购

出租方 租赁标的

2020年1-3月(元)

2019年度

(元)

2018年度(元)

2017年度(元)郑晓蓉 租赁厂房 45,100.80 180,403.20 - -郑晓蓉

租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19,551.00 78,204.00 - -

交易对方 交易内容

2020年1-3月

(元)

2019年度

(元)

2018年度

(元)

2017年度

(元)深圳市紫红泥商贸有限公司

紫红泥酒 - 40,000.00 200,000.00 120,000.00

3-3-2-79

3、关联担保

被担保方 关联担保方

担保方式

担保范围及金额 签订日期发行人

郑晓蓉谭东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授信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授信期间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6日,担保最高本金限额均为8,000万元

2016.08.16

发行人 郑晓蓉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750.40万元借款所涉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7日

2016.10.17

发行人

郑晓蓉

谭东科翔资本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授信合同及其补充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授信期间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4,500万元

2017.06.21

发行人

郑晓蓉

谭东科翔资本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授信合同及其补充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授信期间自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5日,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4,500万元

2018.08.06

发行人

郑晓蓉

谭东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滨海支行于2018年4月26日至2023年4月25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担保最高限额为5,800万元

2018.04.26

发行人

郑晓蓉

谭东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滨海支行于2019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0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担保最高限额为5,800万元

2019.05.10

发行人

郑晓蓉

谭东科翔资本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山支行1,000万元授信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授信期间自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

2018.04.27

发行人

郑晓蓉

谭东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滨海支行于2019年6月1日至2029年6月1日期间所签订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担保最高余额为1亿元

2019.12.13

发行人

郑晓蓉

谭东科翔资本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2019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与该行的全部债务,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6,500万元

2019.12.11

发行人

郑晓蓉

谭东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13日期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主债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

2019.12.13智恩电子

郑晓蓉

谭东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山支行500万元借款所涉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2016.08.30

3-3-2-80

借款期限自首次放款日起36个月智恩电子 郑晓蓉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512万元借款项下全部债务,借款

期限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

月22日

2016.11.22

智恩电子

郑晓蓉

谭东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广发银行惠州惠阳支行授信

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授信期间自2016年

5月23日至2017年5月22日,担保最

高本金限额为6,000万元

2016.05.23

智恩电子

郑晓蓉谭东科翔资本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广发银行惠州惠阳支行授信

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授信期间至2018年

6月20日,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6,000

万元

2017.06.21

智恩电子

郑晓蓉谭东科翔资本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广发银行惠州惠阳支行授信

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授信期间自2018年

8月6日至2019年8月5日,担保最高

本金余额为5,500万元

2018.08.06

智恩电子

郑晓蓉

谭东科翔资本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山支行1,000万元授信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授信期间自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

2018.04.27

智恩电子

郑晓蓉

谭东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滨海支行自2019年10月至2024年10月期间所签订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担保最高余额为7,000万元

2019.10.12

智恩电子

郑晓蓉

谭东科翔资本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与该行的全部债务,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9,000万元

2019.12.11

智恩电子

郑晓蓉

谭东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13日期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主债务余额不超过5,000万元

2019.12.13

大亚湾

科翔

郑晓蓉

谭东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于2016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担保最高限额均为5,000万元

2016.02.26

郑颖刘卫国

谭高

刘浩

郑萍

抵押

被担保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于2016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6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担保最高限额分别为108.74万元、83.08万元、108.74万元、83.08万元、40.78万元

2016.02.26

郑晓蓉惠州市诚裕达实业有限

公司

抵押

被担保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于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担保最高限额分别为467.83万元、1,451.76万元

2016.08.01

3-3-2-81

4、关联方资金往来

(1)关联方资金拆入

大亚湾

科翔

郑晓蓉谭东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山支行500万元借款项下全部债务,贷款期限自首次提款日起36个月

2016.08.30大亚湾

科翔

郑晓蓉谭东科翔资本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山支行1,000万元授信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授信期间自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

2018.04.27大亚湾

科翔

郑晓蓉

谭东科翔资本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自2019年1月2日至2024年1月1日期间与该行的全部债务,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4,500万元

2019.12.11

华宇华源

郑晓蓉

谭东

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

被担保方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山支行3,300万元授信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授信期间自2013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8日

2013.08.13

华宇华源

郑晓蓉

谭东

刘浩

郑萍

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

被担保方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山支行3,000万元授信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授信期间自2015年8月26日至2018年8月25日

2015.07.03

华宇华源

郑晓蓉

谭东

刘浩

郑萍科翔资本

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

被担保方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山支行1,800万元授信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授信期间自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

2016.08.01

华宇华源

郑晓蓉

谭东

刘浩

郑萍

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

被担保方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山支行6,000万元授信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授信期间自2017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

2017.06.01

华宇华源

郑晓蓉

谭东

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岗支行6,000万元授信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授信期间自2018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10日

2018.06.11

华宇华源

郑晓蓉

谭东

刘浩

郑萍科翔资本

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

被担保方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山支行5,200万元授信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授信期间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21年12月24日

2018.11.07

交易时间 关联方

期初余额

(元)

本期增加

(元)

本期减少

(元)

期末余额

(元)2017年度

郑晓蓉 - 12,524,522.40 - 12,524,522.40深圳市华鑫宝盛

投资有限公司

- 15,000,000.00 15,000,000.00 -

3-3-2-82

经查验,报告期内智恩电子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方转回受托支付银行贷款的情形:惠州市华宇国通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向智恩电子转回受托支付银行贷款900万元,智恩电子已于2017年向银行偿还该等贷款。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前述托付转贷资金系用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均已按期足额向银行偿还贷款,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无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惠阳支行于2019年9月26日出具的《证明函》,报告期内其未发现发行人、智恩电子存在金融诈骗、票据欺诈和非法融资的行为,亦未发现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票据、征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该行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鉴于上述托付转贷资金均系用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且均已清偿,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且未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上述不规范托付转贷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关联方资金拆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验,发生前述资金拆出的主要背景为:

惠州市华宇国通电子有限公司

- 9,000,000.00 9,000,000.00 -2018年度 郑晓蓉 12,524,522.40 - 8,000,000.00 4,524,522.402019年度 郑晓蓉 4,524,522.40 - 4,524,522.40 -

交易时间 关联方

期初余额

(元)

本期增加

(元)

本期减少

(元)

期末余额

(元)2017年度 郑晓蓉 34,659,574.87 65,302,385.48 99,961,960.35 -

3-3-2-83

发行人于2015年12月进行资产重组,收购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智恩电子、大亚湾科翔及华宇华源100%股权,收购价款合计11,418.85万元。根据发行人收购智恩电子、大亚湾科翔及华宇华源100%股权相关追溯评估报告,2017年度对原股权收购价款11,418.85万元调减1,530.15万元。

同时,由于前述股权转让款所涉金额较大,且交易对方均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付款手续较繁琐,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由郑晓蓉代境外企业收取前述股权转让款,发行人于2017年9月向郑晓蓉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合计5,000万元。为进一步规范前述股权转让行为,各方协商于2017年底解除前述代收约定,由郑晓蓉退回发行人已向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发行人于2017年12月依法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

因此,因追溯评估调减的1,530.15万元及郑晓蓉原代收的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全部计入郑晓蓉与发行人的资金往来进行会计处理,郑晓蓉已于2017年12月偿还全部资金,其不存在恶意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未对发行人的内控制度有效性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三会文件,报告期内科翔有限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由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发行人整体变更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已分别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亦对有关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3-2-84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关联方租赁不动产、向关联方采购商品系以市场价格作价;关联方为发行人的银行授信和贷款提供担保未收取费用,亦未要求发行人提供反担保;报告期初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该等往来均已清偿且不存在关联方恶意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确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查验《公司章程》《章程(草案)》《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基本制度文件,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上述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事项,该等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同业竞争

根据相关关联方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并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确认,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1 科翔资本 股权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其他对外投资2 MILLION GROUP 未实际经营业务

3-3-2-85

3 FUXIANG 未实际经营业务

CLEVER 未实际经营业务

MILLION 未实际经营业务6 SINO 未实际经营业务7 科翔富鸿 股权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其他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高密度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

(六)有关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

1、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未来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科翔电子发生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与科翔电子签订正式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在交易过程中将不会要求或接受科翔电

3-3-2-86

子提供比独立第三方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切实维护科翔电子及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科翔电子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科翔电子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科翔电子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确认在承诺函签署之日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业务的情形。

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持有51%股权以上的控股公司和其他受本人控制的企业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有竞争的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如因发行人后续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导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

3-3-2-87

人构成同业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措施以消除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2)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发行人的经营体系;(3)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依法要求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止。”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情况及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并经查验产权证书,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号 不动产权证号 权利人 坐落

宗地面积

(㎡)

取得方式

规划用途

终止日期

权利限制

粤(2019)惠州市不动产权第4096567号

发行人

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山八路9号

11,077.00 出让 工业 2052.11.12 抵押

惠湾国用(2002)字第13210100644号

智恩电子

惠州市大亚湾响

水河工业区

41,825.00 出让 工业 2052.11.14 抵押

惠湾国用(2012)第

13210200633号

大亚湾

科翔

惠州市大亚湾霞

涌晒布坪

2,125.00 受让 住宅 2079.08.30 抵押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3-3-2-88

(二)房产

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并经查验产权证书,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 不动产权证号 权利人 坐落

建筑面积

(㎡)

规划用途

取得方式

权利限制

粤(2019)惠州市不动产权

第4096567号

发行人

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山八路9号(1号厂房)

14,373.45 工业 自建 抵押2 粤房地证字第C0042067号 智恩电子

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工

业区(厂房)

16,306.23 工业 自建 抵押3 粤房地证字第C0042068号 智恩电子

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工

业区(宿舍)

3,806.30 工业 自建 抵押

粤房地证字第C0048238号 智恩电子

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工

业区(二期宿舍)

5,867.03工业 自建 抵押

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

3300024081号

大亚湾

科翔

惠州市大亚湾霞涌东兴路三巷1号

6,163.85 厂房 受让 抵押经查验,大亚湾科翔上述厂房所在土地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根据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的“惠湾国土资函[2019]1696号”复函,大亚湾科翔上述建筑物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属规划调整等历史原因导致,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房产合法、有效。

2、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有位于大亚湾西区龙山八路9号厂区内的一处自建房屋未办理审批、许可、登记手续,其位于“粤(2019)惠州市不动产权第4096567号”权属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上,建筑面积约264.6平方米;智恩电子尚有位于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园厂区内的部分

3-3-2-89

自建房屋未办理审批、许可、登记手续,其位于“惠湾国用(2002)字第13210100644号”权属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上,建筑面积合计约4,196平方米。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面积合计为4,460.60平方米,占发行人全部房产面积(不包括拟迁出房产面积)的比例为5.26%,主要用于仓储、配电房及锅炉房等生产配套用途。经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书面确认,发行人及智恩电子上述建筑物系为满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监管要求而建设,该等附属配套建筑因历史原因未取得报建手续及房屋权属证书;截至该确认出具日,发行人、智恩电子未受到该局作出的罚款、责令拆除等相关行政处罚。根据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0月31日出具的《确认函》,发行人及智恩电子上述建筑物系因历史原因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截至该确认出具日,发行人及智恩电子没有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或被要求拆除配套建筑,发行人及智恩电子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等配套建筑不会被限期要求拆除。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晓蓉、谭东承诺,若发行人因上述建筑物被强制拆除或者受到处罚而造成经济损失,其将全额承担因此给发行人带来的全部损失。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建筑物未办理报建手续及未取得权属证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知识产权

1、商标

3-3-2-90

经查验商标注册证书并经查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图案 注册号 使用类别 商标权人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12833510 第9类 大亚湾科翔 2015.01.14-2025.01.13 原始取得

12835467 第9类 大亚湾科翔 2015.03.28-2025.03.37 原始取得

12835260 第9类 大亚湾科翔 2015.08.28-2025.08.27 原始取得

35400126 第40类 发行人 2019.12.21-2029.12.20 原始取得

35377175 第37类 发行人 2019.12.21-2029.12.20 原始取得

2、专利

经查验专利登记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并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网站,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获授权并取得专利登记证书的境内专利共150项,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境内注册商标和境内专利合法、有效。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办公设备的账面价值合计为318,175,720.13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信达律师抽查了占发行人报告期内生产经营设备采购总额50%以上的主要设备的购置合同、原始发票等资料,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五)发行人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使的限制情况

1、经查验发行人相关权属证书并抽查发行人上述财产的购置合同、支付凭

3-3-2-91

证、原始发票等资料,上述主要财产为发行人合法拥有或使用,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经查验,发行人上述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或受让方式取得,上述房产通

过自建或受让的方式取得,上述知识产权通过申请方式取得;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部分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除以土地使用权、房产及部分机器设备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银行

授信、借款等提供担保外,发行人的上述财产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经查验,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5家全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智恩电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719255899N住所 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 郑晓蓉注册资本 10,000万元实收资本 10,000万元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

制造和销售新型电子元器件。产品内外销比例由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行确定。印刷电路板半成品加工及销售;产品贸易及研发;技术检测、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 1999年10月21日

3-3-2-92

经营期限 长期

(1)1999年10月,智恩电子设立

1999年10月8日,CLEVER签署了《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章程》,投资总额500万美元;注册资本250万美元,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足,其中首期出资10万美元,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足。

1999年10月15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惠湾经贸字[1999]08号”《关于独资经营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CLEVER在惠州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园独资经营智恩电子;投资总额500万美元,注册资本250万美元,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足。

1999年10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智恩电子核发了“外经贸粤惠外资证字[1999]00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999年10月21日,智恩电子在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手续,注册资本为250万美元,实收资本为0。

智恩电子设立时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美元) 实缴出资(美元) 实缴比例(%)1 CLEVER 2,500,000 0 0合 计 2,500,000 0 0

2001年4月23日,惠州方正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方正会验字[2001]第4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1年4月11日,智恩电子已收到股东投入资本707,300美元,均为货币出资;2001年10月16日,惠州方正合伙会计师事

3-3-2-93

务所出具“方正会验字[2001]第10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1年9月6日,智恩电子已收到股东投入资本1,173,096美元,均为货币出资。智恩电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美元) 实缴出资(美元) 实缴比例(%)1 CLEVER 2,500,000 1,173,096 46.92

合 计 2,500,000 1,173,096 46.92

(2)2001年10月,第一次增资

2001年10月17日,智恩电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投资总额增至1,500万美元(设备出资1,150万美元、现汇出资35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750万美元,注册资本自营业证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2001年10月17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惠湾经贸字[2001]33号”《关于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智恩电子投资总额增至1,500万美元(设备出资1,150万美元、现汇出资35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750万美元,自营业证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2001年10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智恩电子核发了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1年10月30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智恩电子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750万美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智恩电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3-3-2-94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美元) 实缴出资(美元) 实缴比例(%)1 CLEVER 7,500,000 1,173,096 15.64合 计 7,500,000 1,173,096 15.642010年6月22日,惠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方正会验字[2002]第18号验资报告的复核报告》确认,截至2002年3月20日,智恩电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第二期出资5,172,510.25美元,其中实物出资4,000,000美元、货币出资1,172,510.25美元,实收资本累计6,345,606.25美元;2002年10月28日,惠州方正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方正会验字[2002]第9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2年10月18日,智恩电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第三期出资1,154,393.75美元,均为货币出资,实收资本累计750万美元。智恩电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美元) 实缴出资(美元) 实缴比例(%)1 CLEVER 7,500,000 7,500,000 100合 计 7,500,000 7,500,000 100

(3)2003年6月,第二次增资

2003年5月23日,智恩电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投资总额增至1,8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960万美元。

2003年5月28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惠湾经贸字[2003]16号”《关于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投资总额增至1,8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960万美元,增资部分均为设备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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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智恩电子核发了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3年6月5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智恩电子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960万美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智恩电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美元) 实缴出资(美元) 实缴比例(%)1 CLEVER 9,600,000 7,500,000 78.13

合 计 9,600,000 7,500,000 78.13

(4)2003年9月,第三次增资

2003年8月28日,智恩电子召开董事会,同意投资总额增至2,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1,170万美元(设备出资820万美元、外汇出资350万美元)。

2003年9月9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惠湾经贸字[2003]28号”《关于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投资总额增至2,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1,170万美元(设备出资820万美元、外汇出资350万美元),增资部分均为设备出资。

2003年9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智恩电子核发了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3年9月11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智恩电子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1,17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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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完成后,智恩电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美元) 实缴出资(美元) 实缴比例(%)1 CLEVER 11,700,000 7,500,000 64.10

合 计 11,700,000 7,500,000 64.102003年11月27日,惠州方正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方正会验字[2003]第17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3年11月27日,智恩电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420万美元,均为实物出资,实收资本累计1,170万美元。智恩电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美元) 实缴出资(美元) 实缴比例(%)1 CLEVER 11,700,000 11,700,000 100

合 计 11,700,000 11,700,000 100

(5)2004年6月,第四次增资

2004年6月10日,智恩电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投资总额增至2,6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1,670万美元(设备出资1,320万美元、现汇出资350万美元),增资部分均为设备出资。

2004年6月24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惠湾经贸字[2004]33号”《关于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投资总额增至2,6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1,670万美元(设备出资1,320万美元、现汇出资350万美元),增资部分以设备投入,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足。

2004年6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智恩电子核发了变更后的《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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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04年6月30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智恩电子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1,670万美元。本次变更完成后,智恩电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美元) 实缴出资(美元) 实缴比例(%)1 CLEVER 16,700,000 11,700,000 70.06

合 计 16,700,000 11,700,000 70.062004年12月27日,惠州荣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惠荣师外验字[2004]153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4年12月20日,智恩电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均为实物出资,实收资本累计1,670万美元。智恩电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美元) 实缴出资(美元) 实缴比例(%)

1 CLEVER 16,700,000 16,700,000 100

合 计 16,700,000 16,700,000 100

(6)2005年6月,第五次增资

2005年6月8日,智恩电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投资总额增至3,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2,170万美元(设备出资1,820万美元、现汇出资350万美元),增资部分均为设备出资。

2005年6月9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惠湾经贸字[2005]39号”《关于外资企业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及增资的批复》,同意投资总额增至3,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2,170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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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设备出资1,820万美元、现汇出资350万美元),增资部分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足。

2005年6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智恩电子核发了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5年6月14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智恩电子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2,170万美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智恩电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美元) 实缴出资(美元) 实缴比例(%)

1 CLEVER 21,700,000 16,700,000 76.96合 计 21,700,000 16,700,000 76.96

2005年8月17日,惠州荣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惠荣师外验字[2005]12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5年6月16日,智恩电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均为实物出资,实收资本累计2,170万美元。智恩电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美元) 实缴出资(美元) 实缴比例(%)

1 CLEVER 21,700,000 21,700,000 100.00

合 计 21,700,000 21,700,000 100.00

(7)2008年3月,第六次增资

2008年1月30日,智恩电子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投资总额增至3,6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2,670万美元(设备出资2,220万美元、现汇出资450万美元),增资部分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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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5日,惠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惠外经贸资审字[2008]099号”《关于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投资总额增加5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500万美元(设备出资400万美元、现汇出资100万美元),增资部分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足(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20%)。

2008年3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智恩电子核发了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8年3月13日,惠州荣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惠荣会外验字[2008]034号”《验资报告》验证,智恩电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均为实物出资,实收资本累计2,270万美元。

2008年3月17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智恩电子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2,670万美元,实收资本变更为2,270万美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智恩电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美元) 实缴出资(美元) 实缴比例(%)

1 CLEVER 26,700,000 22,700,000 85.02

合 计 26,700,000 22,700,000 85.02

2009年10月9日,智恩电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的构成由“现汇450万美元,设备2,220万美元”调整为“现汇350万美元,设备2,32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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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6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惠湾外经贸字[2009]77号”《关于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调整投资总额构成和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的批复》,同意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由“现汇450万美元,设备2,220万美元”调整为“现汇350万美元,设备2,320万美元”。

2009年11月13日,惠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方正会验字[2009]第16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9年10月20日,智恩电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出资400万美元,均为实物出资,实收资本累计2,670万美元。智恩电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美元) 实缴出资(美元) 实缴比例(%)

1 CLEVER 26,700,000 26,700,000 100

合 计 26,700,000 26,700,000 100

(8)2010年6月,第七次增资

2010年2月26日,智恩电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各增加600万美元,均以设备投入,增资部分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投入完毕。

2010年3月10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惠湾外经贸字[2010]7号”《关于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智恩电子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均以设备投入,增资部分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足(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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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智恩电子核发了变更后的“商外资粤惠湾外资证字[2010]00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0年6月11日,惠州荣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惠荣会外验字[2010]056号《验资报告》验证,自2005年12月7日至2008年10月20日,智恩电子累计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204,150美元,均为实物出资。截至2009年10月20日,智恩电子实收资本累计27,904,150美元。

2010年6月22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智恩电子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3,270万美元,实收资本变更为27,904,150美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智恩电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美元) 实缴出资(美元) 实缴比例(%)

1 CLEVER 32,700,000 27,904,150 85.33

合 计 32,700,000 27,904,150 85.33

经查验,股东CLEVER持有智恩电子100%股权期间,出资方面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1)自2005年修正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后,智恩电子

存在以下新增实物出资:

时间 股东名称

新增出资(美元)

新增实物出资(美元)

实物出资累计占比

(%)

2008年 CLEVER 5,000,000 4,000,000 83.152010年 CLEVER 6,000,000 6,000,000 89.30

3-3-2-102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第81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智恩电子于2008年、2010年的两次增资均存在实物出资比例超过70%的情形,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鉴于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已删除了关于货币出资比例的规定,且根据《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取消对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因此智恩有限历史上曾存在的实物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超过70%的情形,目前已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2)智恩电子于1999年10月设立,当时的股东CLEVER应于营业执照签

发之日起90日内缴足首期出资10万美元、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足全部出资250万美元。经验资机构验证,CLEVER于2000年7月至2001年9月期间缴纳出资1,173,096美元、于2002年3月缴足全部出资,其未能按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及批复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存在逾期出资的情形。

(3)智恩电子于2010年6月第七次增资,当时的股东CLEVER应于变更

登记时缴付不低于增资部分的20%、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足全部新增出资600万美元。经验资机构验证,CLEVER于变更登记前缴纳出资1,204,150美元,其未能按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及批复要求按

3-3-2-103

时足额缴纳出资,存在逾期出资的情形。

就CLEVER持有智恩电子股权期间出资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已于2019年8月2日出具《出资证明》,确认智恩电子的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纳,智恩电子原已取得的外商投资批复和证书有效,智恩电子及其原股东或现股东不存在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鉴于智恩有限历史上实物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超过70%的情形已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目前智恩电子的注册资本均已全部实缴,且智恩电子上述历次股东出资行为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政府主管机关的审批程序,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由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了确认,信达律师认为,CLEVER持有智恩电子股权期间存在的出资问题不会影响智恩电子的设立和历次股权变动的有效性,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9)2015年12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5年12月7日,惠州荣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惠荣会外审字[2015]459号”《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8月31日,智恩电子的实收资本为222,149,735.79元,净资产值为45,867,847.58元。

2015年12月15日,CLEVER与科翔有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CLEVER将其持有的智恩电子100%股权(实际出资2,790.415万美元)作价45,867,847.58元转让给科翔有限,作价依据为智恩电子截至2015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科翔有限于签订协议之日起24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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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8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惠湾外经贸字[2015]44号”《关于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同意CLEVER将其持有的智恩电子100%股权(已出资2,790.415万美元)转让给科翔有限,性质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2015年12月29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智恩电子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智恩电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元) 实缴出资(元) 实缴比例(%)

1 科翔有限 260,330,300 222,149,735.79 85.33

合 计 260,330,300 222,149,735.79 85.33

2017年4月28日,科翔有限向智恩电子缴纳出资38,180,564.21元。智恩电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元) 实缴出资(元) 实缴比例(%)

1 科翔有限 260,330,300 260,330,300 100

合 计 260,330,300 260,330,300 100

(10)2019年4月,第一次减资

2018年5月23日,智恩电子在《惠州日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注册资本拟由26,033.03万元减少至10,000万元。

2019年4月10日,智恩电子股东作出决定,同意智恩电子的注册资本由26,033.03万元减少至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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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2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智恩电子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0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智恩电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元) 实缴出资(元) 实缴比例(%)

1 科翔有限 100,000,000 100,000,000 100合 计 100,000,000 100,000,000 100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持智恩电子的股权合法、有效。

2、大亚湾科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728776274J住所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 郑晓蓉注册资本 2,581.83万元实收资本 2,581.83万元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

制造和销售新型电子元器件;产品内外销比例由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行确定;印刷电路板半成品加工和销售、产品贸易、产品研发、技术检测、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 2001年7月23日经营期限 长期

(1)2001年7月,大亚湾科翔设立

2001年4月28日,MILLION签署了《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章程》,大亚湾科翔注册资本为800万港元(设备出资600万港元、货币出资200万港元),于设立前投入40%,剩余出资于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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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30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惠湾经贸字[2001]12号”《关于独资经营“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同意MILLION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工业区独资经营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800万港元(设备出资600万港元、现汇出资200万港元),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足。

2001年7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大亚湾科翔核发了“外经贸粤惠外资证字[2001]00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1年7月23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大亚湾科翔核发了注册号为“企独粤惠总字第004155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800万港元,实收资本为0。

大亚湾科翔设立时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港元) 实缴出资(港元) 实缴比例(%)

1 MILLION 8,000,000 0 0

合 计 8,000,000 0 0

2002年4月22日,惠州方正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方正会验字[2002]第3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2年4月15日,大亚湾科翔已收到投资方缴纳的第一期出资3,274,875.96港元,其中货币出资504,700港元、实物出资2,770,175.96港元;2004年3月20日,惠州方正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方正会验字[2004]第03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3年8月19日,大亚湾科翔已收到投资方缴纳的第二期出资4,209,270港元,其中货币出资1,507,35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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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2,701,920港元,实收资本累计7,484,145.96港元。大亚湾科翔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港元) 实缴出资(港元) 实缴比例(%)

1 MILLION 8,000,000 7,484,145.96 93.55

合 计 8,000,000 7,484,145.96 93.55

(2)2004年5月,第一次增资

2004年4月8日,大亚湾科翔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400万港元(其中设备出资300万港元、货币出资100万港元),总投资额和注册资本额均达到1,200万港元。

2004年4月21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惠湾经贸字[2004]19号”《关于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及增加投资问题的批复》,同意大亚湾科翔总投资额增至1,200万港元(设备900万港元,流动资金300万港元),注册资本增至1,200万港元(设备900万港元,现汇300万港元),新增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半年内缴足。

2004年5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大亚湾科翔核发了“商外资粤惠外资证字[2001]00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4年5月16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大亚湾科翔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1,200万港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大亚湾科翔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港元) 实缴出资(港元) 实缴比例(%)

3-3-2-108

1 MILLION 12,000,000 7,484,145.96 62.37合 计 12,000,000 7,484,145.96 62.37

2004年12月24日,惠州方正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方正会验字[2004]第143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4年12月18日,大亚湾科翔已收到投资方缴纳的第三期出资4,484,786.48港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港元、实物出资3,484,786.48港元,实收资本累计11,968,932.44港元。大亚湾科翔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港元) 实缴出资(港元) 实缴比例(%)

1 MILLION 12,000,000 11,968,932.44 99.74

合 计 12,000,000 11,968,932.44 99.74

(3)2005年1月,第二次增资

2005年1月3日,大亚湾科翔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投资额400万港元,增加注册资本300万港元,均为设备出资。

2005年1月19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惠湾经贸字[2005]3号”《关于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大亚湾科翔投资总额增至1,600万港元(设备1,300万港元、流动资金300万港元);注册资本增至1,500万港元(设备出资1,200万港元、现汇出资300万港元),增加的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缴足。

2005年1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大亚湾科翔核发了变更后的“商外资粤惠外资字[2001]00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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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26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大亚湾科翔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1,500万港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大亚湾科翔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港元) 实缴出资(港元) 实缴比例(%)

1 MILLION 15,000,000 11,968,932.44 79.79

合 计 15,000,000 11,968,932.44 79.79

2006年5月18日,惠州方正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方正会验字[2006]第067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6年5月16日,大亚湾科翔已收到投资方缴纳的第四期出资1,950,000港元,均为实物出资,实收资本累计13,918,932.44港元。大亚湾科翔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港元) 实缴出资(港元) 实缴比例(%)

1 MILLION 15,000,000 13,918,933 92.79

合 计 15,000,000 13,918,933 92.79

(4)2007年9月,第三次增资

2007年1月31日,大亚湾科翔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投资额1,500万港元,增加注册资本1,100万港元(设备出资增加620万港元、现汇出资增加480万港元),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足。

2007年4月9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惠湾经贸字[2007]22号”《关于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大亚湾科翔投资总额增至3,100万港元,注册资本增至2,600万港元(设备出资1,820万港元、现汇出资780万港元),增加的注

3-3-2-110

册资本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足。2007年5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大亚湾科翔核发了变更后的“商外资粤惠外资字[2001]00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07年8月30日,惠州方正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方正会验字[2007]第17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7年8月21日,大亚湾科翔已收到投资方缴纳的第五期出资5,041,112.50港元,其中货币出资300万港元、实物出资2,041,112.50港元,实收资本累计18,960,044.94港元。

2007年9月6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大亚湾科翔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2,600万港元,实收资本变更为18,960,044港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大亚湾科翔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港元) 实缴出资(港元) 实缴比例(%)

1 MILLION 26,000,000 18,960,044 72.92

合 计 26,000,000 18,960,044 72.92

2009年8月20日,惠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方正会验字[2009]第130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9年8月17日,大亚湾科翔已收到投资方缴纳的第六期出资4,221,923.86港元,其中货币出资1,787,950港元、实物出资2,433,973.86港元,实收资本累计23,181,968.80港元;2010年6月11日,惠州方正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方正会验字[2010]第130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6月8日,大亚湾科翔已收到投资方缴纳的第七期出资2,818,0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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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元,均为实物出资,实收资本累计2,600万港元。大亚湾科翔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港元) 实缴出资(港元) 实缴比例(%)1 MILLION 26,000,000 26,000,000 100

合 计 26,000,000 26,000,000 100经查验,股东MILLION持有大亚湾科翔100%股权期间,出资方面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1)大亚湾科翔于2001年7月设立,当时的股东MILLION应于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足全部出资800万港元。经验资机构验证,MILLION于2002年1月至2003年8月期间缴纳出资7,484,145.96港元、于2004年12月缴足前述出资,其未能按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及批复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存在逾期出资的情形。

(2)大亚湾科翔分别于2004年5月、2005年1月、2007年9月增资,经

验资机构验证,当时的股东MILLION未能按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及批复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存在逾期出资的情形。

就MILLION持有大亚湾科翔股权期间出资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已于2019年8月2日出具《出资证明》,确认大亚湾科翔的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纳,大亚湾科翔原已取得的外商投资批复和证书有效,大亚湾科翔及其原股东或现股东不存在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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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目前大亚湾科翔的注册资本均已全部实缴,且大亚湾科翔上述历次股东出资行为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政府主管机关的审批程序,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由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了确认,信达律师认为,MILLION持有大亚湾科翔股权期间存在的出资问题不会影响大亚湾科翔的设立和历次股权变动的有效性,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5)2015年12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5年12月3日,惠州荣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惠荣会外审字[2015]456号”《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8月31日,大亚湾科翔的实收资本为25,818,282.26元,净资产值为58,294,534.45元。

2015年12月16日,MILLION与科翔有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MILLION将其持有的大亚湾科翔100%股权(实际出资2,600万港元)作价58,294,534.45元转让给科翔有限,作价依据为大亚湾科翔截至2015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2015年12月22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惠湾外经贸字[2015]43号”《关于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同意MILLION将其持有的大亚湾科翔100%股权转让给科翔有限,性质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2015年12月25日,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惠核变通内字[2015]第1500406876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对本次股权转让予以登记、备案。

本次变更完成后,大亚湾科翔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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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元) 实缴出资(元) 实缴比例(%)1 科翔有限 25,818,282.26 25,818,282.26 100

合 计 25,818,282.26 25,818,282.26 100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持大亚湾科翔的股权合法、有效。

3、华宇华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52758657L住所 深圳市坪山新区田头马鞍岭路55号法定代表人 郑晓蓉注册资本 1,280.59万元实收资本 1,280.59万元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包含系统级封装(SiP)、芯片级封装(CSP)、圆片级封装(WLP)、覆晶封装(FlipChip)、扇出晶圆级封装(Fan-Out)、三维封装(3D)等),集成电路封装材料,IC设备研发、设计、销售、程序开发服务,集成电路、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开发和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及商务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单双面及多层印刷线路板的生产经营及研发成立日期 2012年12月3日经营期限 长期

(1)2012年12月,华宇华源设立

2012年11月23日,SINO签署了《外商独资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章程》,华宇华源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1,000万港元,以现金出资,第一期出资200万港元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投入,其余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足。

2012年11月29日,深圳市坪山新区经济服务局出具“深外资坪复[2012]153

3-3-2-114

号”《关于设立外资企业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SINO以深圳市龙岗区坪山田头华源电子厂转型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港元,注册资本为1,000万港元,以现金出资,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投入注册资本的20%,其余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足。

2012年1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向华宇华源核发了“商外资粤深坪外资证字[2012]00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2年12月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华宇华源核发了注册号为“44030150344389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000万港元,实收资本为0。

华宇华源设立时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港元) 实缴出资(港元) 实缴比例(%)1 SINO 10,000,000 0 0合 计 10,000,000 0 0

2013年2月25日,深圳鹏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鹏达会验字[2013]03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3年2月4日,华宇华源已收到投资方SINO缴纳的第一期出资200万港元,均为货币出资;2013年4月8日,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深皇嘉所验字[2013]087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3年4月1日,华宇华源已收到投资方缴纳的出资200万港元,均为货币出资,实收资本累计400万港元;2013年5月10日,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深皇嘉所验字[2013]11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3年5月3日,华宇华源已收到投资方缴纳的出资300万港元,均为货币出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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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资本累计700万港元。华宇华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港元) 实缴出资(港元) 实缴比例(%)

1 SINO 10,000,000 7,000,000 70

合 计 10,000,000 7,000,000 70

(2)2013年6月,第一次增资

2009年4月24日,SINO与First Hi-Tec Enterprise(Samoa)Co., Ltd.签订《机器设备转让合同》,约定First Hi-Tec Enterprise(Samoa)Co., Ltd.将存放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山田头华源电子产的所有机器设备转让给SINO,交易价格为120万美元。

2013年5月3日,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鹏信资估字[2013]第132号”《关于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拟接收田头华源电子厂以设备出资为目的涉及的机器设备资产评估报告书》,于评估基准日2013年4月22日机器设备的评估值为600万港元。

2013年6月7日,股东SINO作出决定,华宇华源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由1,000万港元增至1,600万港元。

2013年6月7日,深圳市坪山新区经济服务局出具“深外资坪复[2013]085号”《关于外资企业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同意华宇华源的投资总额增至1,600万港元,注册资本增至1,600万港元,增加的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出资,于变更登记前一次性投入。

2013年6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向华宇华源核发了变更后的“商外资粤

3-3-2-116

深坪外资证字[2012]00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6月27日出具的“[2013]第31025542号”《准予登记通知书》,就本次增资,华宇华源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3年6月26日,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深皇嘉所验字[2013]160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3年4月22日,华宇华源已收到投资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600万港元,均为设备出资,实收资本累计1,300万港元;2013年7月30日,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深皇嘉所验字[2013]19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3年7月23日,华宇华源已收到投资方缴纳的出资300万港元,均为货币出资,实收资本累计1,600万港元。华宇华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变更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港元) 实缴出资(港元) 实缴比例(%)1 SINO 16,000,000 16,000,000 100

合 计 16,000,000 16,000,000 100

(3)2015年12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5年12月3日,惠州荣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惠荣会外审字[2015]457号”《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8月31日,华宇华源的实收资本为12,805,890元,净资产值为10,082,292.05元。

2015年12月22日,SINO与发行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SINO将其持有的华宇华源100%股权(实际出资1,600万港元)作价1,002.6131万元转让给科翔有限,科翔有限于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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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坪山新区经济服务局出具“深外资坪复[2015]0107号”《关于外资企业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投资者股权变更和公司性质变更的批复》,同意SINO将其持有的华宇华源100%股权作价1,002.6131万元转让给科翔有限;华宇华源公司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

2015年12月28日,华宇华源办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华宇华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元) 实缴出资(元) 实缴比例(%)1 科翔有限 12,805,890 12,805,890 100合 计 12,805,890 12,805,890 100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持华宇华源的股权合法、有效。

4、江西科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6MA38QFLT32住所

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淦水路以东、港兴路以北、港城大道以南法定代表人 郑晓蓉注册资本 8,000万元实收资本 600万元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检测、技术咨询服务;电子元器件制造及销售;印刷电路板和半导体加工和销售;国内外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 2019年7月26日经营期限 2019年7月26日至2049年7月25日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持江西科翔的股权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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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香港科翔

2017年12月7日,广东省商务厅向发行人核发了《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4400201700588号),香港科翔的投资总额为88.7941万元,由发行人以境内现金出资100万港元并持有其100%股权,经营范围为“印制电路板进出口贸易”。

2019年12月23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发行人境外投资香港科翔予以备案,并出具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粤发改开放函[2019]3946号);2019年12月27日,发行人向香港科翔缴纳了全部出资100万港元并办理了境外汇款登记(交易编码:621011)。

据此,发行人境外投资设立香港科翔已获得中国境内有权部门的批准。

(七)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

经查验发行人签署的相关租赁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标的

租赁面积

(㎡)

用途 租赁期限

权属证书1 发行人

惠州市大亚湾成通实业

有限公司

大亚湾西区响水河工业园区二栋(B、C、D)

一至七楼

7,944.00

餐厅、

宿舍

2014.09.01-2020.12.31

-2 发行人

创新宇电子(惠州)有

限公司

大亚湾西区响水河工业区响水北路32号一楼、

二楼

6,321.90厂房

2017.03.14-2021.03.13

大亚湾

科翔

惠州市大亚湾天海集团

公司

大亚湾霞涌东兴路2巷(四号厂房)两栋房屋

864.67仓储

2019.09.01-2020.08.31

-

大亚湾

科翔

惠州市大亚湾霞涌街道办霞涌村民委员会苏埔

村民小组

大亚湾霞涌东兴路1巷

内一幢房屋

1,500.00

餐厅、宿舍

2010.12.01-2022.12.30

-

大亚湾

科翔

周弟先

大亚湾霞涌岭西四巷3

号房屋

120.00宿舍

2020.05.01-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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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

科翔

李新凤

大亚湾霞涌东兴路五巷

5号房屋

492.20宿舍

2020.01.01-2020.12.31

大亚湾

科翔

郑晓蓉、韩金根、庄秋

大亚湾霞涌东兴路厂房 2,505.60厂房

2019.01.01-2023.12.31

大亚湾科翔

郑晓蓉

大亚湾霞涌东兴路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1,303.50

仓储等2019.01.01-2023.12.31

有9 华宇华源

深圳市坪山田头股份合

作公司马安岭分公司

坪山街道田头社区马安岭路55号(大晋)厂房

7,283.84

厂房、仓库

2017.08.01-2020.07.31

-10 华宇华源

深圳市坪山田头埔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坪山田头股份合作公司马安

岭分公司

坪山街道田头社区马安岭55号后面(合建)房

8,111.00

仓储、

宿舍

2017.07.10-2020.07.09

-11 华宇华源

深圳市田头实业有限公

坪山街道田头社区马安

岭路旁房屋

3,062.50宿舍

2009.06.01-2024.05.31

-12 华宇华源

深圳市坪山田头股份合

作公司马安岭分公司

坪山街道田头社区马安

岭工业区内西面土地

670.00厂房

2009.08.01-2024.07.31

-13 华宇华源 黄重生

深圳市坪山新区田心社

区水祖坑月岭路3号

9,500.00厂房

2020.01.01-2022.12.31

-1,600.00宿舍14 华宇华源 黄重生

惠州市大亚湾西区街道塘布社区黄草岭村5号

1,600.00仓库

2020.04.01-2022.12.31

-

1、经查验,发行人上述房屋租赁未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办理房屋

租赁登记备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不影响其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2、就发行人租赁的大亚湾西区响水河工业园区二栋(B、C、D)一至七楼

房屋,出租方惠州市大亚湾成通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权属证书。对此,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8月出具《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确认前述出租方为出租房屋及其所在土地的唯一权利人并有权出租,出租房屋为生产经营性建筑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未有第三方向其提出过权属争议。根据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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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分局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的“惠湾国土资函[2019]1696号”复函,该局不会强制出租房屋所在土地进行“三旧改造”,截至复函出具日无盘整收回上述用地计划。同时,出租方已书面承诺其有权出租上述租赁房屋,如因政府拆迁、权利瑕疵或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履行上述租赁合同,出租方将及时通知发行人并给予合理搬迁时间。

3、就大亚湾科翔租赁的大亚湾霞涌东兴路相关房屋,出租方惠州市大亚湾

天海集团公司、惠州市大亚湾霞涌街道办霞涌村民委员会苏埔村民小组均未能提供有效权属证书。对此,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8月15日出具《关于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确认前述出租方为出租房屋及其所在土地的权利人并有权出租,出租房屋为生产经营性建筑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未有第三方向其提出过权属争议。根据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的“惠湾国土资函[2019]1696号”复函,该局不会强制出租房屋所在土地进行“三旧改造”,截至复函出具日无盘整收回上述用地计划。同时,出租方亦书面承诺如因政府拆迁、权利瑕疵或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履行上述租赁合同,出租方将及时通知大亚湾科翔并给予合理搬迁时间。

4、就华宇华源租赁的坪山街道田头社区马安岭路相关房屋,出租方深圳市

坪山田头埔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坪山田头股份合作公司马安岭分公司、深圳市田头实业有限公司均未能提供有效权属证书。对此,前述出租方均已书面承诺其有权出租上述租赁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前如因政府征收、田头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或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履行上述租赁合同,出租方将及时通知华宇华源并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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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合理搬迁时间。

根据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街区发展办公室于2019年6月25日向辖区内企业发出的《关于终止土地整备范围内集体物业出租的通知》,要求辖区内持有集体物业的企业按照《关于开展深圳市高新区坪山园区较大面积产业空间土地整备工作的通知》(深坪更新整备[2019]118号)的要求,立即停止出租土地整备红线范围内的集体物业,已出租的集体物业立即停止任何装修和改造。华宇华源租赁的上述集体物业和土地位于整备红线区域以内,面临搬迁风险。为解决上述搬迁问题,华宇华源已承租了新的生产经营场所,并与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此外,根据华宇华源与出租方于2019年12月1日签订的《深圳市坪山区田头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承租户搬迁补偿协议》,本次搬迁,出租方将给予华宇华源现金补偿合计13,392,032元。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华宇华源预计取得的上述补偿款基本能够满足本次搬迁所需费用。综上,华宇华源上述搬迁风险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就华宇华源租赁的深圳市坪山新区田心社区水祖坑月岭路3号的厂房和

宿舍以及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街道塘布社区黄草岭村5号的仓库,出租方黄重生未能提供有效权属证书。对此,根据惠州大亚湾西区街道塘布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房产权属的确认函》,前述房产均系黄重生的父亲黄应元所有。黄重生、黄应元亦出具《承诺函》,承诺其有权出租上述厂房、宿舍及仓库,出租建筑物属于生产经营性建筑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因政府拆建、权利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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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项导致无法履行上述租赁合同,出租方承诺将及时通知并给予合理搬迁时间。

6、就上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屋租赁未备案、出租方未能提供权属

证书及相关搬迁风险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晓蓉、谭东已出具承诺,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若因租赁房屋被强制拆除、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出现任何纠纷、处罚而给发行人造成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费用、罚款等),其将全额承担该等损失。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部分出租方未能提供权属证书及相关搬迁风险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签署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有效期 履行情况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采购年度框架协议 2020.03.06-2021.03.05 正在履行采购年度框架协议 2019.03.06-2020.03.05 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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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订单 2017年-2018年 履行完毕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售

有限公司

采购年度框架协议

2019.01.01-2022.01.01 正在履行采购订单 2017年-2018年 履行完毕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采购协议 2019.07.08-2021.07.07 正在履行采购订单 2017年-2018年 履行完毕

深圳富骏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

采购协议 2019.01.01-2020.12.31 正在履行采购协议 2018.01.01-2018.12.31 履行完毕采购协议

2017.01.01-2017.12.31 履行完毕

深圳市金诚盛电子材

料有限公司

采购协议 2019.07.01-2021.06.30 正在履行采购订单 2018年 履行完毕采购年度框架协议 2016.12.31-2017.12.31 履行完毕

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年度框架协议 2019.1.1-长期 正在履行

采购订单 2018年 履行完毕采购年度框架协议 2017.01.01-2017.12.31 履行完毕

广德龙泰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

采购年度框架协议 2018.01.01-2018.12.31 履行完毕采购年度框架协议

2017.01.01-2017.12.31 履行完毕

2、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签署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有效期 履行情况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物料采购框架协议 2020.01.09至长期 正在履行物料采购框架协 2018.04.13-2019.12.31 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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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世纪云芯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框架协议 2018.12.26-2020.11.28 正在履行

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

采购框架协议 2020.03.20-2021.03.19 正在履行

购销合同 2019年 履行完毕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

供货协议 2015.02.02至长期 正在履行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

公司

供应商合作协议2014.04.22至长期

正在履行

深圳市新国都支付技

术有限公司

采购框架协议 2016.06.27-2021.06.27正在履行

深圳市雄旗电子有限

公司

采购协议 2020.01.01-2023.01.01正在履行

采购协议 2016.01.01-2019.12.31履行完毕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

限公司

订购单2017年-2020年

履行完毕

东聚电子及其关联公

订单确认2017年-2020年

履行完毕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得电路版有限

公司

代加工合同 2016.05.23-2017.05.23履行完毕

3、银行授信及相关担保情况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银行授信及相关担保情况如下:

(1)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深圳农商行”)

2018年4月27日,发行人与授信人深圳农商行坪山支行签订《授信合同》(编号:002602018K00053),授信额度为1,000万元,授信期间自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智恩电子、大亚湾科翔、华宇华源、科翔资本、郑晓蓉、谭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4月27日,智恩电子与授信人深圳农商行坪山支行签订《授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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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002602018K00050),授信额度为1,000万元,授信期间自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发行人、大亚湾科翔、华宇华源、科翔资本、郑晓蓉、谭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4月27日,大亚湾科翔与授信人深圳农商行坪山支行签订《授信合同》(编号:002602018K00051),授信额度为1,000万元,授信期间自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发行人、智恩电子、华宇华源、科翔资本、谭东、郑晓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年6月13日,华宇华源与授信人深圳农商行坪山支行签订《授信合同》(编号:2017K003684),授信额度为6,000万元,授信期间自2017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郑晓蓉、谭东、郑萍、刘浩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发行人以华宇华源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发行人、智恩电子、大亚湾科翔、郑晓蓉、谭东、郑萍、刘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11月7号,华宇华源与授信人深圳农商行坪山支行签订《授信合同》(编号:002602018K00243),授信额度为5,200万元,授信期间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21年12月24日,郑晓蓉、谭东、刘浩、郑萍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发行人以华宇华源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发行人、智恩电子、大亚湾科翔、科翔资本、谭东、郑晓蓉、郑萍、刘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2016年2月26日,发行人、智恩电子、华宇华源、郑晓蓉、谭东分别与建设银行惠州大亚湾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6年大亚湾高保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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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2号、2016年大亚湾高保字第003号、2016年大亚湾高保字第004号、2016年大亚湾自高保字第001号、2016年大亚湾自高保字第002号),为大亚湾科翔自2016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与该行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

2016年3月18日,发行人与建设银行惠州大亚湾支行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编号:2016年大亚湾高权质字第001号),发行人以大亚湾科翔100%股权为大亚湾科翔自2016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与该行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最高限额为25,818,300元。

2019年3月6日,大亚湾科翔与建设银行惠州大亚湾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9年大亚湾高抵字第005号),大亚湾科翔以土地使用权、房产为其与该行自2018年10月8日至2028年10月8日期间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限额为17,750,300元。

2019年12月4日,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分别作出《信用额度审批批复》,给予发行人信用额度6,500万元、给予智恩电子信用额度9,000万元、给予大亚湾科翔信用额度4,500万元,有效期一年。2020年3月3日,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分别作出《信用额度审批批复》,将发行人信用额度总金额调整至13,500万元、将智恩电子信用额度总金额调整至16,000万元、将大亚湾科翔信用额度总金额调整至5,500万元。

2019年12月11日,智恩电子、大亚湾科翔、华宇华源、科翔资本、郑晓蓉、谭东分别与建设银行惠州大亚湾支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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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与该行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6,500万元。2019年12月11日,发行人、大亚湾科翔、华宇华源、科翔资本、郑晓蓉和谭东分别与建设银行惠州大亚湾支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智恩电子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与该行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9,000万元。

2019年12月11日,发行人、智恩电子、华宇华源、科翔资本、郑晓蓉和谭东分别与建设银行惠州大亚湾支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大亚湾科翔自2019年1月2日至2024年1月1日期间与该行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4,500万元。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2019年11月13日,发行人与工商银行惠州滨海支行签订《最高额授信合同》(编号:0200800231-2019年滨海(授信)字KX0001号),最高授信额度为6,700万元,授信期间自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

2019年12月3日,智恩电子与工商银行惠州滨海支行签订《最高额授信合同》(编号:201912030200800070673017),授信额度为7,700万元,授信期限自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

发行人与工商银行惠州滨海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

0200800231-2019年滨海(抵)字0092号),以自有房产和土地为发行人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29年10月24日期间与该行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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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余额为37,542,500元。

2019年12月13日,智恩电子、大亚湾科翔、华宇华源、郑晓蓉、谭东分别与工商银行惠州滨海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自2019年6月1日至2029年6月1日期间与该行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余额为1亿元。

2019年10月12日,发行人、大亚湾科翔、华宇华源、郑晓蓉和谭东分别与工商银行惠州滨海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智恩电子自2019年10月至2024年10月期间与该行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最高余额为7,000万元。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2019年12月13日,发行人与浦发银行惠州分行签订《融资额度协议》(编号:BC2019120300000955),融资额度为8,000万元,使用期限自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2日。

2019年12月13日,智恩电子与浦发银行惠州分行签订《融资额度协议》(编号:BC2019120300000956),融资额度为8,000万元,使用期限自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2日,发行人、郑晓蓉、谭东为智恩电子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13日期间与该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9年12月13日,智恩电子、郑晓蓉、谭东分别与浦发银行惠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13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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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与该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权余额不超过5,000万元。2019年12月13日,发行人、郑晓蓉、谭东分别与浦发银行惠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智恩电子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13日期间与该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权余额不超过5,000万元。

4、借款合同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银行贷款情况如下:

序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金额(万元)

借款余额(万元)

借款期限1 发行人 工商银行惠州滨海支行 500 500

2019.10.25-

2020.10.202 发行人 工商银行惠州滨海支行 500 500

2020.02.21-

2021.02.193 发行人 浦发银行惠州分行 1,000 1,000

2020.03.27-

2021.03.274 智恩电子 工商银行惠州滨海支行 500 500

2019.10.30-

2020.10.205 智恩电子 工商银行惠州滨海支行 700 700

2019.11.15-

2020.11.136 智恩电子 工商银行惠州滨海支行 800 800

2019.11.15-

2020.11.137 智恩电子 工商银行惠州滨海支行 500 500

2020.02.21-

2021.02.198 智恩电子 浦发银行惠州分行 1,000 1,000

2020.03.30-

2021.03.309 华宇华源 深圳农商行坪山支行 800 800

2020.01.03-

2021.01.03合 计 6,300 6,300 -

5、产学研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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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签署的正在履行的产学研合作合同如下:

2017年12月16日,发行人与广东工业大学签订《产学研全面合作协议书》,合作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合作方式为广东工业大学根据发行人的要求培训印刷电路板行业的专业性工程、工艺等技术性人才;具体合作项目与形式可由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合作的内容、合作形式、项目要求、验收标准及验收方式、知识产权归属、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具体项目包括:

序号 项目主体 合作项目 合作期限 项目经费 知识产权归属

1 发行人

5G通讯HDI板高频混压工艺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至2020.11 15万元

合作过程各方独立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各自独立享有;双方联合形成的知识产权为双方共同所有,共享知识产权部分依双方的投入以及贡献量大小,在合作中另签协议

进行约定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均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属市场监督、税务、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环境保护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站(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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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1、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5,607,249.53

元,主要为保证金、押金等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应收款项。

2、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为4,006,504.72

元,主要为保证金、租金等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应付款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大额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系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行为

1、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自其前身设立以来共发生六次增

资行为,均由发行人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取得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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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验,发行人设立至今没有发生过合并、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发行人的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或

出售行为。

2、经发行人确认,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和章程草案的制定及修改

1、2019年4月3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并在惠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了备案手续。

2、2019年10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章程(草案)》,该《章程(草案)》系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制定,并将自发行人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

3、经查验,发行人(包括前身)最近三年公司章程的历次修改均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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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章程(草案)》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章程修改均已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发行人章程及章程草案的内容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和范

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附则等。

2、发行人《章程(草案)》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而起草,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和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附则等。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草案)》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上述《公司章程》及《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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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发行人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等组织结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2、董事会

董事会是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发行人的董事会现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有4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的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

3、监事会

监事会是发行人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发行人的监事会现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是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的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

4、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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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年4月3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分别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议事规则等作出明确规定。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发行人自设立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召开6次股东大会(含

创立大会),具体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通知时间 召开时间1 创立大会 - 2019.04.032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06.17 2019.07.023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08.16 2019.09.024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10.06 2019.10.21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11.25 2019.12.10

2019年度股东大会 2020.03.20 2020.04.10

2、发行人自设立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召开9次董事会,具体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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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会议名称 通知时间 召开时间

1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9.04.032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9.05.09 2019.05.133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9.06.06 2019.06.174 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08.12 2019.08.165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09.02 2019.09.066 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9.10.02 2019.10.06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019.11.21 2019.11.25

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20.03.09 2020.03.20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20.06.12 2020.06.15

3、发行人自设立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召开5次监事会,具体

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通知时间 召开时间1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 2019.04.032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9.10.02 2019.10.06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9.11.21 2019.11.25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2020.03.09 2020.03.20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2020.06.12 2020.06.15

经查验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文件,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已分别取得发起人、董事及监事关于会议通知期限的豁免,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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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决议及会议纪录,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1、发行人董事会现由11名董事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选举程序

1 郑晓蓉 董事长 创立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 谭 东 董事 创立大会3 郑海涛 董事 创立大会4 陈焕先 董事 创立大会5 于 灏 董事 创立大会6 费 杰 董事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7 刘 栋 董事 创立大会8 陈 曦 独立董事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9 葛 勇 独立董事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10 陆继强 独立董事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11 张 瑾 独立董事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查验,发行人董事中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为郑晓蓉、郑海涛,总计不超过发行人董事总数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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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监事会现由3名监事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选举程序1 王延立 监事会主席 职工代表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2 朱训青 监事 创立大会3 贺仁虎 监事 创立大会

3、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6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聘任程序

1 郑晓蓉 总经理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 郑海涛 董事会秘书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3 刘 涛 财务总监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4 程 剑 副总经理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5 秦远国 副总经理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6 高军生 副总经理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根据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及其股东大会(含股东会)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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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时间 变更原因 变更情况 决策程序2017.04.06 -

免去谭东执行董事职务,选举郑晓蓉为执行董事 科翔有限股东会免去郑萍监事职务,选举朱训青为监事 科翔有限股东会2017.08.09 设董事会

选举郑晓蓉、谭东、郑海涛、陈焕先、于灏、张敏、刘栋为董事

科翔有限股东会

2019.04.03 整体变更

选举郑晓蓉、谭东、郑海涛、陈焕先、于灏、张敏、刘栋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创立大会选举朱训青、贺仁虎及王延立为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创立大会/职工代

表会议聘任原科翔有限总经理郑晓蓉为总经理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19.05.13

增加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程剑、秦远国为副总经理,聘任刘涛为财务总监,聘任郑海涛为董事会秘书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9.07.02-

张敏辞去董事职务 -选举费杰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2019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2019.09.02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选举陈曦、葛勇、陆继强、张瑾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9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2019.09.06

增加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高军生为副总经理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经发行人确认,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化主要系为满足整体变更和本次发行上市的要求而逐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核心团队人员未发生变化。据此,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1、发行人现有4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其中葛勇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的声明并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人数及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3-3-2-140

定。

2、经查验《公司章程》《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中关于独立董事职权的规定,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职权范围未违反《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税务登记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

(二)发行人适用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主要税种主要税率增值税 17%、16%、13%房产税 1.20%城市维护建设税 7%教育费附加 3%、2%企业所得税15%、16.50%、25%

注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发行人、智恩电子、大亚湾科翔、华宇华源主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6%;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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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恩电子、大亚湾科翔、华宇华源主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注2:发行人、智恩电子、大亚湾科翔、华宇华源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香港科翔适用的利得税税率为16.50%,江西科翔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注3:发行人、智恩电子、大亚湾科翔、华宇华源的自产货物出口销售增值税执行“免、抵、退”税收政策。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1、发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

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644002250),有效期为三年;于2019年12月2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002821),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报告期内发行人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智恩电子于2016年11月30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644003963),有效期为三年;于2019年12月2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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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编号:GR201944002954),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智恩电子的相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报告期内智恩电子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大亚湾科翔于2016年12月9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644006806),有效期为三年;于2019年12月2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44001403),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大亚湾科翔的相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报告期内大亚湾科翔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4、华宇华源于2015年11月2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

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544201215),有效期为三年;于2018年10月16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44201486),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华宇华源的相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报告期内华宇华源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前述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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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获得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1、2017年度

补贴项目 主要补贴依据

补贴金额

(元)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6年度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

468,747.46

2016年度广东省企业研究开

发省级财政补助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科规财字[2016]214

号)

2,013,200.00惠州市2016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第

一批)及奖补项目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第一批)及奖补项目计划的通知》

(粤科规财字[2017]3号)

1,905,800.002017年大亚湾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认定扶持资金

《关于组织申请2017年大亚湾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认定扶持资金的通知》(惠湾

工贸联字[2017]8号)

450,000.002017年惠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与创新型企业认定专项经费

资助项目

《关于下达2017年惠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与创新型企业认定专项经费资助项目计划的

通知》(惠市科字[2017]167号)

250,000.002016年度创新创业专项资金

剩余项目资助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

100,000.00大亚湾区2017年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中小微企

业贷款贴息)

《关于安排2017年大亚湾区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惠湾工

贸联字[2017]59号)

109,000.00

2、2018年度

补贴项目 主要补贴依据

补贴金额

(元)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7年度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

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

315,8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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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深人社规[2016]1号)中央财政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

型升级项目)

《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项目)的通

知》(惠财工[2017]275号)

810,000.002017年度广东省企业研究

开发省级财政补助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科规财字[2017]190

号)

1,277,800.00

广东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科规财字[2017]190

号)

779,800.00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资助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880,000.00政策性用电补贴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深

经贸信息规字[2018]12号)

1,861,981.32

3、2019年度

补贴项目 主要补贴依据

补贴金额

(元)2018年度创新创业扶持资金

《大亚湾区关于引进和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大亚湾区创新创业科研团队评审活动实施方案》

300,000.002018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

划第一批资助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1,434,025.32电费补贴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 1,055,146.88

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

通知》

234,105.76

2019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

发展专项资金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19年第二批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拟安排项目计

划的公示》

1,500,000.002019年大亚湾区扶持民营企

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关于安排2019年大亚湾区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惠湾

工贸函[2019]148号)

231,000.002019年惠州市发展利用资本

市场专项奖励金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清算下达2019年惠州

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专项奖励资金的通

知》(惠财债[2019]27号)

1,000,000.00

4、2020年1-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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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项目 主要补贴依据

补贴金额(元)失业保险费返还

《深圳市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拟返还公示

(第四批)》

658,975.962019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对《2019年度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进

行公示的公告

395,752.00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2019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对象进行公示的通知》;《深圳市2020年度企业

稳岗补贴公示(第三批)》

219,343.60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获得的上述主要财政补贴符合当时有效的政策。

(五)合法纳税情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西区税务所于2019

年8月20日、2020年1月17日及2020年5月25日出具的《证明》,自2017年1月1日至出具日,暂未发现发行人存在任何拖欠、漏缴、偷逃税款或其他任何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暂未发生因违反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况。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西区税务所于2019

年8月20日、2020年1月17日及2020年5月25日出具的《证明》,自2017年1月1日至出具日,暂未发现智恩电子存在任何拖欠、漏缴、偷逃税款或其他任何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暂未发生因违反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况。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霞涌税务所于2019

年7月31日、2020年1月8日及2020年5月13日出具的《证明》,自2017

3-3-2-146

年1月1日至出具日,未发现大亚湾科翔存在任何拖欠、偷税、漏税、不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或其他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存在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4、华宇华源报告期内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的行

政处罚如下:2020年1月,因逾期申报企业所得税,华宇华源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处以罚款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华宇华源上述税务违规行为所涉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已足额缴纳了上述罚款;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于2019年7月2日、2020年2月17日及2020年5月15日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暂未发现华宇华源报告期内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华宇华源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不会对本次上市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于2020年2

月28日及2020年5月9日出具的《证明》,自江西科翔设立之日起至出具日,暂未发现江西科翔存在任何拖欠、漏缴、偷逃税款或其他任何违反有关税收法律、

3-3-2-147

法规的情形,暂未发生因违反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处罚的情况。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报告期内取得的财政补贴符合当时有效的政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华宇华源报告期内受到的税务方面的行政处罚所涉违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情况

1、已建项目的环评及验收手续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所涉已建项目履行的环评手续如下:

企业名称 已建项目 环评批复 环评验收发行人

线路板制造

项目

2005年7月13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惠市环建[2005]37号”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同意项目建设

2014年1月8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惠市环验[2014]2号”验收意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智恩电子

线路板项目

2001年2月9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惠市环建[2001]12号”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同意项目建设

2003年8月14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惠市环验[2003]23号”验收意见,同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2003年7月28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惠市环建函[2003]61号”复函,同意补办手续线路板扩建

项目

2007年9月19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惠市环建[2007]J185号”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同意项目扩建

2009年7月16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惠市环验[2009]20号”验收意见,同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仓库扩建项2016年9月6日,惠州大亚湾经济2019年10月16日,验收工作组出

3-3-2-148

目 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惠湾

建环审[2016]82号”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同意仓库扩建项目建设

具《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仓库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大亚湾科

线路板建设

项目

1999年8月4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惠湾环建字[1999]024号”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同意项目建设;2001年4月29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惠湾环函[2001]3号”《关于惠州大亚湾晖业电路板有限公司更名后有关环保审批手续的函》

2006年8月29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验收意见,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华宇华源

多层印刷线路板项目

2015年1月28日,深圳市龙岗区环保水务局(坪山新区)出具“深坪环批[2015]2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同意华宇华源续期开办华宇华源

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田心社区水祖坑月岭路3号新建项目

2019年10月2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出具“深坪环备[2019]993号”《告知性备案回执》,同意华宇华源按照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相关附件内容开工建设

2、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复,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

3、排污许可

(1)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取得的

排污许可证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排污种类 有效期限

发行人 9144130073218700XR002V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废气、废水 至2023.01.09智恩电子 91441300719255899N001Y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废气、废水 至2022.12.23大亚湾科翔 91441300728776274J001Z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废气、废水 至2023.01.05

华宇华源 91440300052758657L001V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坪山管理局

废水、废气 至2020.10.31

(2)华宇华源已于2020年3月10日办理了新经营场所“深圳市坪山区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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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水祖坑月岭路3号”的排污登记,并取得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为91440300052758657L001V,有效期至2025年3月9日。

4、报告期内环保合规情况

(1)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8月13日、2020年1月19日及2020

年5月21日出具的复函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境保护部门处罚的情况。

(2)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8月13日、2020年1月19日及2020

年5月21日出具的复函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智恩电子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境保护部门处罚的情况。

(3)大亚湾科翔报告期内因违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

的行政处罚如下:

2016年11月10日,根据“惠湾环监(综)字[2016]第616号”监测报告显示,大亚湾科翔厂区废水总排口总铜、总铁、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浓度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限制要求的0.6倍、0.3倍、1.4倍、0.2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25日出具“惠湾环罚字[2017]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927元罚款。

2016年11月28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对大亚湾科翔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进行复查,发现大亚湾科翔仍未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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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局于2017年8月25日出具“惠湾环罚字[2017]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大亚湾科翔2016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28日废水超标排放按日连续处罚,处以16,686元罚款。

2016年12月14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大亚湾科翔烘烤车间产生的废气未经过废气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中。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14日出具“惠湾环罚字[2018]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

经查验,大亚湾科翔已缴纳了上述全部罚款。

根据《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上述违法行为均不属于该标准规定的违法程度“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节范围。

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9月2日、2020年1月19日及2020年5月21日出具的复函,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不属于《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的重大违法情节,大亚湾科翔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其他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大亚湾科翔上述环保违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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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华宇华源报告期内因违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的

行政处罚如下: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于2017年1月对华宇华源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排放废水中铜为0.65mg/L,超过《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华宇华源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于2017年4月13日出具“深坪环罚字[2017]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并处以14万元的罚款。根据深圳市坪山区环境水政监察大队于2018年6月4日出具的《关于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华宇华源已缴纳了上述罚款,上述处罚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属于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于2019年8月13日出具的《关于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情况说明》,华宇华源已改正违法行为,截至说明出具日,未见华宇华源在坪山区有新增环境行政处罚。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华宇华源上述环保违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建设项目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已经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报告期内受到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所涉违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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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合规情况

1、根据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9月12日、

2020年1月16日及2020年5月22日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其未发现发行人存在因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管理等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纪录。

2、根据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23日、

2020年1月6日及2020年5月13日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其未发现智恩电子存在违法违规和失信的记录。

3、根据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23日、

2020年1月6日及2020年5月13日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其未发现大亚湾科翔存在违法违规和失信的记录。

4、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4日、2020年1月16日及2020

年5月20日出具的《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华宇华源报告期内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5、根据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2020年2月28日及2020年5月9日出具的《证明》,自江西科翔设立之日起至出具日,江西科翔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况。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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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方面的合规情况

1、根据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局于2019年7

月15日、2020年1月9日及2020年5月25日出具的《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查意见》,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保险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根据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7月18日、2020年1月10日及2020年5月19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住房公积金账号开户之日起至报告期末无违法处罚的记录。

2、根据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局于2019年7

月15日、2020年1月9日及2020年5月25日出具的《关于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的审查意见》,智恩电子报告期内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保险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根据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7月18日、2020年1月10日及2020年5月19日出具的《证明》,智恩电子自住房公积金账号开户之日起至报告期末无违法处罚的记录。

3、根据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局于2019年7

月15日、2020年1月9日及2020年5月25日出具的《关于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的审查意见》,大亚湾科翔报告期内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保险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根据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7月18日、2020年1月10日及2020年5月19日出具的《证明》,大亚湾科翔自住房公积金账号开户之日起至报告期末无违法处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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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于2019年7月11日、2020年2月1日

及2020年5月18日出具的《证明》,华宇华源报告期内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8月6日、2020年1月21日及2020年5月18日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华宇华源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的情况。

5、经查验,发行人2017年4月前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为员工提供

了免费住宿;发行人报告期内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截至报告期末,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期末在册人数

期末在册人员当月缴费人数

期末当月总缴费人数养老保险 2,624 2,322 2,361医疗保险 2,624 2,322 2,361失业保险 2,624 2,322 2,361工伤保险 2,624 2,322 2,361生育保险 2,624 2,322 2,361住房公积金 2,624 2,101 2,134

注:期末当月总缴费人数超出期末在册人数系因部分员工于当月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离职,未包含在期末在册人数中。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验,报告期末在册人员中共302人未缴纳社会保险,其中251人系新入职尚未办理完成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4人系退休返聘人员,13人系因已在其原单位缴纳、自行购买等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在发行人处缴纳社会保险,14人系已于当月提出离职申请而未购买社会保险;报告期末在册人员中共523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487人系新入职尚未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1人系账户处于销户状态无法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9人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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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原单位缴存等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在发行人处缴存住房公积金,26人系已于当月提出离职申请而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晓蓉、谭东已出具承诺,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未及时、足额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而受到任何追缴、处罚或损失,其将全额承担该等追缴、处罚或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鉴于发行人已于2017年4月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报告期内为大部分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亦已承诺将全额承担相关追缴、处罚或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且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而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其他合规情况

经查验,华宇华源报告期内因违反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的行政处罚如下:

2017年11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出具“深公坪(消)行罚决字[2017]0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宇华源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遮挡消火栓,且未能当场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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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之规定,处以2万元的罚款。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于2018年1月5日出具的《关于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函》,华宇华源已缴纳了上述罚款,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华宇华源上述消防安全方面违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合同

(1)2019年7月12日,发行人与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管

理委员会签署《关于在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建科翔电子电路板及半导体生产基地项目招商引资合同书》及《关于在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建科翔电路板及半导体生产基地项目招商引资补充合同书》,约定发行人在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高多层电路板、HDI板和软硬结合板、半导体高密IC载板等多种电路板及半导体生产基地项目,并对投资总额、投资强度、项目用地及建设、违约责任、扶持政策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另外,由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其下属国有企业按发行人要求代建厂房并租赁给发行人使用,总建设资金约2亿元,发行人承诺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15年内对所租赁建筑物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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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10月29日,江西科翔与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委托代建回购框架协议》,对建设内容、租金和代建工程时间节点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代建工程总金额暂定2亿元,最终以财政审计价为准;回购事项将另行签署补充合同约定。

(3)根据《关于由九江联丰置业有限公司代建的确认函》,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由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联丰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其已于2020年2月25日签署了《成交确认书》(编号:DGD2020001号),土地面积共200.0854亩。

2、2019年10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如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万元)

实施主体

江西科翔印制电路板及半导体建设项目(一期)

74,288.30 74,288.30 江西科翔合计 74,288.30 74,288.30 -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批准/备案与授权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2、2019年9月12日,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发展局出

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对江西科翔年产450万平方米高多层、HDI高精密电路板及半导体项目予以备案,项目统一代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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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60499-39-03-021263。

3、2019年10月10日,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建设环保局环

境保护处出具“九开环审字(2019)41号”《关于对<江西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50万平方米高多层、HDI高精密电路板及半导体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原则同意江西科翔于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淦水路东侧新建项目。

(三)与他人合作项目

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其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作为实施主体,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其主营业务的范畴;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的备案和批准合法、有效;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高密度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于本次发行的当年及未来三年的发展计划包括市场开发计划、产品开发计划、技术开发和创新计划、产能储备与产品生产计划、人力资源开发计划、融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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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上述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邓兆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科翔电子有限公司(MILLIONSOURCES ELECTRONIC LIMITED)之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站(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下:

1、华宇华源与深圳市泰格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华”)等的承

揽合同纠纷

2018年1月18日,因泰格华拖欠货款,华宇华源以泰格华、刘万在、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维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冼伟权、汪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泰格华支付货款2,498,779元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泰格华提起反诉,诉请判决华宇华源承担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64,498元并支付违约金2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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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9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7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泰格华向华宇华源支付加工费2,498,779元及利息,华宇华源向泰格华支付违约金249,878元,刘万在对前述债务抵扣后泰格华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12月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民终20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

2、发行人与深圳市发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掘科技”)的买卖合

同纠纷

2018年3月21日,因发掘科技拖欠货款,发行人以发掘科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发掘科技支付货款3,197,110.45元及利息;发掘科技提起反诉,诉请判决解除双方于2016年5月26日、27日签订的《采购协议》《供应商品质保证协议》及《产品PCN协议》,发行人支付违约金185,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42,665.42元。

2018年12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6民初9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发行人与发掘科技签订的《采购协议》《供应商品质保证协议》《供应商品质保证补充协议》《产品PCN协议》于2018年8月2日解除,发掘科技向发行人支付货款2,912,880.41元及利息。2019年11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民终144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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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3、发行人与河源市琦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泓通信”)等的

承揽合同纠纷2018年3月21日,因琦泓通信拖欠货款,发行人以琦泓通信、河源市盈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泓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为被告(立案后申请追加好创力科技有限公司、王瑛琪、柏枫、深圳市英泰奇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市东方龙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程继伟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琦泓通信向发行人支付货款192.58万元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6月10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391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琦泓通信向发行人支付货款1,878,833.53元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目前该案件二审审理中。

4、智恩电子与深圳市联华创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创新”)

等的承揽合同纠纷

2018年6月4日,因联华创新拖欠货款,智恩电子以联华创新、童华勇、童华强、郑露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联华创新支付货款3,393,132.22元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1月14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39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联华创新、童华勇向智恩电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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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3,132.22元及利息,童华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

5、大亚湾科翔与帕诺迪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诺迪”)等

的承揽合同纠纷

2019年9月24日,因帕诺迪拖欠货款,大亚湾科翔以帕诺迪、黄玮、尤振宇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帕诺迪支付货款14,223,929.14元及相应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月16日,大亚湾科翔以帕诺迪、无锡华瑞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诉请判决撤销帕诺迪将坐落于滨湖区蠡湖商务园23、24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无锡华瑞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行为,并变更登记至帕诺迪名下。

2020年4月23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6民初5865号”《民事调解书》,帕诺迪同意向大亚湾科翔支付货款14,223,929.14元;黄玮、尤振宇自愿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

6、智恩电子与深圳市翼天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天翔”)等的买

卖合同纠纷

2016年10月9日,因翼天翔拖欠货款,智恩电子以翼天翔、付强、付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翼天翔支付货款380万元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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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3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1391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翼天翔向智恩电子支付货款38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2万元;付强、付佳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目前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

7、发行人与深圳市瑞福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福纳”)等的承揽

合同纠纷

2018年7月27日,因瑞福纳拖欠货款,发行人以瑞福纳、刘琴、汪生浩、汪精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瑞福纳支付货款和赔偿款130.20万元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2019年7月9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391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瑞福纳、汪生浩向发行人支付货款和赔偿款114.57万元及利息,刘琴与汪精益在其出资各5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瑞福纳上述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目前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

8、发行人与重庆东方丝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丝路”)的承揽

合同纠纷

2019年7月18日,因东方丝路拖欠货款,发行人以东方丝路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东方丝路支付货款1,385,956.59元及利息。

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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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亚湾科翔与成都友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友创达”)的

承揽合同纠纷2019年10月31日,因友创达拖欠货款,大亚湾科翔以友创达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友创达支付货款5,689,000元及利息。

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中。10、智恩电子与马鞍山市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赢通信”)等的承揽合同纠纷2019年10月28日,因贝赢通信拖欠货款,智恩电子以贝赢通信、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贝赢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贝赢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贝赢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贝赢通信支付货款1,124,015.21元及利息。

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中。经查验,上述诉讼案件系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均为发行人为催收客户欠款而作为原告主动提起的诉讼,发行人已相应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据此,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诉讼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可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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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行政处罚案件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站(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尚未了结的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确认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站(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信达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或讨论,但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总括性审阅,并特别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信达律师未发现《招股说明书》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引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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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内容适当;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除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定条件。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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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__________ 肖 剑 __________

张婷婷 __________

沈琦雨 __________

李小康 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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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专利清单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一种PCB薄板电镀固定框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621199453.2 2016.11.07

原始取得

一种高稳定性线路板电镀夹具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621199391.5 2016.11.07

原始取得

一种线路板印刷治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621199282.3 2016.11.07

原始取得

一种线路板测试夹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621198981.6 2016.11.07

原始取得

一种线路板PP真空压合塞孔结构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721168764.7 2017.09.12

原始取得

一种新型多层PCB线路板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721181192.6 2017.09.12

原始取得

一种多层线路板压合涨缩量分层测量

结构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721162410.1 2017.09.12

原始取得

一种龙门电镀线飞巴夹具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721167287.2 2017.09.13

原始取得9 一种多功能陪镀板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721167229.X 2017.09.13

原始取得

一种PCB蚀刻液位与浓度同步感应装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721915495.6 2017.12.28

原始取得

一种电镀浮架异常识别系统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721896798.8 2017.12.29

原始取得

一种VCP飞巴导电性和水平度测试系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721896855.2 2017.12.29

原始取得

一种可一次检测多块电路板的辅具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721925998.1 2017.12.29

原始取得

一种PCB水平线清理系统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820070293.4 2018.01.16

原始取得

一种水平线感应式流量计

发行人 实用新型ZL 201822020871.6 2018.12.03

原始取得

一种铜缸硫酸铜自

动添加装置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821940043.8 2018.11.23

原始取得

一种铜球快速添加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821940197.7 2018.11.23

原始取得

一种高效节能热水

洗缸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821940374.1 2018.11.22

原始取得

一种模块化组合式

飞巴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822007863.8 2018.11.30

原始取得

3-3-2-169

一种高均匀喷流

VCP铜缸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822057502.4 2018.12.07

原始取得

一种防金手指擦花

运板车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822100078.7 2018.12.13

原始取得

一种填孔漏填检测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822139595.5 2018.12.19

原始取得

一种可电镀多型号样板铜缸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822149622.7 2018.12.20

原始取得

一种高厚板斜插式沉铜架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822192627.8 2018.12.24

原始取得

一种用于垂直连续电镀线的硫酸铜回收装置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822150192.0 2018.12.20

原始取得

一种水平线生产薄

板架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822097049.X 2018.12.13

原始取得

一种金手指防擦花运板盒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822007873.1 2018.11.30

原始取得

一种正片板独立孔线的电流分流结构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821948741.2 2018.11.23

原始取得

一种用于清洗正片板板孔的清洗盒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821879942.1 2018.11.14

原始取得

一种高精细线路PCB蚀刻传动装置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920610645.5 2019.04.29

原始取得

一种Any-layer

HDI 芯板填镀辅

助架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920626665.1 2019.04.30

原始取得

一种高精细线路PCB芯板单面减铜

装置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920609394.9 2019.04.29

原始取得

一种Any-layerHDI压合前铜渣清

洗装置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920625637.8 2019.04.30

原始取得

一种金属化半孔PCB交错式专用水

洗线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920610731.6 2019.04.29

原始取得

一种金属化半孔PCB金属毛刺补充

蚀刻线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920610734.X 2019.04.29

原始取得

一种微小盲孔PCB高速循环除胶组件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920820170.2 2019.05.31

原始取得

一种PCB小盲孔填

镀缸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920830114.7 2019.07.15

原始取得

一种微小盲孔PCB的检测组件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921109764.9 2019.07.15

原始取得

一种高频混压PCB压合辅助装置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 201921109771.9 2019.07.15

原始取得

一种改善PCB板沉铜前锣槽披锋的方

发行人 发明专利 ZL 201610996071.0 2016.11.12

原始取得

3-3-2-170

一种分体式印刷线

路板钻孔垫板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520734102.6 2015.09.22

原始取得

一种化学镀金便携

挂具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520733854.0 2015.09.22

原始取得

一种丝印塞孔通用

型导气板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520733851.7 2015.09.22

原始取得

一种印刷线路板电镀边条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520733449.9 2015.09.22

原始取得

一种线路板成型锣刀快速测量装置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520733384.8 2015.09.22

原始取得

一种线路板贴膜设备温度控制装置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520773195.3 2015.10.08

原始取得47 一种铜箔裁切装置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520771508.1 2015.10.08

原始取得48 一种多层线路板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520771506.2 2015.10.08

原始取得

一种线路板板边孔位干燥装置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621214792.3 2016.11.11

原始取得

一种线路板压合装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621214791.9 2016.11.11

原始取得

一种线路板背胶贴合治具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621214789.1 2016.11.11

原始取得

一种柔性线路板背胶贴合装置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621214788.7 2016.11.11

原始取得

一种线路板用PIN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621214787.2 2016.11.11

原始取得

一种线路板数据录入装置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621214781.5 2016.11.11

原始取得

一种用于线路板具有清洁功能PIN针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621214775.X 2016.11.11

原始取得

一种推进式线路板

装夹结构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ZL 201621214744.4 2016.11.11

原始取得

用于PCB快速排板

的吊具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721834290.5 2017.12.25

原始取得58 自润滑钻头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721832899.9 2017.12.25

原始取得59 耐用型钻头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721831668.6 2017.12.25

原始取得

用于PP片钻孔的

治具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721831667.1 2017.12.25

原始取得

易于去除引线的金手指结构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ZL 201721831666.7 2017.12.25

原始取得

一种线路板线路曝

光机复合治具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821895462.4 2018.11.19

原始取得

一种水平生产线行

辘校正装置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821895452.0 2018.11.19

原始取得

一种沉镍金全自动插架装置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821895453.5 2018.11.19

原始取得

3-3-2-171

一种线路板热熔机

治具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821895465.8 2018.11.19

原始取得

一种用于棕化减铜

线的烘干装置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822028715.4 2018.12.05

原始取得

一种新型高可靠性VCP飞巴夹具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822028735.1 2018.12.05

原始取得

一种烤炉高效节能

装置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822028754.4 2018.12.05

原始取得

一种PCB材料储存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822028761.4 2018.12.05

原始取得

一种线路板电镀线

碳处理系统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822028928.7 2018.12.05

原始取得

一种选择性沉金快

速插架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822028727.7 2018.12.05

原始取得72 一种丝印钉床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822028930.4 2018.12.05

原始取得

一种PCB板可排水周转车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822028933.8 2018.12.05

原始取得

一种用于PCB机械

钻孔的垫板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821895464.3 2018.11.19

原始取得

一种钻孔深度可控的机械钻孔装置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821895463.9 2018.11.19

原始取得

一种单面减铜水平

生产设备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ZL 201822028714.X 2018.12.05

原始取得

一种水平线烘干段

节能装置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ZL 201822028932.3 2018.12.05

原始取得

具有导流槽的多层

PCB结构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ZL 201920468107.7 2019.04.09

原始取得

避免较大空旷区域缺胶的多层PCB结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ZL 201920468418.3 2019.04.09

原始取得

具有网格状工艺边

的多层PCB结构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ZL 201920468419.8 2019.04.09

原始取得

板厚均匀的多层

PCB结构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ZL 201920468420.0 2019.04.09

原始取得

一种电镀阳极用铜

球添加装置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920810551.2 2019.05.31

原始取得

一种微蚀缸添加及排放系统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ZL 201920811013.5 2019.05.31

原始取得

一种无定位孔成型

锣板辅具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ZL 201920811012.0 2019.05.31

原始取得

一种钢板研磨清洗

设备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ZL201920811029.6 2019.05.31

原始取得

一种5G基站耦合器印制电路板制备

方法

智恩电子 发明专利 ZL 202010029329.6 2020.01.13

原始取得

OSP表面处理金面铜离子控制装置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921259707.9 2019.08.06

原始取得

3-3-2-172

一种选择性化金PCB铜面保护装置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921426765.6 2019.08.30

原始取得

一种PCB金手指外

观检测机构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921426555.7 2019.08.30

原始取得

便于区分料号的PCB板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920468068.0 2019.04.09

原始取得

一种带烘烤功能的

PP板裁切机

智恩电子 实用新型 ZL 201921426779.8 2019.08.30

原始取得

一种线路板用抗冲击的电磁波屏蔽膜

智恩电子 发明专利 ZL 201611002943.3 2016.11.15

原始取得

一种高稳定性线路板辅助治具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621218062.0 2016.11.12

原始取得

一种高均匀度线路板塞孔底座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621218061.6 2016.11.12

原始取得

一种双插式性线路板压合治具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621218060.1 2016.11.12

原始取得

一种线路板塞孔底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621218059.9 2016.11.12

原始取得

一种线路板烘烤治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621218055.0 2016.11.12

原始取得

一种拼接式线路板塞孔底座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621218054.6 2016.11.12

原始取得

一种新型线路板固定装置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621218053.1 2016.11.12

原始取得

一种线路板用新型

PIN针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621218045.7 2016.11.12

原始取得

一种线路板用分离

式PIN针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621218044.2 2016.11.12

原始取得

一种线路板加工辅助治具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621218043.8 2016.11.12

原始取得

防止侧蚀的高厚铜印制电路板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ZL 201821011560.7 2018.06.28

原始取得

防爆边的CEM印

制电路板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821011557.5 2018.06.28

原始取得

提高镀铜均匀度的PCB板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821010880.0 2018.06.28

原始取得106 文字网版曝光机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821009853.1 2018.06.28

原始取得

电路板塞孔用透气

垫板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821009852.7 2018.06.28

原始取得

一种用于PCB垂直连续电镀生产线的

电镀夹具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821897931.6 2018.11.19

原始取得

一种水平线卡板感应装置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821897932.0 2018.11.19

原始取得110 一种沉铜装置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821897933.5 2018.11.19

原始取得

一种PCB电镀磨板

后板面检验装置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821897925.0 2018.11.19

原始取得

3-3-2-173

一种线路板局部蚀刻治具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821954673.0 2018.11.26

原始取得

一种防止变形的线

路板烘烤架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921384083.3 2019.08.25

原始取得114 PCB电测标记装置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822153536.3 2018.12.21

原始取得

可用于检测层间对准度的多层PCB板

结构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822154274.2 2018.12.21

原始取得

PCB半成品状态标

记板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822154275.7 2018.12.21

原始取得

一种可进行防焊对位精度检测的PCB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821976736.2 2018.11.28

原始取得

一种可进行文字印刷精度检测的PCB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 ZL 201821977622.X 2018.11.28

原始取得

一种印制电路板加工设备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ZL 201821954677.9 2018.11.26

原始取得

一种印制电路板辅

助电镀架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ZL 201822127295.5 2018.12.19

原始取得

基于熔合模块的防止层偏的PCB板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ZL 201822153529.3 2018.12.21

原始取得

基于铆钉结构的避免层偏的PCB板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ZL 201822154287.X 2018.12.21

原始取得

一种多层板层压防错模块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ZL 201920861014.0 2019.06.10

原始取得

一种可检测内层芯板层偏的多层板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ZL201920885433.8 2019.06.13

原始取得

一种应用于内层板芯曝光的对位结构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ZL201920896889.4 2019.06.14

原始取得

一种便于测量钻孔偏移的多层PCB板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ZL201920908937.7 2019.06.17

原始取得

一种高密度多层PCB工艺边阻流块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ZL201921062328.0 2019.07.09

原始取得

一种应用于线路板的360度磨边装置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ZL201921187272.1 2019.07.26

原始取得

一种阻抗线、阻抗

模块以及线路板

大亚湾科翔 实用新型ZL201921387495.2 2019.08.26

原始取得

一种高可靠性光伏逆变器印制电路板

制备方法

大亚湾科翔 发明专利ZL 202010003570.1 2020.01.03

原始取得131 电路板插接装置 华宇华源 实用新型 ZL 201720301288.5 2017.03.24

原始取得132 电路板锁扣结构 华宇华源 实用新型 ZL 201720301264.X 2017.03.24

原始取得133 PCB板电镀挂架 华宇华源 实用新型 ZL 201720300670.4 2017.03.24

原始取得

3-3-2-174

用于PCB板的挂持

结构

华宇华源 实用新型 ZL 201720299382.1 2017.03.24

原始取得

PCB板电镀挂架的

夹持组合

华宇华源 实用新型 ZL 201720299284.8 2017.03.24

原始取得

用于电路板生产时的插接结构

华宇华源 实用新型 ZL 201720299282.9 2017.03.24

原始取得137 电路板夹持结构 华宇华源 实用新型 ZL 201720387697.1 2017.03.24

原始取得

电路板夹持输送装

华宇华源 实用新型 ZL 201720387483.4 2017.04.13

原始取得

一种电镀板铜粒检测装置

华宇华源 实用新型 ZL 201721146190.3 2017.09.08

原始取得

一种小间距PCB的沉镍钯金方法

华宇华源 发明专利 ZL 201710803643.3 2017.09.08

原始取得

一种印刷线路板的树脂塞孔装置

华宇华源 实用新型 ZL 201721163802.X 2017.09.12

原始取得

一种高效率蚀刻不净线路板的自动识

别装置

华宇华源 实用新型 ZL 201721185549.8 2017.09.15

原始取得

一种水平设备节水

系统

华宇华源 实用新型 ZL 201721185548.3 2017.09.15

原始取得

一种小尺寸PCB的CNC钻孔装置

华宇华源 实用新型 ZL 201822072644.8 2018.12.11

原始取得

图形电镀高效插板防擦花运板车

华宇华源 实用新型 ZL 201822016141.9 2018.12.03

原始取得

陶瓷基板专用阻焊烤板架

华宇华源 实用新型 ZL 201822021821.X 2018.12.03

原始取得

一种高纵横比背钻孔深度控制装置

华宇华源 实用新型 ZL 201920782435.4 2019.05.28

原始取得

一种高纵横比背钻孔除胶清洗装置

华宇华源 实用新型 ZL 201920793389.8 2019.05.29

原始取得

一种DFN器件的封装结构及无引线

框架载体

华宇华源 实用新型 ZL 201921336669.2 2019.08.19

原始取得

一种高密度芯片焊

接结构

华宇华源 实用新型ZL 201921337381.7 2019.08.19

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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