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决议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包维义(签字): 仇如愚(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