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劵交易所《事先告知书》回复的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收到深圳证劵交易所《事先告知书》。公司股票因被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净资产为负、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了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事先告知书》,公司有权在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公司于 2020年10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就是否申请听证进行了讨论。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的情形
公司因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1.1条、第14.1.3条的规定及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5月13日暂停上市。
根据公司2020年9月30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以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希会审字【2020】2428号)显示: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净资产为负、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及了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二)、(三)、(五)款之规定。其中:(1)《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二)款之规定为:“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第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2)《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三)款之规定为:“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第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三)款之规定为:“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第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原因,详见9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19年度总裁工作报告》、《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等报告。
二、董事会的意见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公告的《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以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希会审字【2020】2428号)显示: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净资产为负、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了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终止上市第(二)、(三)、(五)款之规定。
《事先告知书》中明确公司触发终止上市情形的“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净资产为负、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三个触发原因,按照相关规则,针对此三个触发原因公司没有找到申请听证的客观依据。因此,本着“合法合规、有理有据”的原则,董事会通过决议表决,一致认为“不申请听证”。
三、监事会的意见
鉴于公司因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13日暂停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净资产为负、2019年度财务报告又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监事会尊重和支持董事会针对深交所的回复意见。与此同时,提请董事会高度重视公司下一步的重整、未来的生存和发展。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