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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捷电气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5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一、协议签订的背景

为了促进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稳定以及长远发展,避免李新先生因为股份分割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李新先生与公司股东过志强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签署后,李新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协议的相关内容

(一)委托范围

1、委托方过志强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以下简称“受托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李新先生行使,具体情况如下:

过志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52,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2%。过志强先生将其持有公司 2,552,6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1.82%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李新先生行使; 2、受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2)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3)未经受托方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得转让或赠与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受托股份,或者委托任何其他第三方管理其所持有的受托股份,或者为其所持有的受托股份设定股权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权益负担。

3、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委托方对其持有的受托股份所享有的收益权。

(二)委托期限

1、本协议的委托期为李新先生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完成股份分割过户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2、在上述委托期限内,委托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三)表决权委托方式

1、表决权委托是指委托方就其持有受托股份不可撤销地委托受托方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代为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

2、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3、表决权委托的方式为: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在公司相关会议中代为行使表决权, 包括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四)委托方的参会权

在受托方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委托方可以自行参加公司相关会议但不另行行使受托股份表决权。

(五)违约责任

如委托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受托方及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受托方利用受托股份的表决权作出有损公司及委托方合法权益的决议和行为的,受托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经委托方书面要求,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1、公司公告实际控制人变动,受托方不再为其实际控制人。 2、受托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被证监会认定为情节严重且处罚的,或触犯刑法的。

三、对公司的影响

李新先生股份分割实施完毕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变更为32,467,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3.10%。同时,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李新先生将实

际控制公司 24.9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李新先生仍为公司单一表决权比例最大的股东,李新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更。 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保持现有控制权的稳定,避免公司因为股份分割导致的管理以及控制风险,有利于维护公司管理层以及经营结构的稳定性,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特此公告。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10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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