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署投资意向协议暨部分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拟签署《投资意向协议》暨部分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的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3)本次交易事宜尚需根据尽职调查及审计、评估等结果作进一步协商判断,以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4)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及各方磋商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签署《投资意向协议》。
独立董事:张海鹰、李燕、李春升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