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2 证券简称:九安医疗 公告编号:2020-067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20年10月14日,向199名激励对象授予1,286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8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0年8月 28日的相关公告。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9月9日。截止2020年9月9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0年9月10日的相关公告。
3、2020年9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9月17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61)。
4、2020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的调整及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0 年10月15日的相关公告。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熟,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9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286万份。
3、本次授予情况
(1)授权日:2020年10月14日
(2)授予数量:1,286万份
(3)授予人数:199人
(4)行权价格: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1.5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可行权日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7)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以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 |
第二个行权期 | 以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第三个行权期 | 以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第四个行权期 | 以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 |
注: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根据公司制定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评分确认其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个人获授份额×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比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行权,未行权部分由公司统一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 |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等级 | A | B | C | D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
行权比例 | 100% | 80% | 60% | 0 |
(8)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二、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授予权益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将取消上述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取消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需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99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286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的调整及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2020年10月15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 数量(万份) |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本次授予公告日 股本总额的比例 |
王湧 | 董事、副总经理 | 30 | 2.33% | 0.07% |
丛明 | 副总经理 | 30 | 2.33% | 0.07% |
孙喆 | 财务总监 | 10 | 0.78% | 0.02% |
邬彤 | 董事会秘书 | 10 | 0.78% | 0.02% |
经理/总监/主管(36人) | 620 | 48.21% | 1.43% | |
核心技术/管理人员(67人) | 402 | 31.26% | 0.93% | |
骨干员工(92人) | 184 | 14.31% | 0.43% | |
合计 | 1,286 | 100% | 2.97% |
三、监事会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0年10月14日为授权日,向199名激励对象授予1,286万份股票期权。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为2020年10月14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0年10月14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
的199名激励对象授予1,286万份股票期权。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权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参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权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为2020年10月14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成本费用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需摊销的总费用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1,286 | 2,284.02 | 210.74 | 941.44 | 619.97 | 364.20 | 147.67 |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激励计划股份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激励计划股份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