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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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科技”、“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终审(2019)京民终164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宋永清和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维持原判。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年6月,因股权转让纠纷,宋永清对公司提起诉讼,诉讼理由为东土科技于2018年7月变更拓明科技董事导致拓明科技董事会中无业绩承诺主体选派成员,违反了双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相关约定。诉讼请求为判令东土科技向宋永清支付违约金800万元,赔偿损失44,390,050.91元,赔偿律师费损失20万元并由东土科技负担本案诉讼费。2019年7月,公司对宋永清提起反诉,反诉理由为拓明科技被判单位行贿罪构成目标公司重大不利事件,宋永清作为拓明科技原股东、转让方构成严重违约;同时,宋永清作为拓明公司董事、高管,隐瞒拓明科技被刑事追诉的情况,怠于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诉讼请求为判令宋永清向东土科技赔偿损失21,539,120元,支付违约金800万元,赔偿律师费30万元并由宋永清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9年9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9)京0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宋永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东土科技支付违约金2,496,000元;
二、驳回宋永清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东土科技其它反诉请求。
宋永清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10月10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土科技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10月22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和《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1、2019-114、2019-115、2020-034)。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0年9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9)京民终1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宋永清、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813.28元,由宋永清负担83,832元(已交纳),由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4,981.28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中,对于宋永清应向公司给付的违约金,公司将在基本确定可收到款项时确认当期损益249.60万元。
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