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规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小额快速”审核条件进行核查。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对于“小额快速”审核规定如下: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适用“小额快速”审核,证监会受理后直接交并购重组委审议:
(一)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5亿元;
(二)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0亿元。
“累计交易金额”是指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累计发行的股份”是指用于购买资产而发行的股份。未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按照“分道制”分类结果属于审慎审核类别的,不适用“小额快速”审核。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易金额为58,337.49万元,交易金额不超过10亿元,本次向国贸控股发行股份数量为75,371,434股,占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03%,不不超过5%。除本次交易外,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上市公司满足“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0亿元”的情形。本次交易不存在按照“分道制”分类结果属于审慎审核类别的情形。
综上,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本次交易符合“小额快速”审核条件,可适
用“小额快速”审核程序。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小额快速”审核条件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 ||||||
张子慧 | 陈亚聪 | 陈恒瑞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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