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对公司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公司与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之补充协议(2020年度)〉的议案》关联交易事项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地审阅及审慎地调查,我们认为:
1. 关联董事就该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 《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之补充协议(2020年度)》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1)为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2)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交易条款进行,或按(如无可参考比较者)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3)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独立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利益;(4)经调整的支持性服务2020年度上限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独立董事:吴大军 冯长利 汪建华 王旺林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