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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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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0-096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因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素制药)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其持有华素制药

3.572%股份)以华素制药、华素制药控股股东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环医药,四环医药系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其持有华素制药94.214%股份)、华素制药董事长侯占军及经理、董事董国明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2019年5月31日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2019年7月27日,公告编号:2019-062)。

其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华素制药将其与四环医药、中关村科技之间自2013年以来的关联交易的全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含总账、总明细、日记账、其他辅助型账薄)、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和相关合同等文件供原告及原告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查阅和复制,且查阅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2、判令四环医药、侯占军及董国明对华素制药在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的义务进行配合;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11民初12621号,判决如下:

1、华素制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置备自2013起与四环医药及中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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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相关联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于公司办公场所供原告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查阅时间不得低于十五日;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华素制药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事项请参阅本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0-081)中“五、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裁定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正与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接触,争取妥善解决。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11民初12621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O二O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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