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0-106
证券代码:834839证券简称:之江生物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上交所证券账户等资料的
提示性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20年9月24日召开的2020年第79次会议审核结果,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查结果为同意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为有效推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进程,充分有效地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对全体股东提示如下:
一、请自然人股东尽快申报股票原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有限售股(即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股份)的成本原值(包括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相关资料,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按上述通知规定,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股东,将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鉴于登记结算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接受持股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申报,故特别提示需申报持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务必将申报相关资料或根据要求补充提供必要资料在2020年10月27日前
公告编号:2020-106邮寄送达(以快递件签收时间为准)。若不进行申报或者无法提供完整的持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将视为放弃申报。根据财税[2011]108号通知第三条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新上市的公司限售股的,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请各自然人股东及时进行持股成本原值申报,需提供附件1所附资料,并将上述资料的扫描件及附件电子文件(word)先发到公司邮箱info@liferiver.com.cn,并将原件寄至“收件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588号26幢;收件人:倪卫琴;联系电话:021-34680598”。
二、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根据上述要求,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以便主承销商进行核查。全体股东应保证所提供的关联方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有隐瞒、虚假、遗漏、误导以及未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将由股东本人承担责任。
请全体股东将附件2所附关联方信息于2020年10月27日前将附有签名或盖章的扫描件及附件电子文件(word)发送到公司邮箱info@liferiver.com.cn,并将原件寄至“收件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588号26幢;收件人:倪卫琴;联系电话:021-34680598”。
三、请股东提供上交所证券账户号及开户券商名称
为尽快将公司股票迁移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请各位股东提供附件3所列信息。请全体股东将附有签名或盖章的上述股东信息、股东代码卡、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及信息收集的附件电子文件(word)于2020年10月27日前发送到公司邮箱info@liferiver.com.cn,并将原件寄至“收件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588号26幢;收件人:倪卫琴;联系电话:
021-34680598”。
四、提示全体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参加网下申购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发行
公告编号:2020-106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为避免出现违规申购情形,请全体股东及其关联方切勿参与公司股票的网下申购。否则,因违规行为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将由股东本人承担。
特此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0月13日
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的说明
股东名称 |
上海证券交易所账户号码 |
身份证明号码 |
有效联系方式(手机) |
有效通讯地址 |
电子邮箱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成本(元) |
单位持股成本(元/股) |
签字 |
日期 |
请填写上述表格并附以下文件:
1、自然人股东请提供股东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买卖“之江生物”(证券代码:“834839”)股票的全部交割单(需加盖清晰的托管券商营业部业务章)。
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关联方信息的说明本人/本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正楷)持有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______________(股),本人/本单位的关联方信息如下:
表1: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信息(非自然人股东不适用表1)
与本人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明号码 | 是否持有之江生物股票 | 持股数量(股) |
父亲 | ||||
母亲 | ||||
配偶 | ||||
配偶的父亲 | ||||
配偶的母亲 | ||||
配偶的兄弟 | ||||
配偶的姐妹 | ||||
子女 | ||||
子女的配偶 | ||||
子女的配偶的父亲 | ||||
子女的配偶的母亲 | ||||
兄弟 | ||||
兄弟的配偶 | ||||
姐妹 | ||||
姐妹的配偶 |
公告编号:2020-106表2:本人/本单位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除之江生物外)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与本人/本单位的关系 |
注: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①存在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时,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
A.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B.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C.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②存在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时,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A.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B.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C.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D.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E.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公告编号:2020-106表3:本人/本单位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即表2中的企业)的控股股东
序号 | 公司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明号码 | 与表2中企业的关联关系 |
注:如控股股东为自然人,则需该控股股东填写表1。表4:本人/本单位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即表2中的企业)的控股子公司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与表2中企业的关联关系 |
表5:本人/本单位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的控股股东(即表3中的企业或自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与表3中企业的关联关系 |
公告编号:2020-106
承诺函本人/本单位承诺:本人/本单位所提供上述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所提供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
承诺人(签字或公章):
年月日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上海证券交易所账户信息所需文件清单
1、股东信息表,该文件请自然人股东签字,请法人股东盖章。
账户全称 | 上交所证账户账号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持股数量(股) | 证券开户券商及营业部名称 | 托管单元编码 |
2、股东代码卡(沪市)复印件,该文件请自然人股东签字,请法人股东盖章。
3、股东身份信息证明复印件,该文件请自然人股东签字,请法人股东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