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8-4-1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20年9月19日出具的《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487号)的要求,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双乐颜料”)会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回复采用以下字体:
问询函所列问题序号 | 黑体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对招股说明书补充、修改的说明 | 楷体、加粗 |
8-4-2
目录
问询问题1、关于境外客户 ...... 3
问询问题2、关于贸易型客户 ...... 7
问询问题3、关于客户持股 ...... 15
问询问题4、关于常州双诺 ...... 23
问询问题5、关于行业标准 ...... 29
问询问题6、关于生产工艺及技术 ...... 34
问询问题7、关于坏账计提政策 ...... 39
问询问题8、关于能源采购金额与相关成本的匹配性 ...... 41
问询问题9、关于可比公司 ...... 43
问询问题10、关于业绩增长 ...... 45
8-4-3
问询问题1、关于境外客户首轮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境外客户通过指定其合作伙伴巨和远东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
请发行人结合巨和远东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发行人与相关客户的合作历史,巨和远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监高、境外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等;说明不同境外客户均通过巨和远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商业合理性,境外客户与巨和远东之间的债务款项是否已实际清偿。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巨和远东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相关境外客户与公司的合作历史、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等
(一)巨和远东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
2017年至2020年1-6月,公司存在部分境外客户通过指定其合作伙伴巨和远东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的情形,具体回款金额分别为1,006.88万元、1,226.20万元、1,280.57万元、853.4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12%、1.24%、
1.13%和1.41%。
巨和远东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化学品的进出口贸易业务,系江苏巨和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员工等共同持股的公司,主要人员日常经营办公场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巨和远东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公司名称 | 巨和远东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5年1月29日 |
股本总数 | 125,000 HKD(港元) |
董事名单 | 程鹏、毛小龙、徐单 |
股东情况 | 江苏巨和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杭州爱科睿实业有限公司持股16.00%;程鹏、黄志成、毛小龙、徐单等7名自然人合计持股84.00% |
8-4-4
塑料、橡胶等领域(http://www.asambly.com/)。江苏巨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公司名称 | 江苏巨和实业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8年3月13日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主要人员 | 朱勤胜、程鹏、黄志成、毛小龙 |
股东情况 |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原系江苏省国资委管理的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核心控股子公司,后经省政府批准改制成为国有、民营及职工股的混合所有制模式)持股25.00%;程鹏、黄志成、毛小龙、徐单等14名自然人合计持股75.00%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合作年限 |
1 | PT COLORINDO CHEMTRA | 2009年 |
2 | Flamex Pigmentos e Corantes | 2009年 |
3 | UKSEUNG CHEMICAL CO.,LTD. | 2011年 |
4 | LANXESS Deutschland GmbH | 2014年 |
8-4-5
二、相关境外客户通过巨和远东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的商业合理性、相关款项的支付情况
(一)巨和远东有限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
根据巨和远东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业务说明,该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产品购销业务、为境外客户提供服务等业务。基于部分境外客户与生产厂家直接合作的需求,该等境外客户通常直接与生产厂家签署合同;同时,巨和远东有限公司会为境外客户提供供应商开发、与厂家的日常业务沟通协调等业务,并向客户收取相应费用;此外,在该等合作模式下,部分境外客户基于结算便利等因素将货款及应向巨和远东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全部支付给巨和远东有限公司,并由巨和远东有限公司向厂家支付相应货款。
(二)相关客户通过巨和远东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的商业合理性、款项支付情况
在实际交易中,基于市场熟悉程度、信息对称等因素,境外公司通常会通过其在中国的合作伙伴(贸易公司等)开发国内的产品供应商。由于巨和远东有限公司在精细化学品的出口业务以及涂料、塑料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积累了较多的业务和客户资源,且其主要人员日常经营办公场所位于江苏南京,与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较近。其次,考虑到日常业务沟通、实地验厂及语言等方面的便利性,巨和远东有限公司作为PT COLORINDO CHEMTRA等境外客户的合作伙伴,在开发产品供应商后,基于该等客户的需求,日常亦协助客户与公司进行日常沟通和协调、业务洽谈等工作,以便业务的顺利开展;该等境外客户亦相应向巨和远东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同时,在日常业务合作中,PT COLORINDO CHEMTRA、UKSEUNGCHEMICAL CO.,LTD.等境外公司基于与产品生产厂家直接合作的需求,与公司签署销售合同或订单,并约定相应的采购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期等条款。公司向该等客户开具外销发票,按照客户要求的交货期将相应的货物进行报关出口,并送达至客户指定的交货地点。
实际款项结算中,上述客户基于多年来的业务合作和交易结算习惯,将应向
8-4-6
公司支付的货款及应向巨和远东有限公司支付的相应款项,全部直接支付给巨和远东有限公司,并由巨和远东有限公司将其应向公司支付的货款支付给公司。在收到客户相关款项后,巨和远东有限公司通常在2-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相应货款;该等通过巨和远东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的货款在境外客户与巨和远东有限公司之间均已实际支付。上述业务开展及付款模式与巨和远东有限公司的业务模式相符。巨和远东有限公司与相关境外客户系商业合作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综上,鉴于巨和远东有限公司为相关境外客户提供业务沟通、协调服务,该等境外客户基于多年来的业务合作和交易结算习惯,通过其合作伙伴巨和远东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具备商业合理性;该等通过巨和远东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的货款在境外客户与巨和远东有限公司之间均已实际支付。巨和远东有限公司与相关境外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通过查阅涉及第三方回款的主要境外客户的中信保资信报告、回款方巨和远东有限公司的信用决策报告以及网络查询等方式,比对发行人关联方清单、以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核查该等境外客户、回款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对涉及第三方回款的主要境外客户、以及回款方开展访谈,确认业务开展和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3、查阅报告期内涉及第三方回款的境外客户向巨和远东有限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的全部银行回单,核查境外客户与巨和远东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款项是否均已实际支付;
4、核查报告期内境外客户相关的销售合同、出库单、发票、送货记录、报关单、货运提单等资料,覆盖比例为100%;
5、通过江苏海关统计学会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报关总值及明细表,并进行核对,核查产品数量、运输起始地、运输目的地等信息;对相关境外客户收
8-4-7
入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巨和远东有限公司为相关境外客户提供相应的业务沟通、协调服务,基于多年来的业务合作和交易结算习惯,发行人相关境外客户通过其合作伙伴巨和远东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支付相应的货款,具备商业合理性;巨和远东有限公司与相关境外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2、公司部分境外客户通过第三方巨和远东有限公司向公司回款,该等款项在境外客户与巨和远东有限公司之间均已实际支付;
3、发行人的第三方回款均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对应的营业收入真实、准确;回款方巨和远东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问询问题2、关于贸易型客户
首轮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贸易型客户如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等成立时间较短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
请发行人披露相关客户成立时间较短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具体情况、原因及合理性、向相关客户的主要销售内容,并说明对其销售毛利率、信用期等情况是否与其他客户一致。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成立时间较短的主要贸易型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贸易型客户的成立时间及与公司的合作时间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合作历史 |
1 | 广州市华生油漆颜料有限公司 | 1995-01-28 | 1996年 |
2 | 常州雅乐色彩商贸有限公司 | 2004-09-13 | 2004年 |
3 | 富林特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 2005-04-18 | 2014年 |
4 | 常州双诺化工颜料有限公司 | 2007-01-18 | 2007年 |
5 | 南京盛楷源贸易有限公司 | 2008-02-29 | 2008年 |
6 | 南通新色材精细化学品销售有限公司 | 2017-03-10 | 2017年 |
7 | 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 | 2017-05-09 | 2017年 |
8-4-8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新色材精细化学品销售有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即成为公司的主要贸易型客户,该等客户的基本情况及与公司的合作情况如下:
(一)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与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并于2019年成为公司前五名贸易型客户。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5月9日 |
注册资本 | 3,0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李敏 |
公司住所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尚文苑小区26号楼812室 |
经营范围 | 化工原料、塑料原料(以上两项不含危险、监控及易制毒化学品)、机电产品、轴承、橡胶制品、仪器仪表、阀门管件及配件、铜材、土产杂品(不含烟火爆竹)、水电暖器材、五金工具、办公耗材、劳保护品、通用设备及配件、耐火材料、电线电缆、建筑材料、道路沥青、焦炭、镀锌板、PVC板、冷轧板、热轧板、彩钢瓦销售;建筑钢材销售、安装;水电暖工程设计、施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上海颜钛实业有限公司 | 1,530.00 | 51.00 |
2 | 李敏 | 1,230.00 | 41.00 |
3 | 沈震 | 60.00 | 2.00 |
4 | 曹洪绪 | 60.00 | 2.00 |
5 | 郑莹莹 | 60.00 | 2.00 |
6 | 张坤明 | 60.00 | 2.00 |
合计 | 3,000.00 | 100.00 |
8-4-9
及1,000多个产品品种,服务涂料、油墨、塑料等行业7,000余家客户,年货物进出量达20余万吨。
上海颜钛实业有限公司及李敏等人于2017年成立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这一主体,主要从事酞菁蓝、钛白粉等颜料产品的销售,其中,酞菁蓝主要销售给卷材生产商,用于制造蓝色卷材涂料。鉴于公司在蓝色卷材涂料着色领域经营多年,并凭借突出的产品优势占据了较高的市场份额,因而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基于自身的经营需求向公司采购酞菁蓝等颜料产品。鉴于山东当地卷材企业众多,同时依托于颜钛集团过往的业务经验、成熟的服务网络,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的业务规模增长较快,具备合理性。报告期内,随着业务的开拓和下游客户需求的增加,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的采购规模相应提升。综上,基于良好的合作关系,凭借当地的市场优势、颜钛集团在颜料领域多年的经验,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即成为公司主要的贸易型客户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具备商业合理性。
3、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酞菁蓝α | 459.11 | 791.36 | 688.49 | 144.62 |
酞菁绿 | 130.35 | 152.12 | 126.06 | 4.12 |
铬黄 | 151.71 | 213.84 | 154.89 | - |
钼红 | 73.73 | 89.69 | 74.03 | - |
其他 | 53.07 | 81.68 | 76.26 | 9.16 |
合计 | 867.98 | 1,328.70 | 1,119.73 | 157.89 |
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 1.43% | 1.17% | 1.13% | 0.18% |
8-4-10
务往来具有可持续性。
(二)南通新色材精细化学品销售有限公司
南通新色材精细化学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与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并于当年成为公司前五名贸易型客户。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南通新色材精细化学品销售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3月10日 |
注册资本 | 8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铃木正郎 |
公司住所 | 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幸福新居1幢210室 |
经营范围 | 从事有机颜料、无机颜料、特种颜料、环保型颜料、塑料色母粒的批发、零售;进出口、佣金代理业务(拍卖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铃木正郎 | 80.00 | 100.00 |
合计 | 80.00 | 100.00 |
8-4-11
限公司,并与公司继续发生业务往来。
综上,基于良好的合作历史,南通新色材精细化学品销售有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即成为公司主要的贸易型客户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具备商业合理性。
3、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南通新色材精细化学品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铬黄 | 765.44 | 1,765.64 | 2,163.23 | 1,977.14 |
钼红 | 267.08 | 575.03 | 720.20 | 600.98 |
其他 | 37.67 | 55.87 | 13.09 | 31.94 |
合计 | 1,070.19 | 2,396.54 | 2,896.52 | 2,610.06 |
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 1.77% | 2.11% | 2.92% | 2.90% |
项目 | 主要销售产品的毛利率 | ||||
酞菁蓝α | 酞菁绿 | 铬黄 | 钼红 | ||
2020年1-6月 | 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 | 21.61% | 20.35% | 38.76% | 39.18% |
南通新色材精细化学品销售有限公司 | - | - | 38.10% | 45.25% | |
贸易型客户 | 22.38% | 18.91% | 33.02% | 38.42% | |
2019年度 | 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 | 10.68% | 15.62% | 36.75% | 40.37% |
8-4-12
南通新色材精细化学品销售有限公司 | - | - | 36.64% | 47.11% | |
贸易型客户 | 13.55% | 16.12% | 32.12% | 40.67% | |
2018年度 | 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 | -1.80% | 14.67% | 38.62% | 37.45% |
南通新色材精细化学品销售有限公司 | - | - | 32.55% | 39.24% | |
贸易型客户 | -0.06% | 15.69% | 30.87% | 34.25% | |
2017年度 | 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 | -2.12% | 13.60% | - | - |
南通新色材精细化学品销售有限公司 | - | - | 28.86% | 40.77% | |
贸易型客户 | 3.78% | 17.95% | 30.74% | 37.12% |
客户类型 | 铬黄产品类型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毛利率 | 销量占比 | 毛利率 | 销量占比 | 毛利率 | 销量占比 | 毛利率 | 销量占比 | ||
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 | 普通产品 | 40.11% | 70.74% | 34.65% | 58.60% | 36.56% | 65.24% | - | - |
专用性能产品 | 35.83% | 29.26% | 39.28% | 41.40% | 41.65% | 34.76% | - | - | |
小计 | 38.76% | 100.00% | 36.75% | 100.00% | 38.62% | 100.00% | - | - | |
南通新色材精细化学品销售有限公司 | 普通产品 | 35.41% | 30.96% | 29.93% | 26.94% | 27.87% | 22.13% | 29.60% | 30.27% |
专用性能产品 | 39.05% | 69.04% | 38.55% | 73.06% | 33.62% | 77.87% | 28.62% | 69.73% | |
小计 | 38.10% | 100.00% | 36.64% | 100.00% | 32.55% | 100.00% | 28.86% | 100.00% |
8-4-13
贸易型客户 | 普通产品 | 29.47% | 56.41% | 26.76% | 53.69% | 26.80% | 51.92% | 27.51% | 47.87% |
专用性能产品 | 36.84% | 43.59% | 37.42% | 46.31% | 34.63% | 48.08% | 33.29% | 52.13% | |
小计 | 33.02% | 100.00% | 32.12% | 100.00% | 30.87% | 100.00% | 30.74% | 100.00% | |
客户类型 | 钼红产品类型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毛利率 | 销量占比 | 毛利率 | 销量占比 | 毛利率 | 销量占比 | 毛利率 | 销量占比 | ||
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 | 普通产品 | 30.22% | 52.64% | 27.23% | 45.71% | 31.52% | 24.67% | - | - |
专用性能产品 | 47.51% | 47.36% | 49.85% | 54.29% | 39.28% | 75.33% | - | - | |
小计 | 39.18% | 100.00% | 40.37% | 100.00% | 37.45% | 100.00% | - | - | |
南通新色材精细化学品销售有限公司 | 普通产品 | 35.73% | 29.57% | 33.60% | 30.26% | 31.02% | 41.46% | 33.02% | 41.53% |
专用性能产品 | 48.34% | 70.43% | 51.57% | 69.74% | 43.65% | 58.54% | 45.08% | 58.47% | |
小计 | 45.25% | 100.00% | 47.11% | 100.00% | 39.24% | 100.00% | 40.77% | 100.00% | |
贸易型客户 | 普通产品 | 30.68% | 58.41% | 31.29% | 50.35% | 29.56% | 52.66% | 31.68% | 53.05% |
专用性能产品 | 46.86% | 41.59% | 48.45% | 49.65% | 38.54% | 47.34% | 42.17% | 46.95% | |
小计 | 38.42% | 100.00% | 40.67% | 100.00% | 34.25% | 100.00% | 37.12% | 100.00% |
名称 | 信用政策 |
南通新色材精细化学品销售有限公司 | 票到后45天结算 |
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 | 票到后30天结算 |
8-4-14
三、补充披露
本题相关回复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的销售情况及主要客户”之“(二)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情况”之“3、成立时间较短的主要贸易型客户情况及对该等客户的毛利率与信用政策”中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渠道,对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新色材精细化学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人员构成、股权结构等情况进行查询;
2、通过实地走访主要客户,并访谈发行人销售负责人等形式,核查发行人向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新色材精细化学品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背景、销售策略等;
3、获取发行人的销售明细,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新色材精细化学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主要产品的具体情况,对比分析发行人向同类型客户销售同类产品的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原因。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新色材精细化学品销售有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即成为发行人主要的贸易型客户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具备商业合理性;
2、除2017年发行人基于获取新客户资源、拓展业务规模等考虑而向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销售酞菁系列颜料的毛利率略低外,报告期其他年度发行人向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销售酞菁系列颜料的毛利率与贸易型客户的整体毛利率不存在显著差异。受不同客户购买的普通铬系产品及专用性能铬系产品的比例不同,以及采购的细分品种规格的比例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对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新色材精细化学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铬系颜料的毛利率与贸易型客户的整体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具备合理性;
8-4-15
3、公司对山东颜钛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新色材精细化学品销售有限公司的信用政策与其他贸易型客户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别。问询问题3、关于客户持股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部分主要客户如广州华生持有发行人0.95%的股份,南京盛楷源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间接股东之一芮红波持有发行人0.95%的股份。广州华生、芮红波系与其他外部投资人于2017年4月以相同价格同时入股发行人。请发行人:
(1)披露相关客户持有发行人股份前后,发行人对其销售价格、信用期、销售金额等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说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员工是否与相关客户的股东、董监高、员工等存在其他交易或资金往来;
(2)披露有无其他客户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若有,请参照前述要求进行披露。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披露相关客户持有发行人股份前后,发行人对其销售价格、信用期、销售金额等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说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员工是否与相关客户的股东、董监高、员工等存在其他交易或资金往来;
(一)相关客户持有发行人股份前后,发行人对其销售价格、信用期、销售金额等具体情况
1、相关客户持有公司股份前后的销售金额情况
广州华生、芮红波(南京盛楷源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间接股东之一)、晋江石达系与其他外部投资人(霍尔果斯新潮、广誉汇程投资、程誉远投资等)于2017年4月以相同价格同时入股公司。
该等客户持有公司股份前后,各期销售金额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广州华生 | 2,040.77 | 4,275.57 | 4,646.26 | 3,300.51 | 3,359.79 |
8-4-16
公司名称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南京盛楷源贸易有限公司 | 975.34 | 805.19 | 2,041.84 | 932.13 | 2,462.98 |
晋江石达 | 377.26 | 693.17 | 666.32 | 992.67 | 680.21 |
8-4-17
2、相关客户持有公司股份前后的销售价格情况
公司与广州华生、南京盛楷源贸易有限公司、晋江石达的主要交易品种情况如下所示,其中广州华生和南京盛楷源贸易有限公司系贸易型客户,晋江石达系生产型客户。
公司名称 | 主要交易品种 |
广州华生 | 酞菁蓝β、酞菁蓝α、酞菁绿、铬黄、钼红等 |
南京盛楷源贸易有限公司 | 主要为酞菁蓝β、酞菁蓝α等酞菁颜料产品 |
晋江石达 | 酞菁蓝β、酞菁蓝α、酞菁绿等 |
公司 | 2020年 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
全年 | 4-12月 | 1-3月 | |||||
广州华生 | 38,347.98 | 39,004.27 | 40,668.15 | 39,732.63 | 39,479.47 | 40,570.72 | 36,917.41 |
南京盛楷源贸易有限公司 | 39,381.68 | 39,349.11 | 37,176.70 | 39,101.85 | 39,024.28 | 39,532.71 | 36,420.90 |
贸易型客户 | 39,829.98 | 40,222.14 | 40,493.67 | 40,376.99 | 40,166.62 | 41,151.73 | 37,868.53 |
晋江石达 | 42,477.88 | 42,892.70 | 42,149.35 | 42,388.08 | 42,120.26 | 42,735.04 | 41,271.37 |
生产型客户 | 40,817.94 | 41,205.17 | 41,583.05 | 41,192.71 | 41,026.98 | 41,827.74 | 39,790.09 |
公司 | 2020年 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
全年 | 4-12月 | 1-3月 | |||||
广州华生 | -3.72% | -3.03% | 0.43% | -1.60% | -1.71% | -1.41% | -2.51% |
南京盛楷源贸易有限公司 | -1.13% | -2.17% | -8.19% | -3.16% | -2.84% | -3.93% | -3.82% |
晋江石达 | 4.07% | 4.10% | 1.36% | 2.90% | 2.66% | 2.17% | 3.72% |
8-4-18
的价格与贸易型客户整体平均销售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变动趋势基本一致;向晋江石达销售酞菁蓝β的价格与生产型客户整体平均销售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③2018年度,公司对南京盛楷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酞菁蓝β的平均销售价格有所降低且低于当年贸易型客户平均销售价格,主要系当年度南京盛楷源贸易有限公司单价偏低的细分规格产品销量占比较高、且整体采购规模上升所致。
(2)相关客户持有公司股份前后各期,酞菁蓝α的平均销售价格如下所示:
单位:元/吨
公司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
全年 | 4-12月 | 1-3月 | |||||
广州华生 | 42,495.08 | 42,410.73 | 39,382.74 | 39,959.29 | 39,422.52 | 42,689.98 | 39,991.44 |
南京盛楷源贸易有限公司 | 44,343.45 | 43,650.28 | 41,826.25 | 42,509.26 | 42,556.69 | 42,453.12 | 40,999.80 |
贸易型客户 | 43,036.55 | 42,794.34 | 41,390.07 | 41,759.84 | 41,269.79 | 43,274.38 | 41,547.62 |
晋江石达 | 44,092.92 | 44,165.01 | 42,770.25 | 43,482.84 | 42,898.71 | 44,444.44 | 42,527.44 |
生产型客户 | 43,847.40 | 43,622.19 | 42,001.80 | 42,956.44 | 42,637.02 | 44,473.95 | 43,087.28 |
公司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
全年 | 4-12月 | 1-3月 | |||||
广州华生 | -1.26% | -0.90% | -4.85% | -4.31% | -4.48% | -1.35% | -3.75% |
南京盛楷源贸易有限公司 | 3.04% | 2.00% | 1.05% | 1.79% | 3.12% | -1.90% | -1.32% |
晋江石达 | 0.56% | 1.24% | 1.83% | 1.23% | 0.61% | -0.07% | -1.30% |
8-4-19
(3)相关客户持有公司股份前后各期,酞菁绿的平均销售价格如下所示:
单位:元/吨
公司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
全年 | 4-12月 | 1-3月 | |||||
广州华生 | 43,260.33 | 45,791.87 | 43,244.95 | 40,476.73 | 40,516.12 | 40,313.39 | 37,786.63 |
贸易型客户 | 44,444.13 | 45,544.37 | 43,133.60 | 40,940.25 | 40,863.49 | 41,202.56 | 39,739.92 |
晋江石达 | 46,902.66 | 46,368.83 | 42,006.80 | 36,618.98 | 41,880.34 | 33,388.31 | 40,341.88 |
生产型客户 | 46,012.39 | 46,401.48 | 44,742.54 | 43,483.94 | 43,175.08 | 45,000.19 | 43,971.09 |
公司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
全年 | 4-12月 | 1-3月 | |||||
广州华生 | -2.66% | 0.54% | 0.26% | -1.13% | -0.85% | -2.16% | -4.92% |
晋江石达 | 1.93% | -0.07% | -6.11% | -15.79% | -3.00% | -25.80% | -8.25% |
8-4-20
本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公司适当提高了酞菁绿的销售价格;综合考虑不同客户的当前售价水平,公司对售价水平偏低的客户调价幅度更大。因此,2019年度、2020年1-6月,公司向晋江石达销售酞菁绿的价格与生产型客户整体平均销售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
(4)相关客户持有公司股份前后各期,铬黄的平均销售价格如下所示:
单位:元/吨
公司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
全年 | 4-12月 | 1-3月 | |||||
广州华生 | 21,811.09 | 22,108.07 | 21,923.60 | 21,492.81 | 21,279.85 | 22,115.34 | 17,555.46 |
贸易型客户 | 21,032.69 | 21,774.72 | 22,053.11 | 21,581.59 | 21,460.56 | 21,932.77 | 17,632.54 |
公司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
全年 | 4-12月 | 1-3月 | |||||
广州华生 | 3.70% | 1.53% | -0.59% | -0.41% | -0.84% | 0.83% | -0.44% |
公司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
全年 | 4-12月 | 1-3月 | |||||
广州华生 | 30,341.95 | 31,306.79 | 30,116.23 | 28,396.21 | 28,516.52 | 28,017.65 | 24,426.16 |
贸易型客户 | 29,490.62 | 31,318.27 | 30,309.23 | 29,079.49 | 29,022.41 | 29,240.96 | 25,679.24 |
8-4-21
公司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2016年度 | ||
全年 | 4-12月 | 1-3月 | |||||
广州华生 | 2.89% | -0.04% | -0.64% | -2.35% | -1.74% | -4.18% | -4.88% |
公司名称 | 2017年4月前(持股前) | 2017年4月至今(持股后) |
广州华生 | 货到后45天内结算 | 货到后45天内结算 |
南京盛楷源贸易有限公司 | 票到后45天-60天内结算 | 票到后45天-60天内结算 |
晋江石达 | 货到票到后90天内结算 | 货到票到后90天内结算 |
8-4-22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与发行人销售部门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在广州华生、芮红波(南京盛楷源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间接股东之一)及晋江石达持有发行人股份前后各期,发行人对广州华生、南京盛楷源贸易有限公司及晋江石达的销售价格、信用期、销售金额等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获取2016年至2020年1-6月上述客户的销售合同,查验在持有发行人股份前后各期,该等客户的信用期、销售产品、销售单价等交易条款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3、获取2016年至2020年1-6月发行人的销售明细,对比分析在持有发行人股份前后各期,上述客户的交易金额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其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及其变动趋势与相同类型客户的平均销售价格及其变动趋势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4、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关联方、主要经办人员的银行对账单,并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关联方、主要经办人员,以及上述客户及其股东、董监高、主要经办人员等出具的相关声明文件,核查除日常业务及货款往来外,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主要经办人员与上述客户的股东、董监高、主要经办人员等是否存在其他交易或资金往来;
5、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等文件并与发行人的客户清单比对分析,同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访谈,核查除上述客户外,是否存在其他客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在广州华生、芮红波(南京盛楷源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间接股东之一)、晋江石达持有发行人股份前后各期,发行人对广州华生、南京盛楷源贸易有限公司及晋江石达的销售价格、销售金额、信用期未发生重大变化;受下游客户需求、市场环境、所售产品细分规格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年度发行人对上述客户销售部分主要产品的价格、交易金额略有波动,与上述客户的业务经营实际情况相匹配,具备合理性;
2、除发行人与广州华生、南京盛楷源贸易有限公司及晋江石达的日常业务及货款往来外,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主要经办人员与广州华生、南京盛楷源贸易
8-4-23
有限公司及晋江石达的股东、董监高、主要经办人员等不存在其他交易或资金往来;
3、除广州华生、芮红波、晋江石达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客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问询问题4、关于常州双诺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主要客户常州双诺原名为“常州双乐颜料有限公司”,出于核名的需要,公司曾对其出资5万元(出资比例为9.80%),但并未实际参与其经营管理。2015年12月,公司将其持有的常州双诺9.80%的股权全部转让至无关联第三方。
请发行人:
(1)进一步披露持有常州双诺股份的背景,入股价格,转让股份的交易对手方、价格及确定依据等情况,说明转让价格、入股价格的公允性,转让方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况;
(2)披露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其他持有主要客户股份的情况,若是,请参照前述要求进行披露;
(3)披露是否存在其他客户曾用名或现用名涉及公司品牌或商号的情况,若是,请披露相关客户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对其销售内容、金额、毛利率等,说明相关客户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进一步披露持有常州双诺股份的背景,入股价格,转让股份的交易对手方、价格及确定依据等情况,说明转让价格、入股价格的公允性,转让方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况。
(一)公司入股常州双诺的背景、入股价格及公允性
常州被誉为“中国涂料之乡”,当地涂料生产企业众多,对颜料产品的需求较大。孙网龙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销售业务,同时基于所在地的市场优势,孙网龙于2007年决定在常州当地设立一家贸易公司,开展颜料等产品的销售。
同时,为更好地对外销售公司的产品,当时孙网龙计划在该贸易公司的名称
8-4-24
中使用“双乐”商号,常州双诺设立时的名称为“常州双乐化工颜料有限公司”。根据当时工商主管部门的要求,若企业名称中含有“双乐化工颜料”相关字样,则需由公司入股成为股东。
因此,本着良好合作的原则,为满足前述核名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与自然人孙网龙共同出资设立常州双诺。由此,常州双诺于2007年1月18日由公司与自然人孙网龙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名称为“常州双乐化工颜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1万元,其中孙网龙出资46万元,持股90.20%,公司出资5万元,持股9.80%。常州双诺设立时,公司的出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与另一名股东孙网龙的出资价格相同,价格公允,具备合理性。
(二)公司转让常州双诺的价格、定价依据和价格公允性
考虑到公司对常州双诺出资5万元,主要基于其设立时的相关核名要求,公司并不实际参与常州双诺的日常经营。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司于2015年决定将持有的常州双诺股权予以转让。
2015年12月15日,公司与孙网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其持有的常州双诺9.80%股权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孙网龙,孙网龙已向公司足额支付本次股权转让相关款项。鉴于公司持有常州双诺5万元的出资额主要基于其核名的相关要求,本次转让价格系根据公司入股常州双诺时的出资金额确定,转让价格公允,具备合理性。
本次股权转让的同时,常州双诺注册资本由51万元增加到101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50万元由新股东沈志伟认缴出资(沈志伟与孙网龙系夫妻关系),企业名称由“常州双乐化工颜料有限公司”更名为“常州双诺化工颜料有限公司”,本次变更经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常州双诺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孙网龙 | 51.00 | 50.50 |
2 | 沈志伟 | 50.00 | 49.51 |
合计 | 101.00 | 100.00 |
8-4-25
(三)受让方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股份代持除已披露的常州双诺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外,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孙网龙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曾经持有的常州双诺5万元出资份额(9.80%股权)系公司实际持有,出资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该等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款已由孙网龙足额向公司支付。
上述股权转让后,公司不再持有常州双诺任何权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常州双诺亦未曾在公司及子公司中持有任何权益。
综上所述,公司当时入股常州双诺主要系满足核名的相关要求,具备商业合理性;入股价格、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合理、价格公允,受让方孙网龙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二、披露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其他持有主要客户股份的情况,若是,请参照前述要求进行披露;
除曾持有常州双诺9.80%的股权外,公司历史上曾持有主要客户南通恩艾希
46.50%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入股南通恩艾希的背景、入股价格及公允性
2001年9月,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通过招商引资吸引日本恩艾希公司在港闸区投资建设南通恩艾希。南通恩艾希主要从事颜料的生产销售,系由日本恩艾希公司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
南通恩艾希成立初始,便对国内的各颜料生产厂商进行考察和了解,在与公司进行洽谈后,拟与公司在铬系颜料领域开展合作。
从2004年开始,公司与南通恩艾希开展业务合作,主要包括:公司向南通恩艾希销售部分细分规格的铬系颜料、南通恩艾希为公司提供部分规格铬系颜料的表面处理等加工服务等。
2006年9月,南通恩艾希原股东黄春成、吴南全、吴存仁、陈鹏威拟退出
8-4-26
对南通恩艾希的投资。基于前期与南通恩艾希的业务合作、并考虑到未来的业务前景,公司以441.75万元的价格受让黄春成等人持有的南通恩艾希合计46.5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93.00万美元)。本次转让价格系各方根据南通恩艾希的业务经营等情况协商确定,价格公允。
(二)公司转让南通恩艾希的价格、定价依据和价格公允性
受所在地的政府要求化工企业搬迁等相关政策的影响,南通恩艾希于2017年起不再从事颜料的生产经营。因此,2017年4月,南通恩艾希的全体股东将其合计持有的南通恩艾希100%股权全部转让给郭晓明。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回复说明第2题的相关内容。
根据江苏中瑞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华评报字(2017)第39号资产评估报告,南通恩艾希资产评估价值为2,696万元。本次股权转让作价系根据协议约定、参照南通恩艾希的资产评估结果,并经转让方与受让方郭晓明共同商议确定,最终南通恩艾希100%股权转让的实际作价确定为2,596万元。按持有南通恩艾希股权的比例,公司对应取得的股权转让价款为1,207.14万元;公司已于2017年4月收到上述股权转让价款。本次作价参考南通恩艾希的资产评估结果并经各方共同商议确定,转让价格公允合理。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南通恩艾希更名为“南通桐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新能源技术、太阳能技术的研发、咨询、服务;纺织品、纺织面料、服装、文化用品、机电设备、汽摩配件、计算机软(硬)件、办公用品、五金交电、通讯器材(不含地面卫星器材)、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电子产品的销售;房屋建筑及维修;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
(三)受让方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股份代持
受让方郭晓明原经营电力工程业务,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曾经持有的南通恩艾希46.50%股权系公司真实持有,出资来源为公司
8-4-27
自有资金,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该等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款已由郭晓明足额向公司支付。上述股权转让后,公司不再持有南通恩艾希任何权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南通恩艾希亦未曾在公司及子公司中持有任何权益。
综上所述,公司入股南通恩艾希系基于前期业务合作和未来业务前景,具备合理性,入股价格公允;转让南通恩艾希股权系由于其受所在地的政府要求化工企业搬迁等相关政策的影响而不再从事颜料的生产经营,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合理、价格公允,受让方郭晓明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除曾持有常州双诺9.80%的股权、南通恩艾希46.50%的股权外,公司历史上不存在其他持有主要客户股份的情况。
三、披露是否存在其他客户曾用名或现用名涉及公司品牌或商号的情况,若是,请披露相关客户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对其销售内容、金额、毛利率等,说明相关客户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南通恩艾希曾为公司的参股公司,曾用名为“南通恩艾希双乐化工有限公司”,涉及使用“双乐”商号的情形。作为公司曾经的关联方,南通恩艾希与公司的交易具体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关联交易等相关部分中予以详细说明。
除常州双诺、南通恩艾希外,不存在其他客户曾用名或现用名涉及公司品牌或商号的情况。
四、补充披露
本题相关回复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的销售情况及主要客户”之“(十一)公司曾持有主要客户股份的情况”中补充披露。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8-4-28
1、查阅了常州双诺、南通恩艾希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与常州双诺、南通恩艾希的主要股东、股权转让之受让方以及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对持股背景、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事项进行确认;
2、获取发行人的客户清单,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络核查手段查询主要客户的股权结构并结合对主要客户的访谈情况,核查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其他持有主要客户股份的情况;
3、获取发行人的客户清单,逐项检查是否存在客户曾用名或现用名涉及发行人品牌或商号的情况,并就相关情况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访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主要客户的曾用名情况,核查主要客户是否存在曾用名或现用名涉及发行人品牌或商号的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当时入股常州双诺主要系满足核名的相关要求,具备商业合理性;入股价格、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合理、价格公允,受让方孙网龙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2、发行人当时入股南通恩艾希系基于前期业务合作和未来业务前景,具备合理性,入股价格公允;转让南通恩艾希股权系由于其受所在地的政府要求化工企业搬迁等相关政策的影响而不再从事颜料的生产经营,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合理、价格公允,受让方郭晓明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3、除已披露的曾持有常州双诺9.80%的股权、南通恩艾希46.50%的股权外,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其他持有主要客户股份的情况;
4、常州双诺曾用名为“常州双乐化工颜料有限公司”,南通恩艾希曾用名为“南通恩艾希双乐化工有限公司”;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客户曾用名或现用名涉及发行人品牌或商号的情况。
8-4-29
问询问题5、关于行业标准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受部分涂料领域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影响,铬系颜料将从该等领域逐步退出,可能会对铬系颜料的国内市场需求产生一定负面影响。请发行人:
(1)结合铬系颜料的下游应用、相关替代产品、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关替代产品的技术储备等进一步披露铬系颜料从相关领域逐步退出可能对发行人产生的影响及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2)披露发行人其他主要产品是否存在因环保等原因被限制使用的情况。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铬系颜料的下游应用及相关替代产品
(一)下游应用
铬系颜料主要应用于涂料和塑料领域。在涂料用颜料中,无机颜料以其高遮盖力、耐溶剂、耐热等优点占据较大比重,适用于涂料领域的无机颜料主要包括铬黄、钼红、氧化铁黄、铁蓝、群青等。在塑料用颜料中,无机颜料因具备较强的耐光性、耐候性,在工程塑料应用中具备较强的优势,大量应用于户外塑料制品的着色。
目前铬系颜料在涂料和塑料领域的具体应用为:涂料领域主要包括道路涂料、防腐涂料、卷材涂料,以及机械等工业防护涂料;塑料领域主要为户外塑料制品等领域。公司的铬黄、钼红颜料同样应用于该等领域,除国内销售外,亦存在部分外销。
(二)相关替代产品
由于铬系颜料涉及铅等重金属,如使用不当,则可能对环境、人体等方面有一定危害性。近年来,业内亦一直在研究替代铬系颜料的相关路径。但由于铬系颜料具有卓越的防腐防锈性能,并具备遮盖力强、着色力好、耐溶剂、耐候性和耐热性等性能优越等优点,同时兼具良好的成本效益、性价比较高,目前铬系颜料的市场需求仍然较为稳定。
8-4-30
业内关于替代铬系颜料的主要讨论路径有:1、采用有机-无机复合颜料;2、选用合适的有机黄、红颜料;3、选用无机颜料;具体如下所示:
序号 | 替代产品 | 优劣势说明 |
1 | 有机-无机复合颜料 | (1)在着色力、遮盖力、耐候性等方面性能能够与铬系颜料相当; (2)防腐防锈性能相对铬系颜料较差,且价格高。 |
2 | 有机黄、红颜料 | (1)部分偶氮颜料(包括苯并咪唑酮)的有机黄、红品种在着色力、颜色鲜艳等方面具备优势; (2)防腐防锈、遮盖力、分散性等性能特征相比于铬系颜料较差,且价格相对较高; (3)如要提高遮盖力和分散性,需要对有机颜料的粒径与粒径分布进行改善,或与无机颜料进行拼混; (4)吸油量高会增加溶剂使用量和涂料涂覆量,降低光泽度,并增加VOCs排放。 |
3 | 无机颜料 | (1)主要品种包括钒酸铋黄色颜料(铋黄颜料)、金属氧化物混相颜料(MMO颜料)、氧化铁; (2)铋黄颜料虽然在遮盖力等性能上具备优势,但着色力较差、色系较少、颜色相对单一,价格昂贵; (3)MMO颜料耐高温,但色相暗、着色力很低、饱和度不够;通常需要与有机颜料进行拼混使用; (4)氧化铁系列颜料颜色偏暗,着色力偏低,通常以类似填料形式辅助配色。 |
8-4-31
应用领域形成替代。
二、发行人的相关技术储备
(一)有机-无机复合黄红颜料的技术储备
基于多年来的行业经验,公司在黄色着色颜料领域也持续进行着研究开发工作。公司持有发明专利“一种环保型复合颜料及其制备方法”。该产品由有机颜料、无机颜料复合组成,是一种新型环保颜料,能够解决有机颜料在应用上存在的遮盖力差、光泽不好的固有问题,性能与铅铬颜料相当(即上述路径1:采用有机-无机复合颜料)。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开展着高性能复合颜料黄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并拟在泰兴厂区将该环保型复合颜料产业化。目前该环保型复合颜料产业化项目已经开始动工建设,预计该项目将于2021年年中左右建设完工、2021年下半年产品可以投放市场,从而能够满足部分铬系颜料退出领域的市场需求。
(二)其他
除上述发明专利“一种环保型复合颜料及其制备方法”外,公司亦持有“5-氨基苯并咪唑酮的合成方法”、“5-氨基-N-取代苯并咪唑酮的合成方法”两项发明专利,在有机黄红领域亦有着相关技术储备。该两项技术主要用于生产红、黄苯并咪唑颜料的主要原料,为公司黄、红颜料的长期发展进行储备。
三、铬系颜料从相关领域逐步退出可能对发行人产生的影响及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铬系颜料从相关领域逐步退出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我国出台了“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等国家标准,对于部分涂料的铅铬含量进行了限制。上述国家标准将于2020年12月起陆续实施。由于前述部分应用领域的原有标准即限制了铅铬含量,铬系颜料已较少在木器、建筑、车辆涂料等领域应用,前述新标准出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方面。
8-4-32
前述新出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将导致铬系颜料从国内的机械涂料等工业防护涂料领域逐步退出,从而对未来铬系颜料的国内市场需求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经测算,公司铬系颜料产品在机械涂料等工业防护涂料领域的应用比例约为25%。假设2019年,铬系颜料在机械涂料等工业防护涂料领域的应用已受到限制,则按照25%的比例测算,预计应用于该等受限领域的铬系颜料所产生的收入、毛利分别为9,449.02万元、2,956.25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营业收入和毛利的
8.32%和11.80%。
虽然在若干年后,无铅颜料逐步替代铅铬颜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一方面,铬系颜料在特种装备等重防腐领域替代性极低;另一方面,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鉴于国内有机-无机复合颜料的产业化尚在起步阶段,同时有机黄、红颜料虽然较为成熟,但替代性有限,铬系颜料的优势生产企业仍有着相对稳定的市场需求。
(二)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基于多年来的行业经验,公司在黄色着色颜料领域也持续进行着研究开发工作。公司持有发明专利“一种环保型复合颜料及其制备方法”,该产品由有机颜料、无机颜料复合组成,是一种新型环保颜料;未来在铬系颜料受限制领域的替代产品也将会以有机-无机复合黄红颜料为主。
报告期内,公司亦持续开展着高性能复合颜料黄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同时,公司正在泰兴厂区将该环保型复合颜料产业化,该项目将于2021年年中左右建设完工、2021年下半年产品可以投放市场,从而能够满足部分铬系颜料退出领域的市场需求。
2、近年来,随着环保和安全要求的持续提高,铬系颜料行业的集中度呈上升趋势,部分中小企业或落后产能逐步退出。公司作为铬系颜料行业的领先企业,将凭借铬系颜料卓越的防腐防锈、遮盖力等性能,持续进行防腐涂料、塑料行业、道路标线涂料等领域的市场开拓,以增加该等细分领域的销量。此外,公司海外业务的持续拓展预计会为铬系颜料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3、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公司目前的铬黄外购量较大。报告期各期,公司外购铬黄量占销量的比例分别为36.98%、36.11%、37.89%和30.59%,该部分产品
8-4-33
的毛利率相对于公司自产产品的毛利率较低。未来如若铬系颜料的整体市场需求下降,公司可通过调整外购量等方式降低对公司整体毛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4、近年来,公司持续进行酞菁系列颜料领域的布局。报告期内,公司铬系颜料的毛利额较为稳定,随着酞菁系列颜料产能的扩大、业务的持续发展,铬系颜料的毛利占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呈下降趋势,毛利额占比已从2019年的47.23%下降至2020年1-6月的40.32%,预计未来毛利额占比将继续呈下降趋势。
酞菁系列颜料的持续发展将降低上述铬系颜料的应用限制对公司整体毛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四、发行人其他主要产品是否存在因环保等原因被限制使用的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酞菁系列及铬系颜料的生产、销售。除铬系颜料外,公司主要产品为酞菁系列颜料,具体包括酞菁蓝、酞菁绿等。
酞菁系列颜料色牢度高、功能性强,其耐光性、耐候性、耐热稳定性优良。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修订),“高色牢度、功能性、低芳胺、无重金属、易分散、原浆着色的有机颜料”被列入鼓励类项目。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发展规划(2016-2020年)》,“千吨级酞菁颜料、杂环有机颜料和偶氮型有机颜料连续化生产”被列入石化和化学工业重点发展方向之一。
由此,公司其他主要产品不存在因环保等原因被限制使用的情况。
五、补充披露
本题相关回复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之“(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和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及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之“2、主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其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之“(3)涂料领域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公司的影响”中补充披露。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8-4-34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访谈了解铬系颜料的相关情况,包括目前发展情况及未来业务前景等,并查询铬系颜料相关文献,了解相关替代产品的具体情况;查阅酞菁系列颜料的相关政策;
2、查阅发行人相关专利文件、了解环保型复合颜料产业化项目的备案及具体进展情况;
3、获取发行人关于铬系颜料受限领域的应用测算以及未来的应对措施等。
(二)核查结论
1、铬系颜料从相关领域逐步退出将对铬系颜料的国内市场需求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发行人的环保型复合颜料产业化项目预计将于2021年投产,以满足部分铬系颜料退出领域的市场需求;同时,发行人亦通过持续发展酞菁系列颜料,调整铬系颜料外购量,持续开发防腐涂料、塑料行业、道路标线涂料等细分领域,拓展海外市场等措施降低铬系颜料的应用限制对发行人整体毛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由此,铬系颜料从相关领域逐步退出预计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酞菁系列颜料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修订)的鼓励类项目,不存在因环保等原因被限制使用的情况。
问询问题6、关于生产工艺及技术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主要从事酞菁系列及铬系颜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产品用于油墨、涂料和塑料等领域的着色。公司的酞菁系列颜料主要包括酞菁蓝、酞菁绿,铬系颜料主要为铬黄和钼红。
请发行人披露酞菁系列及铬系颜料细分领域的具体竞争情况,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不同系列颜料之间的制造工艺等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系列颜料的技术储备。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酞菁系列及铬系颜料细分领域的具体竞争情况及主要竞争对手情况
8-4-35
(一)酞菁系列颜料
酞菁系列颜料为蓝、绿色系主要应用的有机颜料,根据中国染料工业协会统计数据,2018年世界有机颜料产量约38万吨,酞菁颜料的产量约占有机颜料产量的28%;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有机颜料生产国,2018年我国有机颜料产量达到22.2万吨,经测算,国内酞菁系列颜料(不包括铜酞菁等中间体产量)年产量约为6万吨。酞菁系列颜料生产起步于20世纪30年代,经过多年发展,其生产工艺较为成熟,市场竞争相对充分。当前,酞菁系列颜料的竞争格局不断优化、行业集中度较高,据测算,我国酞菁系列颜料50%的产能主要集中于国内3至4家企业。近年来,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和环保等政策的趋严,规模较大、具有资金及技术优势的酞菁颜料生产企业将逐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而规模较小的企业由于资金短缺、技术落后将逐步被淘汰,酞菁系列颜料的行业集中度将逐步提高。
根据中国染料工业协会有机颜料专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公司酞菁系列颜料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约为25%至30%,国内市场排名第一位。在酞菁颜料领域,公司国内竞争对手主要包括江苏亚邦颜料有限公司、美利达颜料工业有限公司、河北捷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淄博福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主要产品 | 基本情况 |
1 | 江苏亚邦颜料有限公司 | 酞菁蓝 | 江苏亚邦颜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从事偶氮系列、酞菁系列等有机颜料及颜料中间体的销售。 |
2 | 美利达颜料工业有限公司 | 酞菁蓝 | 美利达颜料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集酞菁颜料研发、制造和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公司,根据该公司官网,其年产酞菁蓝约7,500吨。 |
3 | 河北捷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 酞菁绿、酞菁蓝 | 河北捷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前身始建于1987年,是中国高性能有机颜料及易分散颜料制造商之一。 |
4 | 淄博福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酞菁蓝 | 淄博福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前身始建于1972年,是酞菁蓝颜料的专业生产厂家。其商品化系列产品包括酞菁蓝P.B.15,P.B.15:1,P.B.15:2,P.B.15:3,P.B.15:4等。 |
8-4-36
料领域应用广泛。根据生态环境部的相关统计数据,中国是铬系颜料生产大国,目前年产量约5万吨,在国内及国际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根据《中国化学工业年鉴》(2014年)及相关学术论文,我国年生产能力1,000吨以上的铬系颜料生产企业不足20家,年产销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仅5至6家,市场集中度较高。近十年来,由于行业内不少中小型企业因环保、安全等原因逐步减少生产甚至停产,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利好规模化大型生产企业的发展。
根据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公司铬系颜料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为30%左右,国内市场排名第一位。公司在铬系颜料领域的竞争对手主要包括宁夏骏马科技有限公司、新乡海伦颜料有限公司、重庆江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佳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主要产品 | 基本情况 |
1 | 宁夏骏马科技有限公司 | 铬黄、钼红 | 宁夏骏马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前身始建于1990年,是铬黄、钼红、防锈颜料的专业化生产制造商。 |
2 | 新乡海伦颜料有限公司 | 铬黄、钼红 | 新乡海伦颜料有限公司是1994年组建的中外合作企业,前身为1958年成立的新乡化工总厂彩色颜料厂。其主要产品“双飞牌"铅铬系颜料(铅铬黄、钼铬红等)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
3 | 重庆江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铬黄、钼红、铁蓝等 | 重庆江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前身始建于1965年,生产的产品主要包括铅铬黄、钼铬红、铁蓝颜料和防锈颜料等。 |
4 | 河北佳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铬黄、钼红、有机黄红 | 河北佳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生产的产品包括铬黄、钼红、有机黄颜料、有机红颜料等。 |
8-4-37
颜料系列 | 色系 | 主要原料 | 主要化学反应 | 工艺流程 | 关键设备 |
酞菁 | 蓝绿 | 苯酐、尿素、氯化亚铜、硫酸、氯气、三氯化铝等 | 缩合反应、氯代反应 | 铜酞菁:缩合釜加入烷基苯溶剂升温,加入苯酐、尿素、氯化亚铜、催化剂进行缩合反应制得铜酞菁; 酞菁蓝:铜酞菁经不同颜料化及表面处理制得不同酞菁蓝产品; 酞菁绿:铜酞菁加入三氯化铝、氯化钠熔融,通入氯气氯代反应制得酞菁绿粗品,后经颜料化及表面处理制得不同酞菁绿产品。 | 融化器、缩合釜、氯代釜、压力釜 |
偶氮 | 黄红 | 3,3'-二氯联苯胺、色酚AS等 | 重氮反应、偶合反应 | 3,3'-二氯联苯胺与盐酸、水打浆,加入亚硝酸钠水溶液进行重氮化反应行成重氮盐,重氮盐与色酚AS经偶合反应后,经过加热、搅拌、过滤、干燥、粉碎、包装等工序得到产品。 | 重氮釜、偶合釜 |
苯并咪唑(属于偶氮系列) | 黄红 | 邻氨基苯甲酸、5-乙酰乙酰氨基苯并咪唑酮等 | 重氮反应、偶合反应 | 邻氨基苯甲酸溶于盐酸,与亚硝酸钠溶液进行重氮化反应,重氮盐与5-乙酰乙酰氨基苯并咪唑酮经偶合反应后,经过搅拌、加热、过滤等工序及颜料化处理后制得成品。 | 重氮釜、偶合釜 |
杂环 | 黄红 | 巴比妥酸、1.3-二亚胺基异吲哚啉等 | 缩合反应 | 异吲哚啉加入巴比妥酸在甲醇中回流4-5小时,进行缩合反应,经过滤、水洗、干燥、粉碎、包装等工序后得到产品。 | 反应釜 |
铬系 | 黄红 | 铅、硝酸、重铬酸钠 | 化合反应 | 铅与硝酸反应形成硝酸铅溶液,重铬酸钠调节PH值后加入硝酸铅溶液进行化合反应,加入硫酸铝,经搅拌加热、成化、气流干燥等工序后,制得成品。 | 硝酸铅反应器、化合桶 |
8-4-38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别 | 专利号 | 申请日 | 颜料所属系列 | 色系 |
1 | 一种环保型复合颜料及其制备方法 | 发明 | ZL201110255622.5 | 2011.09.01 | 复合颜料 | 黄 |
2 | 5-氨基苯并咪唑酮的合成方法 | 发明 | ZL201310156518.X | 2013.04.28 | 偶氮系列 | 黄红 |
3 | 5-氨基-N-取代苯并咪唑酮的合成方法 | 发明 | ZL201310158715.5 | 2013.04.28 | 偶氮系列 | 黄红 |
8-4-39
料制造工艺流程、所用原材料、主要生产设备各异;
3、发行人亦存在其他系列颜料的技术储备,主要包括环保型复合颜料黄、苯并咪唑酮颜料(偶氮系列)。问询问题7、关于坏账计提政策首轮问询回复显示,自2019年1月1日起,发行人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于坏账计提政策作出相应修改。
请发行人列表披露坏账计提政策修改后,对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影响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列表披露坏账计提政策修改后,对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影响情况
自2019年1月1日起,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于坏账计提政策作出相应修改,坏账计提政策修改前后情况如下表所示:
期间 | 双乐颜料-坏账计提政策 |
2019年1月1日前 |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金额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将其归入相应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3)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有证据表明存在减值,按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
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 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 (1)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2)对于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3)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公司在单项基础上对该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4)除单项评估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外,基于应收款项信用风险特征,公司将其按账龄风险特征进行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
8-4-40
项目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差额 | |||
一、应收账款 | ||||||
账龄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差额 |
1年以内 | 15,662.93 | 783.15 | 5.00% | 783.15 | 5.00% | - |
1至2年 | 10.63 | 2.13 | 20.00% | 2.13 | 20.00% | - |
2至3年 | - | - | 50.00% | - | 50.00% | - |
3年以上 | - | - | 100.00% | - | 100.00% | - |
合计 | 15,673.56 | 785.27 | 5.01% | 785.27 | 5.01% | - |
二、其他应收款 | ||||||
账龄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差额 |
1年以内 | 18.00 | 0.90 | 5.00% | 0.90 | 5.00% | - |
1至2年 | 12.00 | 2.40 | 20.00% | 2.40 | 20.00% | - |
2至3年 | - | - | 50.00% | - | 50.00% | - |
3年以上 | 507.53 | 507.53 | 100.00% | 507.53 | 100.00% | - |
合计 | 537.53 | 510.83 | 95.03% | 510.83 | 95.03% | - |
三、应收款项融资(应收票据) | ||||||
项目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差额 |
银行承兑汇票 | 6,250.63 | - | - | - | - | - |
8-4-41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坏账计提政策合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坏账计提政策的修改对发行人坏账准备的实际计提金额无影响。问询问题8、关于能源采购金额与相关成本的匹配性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能源的采购金额和营业成本中能源动力金额存在差异。
请发行人解释相关差异的原因。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能源采购金额与营业成本-能源动力金额的差异情况
(一)能源采购金额与营业成本-能源动力金额的差异原因
公司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电力、蒸汽、煤炭、天然气、生物质等,其采购成本计入能源材料成本核算。公司根据不同的能源项目分别设置了动力辅助车间,在采购各项能源后,按照能源类别分配至相应的动力辅助车间,并经进一步处理后由生产车间、环保车间、管理部门等实际耗用。生产车间、环保车间耗用的能源相关成本归集至各产品生产成本中的能源动力、制造费用中,并在相关产品实现销售的当期结转至营业成本中的能源动力、制造费用;对于未实现销售的产品,其能源相关成本在其库存商品余额中体现。管理部门等非生产相关的部门耗用的能源相关成本计入期间费用等相应科目核算。
因此,公司的能源采购金额与营业成本-能源动力金额的差异主要系:
1、除计入营业成本-能源动力中的能源材料成本核算外,公司的能源采购金额部分计入制造费用、期间费用核算,并受到期初期末能源结存及库存商品结存的影响;2、除能源材料成本外,营业成本-能源动力金额还核算了动力辅助车间的设备折旧、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成本。
(二)能源采购金额与营业成本-能源动力金额的勾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能源采购金额与营业成本-能源动力金额的勾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8-4-42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主要能源(电力、蒸汽、煤炭、天然气、生物质)采购金额 | 7,037.02 | 12,285.76 | 10,251.72 | 9,746.06 |
其他能源(水)采购金额 | 131.88 | 234.99 | 130.73 | 113.28 |
能源采购金额(即能源材料成本①=②+③+④+⑤) | 7,168.90 | 12,520.75 | 10,382.45 | 9,859.34 |
其中:生产成本-能源动力中能源材料成本② | 5,640.19 | 10,162.50 | 8,302.86 | 8,081.10 |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中能源材料成本③ | 1,416.72 | 2,244.86 | 1,857.87 | 1,527.34 |
期间费用中能源材料成本④ | 105.42 | 250.15 | 197.97 | 142.82 |
期初期末能源结存的影响⑤ | 6.57 | -136.76 | 23.76 | 108.08 |
期初期末库存商品余额中能源材料成本的影响⑥ | 110.86 | -67.84 | 320.61 | -484.00 |
营业成本-能源动力中能源材料成本(⑦=②+⑥) | 5,751.05 | 10,094.66 | 8,623.47 | 7,597.10 |
营业成本-能源动力中的其他成本⑧ | 961.68 | 2,223.69 | 1,939.95 | 1,887.37 |
营业成本-能源动力(⑨=⑦+⑧) | 6,712.73 | 12,318.35 | 10,563.42 | 9,484.47 |
8-4-43
问询问题9、关于可比公司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部分可比公司(如百合花)对比数据采用的报告期与发行人不一致。请发行人说明采用的报告期不一致的原因,相关数据是否有可比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首次问询回复中,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数据采用的时间期间与公司不同的情形及原因
首次问询回复中,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部分对比数据采用的时间期间与公司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同行业可比公司各下游应用领域的销售占比情况
百合花、七彩化学在其招股说明书所列示的报告期期间内,各下游应用领域的平均销售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 塑料应用占比 | 油墨应用占比 | 涂料应用占比 |
百合花 | 17% | 47% | 36% |
七彩化学 | 65% | 19% | 16% |
双乐颜料 | 32% | 23% | 46% |
8-4-44
(二)同行业可比公司下游客户的集中度情况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比情况如下: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七彩化学 | 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① | 24.72% | 27.52% | 31.02% |
杭州信凯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占比② | 11.51% | 14.34% | 18.30% | |
剔除异常值后的主要客户销售占比③=①-② | 13.21% | 13.18% | 12.72% | |
宇虹颜料 | 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 | 7.97% | 9.60% | 11.32% |
双乐颜料 | 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 | 11.83% | 14.50% | 14.25% |
百合花 | 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 | 42.53% | 42.28% | 45.93% |
项目 | 2015年度 | 2014年度 | 2013年度 | |
百合花 | 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① | 43.81% | 47.39% | 48.09% |
科莱恩国际集团销售占比② | 31.68% | 34.62% | 32.32% | |
剔除异常值后的主要客户销售占比③=①-② | 12.13% | 12.77% | 15.77% |
项目 | 生产型客户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 贸易型客户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
百合花 | 17.96% | 82.04% |
七彩化学 | 34.89% | 65.11% |
双乐颜料 | 57.76% | 42.24% |
8-4-45
其中,百合花所采用的时间期间为2013年至2016年1-6月,与公司所采用的时间期间(2017年至2020年1-6月)有所不同,原因系百合花仅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了不同类型客户的销售占比情况,其上市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均未对相关内容予以披露,因而无法获取与公司相同时间期间内的相关数据。鉴于百合花上市后的经营业务、财务状况等均未发生重大变更,收入规模稳定扩张,因而上述相关数据具有可比性。
七彩化学所采用的时间期间为2017年至2019年,相关数据具有可比性;其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未对2020年1-6月不同类型客户的销售占比情况予以披露,因而公司无法获取相关数据。
综上,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数据的对比分析均基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文件中可获取的数据,具有可比性;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部分对比数据采用的时间期间与公司有所不同,系其与公司相同期间内的相关明细数据无法获取所致,具备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同行业可比公司所有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2、就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可获取的相关数据与发行人进行了对比,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数据的对比分析均基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文件中可获取的数据,具有可比性;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部分对比数据采用的时间期间与发行人有所不同,系其与发行人相同期间内的相关明细数据无法获取所致,具备合理性。
问询问题10、关于业绩增长
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加13.22%,净
8-4-46
利润同比增加42.03%,净利润增幅大于营业收入增幅。请发行人结合毛利率变化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净利润增幅大于营业收入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公司的利润水平增长幅度大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的原因
2020年1-6月,公司的利润表主要项目与上年同期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营业收入 | 60,579.04 | 53,504.83 | 7,074.21 | 13.22% |
营业成本 | 46,139.34 | 41,609.70 | 4,529.64 | 10.89% |
毛利额 | 14,439.70 | 11,895.13 | 2,544.57 | 17.62% |
毛利率 | 23.84% | 22.23% | 1.60% | - |
销售费用 | 1,178.88 | 1,137.84 | 41.04 | 3.61% |
管理费用 | 1,904.87 | 1,828.04 | 76.84 | 4.20% |
研发费用 | 2,211.46 | 2,520.67 | -309.20 | -12.27% |
财务费用 | 1,609.79 | 1,356.45 | 253.35 | 18.68% |
期间费用合计 | 6,905.01 | 6,842.99 | 62.02 | 0.91% |
营业利润 | 7,266.81 | 4,937.50 | 2,329.32 | 47.18% |
利润总额 | 7,224.89 | 4,768.21 | 2,456.68 | 51.52% |
净利润 | 5,958.61 | 4,195.40 | 1,763.21 | 42.03% |
8-4-47
(二)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现有各类业务及管理人员的规模、内部架构及协调能力已经能够覆盖业务规模扩大的需求,各项期间费用呈相对较为稳定的趋势。同时,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因素的影响,2020年1-6月,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广告宣传费等费用支出有所减少;同时,鉴于部分研发项目已于上年度完成,公司的研发费用支出同比略有下降。因此,本期公司的期间费用总额较为稳定,同比增长0.91%,小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
因此,相较于2019年1-6月,2020年1-6月公司的期间费用基本保持稳定,利润水平的增长主要系毛利额增加所致;鉴于利润规模与营业收入金额差异较大,因而计算的增长幅度存在一定差异,具备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获取了2019年1-6月、2020年1-6月发行人的收入明细、成本明细、期间费用明细等,复核了各项目的变动情况及原因,并测算分析了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合理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相较于2019年1-6月,2020年1-6月发行人利润水平的增长主要来源于毛利额的增加;利润水平增长幅度大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主要系其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的增速不及营业收入所致,具备合理性。
(以下无正文)
8-4-48
(本页无正文,为《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婉贞 李文天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4-49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问询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魏庆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4-50
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问询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张 涛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4-51
(本页无正文,为《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之签章页)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