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对公司和全体股东以及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核,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孙坤先生辞去了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职务,公司拟聘任李珍玉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通过对上述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判断,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上述人员也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其工作能力、业务素质、管理水平、个人品质都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李珍玉女士担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秉成(签字):_______________
张里安(签字):_______________
冯学锋(签字):_______________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