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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931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
2020-095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已于2020年9月26日发布《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0月13日(周二)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0月13日(周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3日(周二)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年10月13日(周二)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2层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钟民先生因有其他公务无法出席,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兼总裁侯占军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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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7人,代表17位股东持有的股份233,994,77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698%。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2位股东持有的股份209,987,17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82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24,007,59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7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于彤珊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监事代表陈更先生、法律顾问朱卫江、于彤珊律师和股东代表陈萍女士、黄志宇先生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议案1.00、关于兑现2019年度高管绩效工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1,181,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75%;反对2,792,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32%;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1,967,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458%;反对2,792,1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670%;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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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于彤珊;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现场网投汇总、监票人签署);
4、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O二O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