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或“上市公司”)拟终止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波共创联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创联盈”)持有的Silverac Stella (Cayman) Limited(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江丰电子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意上市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签署书面确认文件,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江丰电子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日止(即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9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创联盈及其主要负责人,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本次重组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重
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一)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及机构存在以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名称 | 交易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交易方向 | 身份 |
张辉阳 | 2020-2-14 | 200,000 | 卖出 | 江丰电子董事 |
2020-3-13 | 200,000 | 卖出 | ||
2020-3-24 | 100,000 | 卖出 | ||
2020-6-2 | 180,000 | 卖出 | ||
2020-6-3 | 279,000 | 卖出 | ||
2020-6-4 | 160,300 | 卖出 |
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0-2-12 | 266,062 | 卖出 | 江丰电子董事张辉阳控制的企业 |
2020-3-3 | 257,400 | 卖出 | ||
2020-3-11 | 455,969 | 卖出 | ||
2020-3-13 | 50,000 | 卖出 | ||
2020-3-24 | 277,000 | 卖出 | ||
2020-4-29 | 500,000 | 卖出 | ||
2020-4-30 | 45,000 | 卖出 | ||
2020-5-6 | 1,850,000 | 卖出 |
上海智兴博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0-2-14 | 600,000 | 卖出 | 江丰电子董事张辉阳控制的企业 |
2020-6-3 | 440,000 | 卖出 |
宁波金天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0-2-10 | 639,200 | 卖出 | 江丰电子董事李仲卓的关联方 |
2020-2-11 | 746,400 | 卖出 | ||
王晓勇 | 江丰电子监事 | |||
2020-2-4 | 450,619 | 卖出 | ||
2020-8-13 | 90,946 | 卖出 |
名称 | 交易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交易方向 | 身份 |
2020-8-24 | 2,254 | 卖出 | ||
钱红兵 | 2020-5-25 | 12,000 | 行权买入 | 江丰电子董事、副总经理 |
周友平 | 2020-6-18 | 3,200 | 行权买入 | 江丰电子副总经理 |
2020-6-23 | 3,800 | 行权买入 | ||
2020-9-9 | 5,000 | 行权买入 | ||
王学泽 | 江丰电子副总经理 | |||
2020-6-10 | 8,700 | 行权买入 | ||
2020-6-17 | 3,300 | 行权买入 |
鲍伟江 | 2020-6-22 | 25 | 行权买入 | 江丰电子原副总经理 |
2020-8-14 | 5,882 | 行权买入 | ||
2020-8-17 | 1,269 | 行权买入 | ||
2020-8-18 | 3,808 | 行权买入 | ||
2020-8-19 | 1,016 | 行权买入 |
窦兴贤 | 2020-6-2 | 9,000 | 行权买入 | 江丰电子副总经理 |
2020-6-16 | 16,000 | 行权买入 | ||
2020-8-20 | 25,000 | 行权买入 | ||
2020-9-11 | 10,000 | 行权买入 |
施雨虹 | 2020-5-21 | 5,000 | 行权买入 | 江丰电子证券事务代表 |
2020-5-22 | 5,000 | 卖出 | ||
2020-5-26 | 7,000 | 行权买入 | ||
2020-6-1 | 600 | 卖出 | ||
2020-6-3 | 6,400 | 卖出 | ||
2020-6-10 | 5,000 | 行权买入 | ||
2020-8-27 | 5,000 | 行权买入 | ||
2020-9-10 | 2,000 | 行权买入 |
吕瑞瑞 | 2020-5-19 | 10,000 | 行权买入 | 江丰电子职员 |
2020-5-20 | 8,300 | 卖出 | ||
2020-5-20 | 2,000 | 行权买入 | ||
2020-5-21 | 8,000 | 行权买入 | ||
2020-5-22 | 11,700 | 卖出 |
名称 | 交易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交易方向 | 身份 |
朱聪卓 | 2020-5-21 | 5,000 | 行权买入 | 江丰电子职员 |
2020-5-22 | 5,000 | 行权买入 | ||
2020-5-29 | 5,000 | 行权买入 | ||
2020-6-3 | 10,000 | 卖出 | ||
2020-6-9 | 5,000 | 行权买入 | ||
2020-6-18 | 3,900 | 行权买入 | ||
2020-7-6 | 2,000 | 卖出 | ||
2020-7-8 | 1,000 | 卖出 | ||
2020-7-9 | 500 | 卖出 | ||
2020-7-10 | 2,500 | 卖出 | ||
2020-8-21 | 100 | 行权买入 |
曾春晖 | 2020-5-6 | 300 | 卖出 | 共创联盈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邹立明 (证券账户尾号4147账户) | 2020-1-22 | 200 | 卖出 | 共创联盈合伙人之一余姚市姚江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
邹立明 (证券账户尾号4382账户) | 2020-2-13 | 6,000 | 卖出 | |
2020-5-11 | 1,000 | 卖出 | ||
卢娴 | 2020-3-20 | 200 | 卖出 | 共创联盈合伙人之一宁波海创同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经理 |
胡专 | 2020-7-13 | 5,400 | 买入 | Silverac Pisces (US) LLC COO |
2020-7-24 | 6,800 | 买入 | ||
魏灵燕 | 胡专的亲属 | |||
2020-5-21 | 100 | 行权买入 | ||
2020-6-3 | 100 | 行权买入 | ||
2020-6-3 | 100 | 卖出 | ||
2020-6-17 | 4,356 | 行权买入 | ||
2020-6-22 | 15,444 | 行权买入 |
胡小君 | 2020-5-21 | 100 | 买入 | 共创联盈前合伙人宁波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法务经理 |
2020-6-2 | 100 | 卖出 |
名称 | 交易日期 | 变更股数(股) | 交易方向 | 身份 |
(二)对上述相关人员买卖江丰电子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1、2020年1月15日、7月22日,上市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关于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张辉阳及其控制的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智兴博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减持行为系执行已披露的减持计划。
张辉阳就自查期间买卖江丰电子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2、2020年1月9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宁波金天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天丞”)的上述减持行为系执行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行为均在减持计划的规定范围内。
李仲卓就自查期间买卖江丰电子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金天丞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金天丞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金天丞就自查期间买卖江丰电子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企业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3、2020年1月3日、7月22日,上市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监事减持股份
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109),王晓勇的上述减持行为系执行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行为均在减持计划的规定范围内。王晓勇就自查期间买卖江丰电子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4、钱红兵就自查期间买卖江丰电子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以上本人持有的江丰电子股票数量增加,系因本人所持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行为导致,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的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5、周友平就自查期间买卖江丰电子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以上本人持有的江丰电子股票数量增加,系因本人所持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行为导致,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6、王学泽就自查期间买卖江丰电子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以上本人持有的江丰电子股票数量增加,系因本人所持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行为导致,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7、鲍伟江就自查期间买卖江丰电子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以上本人持有的江丰电子股票数量增加,系因本人所持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行权行为导致,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8、窦兴贤就自查期间买卖江丰电子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以上本人持有的江丰电子股票数量增加,系因本人所持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行为导致,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9、施雨虹就自查期间买卖江丰电子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以上本人持有的江丰电子股票数量增加,系因本人所持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行为导致,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上本人针对江丰电子股票卖出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10、吕瑞瑞就自查期间买卖江丰电子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以上本人持有的江丰电子股票数量增加,系因本人所持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行为导致,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上本人针对江丰电子股票卖出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11、朱聪卓就自查期间买卖江丰电子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以上本人持有的江丰电子股票数量增加,系因本人所持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行权行为导致,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上本人针对江丰电子股票卖出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12、曾春晖就自查期间买卖江丰电子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13、邹立明就自查期间买卖江丰电子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14、卢娴就自查期间买卖江丰电子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15、胡专就自查期间买卖江丰电子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亦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16、吴赛妃系宁波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法务经理,自2020年3月起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
17、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曾志、江波、姜秀秀、王小波、宁宇勇、盛瑶已经离职。曾志系江丰电子前海外事业发展部总经理;江波系宁波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姜秀秀系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前律师;王小波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前经办人员;宁宇勇系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同业部的前总经理;盛瑶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前经办律师;曾志、江波、姜秀秀、王小波、宁宇勇、盛瑶均未在自查期间参与本次交易决策。
上市公司为筹划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提供的自查报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及承诺、股票明细对账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上述相关主体买卖江丰电子股票是根据自身判断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金 骏 陈航飞 张 伟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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