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董事会前知晓并对相关议案予以初审,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已将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相关汇报并审阅了有关材料,资料详实,有助于董事会做出理性科学的决策。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综上,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琳
伍利娜
李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