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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3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B 公告编号:2020-048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本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关注全体股东利益、公司的长远发展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股权激励计划。

2、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及公司员工名册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602人。

4、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9,596,277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数1,008,950,570股的1.942%。其中首次授予19,555,000股,占授予总量99.789%,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数的1.938%;预留41,277股,占授予总量0.211%,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数的0.00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5、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锁定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解除锁定,各批次解锁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按4/10、3/10、3/10的比例解除锁定,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锁定期

解除锁定期解除锁定时间解除锁定数量占 获授数量比例
第一期解除锁定自首期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10
第二期解除锁定自首期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10
第三期解除锁定自首期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10

预留股票的解除锁定安排参照首次授予股票的解除锁定安排执行。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5.48元。授予价格不低于本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60、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较高者的60%。

7、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年度为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锁定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锁定条件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批解除锁定条件1、202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2、2021年较2019年自营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绝对额不低于8.45亿元; 3、2021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50%
第二批解除锁定条件1、202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2、2022年较2019年自营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绝对额不低于8.92亿元; 3、2022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50%
第三批解除锁定条件1、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2、2023年较2019年自营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绝对额不低于9.58亿元; 3、2023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50%

注:自营利润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时扣除来自于RBCD及中联电子的投资收益。

8、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9、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0、本计划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1)经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2)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威孚高科、本公司、公司

威孚高科、本公司、公司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计划草案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计划摘要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限制性股票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存在限制性条件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公司认定的管理技术类资深主管和技能类(高级)技师等岗级在8级以上员工)等
授予日本计划核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解锁日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RBCD博世汽车柴油系统有限公司
中联电子中联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通知》《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公司章程》《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薪酬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人民币元

注:(1)本计划摘要引用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数据;

(2)本计划摘要部分合计数与相应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系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关注全体股东利益、公司的长远发展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股权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确定激励对象的依据

(一)确定激励对象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人员,不包括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及公司员工名册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602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或雇佣关系。

所有参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任何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加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激励计划者,不得同时参加本激励计划。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亦不得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如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取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资格,回购并注销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9,596,277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数1,008,950,570股的1.942%。其中首次授予19,555,000股,占授予总量99.789%,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数的1.938%;预留41,277股,占授予总量0.211%,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数的0.004%。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序号姓名职务授予额度(股)授予总量占比总股本占比
1王晓东董事长、党委书记400,0002.041%0.040%
2徐云峰副董事长、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350,0001.786%0.035%
3欧建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280,0001.429%0.028%
4缪钰铭副总经理280,0001.429%0.028%
5胥胜副总经理280,0001.429%0.028%
6荣斌副总经理280,0001.429%0.028%
7刘进军副总经理280,0001.429%0.028%
8李刚总工程师280,0001.429%0.028%
9中层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合计594人)17,125,00087.389%1.697%
10预 留41,2770.211%0.004%

序号

序号姓名职务授予额度(股)授予总量占比总股本占比
合计(602人)19,596,277100%1.94%

注:1、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授予额度根据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并经董事会核准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以及通过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能获取的收益总额计算得出。

第五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除锁

定安排、禁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锁定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三、锁定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锁定,各批次锁定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计划的解除锁定安排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解除锁定,各批次解锁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按4/10、3/10、3/10的比例解除锁定,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锁定期

解除锁定期解除锁定时间解除锁定数量占 获授数量比例
第一期解除锁定自首期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10
第二期解除锁定自首期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10
第三期解除锁定自首期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10

预留股票的解除锁定安排参照首次授予股票的解除锁定安排执行。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锁定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继续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锁定。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规定。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

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60%;

3. 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即1元。

二、本次授予价格

根据上述标准,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为15.48元/股。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

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本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未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锁定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二)条和/或第(三)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锁定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

(四)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锁定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锁定条件

解除锁定条件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批解除锁定条件1、202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2、2021年较2019年自营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绝对额不低于8.45亿元; 3、2021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50%
第二批解除锁定条件1、202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2、2022年较2019年自营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绝对额不低于8.92亿元; 3、2022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50%
第三批解除锁定条件1、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2、2023年较2019年自营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绝对额不低于9.58

解除锁定条件

解除锁定条件业绩考核目标
亿元; 3、2023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50%

注:自营利润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时扣除来自于RBCD及中联电子的投资收益。对标企业公司选取了证监会发布的《2020年2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中与公司同处“36 汽车制造业”中的所有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时若样本发生变化的,公司将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并由董事会审议确认上述修改。若前述解除锁定条件未达成,则激励对象对应批次未解除锁定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4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标准系数110.7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锁定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可解锁额度。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1. 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 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 解除锁定日:在解除锁定日,如果达到解除锁定条件,可以解除锁定;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锁定而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A股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格,以授予日A股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9,596,277股,其中首期授予的股票为19,555,000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48元/股计算,假设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平市场价格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5.79元/股,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首期应确认的管理费用预计为19,555,000股×(25.79元/股-15.48元/股)=20161.21万元,该管理费用应于授予日至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内计入损益,即上述20161.21万元将在60个月内摊销。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以2020年10月13日为草案披露日,并假设2020年11月30日为授予日,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

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总成本(万元)

总成本 (万元)2020年 (万元)2021年 (万元)2022年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
20161.211260.087560.456888.413192.191260.08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锁定的情况;

2、上述结果仅考虑首期授予股票的相关费用,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股利发行情况、预留股票授予情况等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四、终止本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计划终止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因未满足业绩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2、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资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 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 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 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 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 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锁定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 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并按规定转让股票。

3.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 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之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第十章 附则

1、本计划摘要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或调整。本计划摘要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

2、本计划在如下条件成就后生效:

1)取得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本计划的批复;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计划摘要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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