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请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琳
伍利娜
李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