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2020年10月
特别提示
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本计划采用股票期权作为长期激励工具。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行权有效期内,在满足行权条件情况下,以行权价格购买一股中兴通讯A股股票的权利。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
3、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量不超过16,349.20万份的股票期权,对应的股票预计约占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3.5438%。其中首次授予15,849.20万份,约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96.9417%;预留权益500万份,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3.0583%。
公司2017年7月6日授予的股票期权全部予以行使时发行的股票数量占《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3.5703%。目前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明确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并授予股票期权,完成公告、登记。预留权益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应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参照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股票期权有效期内若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将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4、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6,124人,约占公司目前在册员工总数的8.84%。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获得的股份总量,不得超过公司A股股本总额的1%。
5、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4年。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于授权日开始,经过1年的等待期,在之后的三个行权期,第一、第二和第三个行权期分别有1/3的期权在满足业绩条件前提下获得可行权的权利。未满足业绩条件而未能获得行权权利的期权或者行权期结束后当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立刻作废,由公司无偿收回并统一注销。
第3页阶段名称
阶段名称 | 时间安排 | 行权比例 |
授权日 | 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通过之后的60日内 | |
等待期 | 自首次授权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1/3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1/3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48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1/3 |
(2)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授权日开始,经过1年的等待期,在之后的二个行权期,第一和第二个行权期分别有1/2的期权在满足业绩条件前提下获得可行权的权利。未满足业绩条件而未能获得行权权利的期权或者行权期结束后当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立刻作废,由公司无偿收回并统一注销。
阶段名称 | 时间安排 | 行权比例 |
等待期 | 自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起至预留授予的授权日起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的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授权日起24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1/2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的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授权日起36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1/2 |
6、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之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2)本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根据上述原则,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4.47元。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之较高者:
(1)审议授予预留的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2)审议授予预留的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时,行权价格将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7、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指标: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8、股票期权各行权期可行权的具体条件: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4页
行权期
行权期 | 行权比例 | 行权条件 |
第一个行权期 | 1/3 | 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30亿元 |
第二个行权期 | 1/3 | 2020年和2021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4.7亿元 |
第三个行权期 | 1/3 | 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2.3亿元 |
(2)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行权期 | 行权比例 | 行权条件 |
第一个行权期 | 1/2 | 2020年和2021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4.7亿元 |
第二个行权期 | 1/2 | 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2.3亿元 |
9、中兴通讯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本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草案并提交董事会批准后,须满足如下条件方可实施: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明确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并授予股票期权,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预留授予的期权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的授予事宜。
11、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计划的后续管理,董事会对本计划有最终的解释权。
12、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特别提示 ····································································································· 2第一章 释义······························································································ 6第二章 总则······························································································ 8第三章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第四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 10第五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11第六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14第七章 股票期权授予和行权条件 ·································································· 14第八章 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7第九章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 18第十章 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 20第十一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21第十二章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 22第十三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修订和终止 ······················································· 24第十四章 信息披露 ···················································································· 24第十五章 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 26第十六章 附则 ·························································································· 26
第一章 释义
在《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名词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6页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
中兴通讯、本公司、公司 | 指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标的股票 | 指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公司A股股票 |
股票期权 | 指公司按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时期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标的股票 |
股东大会 | 指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监事会 | 指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指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员工 | 指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 |
高级管理人员 | 总裁、执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不时指定或确认之人士 |
激励对象 | 指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资格参与本计划的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符合激励条件的员工 |
行权 | 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
行权价格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可以用以购买公司标的股票的价格 |
授予 | 指公司依据本计划给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为 |
授权日、授予日 | 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授予日必须 |
第7页
为交易日
为交易日 | |
行权的业绩条件 | 指公司设定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业绩考核两个条件 |
净利润 | 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期权有效期 | 指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间段,本计划的期权有效期为4年 |
可行权日 | 指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公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香港上市规则》 |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深交所上市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公司章程》 | 指《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绩效考核制度》 | 指《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制度》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亿元 |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亿元 |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本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条: 本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并由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三条: 制定本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
(二) 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三) 股东利益和管理团队利益一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 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
第四条: 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一) 倡导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 激励持续价值的创造,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
(三) 建立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人力资本参与分配,健全和完善公司薪酬激励体系,增强公司竞争实力;
(四) 维持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稳定,吸引、激励和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才,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高价值。
第三章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第五条: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
第六条: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1、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在核心岗位就职的业务骨干。
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计划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不超过6,124人,约占公司目前在册员工总数的
8.84%。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自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并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若公司未能在 12个月内授出,预留部分权益失效。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本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获得的股份总量,不得超过公司A股股本总额的1%,且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授予个人的上限(包括已行使、已注销及尚未行使的期权)不得超过公司A股股本总额的1%。
第七条: 第六条所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深交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激励对象承诺:如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并不获得任何补偿。
第八条: 激励对象的公示及核实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公司监事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四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第九条: 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量不超过16,349.20万份的股票期权,对应的股票预计约占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3.5438%。其中首次授予15,849.20万份,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96.9417%;预留授予500万份,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3.0583%。
公司2017年7月6日授予的股票期权全部予以行使时发行的股票数量占《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3.5703%。目前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可行权日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权利。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明确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并授予股票期权,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股票期权有效期内若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将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条: 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作为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第十一条: 授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第11页姓名
姓名 | 职务 | 拟分配期权数量 | 占拟授予期权总量的 | 占草案公布时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
(万份) | 比例(%) | 比例(%) | ||
李自学 | 董事长 | 18 | 0.11% | 0.0039% |
徐子阳 | 董事、总裁 | 18 | 0.11% | 0.0039% |
李步青 | 董事 | 5 | 0.03% | 0.0011% |
顾军营 | 董事、执行副总裁 | 18 | 0.11% | 0.0039% |
诸为民 | 董事 | 5 | 0.03% | 0.0011% |
方榕 | 董事 | 5 | 0.03% | 0.0011% |
王喜瑜 | 执行副总裁 | 18 | 0.11% | 0.0039% |
李莹 | 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 | 18 | 0.11% | 0.0039% |
谢峻石 | 执行副总裁 | 18 | 0.11% | 0.0039% |
丁建中 | 董事会秘书 | 12 | 0.07% | 0.0026% |
其他业务骨干 | 不超过6,114人 | 15,714.20 | 96.12% | 3.4062% |
首次授予共计 | 不超过6,124人 | 15,849.20 | 96.94% | 3.4354% |
预留期权 | 500 | 3.06% | 0.1084% | |
合计 | 16,349.20 | 100.00% | 3.5438% |
注:(1)其他业务骨干的姓名及职务详见深交所网站公告;(2)任一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获得的权益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A股股本总额的1%;
(3)以上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无公司监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第五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
和标的股票的禁售期第十二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计划的有效期为4年,即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起4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授权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
权日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明确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并授予股票期权,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如果激励对象为董事,则不得为本公司年度业绩公告刊发前60日至业绩公告刊发日之期间(包括业绩公告刊发日),以及本公司半年度及季度业绩公告刊发前30日至该业绩公告刊发日之期间(包括业绩公告刊发日);及
2、公司在得悉内幕消息后不得授出期权,直至有关消息公布为止;尤其是不得在以下较早日期之前一个月内授出期权:(1)董事会为通过公司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及任何其他中期业绩举行的会议日期;(2)公司根据适用上市规则规定公布年度或半年度业绩的最后期限,或公布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业绩的最后期限。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12个月内确认。
第十四条: 等待期
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的等待期为1年。
第十五条: 可行权日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满1年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为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及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交所上市规则》或《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股票期权行权安排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于授权日开始,经过1年的等待期,在之后的三个行权期,第一、第二和第三个行权期分别有1/3的期权在满足业绩条件前提下获得可行权的权利。未满足业绩条件而未能获得行权权利的期权或者行权期结束后当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立刻作废,由公司无偿收回并统一注销。
第13页阶段名称
阶段名称 | 时间安排 | 行权比例 |
授权日 | 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通过之后的60日内 | |
等待期 | 自首次授权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1/3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1/3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48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1/3 |
(2)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授权日开始,经过1年的等待期,在之后的二个行权期,第一和第二个行权期分别有1/2的期权在满足业绩条件前提下获得可行权的权利。未满足业绩条件而未能获得行权权利的期权或者行权期结束后当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立刻作废,由公司无偿收回并统一注销。
阶段名称 | 时间安排 | 行权比例 |
等待期 | 自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起至预留授予的授权日起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的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授权日起24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1/2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的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授权日起36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1/2 |
第十七条: 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
3、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上市规
则》、《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第十八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之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2)本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根据上述原则,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4.47元。在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期权可以行权价格购买一股公司A股股票。
2、预留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预留授予情况。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之较高者:
(1)审议授予预留的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2)审议授予预留的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第十九条: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时,行权价格将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七章 股票期权授予和行权条件
第二十条: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只有在不存在下列情形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的授予:
1、中兴通讯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深交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业绩条件为:公司对外披露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平均值不得为负。
第二十一条: 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指标包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第二十二条: 股票期权各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司业绩条件
考虑到公司目前所处的经营环境及受2020年疫情影响,结合公司未来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本计划各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司业绩条件最终确定如下表所示: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16页行权期
行权期 | 行权比例 | 行权条件 |
第一个行权期 | 1/3 | 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30亿元 |
第二个行权期 | 1/3 | 2020年和2021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4.7亿元 |
第三个行权期 | 1/3 | 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2.3亿元 |
2、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行权期 | 行权比例 | 行权条件 |
第一个行权期 | 1/2 | 2020年和2021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4.7亿元 |
第二个行权期 | 1/2 | 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2.3亿元 |
第二十三条:公司业绩指标的说明
1、 关于选择净利润作为指标的原因
净利润是公司经营的最终成果,可以直接反应公司经营成果及对股东产生的价值回报。在业务规模不断提升的基础上,保证公司获取合理的利润率是公司进一步发展和对股东回报的重要前提。
本计划中,为考核公司盈利能力,将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2、 公司业绩指标选择的合理性
公司在设置业绩考核指标时,主要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公司未来业绩水平、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等因素,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的发展,同时具有可行性、可实现性的角度,合理设置了本计划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上述公司业绩指标的设置,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强化盈利能力,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十四条:在满足公司业绩条件下,激励对象个人可行权的先决条件
1、 激励对象在截至当期行权期前的本计划有效期内未发生第二十条第2款所述的情形;
2、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如符合上述先决条件,激励对象可以行使相应行权期可行使的全部期权。
激励对象如不符合上述可行权的先决条件第1条约定的,激励对象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并不获得任何补偿;如不符合可行权的先决条件第2条约定的(即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行权期内已获授的可行权期权由公司无偿收回并注销,并不获得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仍具备参与本计划的权利,激励对象在其他行权期内获授的可行
权期权仍继续有效。
第八章 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第二十五条: 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第二十六条: 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若在行权前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第二十七条: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如遵照《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13) 条而作出任何调整,必须确保激励对象所占的股本比例,与其于调整前应得者相同,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股份发行价低于面值。对于遵照《香港上市规则》第17.03(13)条而作出的任何调整(进行资本化发行时所作出的任何调整除外),独立财务顾问或本公司核数师将以书面方式向董事确认,调整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17.03(13)条附注所载规定。
第九章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第二十八条: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公司对于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遵循的主要会计政策如下: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以授予激励对象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2、对于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同时计入资本公积。
第二十九条: 股票期权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1、授权日会计处理: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2、等待期会计处理: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摊销当期应承担的期权成本;
4、行权时会计处理: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
第三十条: 期权价值的模型选择及估计
公司选择Binomial Tree模型对本计划下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估计。根据目前的中兴通讯A股数据,相关参数假定取值如下:
1、行权价格:按本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确定方法确定,现假设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4.47元;
2、授权日的价格:暂取本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为
34.86元)为参数计算,而期权的公允价值最终以授权日公司A股股票的收盘价为参数计算;
3、行权有效期:第一、第二、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须在授权日后第2年、第3年和第4年内行权完毕。
4、历史波动率:第一、第二、第三个行权期采用申万通信设备指数最近2年、3年和4年的历史波动率,分别为34.50%、33.37%、30.11%。
5、无风险收益率:第一、第二、第三个行权期采用的无风险收益率分别为2.91%、3.02%、
3.07%。
根据上述参数,计算公司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理论价值为8.42元/份。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总理论价值为13.34亿元。
此处的股票期权价值评估结果,不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用于核算会计成本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需要在实际完成授予之后,采集授予日的即时市场数据,进行重新估算。
第三十一条: 授予的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首次授予期权未来几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第20页
期权份额(万份)
期权份额 (万份) | 期权价值 (元) | 期权成本 (万元) | 2020年 (万元) | 2021年 (万元) | 2022年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15,849.2 | 8.42 | 133,374 | 6,451 | 74,249 | 37,554 | 15,120 |
注:受期权行权数量的估计与期权授权日公允价值的预测性影响,目前预计的期权成本总额与实际授予后的期权成本总额会存在差异。实际会计成本应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授权日的实际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进行重新估值,并经审计师确认。
第十章 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同时还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按照本计划的约定在首次授予的授权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即首次授予的期权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明确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并授予股票期权,完成登记、公告等程序。预留授予的期权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事宜。
第三十四条: 股票期权授出时,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也是授出股票期权的证明文件,应载明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住所,股票期权协议书编号、有关注意事项等。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激励对象在期权生效且处于行权有效期内,以《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以及激励对象的交易信息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对每个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做出核实和认定后,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票登记。
第十一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三十八条: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期权或者不行使期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期权的数量。
3、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股份。
4、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可以分次行权,但是必须及时向公司提交《行权申请书》并准备好交割款项。
6、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7、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二章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因为重组、并购发生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时,现第一大股东必须在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导致第一大股东变更的协议)中约定新第一大股东保证本计划不变化,确保有效实施并最终完成本计划,并且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合并、分立时,当事各方应在公司合并、分立的相关协议中承诺继续实施本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可对计划内容进行调整,但不得无故改变激励对象、本计划所授出的股票期权数量以及行权价格和条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终止行权,即时作废,由公司无偿收回并统一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虚假记载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期权或行使期权安排的,未行使期权应当统一回购注销,已经行使期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授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第四十三条: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成为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
(2)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公司违纪处理(包括公司记过或以上任何处分);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7)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出现重大违规行为被公司问责而被免职;
(8)其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9)在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本公司的利益或声誉而遭本公司记过或以上任何处分的(非上文(5)、(6)及(7)段所述的离职情形),不得行使其最近一个行权期内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行权期可以行权但未行权的标的股票期权以后行权期也不再行权,惟不影响其他后续行权期内获准行权的其他股票期权。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应在六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合同的;
(3)其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3、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应在六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予以作废。
(1)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
(2)退休;
(3)经和公司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4)其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4、激励对象因工作调整或调动至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因工作调整由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调动回公司,其股票期权不受影响,继续保留获授及行权的权利。
5、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三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修订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修订和终止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股权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计划的实施和管理。董事会可以视情形明确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处理股票期权的部分事宜;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召开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前,本公司可应中国及/或香港监管机构要求,修订本计划。倘若本计划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议、深交所或香港联交所的规定或有关修订有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协议、深交所或香港联交所的规定为准。
3、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协议、深交所或香港联交所的规定要求对本计划的某些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则董事会对本计划的修改必须得到该等批准。
4、 当本计划提前终止时,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前终止。如果股东大会决议提前终止本计划,公司将不再根据本计划授出任何股票期权。除本计划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在本计划终止前授予的股权期权继续有效,并仍可按本计划的规定行权;
5、 当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对公司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时,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公司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变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四十七条: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应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应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事宜调整股票期权价格或者数量的,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行权登记完成后,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期内本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1、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2、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数量;
3、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数量;
4、报告期内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股票期权和行权的情况以及失效的期权数量;
6、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7、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8、报告期内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9、报告期内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及原因;
10、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章 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与本计划的效力、解释、履行有关的纠纷或争端解决应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第五十三条 凡因执行本计划所发生的或与本计划有关的一切纠纷或争端,公司或激励对象均有权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生效: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五条 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香港上市规则》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香港上市规则》执行。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香港上市规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计划授出的股票期权行使时本公司发行的股份须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所有条文,并将在各方面与股份发行当日本公司的已发行并已缴足认购款的A股股份享有同等地位。激励对象有权参与于股份发行当日或之后宣派、支付或作出的一切股息或其他分派,如本公司关于宣派、支付或作出的一切股息或其他分派的决议日在股份发行日之前,则在股份发行日之前宣派或建议或决议派付或作出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则除外。惟激励对象需受本计划的禁售期条款限制(如适用)。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