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丰电子”)拟终止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波共创联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创联盈”)持有的Silverac Stella (Cayman) Limited(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了查询。本次自查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公司就本次交易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日止(即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9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3、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4、本次重组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主体买卖江丰电子股票情况如下:
姓名 | 买卖日期 | 股份变动情况(股) | 变动方向 | 身份 |
张辉阳 | 2020/2/14 | 200,000 | 卖出 | 江丰电子董事 |
2020/3/13 | 200,000 | 卖出 | ||
2020/3/24 | 100,000 | 卖出 | ||
2020/6/2 | 180,000 | 卖出 | ||
2020/6/3 | 279,000 | 卖出 | ||
2020/6/4 | 160,300 | 卖出 |
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0/2/12 | 266,062 | 卖出 | 江丰电子董事张辉阳控制的企业 |
2020/3/3 | 257,400 | 卖出 | ||
2020/3/11 | 455,969 | 卖出 | ||
2020/3/13 | 50,000 | 卖出 | ||
2020/3/24 | 277,000 | 卖出 | ||
2020/4/29 | 500,000 | 卖出 | ||
2020/4/30 | 45,000 | 卖出 | ||
2020/5/6 | 1,850,000 | 卖出 |
上海智兴博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0/2/14 | 600,000 | 卖出 | 江丰电子董事张辉阳控制的企业 |
2020/6/3 | 440,000 | 卖出 |
宁波金天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0/2/10 | 639,200 | 卖出 | 江丰电子董事李仲卓的关联方 |
2020/2/11 | 746,400 | 卖出 |
王晓勇 | 2020/2/4 | 450,619 | 卖出 | 江丰电子监事 |
2020/8/13 | 90,946 | 卖出 | ||
2020/8/24 | 2,254 | 卖出 | ||
钱红兵 | 2020/5/25 | 12,000 | 行权买入 | 江丰电子董事、副总经理 |
周友平 | 2020/6/18 | 3,200 | 行权买入 | 江丰电子副总经理 |
2020/6/23 | 3,800 | 行权买入 | ||
2020/9/9 | 5,000 | 行权买入 |
王学泽 | 2020/6/10 | 8,700 | 行权买入 | 江丰电子副总经理 |
2020/6/17 | 3,300 | 行权买入 | ||
鲍伟江 | 江丰电子原副总经理 | |||
2020/6/22 | 25 | 行权买入 | ||
2020/8/14 | 5,882 | 行权买入 | ||
2020/8/17 | 1,269 | 行权买入 | ||
2020/8/18 | 3,808 | 行权买入 | ||
2020/8/19 | 1,016 | 行权买入 |
窦兴贤 | 2020/6/2 | 9,000 | 行权买入 | 江丰电子副总经理 |
2020/6/16 | 16,000 | 行权买入 | ||
2020/8/20 | 25,000 | 行权买入 | ||
2020/9/11 | 10,000 | 行权买入 | ||
施雨虹 | 2020/5/21 | 5,000 | 行权买入 | 江丰电子证券事务代表 |
2020/5/22 | 5,000 | 卖出 | ||
2020/5/26 | 7,000 | 行权买入 | ||
2020/6/1 | 600 | 卖出 | ||
2020/6/3 | 6,400 | 卖出 | ||
2020/6/10 | 5,000 | 行权买入 | ||
2020/8/27 | 5,000 | 行权买入 | ||
2020/9/10 | 2,000 | 行权买入 | ||
吕瑞瑞 | 江丰电子职员 | |||
2020/5/19 | 10,000 | 行权买入 | ||
2020/5/20 | 8,300 | 卖出 | ||
2020/5/20 | 2,000 | 行权买入 | ||
2020/5/21 | 8,000 | 行权买入 | ||
2020/5/22 | 11,700 | 卖出 |
朱聪卓 | 2020/5/21 | 5,000 | 行权买入 | 江丰电子职员 |
2020/5/22 | 5,000 | 行权买入 | ||
2020/5/29 | 5,000 | 行权买入 | ||
2020/6/3 | 10,000 | 卖出 | ||
2020/6/9 | 5,000 | 行权买入 | ||
2020/6/18 | 3,900 | 行权买入 | ||
2020/7/6 | 2,000 | 卖出 | ||
2020/7/8 | 1,000 | 卖出 | ||
2020/7/9 | 500 | 卖出 | ||
2020/7/10 | 2,500 | 卖出 | ||
2020/8/21 | 100 | 行权买入 | ||
曾春晖 | 2020/5/6 | 300 | 卖出 | 共创联盈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邹立明 (证券账户尾号4147账户) | 2020/1/22 | 200 | 卖出 | 共创联盈合伙人之一余姚市姚江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
邹立明 (证券账户尾号4382账户) | 2020/2/13 | 6,000 | 卖出 | |
2020/5/11 | 1,000 | 卖出 | ||
卢娴 | 2020/3/20 | 200 | 卖出 | 共创联盈合伙人之一宁波海创同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经理 |
胡专 | 2020/7/13 | 5,400 | 买入 | Silverac Pisces (US)LLC COO |
2020/7/24 | 6,800 | 买入 | ||
魏灵燕 | 2020/5/21 | 100 | 行权买入 | 胡专的亲属 |
2020/6/3 | 100 | 行权买入 | ||
2020/6/3 | 100 | 卖出 | ||
2020/6/17 | 4,356 | 行权买入 | ||
2020/6/22 | 15,444 | 行权买入 |
胡小君 | 2020/5/21 | 100 | 买入 | 共创联盈前合伙人宁波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法务经理吴赛妃的亲属 |
2020/6/2 | 100 | 卖出 |
针对以上人员核查期间买卖江丰电子股票的行为,特作如下说明:
1、2020年1月15日、7月22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关于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张辉阳及其控制的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智兴博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减持行为系执行已披露的减持计划。
根据张辉阳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2、2020年1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
告编号:2020-006),宁波金天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天丞”)的上述减持行为系执行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行为均在减持计划的规定范围内。
根据李仲卓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金天丞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金天丞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根据金天丞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企业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3、2020年1月3日、7月22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109),王晓勇的上述减持行为系执行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行为均在减持计划的规定范围内。
根据王晓勇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4、根据钱红兵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以上本人持有的江丰电子股票数量增加,系因本人所持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行为导致,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的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
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5、根据周友平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以上本人持有的江丰电子股票数量增加,系因本人所持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行为导致,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6、根据王学泽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以上本人持有的江丰电子股票数量增加,系因本人所持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行为导致,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7、根据鲍伟江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以上本人持有的江丰电子股票数量增加,系因本人所持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行为导致,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8、根据窦兴贤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以上本人持有的江丰电子股票数量增加,系因本人所持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行为导致,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
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9、根据施雨虹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以上本人持有的江丰电子股票数量增加,系因本人所持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行为导致,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上本人针对江丰电子股票卖出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10、根据吕瑞瑞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以上本人持有的江丰电子股票数量增加,系因本人所持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行为导致,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上本人针对江丰电子股票卖出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11、根据朱聪卓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以上本人持有的江丰电子股票数量增加,系因本人所持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行为导致,江丰电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上本人针对江丰电子股票卖出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12、根据曾春晖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
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13、根据邹立明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14、根据卢娴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15、根据胡专出具的《关于买卖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其声明与承诺如下:“上述针对江丰电子股票买卖的行为系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基于公开信息及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亦不存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操纵上市公司股票等禁止交易的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16、吴赛妃系宁波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法务经理,自2020年3月起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
17、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曾志、江波、姜秀秀、王小波、宁宇勇、盛瑶已经离职。曾志系江丰电子前海外事业发展部总经理;江波系宁波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姜秀秀系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前律师;王小波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前经办人员;宁宇勇系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同业部的前总经理;盛瑶系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前经办律师;曾志、江波、姜秀秀、王小波、宁宇勇、盛瑶均未在自查期间参与本次交易决策。
四、自查结论
公司为筹划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查询信息以及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上述相关个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