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被否决议案的情形,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北路266号);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永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7人,代表股份130,438,2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21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9,168,7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97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1,269,500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454%。
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1,269,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4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1,269,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454%。
会议由董事长周永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所列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与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438,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435,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1%;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69%。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李大明律师、常娜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具体如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