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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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