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发出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又于2020年10月12日发出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庆国先生主持,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0月14日下午14:4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城晨光路1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20人,代表公司股份158,880,823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929%(注:公司股份总数为511,867,534股,减去不享有表决权的回购股份30,306,515股,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81,561,019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24,271,111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0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134,629,91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570%;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24,250,906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5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棉籽板块重组整合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880,8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71,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棉籽板块业务重组整合具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880,8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71,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担保所涉子公司数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875,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265,6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委派律师戴文东、侍文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