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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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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作为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中文名称: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TONGYIZHONG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
注册资本:16,8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兴良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9年2月10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7月5日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6号901厂房
邮政编码:101102
电话:010-56710336
传真:010-56710322
互联网网址:www.bjtyz.com
电子信箱:tyz@bjtyz.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电话:部门:证券部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苏敏 电话:010-5671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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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同益中是一家专业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首批掌握全套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技术和较早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的企业之一,拥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全产业链布局。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是目前世界上比强度和比模量最高的纤维,具有超高强度、超高模量、低密度、耐磨损、耐低温、耐紫外线、抗屏蔽、柔韧性好、冲击能量吸收高及耐强酸、强碱、化学腐蚀等众多的优异性能,被广泛应用于军事装备、海洋产业、安全防护、体育器械等领域。自设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技术向纵深发展,应用向纵横发展”的发展路径,凭借二十余年在行业的深耕和技术积淀,成为行业内少数可以同时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领域,公司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作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下属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分会副会长单位,先后参与起草多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科技创新企业、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等殊荣。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境内专利授权45项,其中27项为发明专利;拥有境外专利授权16项,全部为发明专利。

(三)核心技术与研发技术产业化情况

1、核心技术基本情况

经过二十多年的自主研发与技术积累,公司掌握了生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核心技术,目前公司已完全具备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产业化技术,发行人核心技术及其来源情况如下:

序号核心技术名称主要的下游应用产品技术来源
1高可纺性熔体单丝细化纺丝工艺及特殊纺丝组件设计加工技术防护手套、绳缆、渔网、防弹产品等自主研发
2UHMWPE纤维在线添加改性技术防护手套、缆绳、织物等自主研发
3原液染有色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防护手套、绳缆、渔网等自主研发
4耐割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防护手套自主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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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核心技术名称主要的下游应用产品技术来源
5绳缆专用高强-高耐磨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绳缆自主研发
6防弹专用超高强型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防弹制品自主研发
7超轻软质防弹无纬布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警用防弹衣、军用战术防弹衣和内穿式防弹衣、防爆毯、排爆服、车辆装甲内衬等自主研发
8UHMWPE防弹头盔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防弹头盔、雷达罩、及其它弯曲防弹组件等自主研发
9UHMWPE无纬布、防弹板及其复合板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防弹胸插板等自主研发
10UHMWPE装甲板及其复合装甲板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军用防弹装甲板、防弹盾牌等自主研发

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技术来源均系发行人自主研发,核心技术所对应的已授权专利均为原始取得,核心技术对第三方不存在依赖。

2、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具体表征

发行人全部核心技术均用于生产和制造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行业内技术研发主要聚焦于工艺技术的优化、产品品质的提升、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生产成本的降低等方面。公司的主要核心技术的特点及先进性如下:

序号技术名称公司核心技术特点及先进性
1高可纺性熔体单丝细化纺丝工艺及特殊纺丝组件设计加工技术发行人UHMWPE纤维的单丝纤度可以达到0.95D,细旦丝技术不但提高了纤维产品的物理性能,同时大大扩宽了纤维的应用场景
2UHMWPE纤维在线添加改性技术通过原液添加改性,开发出UHMWPE有色纤维、耐割纤维、抗菌纤维等功能性纤维,进一步拓展了UHMWPE纤维品种,同时提高了生产效率和原材料利用率
3原液染有色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相比常规染色法,公司原液着色的技术更加绿色环保,且极大地提高了纤维的色牢度,并且UHMWPE有色纤维的强度等力学性能与原丝的性能一致。此外,发行人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生产不同颜色的UHMWPE纤维,并且经过发行人对工艺的升级和改良,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在不同颜色品种之间自由的切换,极大地降低了损耗
4耐割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发行人通过将具有微米级的高硬度材料引入到UHMWPE纤维结构中,研发并生产出耐割高强聚乙烯纤维,在不添加玻璃纤维和钢丝的情况下,即可达到欧标EN388-2016的4级水平
5绳缆专用高强-高耐磨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发行人研发并生产出高耐磨特性的绳缆专用纤维,贴合海洋系泊绳缆、工业吊装等领域的需求,在长期户外使用的情况下,仍能保持优异的耐磨等性能,贴合海洋产业领域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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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技术名称公司核心技术特点及先进性
6防弹专用超高强型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发行人研发并生产出强度≥40cN/dtex(约合45.3g/D)的防弹专用超高强型纤维产品,大幅提高了防弹制品的抗冲击和能量吸收能力
7超轻软质防弹无纬布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公司通过优化无纬布的结构和树脂体系设计,提高了纤维的力学性能,在同级别防弹标准下,可大幅降低无纬布的重量,提高穿着的柔软和舒适感
8UHMWPE防弹头盔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发行人通过开发具有高的层间结合剪切强度的复合材料,并优化了原材料的裁切和铺层方式及成型工艺,大幅提高了头盔的防弹性能,以及降低了弹击损伤,具有显著的耐冲击性能和防穿刺性能
9UHMWPE无纬布、防弹板及其复合板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发行人通过优化无纬布的树脂体系等方式,大幅提高符合材料的防弹性能和抗凹陷性能
10UHMWPE装甲板及其复合装甲板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发行人在自产超高强型纤维的基础上,通过特定的复合工艺,可实现超大型、多样型结构的装甲板的设计和成型

3、发行人核心技术产业化情况

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产品包括发行人使用核心技术生产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无纬布以及防弹制品。报告期各期,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核心技术产品收入(万元)14,307.7029,902.5428,767.0527,497.68
营业收入(万元)14,623.7330,134.3229,211.7227,838.84
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97.8499.2398.4898.77

(四)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以下财务数据经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相关财务指标依据有关数据计算得出,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项 目2020年6月30日 /2020年1-6月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度
资产总额(万元)77,984.6081,446.0439,868.9332,861.4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70,150.1471,764.8124,383.0119,885.58
资产负债率(%)10.0511.8938.8439.49
营业收入(万元)14,623.7330,134.3229,211.7227,838.84
净利润(万元)3,870.524,661.274,497.434,1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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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2020年6月30日 /2020年1-6月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3,870.524,661.274,497.434,105.5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2,563.264,075.624,258.873,892.41
基本每股收益(元)0.230.580.560.51
稀释每股收益(元)0.230.580.560.5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4815.8319.2421.8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5,981.486,153.784,642.661,918.56
现金分红(万元)5,609.152,334.13--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5.304.323.753.08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经营风险

(1)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69.43%、71.21%、

68.85%和71.75%,占比较高。境外市场是公司销售的重点,未来如果境外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际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或发生国际关系紧张等无法预知因素,将可能影响公司产品的正常出口销售,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鉴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属于关键战略材料,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国际上的主要参与者都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资源进行相关产品的开发,我国目前也存在一批企业正在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研发和生产。国际行业巨头凭借自身的底蕴积累,具有较强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领域市场份额相对较高,可能针对行业内的参与者采取更激进的竞争策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国际行业巨头可能会对公司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竞争措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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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可能会面临国际行业巨头更大的竞争压力。

此外,虽然本行业的进入门槛较高,公司已拥有业内领先优势,但部分竞争对手的进入仍将对公司的行业地位造成潜在威胁。因此,未来公司可能会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

(3)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目前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尽管公司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但假如公司市场开拓不利、未能保持竞争优势,或因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或下游客户产品销售下滑,叠加新冠疫情等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下滑。

(4)租赁厂房未取得产权证的风险

公司在新泰市租赁的位于泰丰研发基地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车间,尚未取得房产证。该厂房面积为25,000平方米,占公司使用的租赁房屋及自用房屋总面积的比例约为21.34%。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确认该厂房短期内没有拆迁或拆除计划,但未来一旦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公司仍然面临该厂房因产权手续不完善带来的拆除、停产等风险。

(5)材料供应商集中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超高粉,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公司通过测试精选出性能稳定,货源充足的三家供应商进行合作。报告期内,公司的超高粉主要向TTC公司(日本)采购。未来,如果因某些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及时向公司供应原材料,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安全生产及环保风险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环境保护控制体系,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安全事故、重大环境保护处罚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不能始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意识,公司仍然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对员工人身及公司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生产过程中亦会产生部分废气、废水和固废等污染物。公司遵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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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对污染物进行了有效处理,做到达标安全合规排放。但是,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废气、废水、固废的排放量可能会相应增加,如果公司的环保治理、“三废”排放不能满足监管要求,将可能导致公司受到罚款等监管措施,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此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颁布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标准,对公司环保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可能需要进一步增加环保投入以满足监管部门对环保的要求,将导致经营成本增加。

2、技术风险

(1)技术不能保持先进性的风险

公司专注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有核心研制生产能力,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尽管公司一直致力于科技创新,但不排除国内外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率先在上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从而推出更先进、更具有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从而使本公司的产品和技术失去领先优势。

(2)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目前已授权及正在申请的专利范围涵盖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技术、工艺、产品及应用等各个方面。考虑到核心技术的重要性,公司高度重视技术创新与研发工作,已组建专门的研发团队负责公司技术研发工作。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和研发技术人员数量的增加,公司的核心技术仍存在扩散的风险,从而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和行业竞争加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对专业人才和技术需求与日俱增,行业内人才竞争也日趋激烈,公司若不能持续加强研发技术人员的引进、培养,则不能排除无法招募或挽留优秀研发技术人才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持续研发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

3、财务风险

(1)税收优惠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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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来公司不能持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标准,或国家税收政策有所调整,公司未来税后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2)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公司享受出口产品免、抵、退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报告期各期,公司应退税额分别为1,799.81万元、1,665.25万元、1,184.75万元和

753.00万元。如果未来国家对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进行调整,出现调低公司主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情况,公司出口销售业务将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3)汇率变动可能导致公司汇兑损益

公司产品主要以境外销售为主,通常采用美元进行结算,报告期内,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损益分别为-137.95万元、14.17万元、16.08万元和-53.08万元。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发生较大变化,将会引起以外币计价的公司产品售价的波动,可能导致公司汇兑损益增大的风险,进而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4)存货周转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8,867.49万元、9,580.58万元、9,296.60万元和9,031.71万元。公司主要采取“以销定产”与“合理库存”相结合的经营模式,期末存货主要系根据客户订单安排生产的库存商品,以及为保证及时交付而提前进行的主要产品和主要原辅料的备货。2020年若因新冠疫情等原因,导致客户取消订单或采购意向,或者备货的产品市场预计需求发生不利变化,存货可能会出现积压、滞销的风险。

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发的风险

2020年,随着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公司生产、销售、物流运输等环节在短期内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将导致终端市场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需求减少,叠加疫情导致的安全防护产品、缆绳等生产企业大面积停工,必然导致公司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无纬布需求的短期下降。现阶段中国疫情防控取得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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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效,新冠疫情对公司境内生产、销售和物流运输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正在消除,但公司产品主要出口海外,目前海外疫情形势仍然严峻,世界主要国家均已对人员进出过境以及境内活动作出一定限制,导致全球范围内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链及终端市场需求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若未来全球新冠疫情的发展失控或难以在短时间内有效抑制,将对全球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链造成进一步冲击,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出现因需求萎缩而不达预期的风险。

5、内控风险

(1)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发展,公司的资产规模逐渐增长,经营活动更趋复杂,业务量也随之有较大增长,专业的人才队伍也将进一步扩大。因此,公司的管理水平及驾驭经营风险的能力未来将面临较大程度的挑战。如果公司管理水平和组织结构的设置不能满足公司资产、经营规模以及人才队伍扩大后的要求,将对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带来风险。

(2)产品质量控制的风险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和无纬布在下游工业生产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防弹制品也在终端应用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产品的性能和稳定性对客户的生产和使用尤其重要,因此,客户选择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供应商往往有一个严格的筛选流程,经过性能测试后,方开展深入合作。如由于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进而导致客户产品质量或客户使用效果受到影响,则公司的生产经营、市场声誉、持续盈利能力将受到负面影响。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项目管理与收益变动风险

公司虽然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效益预期,但如果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不力、项目不能按计划开工或完工、项目投产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拓展不理想等情况,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如因出现宏观经济波动,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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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公司产品需求,亦将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实现带来风险。因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产品市场接受程度、销售价格、生产成本等均有可能与公司预测存在一定差异,项目盈利能力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不能取得预期投资效益,则因募集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及相关费用的增加将影响公司现有的盈利水平。

(2)项目达产后产能扩张引致的销售风险

本次募投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将主要新增2,24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和2,000吨防弹无纬布产能。虽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作为国家的战略新兴产业,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市场需求稳步增长,但若公司市场开拓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导致销售不能完全消化扩大的产能,公司将会面临产能闲置,运营资金被库存过度占用的风险。

(3)本次发行后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及总股本将在短时间内大幅增长,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项目产生效益尚需一段时间。因此,发行当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将有所下降,公司存在因本次发行导致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7、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经营业绩、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投资者认购不足或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而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总股本为16,85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5,616.67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及公开发售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不超过22,466.67万股。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及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5,616.67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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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股份的情况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元
发行人高管、员工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发行人高管、员工不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保荐机构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发行市盈率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元/股(以发行前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股(以发行前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值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相关制度规定及要求的投资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发行费用概算承销、保荐费用【】万元
审计、验资费用【】万元
律师费用【】万元
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万元
总计【】万元

三、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顾翀翔和岳阳。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顾翀翔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CPA非执业会员,资产评估师,经济学硕士。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主持或参与了天合光能、孚能科技科创板IPO,海辰药业、高伟达、光一科技IPO,天下秀、新界泵业、高伟达、奥特佳、清新环境、润欣科技、冀东水泥非公开发行,浙富控股、齐翔腾达、联建光电、京蓝科技、佳讯飞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融钰集团、金一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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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桐君阁、黑牛食品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格力电器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海尔集团对海尔智家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中国人寿战略入股万达信息等项目。岳阳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裁,保荐代表人,CPA非执业会员,工学学士、工学硕士。曾负责和参与了光威复材创业板IPO项目,迈瑞医疗创业板IPO项目,天合光能科创板IPO项目,孚能科技科创板IPO项目,奥特佳非公开发行项目,中钢国际可转债项目,以及中国忠旺、太阳能、蒙草生态、黑牛食品、佳讯飞鸿、中持股份等重组项目。

2、项目协办人

本次同益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王卓,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王卓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经理,金融学和经济学双硕士,英国特许公认注册会计师。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了天下秀、新界泵业、清新环境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环装备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金一文化控制权收购项目,海尔集团对海尔智家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项目以及多个股权融资和并购重组项目的方案论证和尽职调查工作。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同益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黄梦丹、田琦艺、苏起湘、刘凡、何楠奇、李世静、蒲贵洋。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上市保荐机构,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保荐机构将安排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实际控制本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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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若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子公司不参与询价过程并接受询价的最终结果,因此上述事项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影响。除此之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三)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相关事项,在上市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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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0年8月15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0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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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及保荐机构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的说明

保荐机构根据《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科创板行业领域的核查情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的行业为“C28化学纤维制造业”大类下的“C2829其他合成纤维制造”。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发行人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在行业属于“C28化学纤维制造业”。

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行业分类中的“新材料”的“高性能复合材料”行业。

经核查,发行人始终专注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根据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被列为发展重点;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目录中的“3.5.1高性能纤维及制品制造”大类下的“3.5.1.5有机纤维制造”。

综上,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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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行业领域。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的核查情况

1、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例外标准第二项的依据

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例外标准中的:“(二)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1)获奖情况

2009年12月,经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教育部和上海市联合推荐,发行人(以中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东华大学、宁波大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泰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装备研究所共五家单位共同研发、推进的“凝胶纺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连续无纬布的制备技术、产业化及应用开发”项目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时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兼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的冯向阳因在项目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个人也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根据中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061,以下简称“中纺投资”)于2012年出具的相关说明,确认:“同益中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技术及专利和奖励的实际开发和申请人,包括《凝胶纺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连续无纬布的制备技术、产业化及应用开发》项目荣获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及冯向阳个人荣获的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冯向阳为同益中副总经理兼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综上所述,作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产业的实施单位,发行人是中纺投资“凝胶纺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连续无纬布的制备技术、产业化及应用开发”项目的具体承担主体。

(2)获奖时中纺投资各子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名称主要业务性质
中纺投资(本部)纺织品贸易和普通化纤
同益中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产品的研究,开发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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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主要业务性质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国际贸易,区内贸易及仓储,加工及咨询服务
无锡华燕化纤有限公司化纤制品(涤纶和锦纶)的生产、加工、销售
包头中纺山羊王实业有限公司羊绒制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
上海纺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仓储运输,贸易及代理,物流信息咨询
上海萨瓦多毛纺有限公司国际贸易,区内贸易,加工及咨询服务

注:以上资料整理自中纺投资《2009年年度报告》

如上所述,除发行人以外,中纺投资的子公司均不存在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业务的情形。无锡华燕化纤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涤纶、锦纶相关的业务,其不具备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生产线、技术以及专利。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工作,并由发行人实现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无纬布的产业化。

(3)冯向阳的任职及科研成果情况

冯向阳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在2002年至2007年期间担任发行人的总经理,2007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同益中副总经理兼技术研究中心主任,2015年到龄退休后,以退休返聘的形式一直担任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至今。2002年至今,冯向阳未在中纺投资及中纺投资的其他子公司担任职务。

冯向阳作为主要专利发明人,先后在同益中参与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为:

2005年获得《一种用于超高分子量聚合物纺丝用溶剂油及其制备方法》;2006年获得《纺丝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高浓度溶液的制备方法》;2007年获得《一种纤维复合材料平铺及交叠成型设备及材料制造方法》、《一种软质防刺层状材料、其制备方法及其用途》;2010年获得《一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冻胶丝连续高效萃取装置》;2011年获得《一种在线松弛定型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方法》;2013年获得《防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2014年获得《一种防弹材料的制造工艺》、2015年获得《一种复合防弹单元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等九项发明专利。

综上,冯向阳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团队成员之一,始终在公司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研发和生产工作,与公司研发团队共同协作将其获奖的项目技术应用到公司生产经营中,有效提高了公司核心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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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奖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及核心技术的关系

依托“凝胶纺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连续无纬布的制备技术、产业化及应用开发”获奖项目,发行人不断进行研发创新,形成了“高可纺性熔体单丝细化纺丝工艺及特殊纺丝组件设计加工技术”、“UHMWPE纤维在线添加改性技术”、“防弹专用超高强型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耐割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绳缆专用高强、高耐磨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原液染有色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以及“超轻软质防弹无纬布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等7项核心技术。在前述核心技术的基础上,发行人自主研发并拥有防弹专用超高强型纤维、绳缆专用高强、高耐磨纤维、耐割纤维、有色纤维的产业化技术,同时也进一步改善和提升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和无纬布的产品性能,从而多角度扩展下游的应用领域,具体情况如下:

1)高可纺性熔体单丝细化纺丝工艺及特殊纺丝组件设计加工技术:通过该技术,发行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单丝纤度可以达到0.95D,细旦丝技术不但提高了纤维产品的物理性能,同时大大扩宽了纤维的应用场景。在该核心技术的基础上,公司在中国境内申请了《高可纺性熔体单丝细化纺丝工艺及特殊纺丝组件设计加工技术》《一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纺丝溶液的制备方法》两项发明专利。

2)UHMWPE纤维在线添加改性技术:通过原液添加改性,开发出UHMWPE有色纤维、耐割纤维、抗菌纤维等功能性纤维,进一步拓展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品种,同时提高了生产效率和原材料利用率。在该核心技术的基础上,公司在中国境内申请了《一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纺丝原液及其制备方法》《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制备方法》两项发明专利,其中《一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纺丝原液及其制备方法》在2014年分别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二等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

3)防弹专用超高强型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发行人研发并生产出强度≥40cN/dtex(约合45.3g/D)的防弹专用超高强型纤维产品,大幅提高了防弹制品的抗冲击和能量吸收能力。

4)耐割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发行人通过将具有微米级的高硬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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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结构中,研发并生产出耐割高强聚乙烯纤维,在不添加玻璃纤维和钢丝的情况下,即可达到欧标EN388-2016的4级水平。在该核心技术的基础上,公司在中国境内申请了《一种耐切割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制备方法》《一种耐切割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等五项发明专利。5)绳缆专用高强、高耐磨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发行人研发并生产出高耐磨特性的绳缆专用纤维,贴合海洋系泊绳缆、工业吊装等领域的需求,在长期户外使用的情况下,仍能保持优异的耐磨等性能,贴合海洋产业领域的需求。6)原液染有色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依托原液着色的技术,发行人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生产不同颜色的UHMWPE纤维,并且经过发行人对工艺的升级和改良,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在不同颜色品种之间自由的切换,极大地降低了损耗的同时,极大地提高了纤维的色牢度,并且UHMWPE有色纤维的强度等力学性能与原丝的性能一致。在该核心技术的基础上,公司在中国境内申请了《一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染色方法》《一种用于制备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有色纤维的纺丝溶胀液及纺丝原液》两项发明专利。

7)超轻软质防弹无纬布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发行人通过优化无纬布的结构和树脂体系设计,提高了纤维的力学性能,在同级别防弹标准下,可大幅降低无纬布的重量,提高穿着的柔软和舒适感。在该核心技术的基础上,公司在中国境内申请了发明专利《一种复合防弹单元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综上所述,发行人作为中纺投资旗下唯一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全资子公司,自设立以来始终专注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和生产。2009年,中纺投资获奖的“凝胶纺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连续无纬布的制备技术、产业化及应用开发”项目所涉及的研发技术和生产实质上均由同益中完成和实现,且公司现有业务的快速发展与获奖技术息息相关:通过此获奖项目,公司在突破关键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成果转换,建立了从纤维制备到军警用防弹防护装备生产的完整产业化体系,实现了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的规模化生产,成功自主开发了连续宽幅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制成的无纬布材料,并顺利研制出防弹头盔、陶瓷板等下游产品,达到了公司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全产业链布局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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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例外标准的第二项: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并将相关的核心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2、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例外标准第四项的依据

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指引例外标准中的:“(四)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1)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产品

自设立以来,公司深耕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领域,凭借二十余年的研发创新、技术进步与产品积累,形成“高可纺性熔体单丝细化纺丝工艺及特殊纺丝组件设计加工技术”、“防弹专用超高强型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等10项核心技术,并有效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成为少数可以同时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规模化生产的企业。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术形成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7,497.68万元、28,767.05万元、29,902.54万元和14,307.70万元,是公司收入和利润的最主要来源。

(2)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材料

为推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健康快速发展,近几年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产业支持政策。其中,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1月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年版)》明确指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为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属于高性能复合材料产业,属于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工信部于2019年11月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重点新材料目录》”),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列为关键战略材料。

(3)发行人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进口替代

1)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发展历程

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起步较晚,过去,帝斯曼(荷兰)、霍尼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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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美国)、东洋纺(日本)三家公司掌握着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备的核心技术,为了获取高额的回报,三家公司采用封锁技术、操纵价格等手段,相对垄断了国际销售市场,并在以前相当长时期内将此类纤维及防弹无纬布产品列为“巴黎统筹协议”中禁止向社会主义国家出口的军事用品。三家公司高额的价位,相对制约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在我国军工装备等领域应用和发展。

随着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市场需求的日益增长,大大带动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的逐步完善与发展,发行人等国内成规模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企业经过多年的技术研发、不断突破各项核心技术瓶颈,生产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性能已经达到国际水平并具有各自的特色,满足国内外的高端市场。2)进口替代的目的进口替代的目的是经济上独立自主,减少或者完全消除该种产品的进口。随着我国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列为关键战略材料,其国产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发行人产品的进口替代是指自主研发的产品指标和功能已达到国际领先知名品牌的同等水平,改变了产品应用行业客户以往对国外进口品牌供应商依赖的行业状况,且符合我国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战略需求。

3)进口替代的依据

2009年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教育部和上海市推荐发行人参与的“凝胶纺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连续无纬布的制备技术、产业化及应用开发”项目参加国家科技进步奖评选的依据之一就是:“研制的军警用防弹衣,产品质量符合《GJB4300-2002军用防弹衣安全技术性能要求》和《GA141-2001警用防弹衣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经部队官兵和公安干警的实际使用,效果良好。产品成为我军唯一指定采用的单兵防护材料,结束了该装备长期依赖国外进口的历史,有效地提高了防护性能,保证了战斗力”。

发行人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进口替代的主要依据还有:

① 达到《重点新材料目录》对超高分子聚乙烯纤维性能要求

《重点新材料目录》对关键战略材料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超高强型等性能进行了要求。根据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发行人的超高强型纤维的检测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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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检验指标性能要求发行人指标说明
1断裂强度(cN/dtex)≥3637.1~41.9纤度相同的条件下,断裂强度越大,表明纤维所能承受的最大拉力越大
2初始模量(cN/dtex)1,300~1,8001,620~1,750模量越大表明纤维抵抗变形的能力越好
3断裂伸长率(%)2~33.01~3.16断裂伸长率越大表示其柔软性能和弹性越好

经检测,发行人的超高强型纤维达到《重点新材料目录》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超高强型的性能要求。

②与国际上主要参与者的比较情况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公开资料,以及根据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发行人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检测报告,对比情况如下:

序号检验指标国际某UHMWPE纤维知名企业发行人指标说明
1断裂强度(cn/dtex)29.0~42.532.0~41.9纤度相同的条件下,断裂强度越大表明纤维所能承受的最大拉力
2初始模量(cn/dtex)1,118~1,5901,340~1,750模量越大表明纤维抵抗变形的能力越好
3断裂伸长率(%)3.53.0~3.4断裂伸长率越大表示其柔软性能和弹性越好

经检测,发行人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

③防弹制品性能比较情况

2020年1月14日,根据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警盾-2019”防护装备公开比测活动检测结果通知单》,经过对防弹衣防弹性能、防护面积、重量、舒适性等项目进行检验,同益中整体面密度为4.013kg/m2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材质的2级防弹衣在比测活动中获得第一名;通过对防弹头盔重量、防弹性能、舒适性、盔壳侧向刚性等项目进行检验,同益中芳纶材质的2级防弹头盔在比测活动获得第二名。

综上,发行人在自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基础上制成的防弹衣,以及经发行人先进复合工艺技术制造的防弹头盔均具有较好的防弹性能,在同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

因此,发行人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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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的关键材料。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且符合我国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战略需求;发行人的防弹制品也得到警用领域的检测,性能卓越。因此,发行人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进口替代,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之第(四)项,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的规定。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推荐其到科创板发行上市。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科创板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针对《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条的核查

1、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设立、改制的工商登记材料,创立大会议案和决议以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材料。经核查,发行人前身同益中有限成立于1999年2月10日,于2018年7月5日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

2、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监事会文件。经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并健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形成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运行,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尽职尽责,按相关制度规定切实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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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针对《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核查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记录、记账凭证、原始财务报表,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天职业字[2020]33723号”《审计报告》及“天职业字[2020]33729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针对《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核查

1、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房产、土地、商标、专利、开展业务所需主要资质等主要资产的权属资料,主要业务流程图、组织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员工名册,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审计报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三会相关决议,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实地考察了发行人日常办公场所及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走访了主要业务部门。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发行人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文件、历次工商变更材料,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调查并由发行人股东出具声明。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最近2年内控股股东为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投集团,没有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等主要资产及核心技术的权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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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通过公开信息查询验证。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重大未决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因此,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针对《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核查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与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相关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核查了发行人的《企业征信报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上述人员的声明,通过公开信息查询验证,并由发行人出具说明。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持续督导事项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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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事项安排
1、督促发行人建立和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1、协助和督促发行人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要求; 2、确保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各项义务; 3、督促发行人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4、持续关注发行人对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2、识别并督促发行人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1、持续关注发行人运作,对发行人及其业务充分了解; 2、关注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是否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关注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关注核心知识产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情况;关注主要产品研发进展;关注核心竞争力的保持情况及其他竞争者的竞争情况; 3、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 股权被质押、冻结情况; 4、核实发行人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关注发行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发行人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1、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发行人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发行人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 2、关注发行人股票交易情况,若存在异常波动情况,督促发行人按照交易所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对发行人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1、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及财务报告披露,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2、关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嫌侵占发行人利益; 3、关注发行人是否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关注发行人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是否存在重大异常,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或其他需要进行专项现场核查情形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就核查情况、提请发行人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本次现场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披露。
5、定期出具并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在发行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1、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审阅; 2、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查阅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对持续督导期间内其他中介机构出具意见存在疑义的,保荐机构有权直接或者通过发行人与其他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及时沟通,发行人应给予充分配合,中介机构应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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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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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王 卓
保荐代表人:
顾翀翔岳 阳
内核负责人:
邵 年
保荐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江 禹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3-2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二〇二〇年九月

3-1-3-30

声 明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中”“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同益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联合保荐机构,并就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项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安信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TONGYIZHONG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
注册资本:16,8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兴良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9年2月10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7月5日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6号901厂房
邮政编码:101102
电话:010-56710336
传真:010-567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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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址:www.bjtyz.com
电子信箱:tyz@bjtyz.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
证券部负责人苏敏
证券部负责人联系电话010-56710332

(二)主营业务

同益中是一家专业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首批掌握全套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技术和较早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的企业之一,拥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全产业链布局。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是目前世界上比强度和比模量最高的纤维,具有超高强度、超高模量、低密度、耐磨损、耐低温、耐紫外线、抗屏蔽、柔韧性好、冲击能量吸收高及耐强酸、强碱、化学腐蚀等众多的优异性能,被广泛应用于军事装备、海洋产业、安全防护、体育器械等领域。

自设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技术向纵深发展,应用向纵横发展”的发展路径,凭借二十余年在行业的深耕和技术积淀,成为行业内少数可以同时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领域,公司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作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下属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分会副会长单位,先后参与起草多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科技创新企业、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等殊荣。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境内专利授权45项,其中27项为发明专利;拥有境外专利授权16项,全部为发明专利。

(三)核心技术与研发技术产业化情况

1、核心技术基本情况

经过二十多年的自主研发与技术积累,公司掌握了生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核心技术,目前公司已完全具备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产业化技术,发行人核心技术及其来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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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核心技术名称主要的下游应用产品技术来源
1高可纺性熔体单丝细化纺丝工艺及特殊纺丝组件设计加工技术防护手套、绳缆、渔网、防弹产品等自主研发
2UHMWPE纤维在线添加改性技术防护手套、缆绳、织物等自主研发
3原液染有色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防护手套、绳缆、渔网等自主研发
4耐割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防护手套自主研发
5绳缆专用高强-高耐磨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绳缆自主研发
6防弹专用超高强型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防弹制品自主研发
7超轻软质防弹无纬布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警用防弹衣、军用战术防弹衣和内穿式防弹衣、防爆毯、排爆服、车辆装甲内衬等自主研发
8UHMWPE防弹头盔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防弹头盔、雷达罩、及其它弯曲防弹组件等自主研发
9UHMWPE无纬布、防弹板及其复合板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防弹胸插板等自主研发
10UHMWPE装甲板及其复合装甲板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军用防弹装甲板、防弹盾牌等自主研发

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技术来源均系发行人自主研发,核心技术所对应的已授权专利均为原始取得,核心技术对第三方不存在依赖。

2、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具体表征

发行人全部核心技术均用于生产和制造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行业内技术研发主要聚焦于工艺技术的优化、产品品质的提升、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生产成本的降低等方面。公司的主要核心技术的特点及先进性如下:

序号技术名称公司核心技术特点及先进性
1高可纺性熔体单丝细化纺丝工艺及特殊纺丝组件设计加工技术发行人UHMWPE纤维的单丝纤度可以达到0.95D,细旦丝技术不但提高了纤维产品的物理性能,同时大大扩宽了纤维的应用场景
2UHMWPE纤维在线添加改性技术通过原液添加改性,开发出UHMWPE有色纤维、耐割纤维、抗菌纤维等功能性纤维,进一步拓展了UHMWPE纤维品种,同时提高了生产效率和原材料利用率
3原液染有色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相比常规染色法,公司原液着色的技术更加绿色环保,且极大地提高了纤维的色牢度,并且UHMWPE有色纤维的强度等力学性能与原丝的性能一致。此外,发行人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生产不同颜色的UHMWPE纤维,并且经过发行人对工艺的升级和改良,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在不同颜色品种之间自由的切换,极大地降低了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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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技术名称公司核心技术特点及先进性
4耐割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发行人通过将具有微米级的高硬度材料引入到UHMWPE纤维结构中,研发并生产出耐割高强聚乙烯纤维,在不添加玻璃纤维和钢丝的情况下,即可达到欧标EN388-2016的4级水平
5绳缆专用高强-高耐磨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发行人研发并生产出高耐磨特性的绳缆专用纤维,贴合海洋系泊绳缆、工业吊装等领域的需求,在长期户外使用的情况下,仍能保持优异的耐磨等性能,贴合海洋产业领域的需求
6防弹专用超高强型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发行人研发并生产出强度≥40cN/dtex(约合45.3g/D)的防弹专用超高强型纤维产品,大幅提高了防弹制品的抗冲击和能量吸收能力
7超轻软质防弹无纬布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公司通过优化无纬布的结构和树脂体系设计,提高了纤维的力学性能,在同级别防弹标准下,可大幅降低无纬布的重量,提高穿着的柔软和舒适感
8UHMWPE防弹头盔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发行人通过开发具有高的层间结合剪切强度的复合材料,并优化了原材料的裁切和铺层方式及成型工艺,大幅提高了头盔的防弹性能,以及降低了弹击损伤,具有显著的耐冲击性能和防穿刺性能
9UHMWPE无纬布、防弹板及其复合板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发行人通过优化无纬布的树脂体系等方式,大幅提高符合材料的防弹性能和抗凹陷性能
10UHMWPE装甲板及其复合装甲板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发行人在自产超高强型纤维的基础上,通过特定的复合工艺,可实现超大型、多样型结构装甲板的设计和成型

3、发行人核心技术产业化情况

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产品包括发行人使用核心技术生产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无纬布以及防弹制品。报告期各期,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核心技术产品收入(万元)14,307.7029,902.5428,767.0527,497.68
营业收入(万元)14,623.7330,134.3229,211.7227,838.84
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97.8499.2398.4898.77

(四)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以下财务数据经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相关财务指标依据有关数据计算得出,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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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2020年 6月30日 /2020年1-6月2019年 12月31日/ 2019年度2018年 12月31日/ 2018年度2017年 12月31日/2017年度
资产总额(万元)77,984.6081,446.0439,868.9332,861.4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70,150.1471,764.8124,383.0119,885.58
资产负债率(%)10.0511.8938.8439.49
营业收入(万元)14,623.7330,134.3229,211.7227,838.84
净利润(万元)3,870.524,661.274,497.434,105.5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3,870.524,661.274,497.434,105.5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2,563.264,075.624,258.873,892.41
基本每股收益(元)0.230.580.560.51
稀释每股收益(元)0.230.580.560.5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4815.8319.2421.8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5,981.486,153.784,642.661,918.56
现金分红(万元)5,609.152,334.13--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5.304.323.753.08

(五)主要风险

1、经营风险

(1)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69.43%、71.21%、

68.85%和71.75%,占比较高。境外市场是公司销售的重点,未来如果境外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际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或发生国际关系紧张等无法预知因素,将可能影响公司产品的正常出口销售,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鉴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属于关键战略材料,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国际上的主要参与者都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资源进行相关产品的开发,我国目前也存在一批企业正在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研发和生产。国际行业巨头凭借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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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底蕴积累,具有较强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领域市场份额相对较高,可能针对行业内的参与者采取更激进的竞争策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国际行业巨头可能会对公司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竞争措施,公司可能会面临国际行业巨头更大的竞争压力。此外,虽然本行业的进入门槛较高,公司已拥有业内领先优势,但部分竞争对手的进入仍将对公司的行业地位造成潜在威胁。因此,未来公司可能会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

(3)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目前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尽管公司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但假如公司市场开拓不利、未能保持竞争优势,或因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或下游客户产品销售下滑,叠加新冠疫情等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下滑。

(4)租赁厂房未取得产权证的风险

公司在新泰市租赁的位于泰丰研发基地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车间,尚未取得房产证。该厂房面积为25,000平方米,占公司使用的租赁房屋及自用房屋总面积的比例约为21.34%。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确认该厂房短期内没有拆迁或拆除计划,但未来一旦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公司仍然面临该厂房因产权手续不完善带来的拆除、停产等风险。

(5)材料供应商集中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超高粉,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公司通过测试精选出性能稳定,货源充足的三家供应商进行合作。报告期内,公司的超高粉主要向TTC公司(日本)采购。未来,如果因某些原因导致供应商无法及时向公司供应原材料,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安全生产及环保风险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环境保护控制体系,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安全事故、重大环境保护处罚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不能始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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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意识,公司仍然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对员工人身及公司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生产过程中亦会产生部分废气、废水和固废等污染物。公司遵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污染物进行了有效处理,做到达标安全合规排放。但是,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废气、废水、固废的排放量可能会相应增加,如果公司的环保治理、“三废”排放不能满足监管要求,将可能导致公司受到罚款等监管措施,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此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颁布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标准,对公司环保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可能需要进一步增加环保投入以满足监管部门对环保的要求,将导致经营成本增加。

2、技术风险

(1)技术不能保持先进性的风险

公司专注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有核心研制生产能力,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尽管公司一直致力于科技创新,但不排除国内外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率先在上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从而推出更先进、更具有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从而使本公司的产品和技术失去领先优势。

(2)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目前已授权及正在申请的专利范围涵盖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技术、工艺、产品及应用等各个方面。考虑到核心技术的重要性,公司高度重视技术创新与研发工作,已组建专门的研发团队负责公司技术研发工作。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和研发技术人员数量的增加,公司的核心技术仍存在扩散的风险,从而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和行业竞争加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对专业人才和技术需求与日俱增,行业内人才竞争也日趋激烈,公司若不能持续加强研发技术人员的引进、培养,则不能排除无法招募或挽留优秀研发技术人才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持续研发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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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风险

(1)税收优惠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若未来公司不能持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标准,或国家税收政策有所调整,公司未来税后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2)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公司享受出口产品免、抵、退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报告期各期,公司应退税额分别为1,799.81万元、1,665.25万元、1,184.75万元和

753.00万元。如果未来国家对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进行调整,出现调低公司主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情况,公司出口销售业务将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3)汇率变动可能导致公司汇兑损益变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以境外销售为主,通常采用美元进行结算,报告期内,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损益分别为-137.95万元、14.17万元、16.08万元和-53.08万元。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发生较大变化,将会引起以外币计价的公司产品售价的波动,可能导致公司汇兑损益增大的风险,进而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4)存货周转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8,867.49万元、9,580.58万元、9,296.60万元和9,031.71万元。公司主要采取“以销定产”与“合理库存”相结合的经营模式,期末存货主要系根据客户订单安排生产的库存商品,以及为保证及时交付而提前进行的主要产品和主要原辅料的备货。2020年若因新冠疫情等原因,导致客户取消订单或采购意向,或者备货的产品市场预计需求发生不利变化,存货可能会出现积压、滞销的风险。

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发的风险

2020年,随着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公司生产、销售、物流运输等环节在短期内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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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将导致终端市场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需求减少,叠加疫情导致的安全防护产品、缆绳等生产企业大面积停工,必然导致公司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无纬布需求的短期下降。现阶段中国疫情防控取得了明显成效,新冠疫情对公司境内生产、销售和物流运输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正在消除,但公司产品主要出口海外,目前海外疫情形势仍然严峻,世界主要国家均已对人员进出过境以及境内活动作出一定限制,导致全球范围内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链及终端市场需求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若未来全球新冠疫情的发展失控或难以在短时间内有效抑制,将对全球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链造成进一步冲击,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出现因需求萎缩而不达预期的风险。

5、内控风险

(1)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发展,公司的资产规模逐渐增长,经营活动更趋复杂,业务量也随之有较大增长,专业的人才队伍也将进一步扩大。因此,公司的管理水平及驾驭经营风险的能力未来将面临较大程度的挑战。如果公司管理水平和组织结构的设置不能满足公司资产、经营规模以及人才队伍扩大后的要求,将对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带来风险。

(2)产品质量控制的风险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和无纬布在下游工业生产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防弹制品也在终端应用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产品的性能和稳定性对客户的生产和使用尤其重要,因此,客户选择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供应商往往有一个严格的筛选流程,经过性能测试后,方开展深入合作。如由于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进而导致客户产品质量或客户使用效果受到影响,则公司的生产经营、市场声誉、持续盈利能力将受到负面影响。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项目管理与收益变动风险

公司虽然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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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预期,但如果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如期到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不力、项目不能按计划开工或完工、项目投产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拓展不理想等情况,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如因出现宏观经济波动,影响公司产品需求,亦将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实现带来风险。因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产品市场接受程度、销售价格、生产成本等均有可能与公司预测存在一定差异,项目盈利能力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不能取得预期投资效益,则因募集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及相关费用的增加将影响公司现有的盈利水平。

(2)项目达产后产能扩张引致的销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将主要新增2,24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和2,000吨防弹无纬布产能。虽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作为国家的战略新兴产业,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市场需求稳步增长,但若公司市场开拓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导致销售不能完全消化扩大的产能,公司将会面临产能闲置,运营资金被库存过度占用的风险。

(3)本次发行后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及总股本将在短时间内大幅增长,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项目产生效益尚需一段时间。因此,发行当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将有所下降,公司存在因本次发行导致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7、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经营业绩、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投资者认购不足或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而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二、本次证券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总股本为16,85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5,616.67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及公开发售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不超过22,466.67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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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及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5,616.67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元
发行人高管、员工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发行人高管、员工不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保荐机构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发行市盈率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元/股(以发行前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股(以发行前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值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相关制度规定及要求的投资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发行费用概算承销、保荐费用【】万元
审计、验资费用【】万元
律师费用【】万元
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万元
总计【】万元

三、保荐机构项目组成员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安信证券授权的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温桂生和杨栋,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温桂生先生:安信证券北京投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工商管理学硕士。曾先后主持或参与了中国人保集团、湘煤集团、内蒙森工、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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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燃气、九华山庄、科士达、侏罗纪软件、云南铜业等多家企业的改制、上市或再融资业务,曾负责过雄震集团、河北华玉、中国服装等多家发行人的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杨栋先生:安信证券北京投行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曾先后主持或参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H股IPO,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投中谷期货有限公司等多家项目的改制、资产重组、IPO等业务。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吴杏辉吴杏辉先生:安信证券北京投行部业务副总裁,会计和金融学硕士。曾先后主持或参与众智软件IPO项目、汇金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汇金科技IPO项目、山西水塔醋业、三橡股份等多家企业的改制和辅导项目。

其他项目组成员:周浩、王烁、杨思源、邓菁、胡明星。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为国投集团;国投集团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消除关联影响,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同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且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无关联保荐机构,其作为第一保荐机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五、保荐机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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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六、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0年8月15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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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0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核查

保荐机构根据《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科创板行业领域的核查情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的行业为“C28化学纤维制造业”大类下的“C2829其他合成纤维制造”。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发行人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在行业属于“C28化学纤维制造业”。

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行业分类中的“新材料”的“高性能复合材料”行业。

经核查,发行人始终专注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根据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被列为发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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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目录中的“3.5.1高性能纤维及制品制造”大类下的“3.5.1.5有机纤维制造”。综上,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行业领域。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的核查情况

1、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例外标准第二项的依据

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例外标准中的:“(二)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1)获奖情况

2009年12月,经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教育部和上海市联合推荐,发行人(以中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东华大学、宁波大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泰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装备研究所共五家单位共同研发、推进的“凝胶纺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连续无纬布的制备技术、产业化及应用开发”项目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时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兼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的冯向阳因在项目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个人也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根据中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061,以下简称“中纺投资”)于2012年出具的相关说明,确认:“同益中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技术及专利和奖励的实际开发和申请人,包括《凝胶纺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连续无纬布的制备技术、产业化及应用开发》项目荣获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及冯向阳个人荣获的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冯向阳为同益中副总经理兼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综上所述,作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产业的实施单位,发行人是中纺投资“凝胶纺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连续无纬布的制备技术、产业化及应用开发”项目的具体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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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奖时中纺投资各子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名称主要业务性质
中纺投资(本部)纺织品贸易和普通化纤
同益中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产品的研究,开发及销售
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国际贸易,区内贸易及仓储,加工及咨询服务
无锡华燕化纤有限公司化纤制品(涤纶和锦纶)的生产、加工、销售
包头中纺山羊王实业有限公司羊绒制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
上海纺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仓储运输,贸易及代理,物流信息咨询
上海萨瓦多毛纺有限公司国际贸易,区内贸易,加工及咨询服务

注:以上资料整理自中纺投资《2009年年度报告》

如上所述,除发行人以外,中纺投资的子公司均不存在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业务的情形。无锡华燕化纤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涤纶、锦纶相关的业务,其不具备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生产线、技术以及专利。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工作,并由发行人实现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无纬布的产业化。

(3)冯向阳的任职及科研成果情况

冯向阳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在2002年至2007年期间担任发行人的总经理,2007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同益中副总经理兼技术研究中心主任,2015年到龄退休后,以退休返聘的形式一直担任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至今。2002年至今,冯向阳未在中纺投资及中纺投资的其他子公司担任职务。

冯向阳作为主要专利发明人,先后在同益中参与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为:

2005年获得《一种用于超高分子量聚合物纺丝用溶剂油及其制备方法》;2006年获得《纺丝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高浓度溶液的制备方法》;2007年获得《一种纤维复合材料平铺及交叠成型设备及材料制造方法》、《一种软质防刺层状材料、其制备方法及其用途》;2010年获得《一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冻胶丝连续高效萃取装置》;2011年获得《一种在线松弛定型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方法》;2013年获得《防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2014年获得《一种防弹材料的制造工艺》、2015年获得《一种复合防弹单元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等九项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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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冯向阳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团队成员之一,始终在公司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研发和生产工作,与公司研发团队共同协作将其获奖的项目技术应用到公司生产经营中,有效提高了公司核心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4)获奖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及核心技术的关系

依托“凝胶纺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连续无纬布的制备技术、产业化及应用开发”获奖项目,发行人不断进行研发创新,形成了“高可纺性熔体单丝细化纺丝工艺及特殊纺丝组件设计加工技术”“UHMWPE纤维在线添加改性技术”“防弹专用超高强型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耐割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绳缆专用高强、高耐磨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原液染有色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以及“超轻软质防弹无纬布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等7项核心技术。在前述核心技术的基础上,发行人自主研发并拥有防弹专用超高强型纤维、绳缆专用高强、高耐磨纤维、耐割纤维、有色纤维的产业化技术,同时也进一步改善和提升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和无纬布的产品性能,从而多角度扩展下游的应用领域,具体情况如下:

1)高可纺性熔体单丝细化纺丝工艺及特殊纺丝组件设计加工技术:通过该技术,发行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单丝纤度可以达到0.95D,细旦丝技术不但提高了纤维产品的物理性能,同时大大扩宽了纤维的应用场景。在该核心技术的基础上,公司在中国境内申请了《高可纺性熔体单丝细化纺丝工艺及特殊纺丝组件设计加工技术》《一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纺丝溶液的制备方法》两项发明专利。

2)UHMWPE纤维在线添加改性技术:通过原液添加改性,开发出UHMWPE有色纤维、耐割纤维、抗菌纤维等功能性纤维,进一步拓展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品种,同时提高了生产效率和原材料利用率。在该核心技术的基础上,公司在中国境内申请了《一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纺丝原液及其制备方法》《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制备方法》两项发明专利,其中《一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纺丝原液及其制备方法》在2014年分别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二等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

3)防弹专用超高强型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发行人研发并生产出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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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cN/dtex(约合45.3g/D)的防弹专用超高强型纤维产品,大幅提高了防弹制品的抗冲击和能量吸收能力。

4)耐割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发行人通过将具有微米级的高硬度材料引入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结构中,研发并生产出耐割高强聚乙烯纤维,在不添加玻璃纤维和钢丝的情况下,即可达到欧标EN388-2016的4级水平。在该核心技术的基础上,公司在中国境内申请了《一种耐切割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制备方法》《一种耐切割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等五项发明专利。5)绳缆专用高强、高耐磨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发行人研发并生产出高耐磨特性的绳缆专用纤维,贴合海洋系泊绳缆、工业吊装等领域的需求,在长期户外使用的情况下,仍能保持优异的耐磨等性能,贴合海洋产业领域的需求。6)原液染有色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依托原液着色的技术,发行人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生产不同颜色的UHMWPE纤维,并且经过发行人对工艺的升级和改良,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在不同颜色品种之间自由的切换,极大地降低了损耗的同时,极大地提高了纤维的色牢度,并且UHMWPE有色纤维的强度等力学性能与原丝的性能一致。在该核心技术的基础上,公司在中国境内申请了《一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染色方法》《一种用于制备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有色纤维的纺丝溶胀液及纺丝原液》两项发明专利。7)超轻软质防弹无纬布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发行人通过优化无纬布的结构和树脂体系设计,提高了纤维的力学性能,在同级别防弹标准下,可大幅降低无纬布的重量,提高穿着的柔软和舒适感。在该核心技术的基础上,公司在中国境内申请了发明专利《一种复合防弹单元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综上所述,发行人作为中纺投资旗下唯一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全资子公司,自设立以来始终专注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和生产。2009年,中纺投资获奖的“凝胶纺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连续无纬布的制备技术、产业化及应用开发”项目所涉及的研发技术和生产实质上均由同益中完成和实现,且公司现有业务的快速发展与获奖技术息息相关:通过此获奖项目,公司在突破关键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成果转换,建立了从纤维制备到军警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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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防护装备生产的完整产业化体系,实现了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的规模化生产,成功自主开发了连续宽幅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制成的无纬布材料,并顺利研制出防弹头盔、陶瓷板等下游产品,达到了公司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全产业链布局的战略目标。因此,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例外标准的第二项: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并将相关的核心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2、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例外标准第四项的依据

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指引例外标准中的:“(四)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1)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产品

自设立以来,公司深耕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领域,凭借二十余年的研发创新、技术进步与产品积累,形成“高可纺性熔体单丝细化纺丝工艺及特殊纺丝组件设计加工技术”、“防弹专用超高强型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等10项核心技术,并有效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成为少数可以同时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规模化生产的企业。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术形成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7,497.68万元、28,767.05万元、29,902.54万元和14,307.70万元,是公司收入和利润的最主要来源。

(2)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材料

为推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健康快速发展,近几年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产业支持政策。其中,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1月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年版)》明确指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为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属于高性能复合材料产业,属于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工信部于2019年11月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重点新材料目录》”),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列为关键战略材料。

(3)发行人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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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替代

1)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发展历程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起步较晚,过去,帝斯曼(荷兰)、霍尼韦尔(美国)、东洋纺(日本)三家公司掌握着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备的核心技术,为了获取高额的回报,三家公司采用封锁技术、操纵价格等手段,相对垄断了国际销售市场,并在以前相当长时期内将此类纤维及防弹无纬布产品列为“巴黎统筹协议”中禁止向社会主义国家出口的军事用品。三家公司高额的价位,相对制约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在我国军工装备等领域应用和发展。随着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市场需求的日益增长,大大带动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的逐步完善与发展,发行人等国内成规模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企业经过多年的技术研发、不断突破各项核心技术瓶颈,生产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性能已经达到国际水平并具有各自的特色,满足国内外的高端市场。2)进口替代的目的进口替代的目的是经济上独立自主,减少或者完全消除该种产品的进口。随着我国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列为关键战略材料,其国产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发行人产品的进口替代是指自主研发的产品指标和功能已达到国际领先知名品牌的同等水平,改变了产品应用行业客户以往对国外进口品牌供应商依赖的行业状况,且符合我国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战略需求。3)进口替代的依据2009年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教育部和上海市推荐发行人参与的“凝胶纺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连续无纬布的制备技术、产业化及应用开发”项目参加国家科技进步奖评选的依据之一就是:“研制的军警用防弹衣,产品质量符合《GJB4300-2002军用防弹衣安全技术性能要求》和《GA141-2001警用防弹衣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经部队官兵和公安干警的实际使用,效果良好。产品成为我军唯一指定采用的单兵防护材料,结束了该装备长期依赖国外进口的历史,有效地提高了防护性能,保证了战斗力”。

发行人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进口替代的主要依据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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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达到《重点新材料目录》对超高分子聚乙烯纤维性能要求

《重点新材料目录》对关键战略材料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超高强型等性能进行了要求。根据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发行人的超高强型纤维的检测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检验指标性能要求发行人指标说明
1断裂强度(cN/dtex)≥3637.1~41.9纤度相同的条件下,断裂强度越大,表明纤维所能承受的最大拉力越大
2初始模量(cN/dtex)1,300~1,8001,620~1,750模量越大表明纤维抵抗变形的能力越好
3断裂伸长率(%)2~33.01~3.16断裂伸长率越大表示其柔软性能和弹性越好

经检测,发行人的超高强型纤维达到《重点新材料目录》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超高强型的性能要求。

②与国际上主要参与者的比较情况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公开资料,以及根据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发行人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检测报告,对比情况如下:

序号检验指标国际某UHMWPE纤维知名企业发行人指标说明
1断裂强度(cn/dtex)29.0~42.532.0~41.9纤度相同的条件下,断裂强度越大表明纤维所能承受的最大拉力
2初始模量(cn/dtex)1,118~1,5901,340~1,750模量越大表明纤维抵抗变形的能力越好
3断裂伸长率(%)3.53.0~3.4断裂伸长率越大表示其柔软性能和弹性越好

经检测,发行人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

③防弹制品性能比较情况

2020年1月14日,根据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警盾-2019”防护装备公开比测活动检测结果通知单》,经过对防弹衣防弹性能、防护面积、重量、舒适性等项目进行检验,同益中整体面密度为4.013kg/m2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材质的2级防弹衣在比测活动中获得第一名;通过对防弹头盔重量、防弹性能、舒适性、盔壳侧向刚性等项目进行检验,同益中芳纶材质的2级防弹头盔在比测活动获得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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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发行人在自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基础上制成的防弹衣,以及经发行人先进复合工艺技术制造的防弹头盔均具有较好的防弹性能,在同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因此,发行人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材料。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且符合我国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战略需求;发行人的防弹制品也得到警用领域的检测,性能卓越。因此,发行人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进口替代,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之第(四)项“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的规定。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推荐其到科创板发行上市。

八、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科创板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针对《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条的核查

1、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设立、改制的工商登记材料,创立大会议案和决议以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材料。经核查,发行人前身同益中有限成立于1999年2月10日,于2018年7月5日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

2、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监事会文件。经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并健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形成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运行,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尽职尽责,按相关制度规定切实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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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针对《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核查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记录、记账凭证、原始财务报表,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天职业字[2020]33723号”《审计报告》及“天职业字[2020]33729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针对《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核查

1、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房产、土地、商标、专利、开展业务所需主要资质等主要资产的权属资料,主要业务流程图、组织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员工名册,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审计报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三会相关决议,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实地考察了发行人日常办公场所及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走访了主要业务部门。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发行人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文件、历次工商变更材料,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调查并由发行人股东出具声明。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最近2年内控股股东为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投集团,没有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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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等主要资产及核心技术的权属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通过公开信息查询验证。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重大未决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因此,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针对《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核查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与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相关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核查了发行人的《企业征信报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上述人员的声明,通过公开信息查询验证,并由发行人出具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九、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事项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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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安排
1、督促发行人建立和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1、协助和督促发行人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要求; 2、确保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各项义务; 3、督促发行人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4、持续关注发行人对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2、识别并督促发行人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1、持续关注发行人运作,对发行人及其业务充分了解;2、关注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是否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关注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关注核心知识产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情况;关注主要产品研发进展;关注核心竞争力的保持情况及其他竞争者的竞争情况; 3、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 股权被质押、冻结情况; 4、核实发行人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关注发行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发行人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1、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发行人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发行人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 2、关注发行人股票交易情况,若存在异常波动情况,督促发行人按照交易所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对发行人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1、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及财务报告披露,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2、关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嫌侵占发行人利益; 3、关注发行人是否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关注发行人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是否存在重大异常,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或其他需要进行专项现场核查情形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就核查情况、提请发行人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本次现场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披露。
5、定期出具并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在发行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1、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审阅; 2、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查阅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对持续督导期间内其他中介机构出具意见存在疑义的,保荐机构有权直接或者通过发行人与其他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及时沟通,发行人应给予充分配合,中介机构应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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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认为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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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吴杏辉

保荐代表人(签名):

温桂生 杨 栋

内核负责人(签名):

廖笑非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秦 冲

总经理(签名):

王连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黄炎勋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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