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罢免公司总裁的事项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罢免公司总裁的议案》,我们审查阅读了相关议案及资料,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交流,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杨振新、独立董事曾艺斌认为:公司现任总裁崔志刚先生在任职期间,未能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其职责,面对公司退市风险,没有充分关注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按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汇报工作,未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治理、改善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等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方案,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
鉴于崔志刚先生已严重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提议罢免崔志刚先生公司总裁职务,罢免理由充分,罢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董事会罢免崔志刚先生公司总裁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耿万海认为:公司大股东提出如此荒唐的议案是大股东操纵董事会,出于打击报复的缘故。本人表示坚决不同意。
二、关于罢免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的事项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罢免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我们审查阅读了相关议案及资料,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交流,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杨振新、独立董事曾艺斌认为:公司现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张建勇先生在任职期间,未能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其职责,在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期间,张建勇先生作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未经董事会审议的决议公告(因公司采取紧急措施其未得逞,公司已向相关公安机关予以报案);
其行为严重违背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忠实、勤勉义务,严重干扰上市公司董事会运作,妨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鉴于张建勇先生已严重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提议罢免张建勇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职务,罢免理由充分,罢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董事会罢免张建勇先生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耿万海认为:本次董事会是公司大股东提出的荒唐议案是大股东操纵董事会,出于打击报复的缘故。本人表示坚决不同意。
三、关于控股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的事项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的事项,我们审查阅读了相关议案及资料,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交流,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耿万海认为:
公司大股东提出没有根据的指责,对本人进行污蔑,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是排除异己,打击报复的结果。体现了大股东操纵董事会,与董事长叶继革先生恶意串通的,严重打压独立董事合法行使权利,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实。对该议案本人表示坚决不同意。综上,我不同意控股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的事项。
1、要求叶继革董事回避本次表决,因为2020年9月8日董秘张建勇已实名举报叶继革先生违规违纪行为,目前证监局正在调查中。8月28日,本人及崔志刚、崔建伟提出罢免叶继革董事的议案,被叶继革非法阻止审议。因此叶继革董事本次罢免议题有重大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2、本次大股东提出的议案完全是对本人的污蔑,是对本人人格尊严的侮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大股东和叶继革串通排除异己,恶意操纵董事会的结果,大股东中珠集团公司这种行为严重违法且不利于公司管理,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杨振新、独立董事曾艺斌认为:
1、董事会本次审议议案系控股股东中珠集团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项而审议,董事会仅需就是否同意召开股东大会事项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罢免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事项系中珠集团提议,
提案人资格、提案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拟罢免的董事、独立董事,已严重违背上市公司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履行其作为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尽到的责任和忠实义务,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职务。
综上,我们同意控股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的事项。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振新、曾艺斌、耿万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