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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监事会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管理层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3

一、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管理层及业务骨干的激励能够提高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有助于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初步核查,认为: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的相关公司员工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对管理层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层持股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管理层持股计划》建立和完善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才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公司《管理层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公司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管理层持股计划的情形。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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