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先德 邵希娟 邵邦利
二○二〇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