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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宏立: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09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向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因促进公司业务发展,解决信誉良好且资金紧张的客户付款问题,公司与合作银行开展买方信贷业务以买方、卖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基础,在卖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条件下,银行向买方提供用于向卖方采购货物的融资业务。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公司向买方提供累计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买方信贷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买方信贷额度事宜有助于公司开拓市场。同时公司本次申请买方信贷额度事宜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公司申请该等买方信贷额度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向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因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同意将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投资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额度不超过2亿元,该额度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至2021年4月30日之内可滚动使用。

我们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购买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一定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振伟 何真 何熙琼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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