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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6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创高新”)于2020年9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1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问题:你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你公司与湖北国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国苑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编号为P(2012)255号地块。你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人民币20,000万元,占该项目公司股东资本金投入总额的30%,协议约定你公司不参与项目公司的收益及利润的分配,也不承担项目公司的风险和亏损,确保分配到的房产不少于35,000平方米。半年报显示,你公司将上述款项作为“其它非流动资产”予以列报。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约定你公司不参与收益和利润分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损害你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是否存在控股股东不合理占用你公司资金的情形。请独立董事发表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决定该项关联交易,以取得自用房产为目的,用于建设企业总部、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及企业重点实验室等,不用于出租、出售等其他用途,公司不承担项目的风险和亏损,只分配约定的房产,该项关联交易的实质是预付购房款,且购房均价远低于目前周边房价,该部分房产预计可收回金额大于账面价值。因此该项关联交易约定不参与收益和利润分配是合理的,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存在控股股东不合理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独立董事: 曾国安 张志宏 张宁 刘志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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